【中文摘要】司法职能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治理职能是在司法职能的基础上延伸而得到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权力向基层下沉的现实需要,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保障。
【全文】
司法职能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治理职能是在司法职能的基础上延伸而得到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权力向基层下沉的现实需要,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保障。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基层治理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推进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优势在基层,生命力也在基层,必须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
一、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的关系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之间有着深层次逻辑联结。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对法治现代化的追求,而唯有通过持续演进完善的现代化法治体系,方能与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新模式相匹配,唯有法治现代化的迭代跃升才能支撑起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样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的平衡、充分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对法治的创造性运用。人民法庭以法治方法切入基层治理,彰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改革上的重大作用,能为社会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人民法庭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组织体系覆盖整个基层社会,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在全世界司法制度中独树一帜。各地人民法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调解进基层、进社区、进农村,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共有1万家人民法庭,20万个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纠纷65.2万件,化解27.2万件,调解26.8万件。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仅是实现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地人民法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基层、社区及农村。
(二)人民法庭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
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四个鲜明的主体属性。第一,人民法庭是基层合法治理的判断主体。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审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在基层治理中积极参与社区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实际上在基层构建了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治理体系,让基层治理的每一项决策和行动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第二,人民法庭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制度载体。人民法庭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基层触角,自设立之初就承载着“司法为民”的崇高使命。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使简单案件迅速解决;巡回审判制度深入社区、乡村,将司法服务送到民众家门口,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第三,人民法庭是地域司法经验的创造者。人民法庭是中国司法体系中扎根于基层的实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反映地域特色的宝贵经验,又以司法经验丰富司法实践,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第四,人民法庭是多元联动治理的重要平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纠纷呈现出专业化和复杂化趋势,单一部门或机构往往难以独立应对。人民法庭积极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行业调解机构等多元主体建立协作关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及时高效解决在诉前,能构建整体联动、无缝衔接、畅通高效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体系。
(三)人民法庭以法治方法切入基层治理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在于依法管理各类基层事务,让基层所有需要和可以用法律进行调控的活动和工作得到规范。法治方法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工具,法治化的治理方式将法治的行为准则与基层治理的操作实践深度融合。在基层治理中应用法治方法,不仅能有效规范、引导、推动并保障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还能持续提升新时代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机关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第一线,相比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社会治理工作是审判职能的延伸;相对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应当积极主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切入基层治理脉络。
其一,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特质和高度统一的组织架构,铸就了政治上的高度自主性,从而摆脱特殊利益的束缚,确保了治理决策能够超越狭隘利益局限,以党、国家和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为导向地推进改革。人民法庭将自身的工作纳入地方党委的总体布局之中,通过建立紧密的党组织联系网络,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运用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常态化联系机制和重要会议列席机制,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治理闭环。
其二,运用源头治理前端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核心路径,需充分利用人民法庭在社区、街道等基层社会空间中的独特优势,构建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自主治理机制,深入挖掘基层矛盾的内在根源,从根本上降低诉讼增量,成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策略之一。人民法庭处于司法审判的最前端,直接调处基层社会矛盾,具有显著的优势,通过处理大量征收征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实现高效便捷的争端解决。“枫桥式人民法庭”并非简单的复制或模仿,而是在深刻理解“枫桥经验”强调的群众路线、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的社会特点与司法需求,进行的创造性转化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主题,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剖析“枫桥式人民法庭”如何深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细微之处,展示了“枫桥经验”的延续与创新。
