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宪法意义
【全文】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交织并行、相辅相成,共同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百年梦想。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深刻认识宪法的角色与功能、理性辨析宪法与改革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精髓;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社会实践正谱写着中国宪法史上的壮丽篇章。这鲜明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宪法的蓬勃成长奠定着坚实的经济基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方式,为宪法秩序的形成塑造着必不可少的社会结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为宪法权威真正植根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之中营造着浓郁的文化氛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宪法发展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取向。
其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等,是宪法原则和要求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的直接表述和强调。
其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一系列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都是我国宪法政治的重要内容和宪法精神的生动实践。
综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制度建构及实际运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水土条件,催生着立足中国经验、具有中国特色、饱含中国元素的宪法模式的实质性形成。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同样也需要宪法的深度介入与推动。这首先涉及到如何科学认识和合理定位宪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
宪法与改革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路之下,改革实践往往领先于法治变革,社会现实常常突破既有的法律规则。这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在法制尚不健全甚至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对现实的规范、调整与约束作用,只会让静态的法律条文成为社会进步的羁绊。实际上,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从来不会简单被动地臣服于凝固保守的法律条款,改革的逻辑必然会不断冲击甚至突破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以为自身的发展开拓空间。这种实践先行、法制跟附的现象是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的改革常态,在宪法领域也同样如此。由于现行宪法所存在的某些滞后性、封闭性、不周延性,致使宪法文本屡屡遭受改革实践的冲击;突破宪法既有规定的改革举措反过来又常常牵引着宪法的频繁修改。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良性违宪”概念,实际上是对这种宪法现象的无奈注解;《物权法(草案)》所引发的合宪性争鸣,除了意识形态方面的纠结之外,同样涉及到宪法与改革的关系问题。
突破宪法的改革虽然有其客观合理性,但这毕竟是以牺牲宪法的安定性进而损伤宪法的的权威性为代价的,这对一个法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而言,有很大的风险。我国现阶段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思想观念的束缚、利益固化的藩篱、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叠加与增大,就不应该再简单满足于经验型的试错式改革了,而应该强调“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以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这就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而立法先行,首先需要宪法先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首先要做到于宪法有据。这是因为:
首先,改革和法治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举措只有上升到宪法层面时,才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最大的稳定性、最强的实效性;宪法也才能有效发挥对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其次,从法律意义上看,任何社会变革的终极形式都必然是宪法变革,只有通过宪法对改革和法治进行顶层设计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避免零打碎敲式的碎片化改革,从而实现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再次,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做到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有利于广泛凝聚改革的社会共识,形成整个社会的改革合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2]因此,能够为重大改革提供充分的宪法性依据。但应当看到,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变革之深、影响之巨前所未有;全面依法治国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而我国现行宪法毕竟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阶段制定的,虽历经几次修改已日臻完善,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烙印与局限。因此,让所有的重大改革都找到宪法依据并不容易,有时甚至还会面临合宪性的诘问。这就需要对“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进行类型化分析:
第一,重大改革往往都属于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方面的体制性、综合性甚至是全局性结构调整或利益格局变动,因此,一般应当有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以保证改革在宪法的引领下、在宪法的轨道内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在没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可循的情况下,可以用宪法原则和精神为重大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民主、法治、人权等宪法的核心要素与先进理念,都已进入我国宪法典并成为其关键术语和概念,从而为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开放性空间,也为重大改革的合宪性论证提供了广阔的法理空间。
第三,当改革措施与宪法规定明显抵触而又从宪法精神和理念中找不到合宪性依据时,甚至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悖离时,应当停止推进此类改革,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第四,如果改革措施虽与宪法规定相抵触但却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那就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宪法,以使宪法“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改革获得宪法层面的回应和推动。
在任何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都是正常的法律现象。我们一方面不可动辄轻言修宪,使宪法无足轻重地漂浮于风起云涌的社会大变革之中,从而使宪法失去基本的稳定性和对现实必要的驾驭与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不可视修宪为畏途,奉宪法为不可更改的永恒法则,从而使宪法失去与时俱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在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方面具有极大的先进性和包容性,但其具体规定有的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有的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与疏漏,有的则存在着逻辑性矛盾与冲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刻意回避修宪,宪法的某些规定就可能成为束缚改革与发展的障碍。为此,适时对宪法进行修补完善,不断为其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以增强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缩小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与距离,便成为做到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的必由之路。
总之,当我们要做到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时,当我们“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时,一部“良宪”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转,是达致与改革目标和法治价值丝丝入扣、高度契合的不可缺少的规范前提。
【作者简介】
苗连营(1965 - ),男,河南延津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恕不一一标明出处。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稿件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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