其三,调整职能定位面向群众服务社会发展。人民法庭是司法权在基层社会中的延伸触角,是检验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创新试验场”。人民法庭坚持巡回办案,定期到辖区乡镇、村庄开展诉讼引导、就地立案、诉调对接、巡回审理、法律咨询等司法为民工作,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司法服务的“零距离”。作为司法服务的前线机构,人民法庭直接服务人民群众,构成了促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纵深发展的重要平台,积极服务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民众关切问题,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借助党建引领、源头治理、多元解纷等措施,人民法庭有效嵌入基层治理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
二、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现实挑战
人案矛盾依然突出。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长率迅速攀升,十年内增加2.4倍;法官年人均办案量从2017年的187件显著增至2023年的357件,人案矛盾日益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指出,案件总量持续增大、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情况下,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2025年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事多人少矛盾的成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则,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司法需求无限性间的矛盾;二则,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导致的人员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体现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以及技术装备等方面。而司法需求的无限性则是由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发性所决定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普遍选择通过法院解决纠纷,人民法庭的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法庭人力资源有限,工作人员人均身兼数职,需处理大量行政任务,困于执法办案与审判执行质效考核,人民法庭难以有余力参与社会治理,无形中拉大人民群众与人民法庭的距离,偏离人民法庭设置的初衷。
人民法庭职能拓展不足。人民法庭自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以来,长期定位于“审理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治”三方面功能。随着城市功能调整、社会主要矛盾转型,社会治理方式在不断创新,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化,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有待于重新定位。尽管历经多轮司法改革,人民法庭的功能结构已有所优化,包括职能界定规范化、法庭数量精简化以及空间布局合理化调整,但其核心职责依旧集中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面。上级法院及相关机构对法庭的评估指标聚焦于审判和执行效率,而缺乏针对人民法庭特性的专门考核标准。人民法庭往往受制于案件受理与结案数量、审判质量等刚性指标的压力,难以深入地扎根基层,发挥其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独特作用。
参与社会治理界限模糊。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需回应法治现代化诉求,将政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将文化基因植入制度创新。现阶段,人民法庭不仅承担着审判职能,还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治理任务。人民法庭积极参与社区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审判职能与社会治理职能的界限不清,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职能错位、越位等现象,人民法庭有时可能过度介入社会治理事务,而忽略了其核心的审判职责;有时则可能因缺乏明确的职能界定,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显得无所适从。
多元解纷机制不够完善。人民法庭在结构性矛盾(如涉重大项目纠纷)中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判后释明、协同调解等方式平衡利益冲突。多元解纷相关法律法规往往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标准化流程,相关机构和个人难以找到明确的方向,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联动,各机构间信息交流不畅,形成“信息孤岛”;经过多元解纷机制处理的案件可能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但案件信息、证据等无法顺畅传递,也阻碍纠纷解决整体进程。理论设想中,多元解纷机制能够更高效、更灵活地处理社会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超出了设计预期,不同地区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差异巨大,僵化的制度框架难以适应所有情境,且实践操作中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加剧了制度设计与实践的脱节。
司法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司法文化建设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执行,更是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弘扬与传承。中国的基层司法,不能将传统的法治资源全盘否定,也不能对现代化的法治方式全盘接收,应在结合本土法治情况基础上,采用传统与现代相互结合的方式,从转变司法功能、审判和调解司法手段的选择、提升司法能力等几个方面,推进基层司法的实质转变。当前,司法人员的晋升、评优等往往侧重于案件数量和审结率等硬指标,而忽视了司法文化素养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文化常停留在表面的口号和形式上,难以成为指导司法行为的内在动力。且人民群众对司法文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普遍较低,司法文化建设如果仅限于司法系统内部,缺乏与社会的广泛互动,那么它就难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基础,也无法真正深入人心。
三、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创新发展
(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理想司法图景
坚持政治性、司法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毫不动摇。从理论维度看,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是体现党的政治主张、完成党的政治使命、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国家机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对党绝对忠诚是人民法院的政治灵魂。从历史维度看,人民法院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司法事业的发展始终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息息相关、紧密相连。从实践维度看,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积极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优化路径
推动人民法庭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当下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使命是实现法治现代化,即把法治的精神、原则要求等落实在运行机制、体制中,并转化为理性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人民法庭是司法为民的最前沿,是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打造标准化办案模式和司法服务延伸性平台,借助诉讼调解前置化程序和“回头看”判后回访程序,提升案件处理的效率,增强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能够推动人民法庭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法庭坚持巡回办案,定期到辖区乡镇、村庄开展诉讼引导、就地立案、诉调对接、巡回审理、法律咨询等司法为民工作,既有利于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又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司法服务“零距离”。
融合互补“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法庭”。“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法庭”两者的宗旨都是便民为民、两者的方式都强调调判结合、两者的目的都是矛盾化解在基层,建设新时代的“枫桥法庭”必须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也是建设“枫桥法庭”的过程。把矛盾化解在诉前,最重要的就是把宣传工作做到位,要把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成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法律故事和通俗语言,明白法庭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判决也不是纠纷的最佳定性。传承“马背法庭”精神,以“法官多跑腿”换取“群众少奔波”。司法不应被技术捆绑,技术也不应让司法形式更加复杂,不能忽略文化给人带来的持久的深刻的力量。要审慎处理技术对司法制度和实践的影响,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司法能力和效率,但更要注意不应陷入技术操作主导下的机械理性,遏制过度的技术干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司法文化传统对防止数字时代司法造成新的不公平和社会分裂有一定借鉴意义,淡化信息化所带来的形式上的东西,聚焦于司法能力、法律思维、实质正义等司法的终极价值和目标。
建设“共享法庭”优化司法解纷机制。技术作为社会催生并塑造的诸多力量之一,在推动司法服务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和政治语境才是决定合作共识社会基础的关键因素。技术的应用并非孤立存在,它必须嵌入到一个支持性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共享法庭通过数字化手段将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等功能延伸至基层,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服务的便捷性和覆盖面。人民法庭不仅是解决已发生纠纷的场所,更是预防潜在冲突发生的前沿阵地,“枫桥式法庭”“桥头堡式法庭”“窗口式法庭”均展示了“共享法庭”在预防潜在冲突和提供司法指导方面的作用,以司法“三棱镜”折射多彩解纷新机制。如加强综治中心、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信息互通互联建设,全面打通数据壁垒,推进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之间的集成融合,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资源整合,为法庭提供更为全面的案情了解,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解决案源分散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强化司法文化价值引领作用。依据地域特色构建专业特色人民法庭,将法治文化与本土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努力将优秀传统价值观融入到司法理念当中,以本土文化为构建本土本区特色司法模式的精神引领,推动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化解。人民法庭应积极服务于乡村振兴的需要,在提升审判效果、纠纷多元化解、开展法治宣传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为法治乡村建设保驾护航。结合当下乡村司法治理的现实状况,可以采用人民法庭与乡村治理体系相结合的方式,借助社会乡贤等的社会力量进行礼法结合式的调停,建立法庭与乡村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发掘地域特色规范的治理功能,“社会”作为法律主体本身就蕴含了国家与社会、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结构性耦合,是多重规范的交汇界面。以法律方法为基础交叉其他学科方法,将法学普适知识与地方特色性知识相结合,加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沟通,碰撞出无限的可能。把握司法实质,强化法律思维,在守住法治文化根基的同时,对技术创新的应用予以理性引导,才能打造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司法体系。
加强法律方法培训指导。坚持综合性和专业性建设深度融合。作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司法所在构建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桥梁纽带和协调统筹的关键作用。依托司法所设立乡镇(街道)级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村(社区)层面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培育“法律明白人”。“法律明白人”是基层法治的“毛细血管”,从村组干部、网格员等群体中遴选,承担法治宣传、矛盾调解等职责。加强法律方法培训指导,需以综合性与专业性融合为主线,以司法所夯实服务体系基础,以“法律明白人”激活治理末梢,以人民法庭提升司法效能,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从“有形覆盖”迈向“有效治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治理生态。优化人民法庭功能配置与地域分布,区分不同类型法庭的独特作用,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综合权衡案件数量、地理范畴、人口规模、交通状况及信息化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建立并施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司法服务高效。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源流预防、非诉为先、多途化解、繁简分流”的递进式分层解纷路径,实现纠纷的有效分级与高效处置。充分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及时掌握并深入研判综合治理中的矛盾纠纷信息,充分发挥网格员与特邀调解员职能,促使基层矛盾于源头得以切实有效的化解。
四、结语
新时代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治理,面临从传统法治职能向现代化法治职能转变升级的挑战,其最终目标是形成具有法治价值引领作用的“治理共同体”。以法治方法为引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人民法庭为支点构建基层社会现代法治体系,要求法庭成为从封闭转向开放,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单一服务功能面向多元化发展的“复合型角色”。要让法治成为基层治理的核心驱动力,利用数字技术拓展和深化治理方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多元解纷机制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向更加精细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以人民法庭现代化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人大》,2022年第21期,第6-21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6日,第2版。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4年7月1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8521.html。
[5]《“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2024年5月25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3331.html。
[6]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24年3月16日,第4版。
[7]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25年3月16日,第2版。
[8]温荣:《“社会”作为法律主体的学理阐释》,《法律方法》,2023年第3期,第226页。
[9]《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基层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所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民调解》,2018年第9期,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