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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取保候审,是一种随传随到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附带条件的自由,并不代表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无罪、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缓刑。如果认罪悔罪后获得取保候审,法院并不必然会判处缓刑,所以,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如何为后续的无罪、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缓刑奠定基础,需要刑事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而且越早越好;为何会如此?因为缺乏专业刑事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取保候审了,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或者说是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一:退赃退赔的取保候审,不久后被逮捕并判刑
张三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涉金额600万元,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要求张三退钱就可以取保候审;然而张三坚称与报案人A之间是合同买卖关系,并非合同诈骗。在退赃退赔可以取保候审的“诱惑”下,张三的家属筹集400万元退还给了报案人A,并获得了谅解,然而在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后没多久,张三又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作出了逮捕决定,现如今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诸如此类案件,张三以退赃退赔换得短暂的取保候审,不仅几乎毫无意义,还将原本是买卖合同关系的民事案件,硬生生转换为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这可谓是图一时的自由,为自己的牢狱之灾奠定了基础。
如果本案的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涉案金额600多万元,张三家属筹措400万元退回给报案人A,从定性的角度而言,因为张三家属退赃退赔拿了谅解书,很容易会被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误会是“张三原来是有钱可退但是直至案发后才愿意退”,这种误会也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材料,并为认定犯罪添砖加瓦,可谓是“弄巧成拙”。
如果本案的合同诈骗罪成立,涉案金额600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张三的情形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张三家属筹措400万元退回给报案人A,从量刑的角度而言,并不会换得大幅度的减刑,简单一些理解就是:“本次退赃400万元的价值很低廉”。
因此,如果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并不建议退赃退赔。
取保候审是一种“利诱”,我们既要肯定它有利的一面,也应否定它作为“附条件交换”所带来的弊端;该弊端不仅是将无罪的人通过“取保候审的利诱”打成了有罪,更是有损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换成刑事辩护思维,张三退钱并不代表就是“退赃退赔”,因为朴素的价值观认为,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了买卖合同纠纷,起因是不正常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正常履行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会产生纠纷;所以,不应因为张三不退钱,就认定是合同诈骗犯罪;更不应因为张三不退钱就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二:认罪悔罪的取保候审,不久后被判刑
张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但是他坚称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知道是诈骗,但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说:“你认罪就给你办理取保候审,如果你不认罪,那就等着牢底坐穿吧!”最后张三选择了妥协,违背客观事实作出了有罪供述,张三认为取保候审后再据理力争作无罪辩护,然而现实并非他想的那么简单。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通过固定张三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从而降低有罪证据的搜集难度、证明标准以及工作难度;因为将案件往有罪方向推进,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任务之一。这种现状的出现,同时也解释了“侦查人员是自带有罪思维”。
作为嫌疑人的张三,刑事拘留时,需要做好充分的有效辩解,切勿只是供述不利的案件内容,而忽视了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充分且多维度的供述与辩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接下来的刑事辩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换成刑事辩护思维,张三认罪悔罪并不代表一定构成诈骗罪,也不代表承认了诈骗罪就一定会判处诈骗罪,因为定罪量刑的重点仍需围绕客观证据,该客观证据一般形成于案发前,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销售话术等。重客观证据、轻口供仍然是刑事辩护的主旋律,当然,我们也不应轻视口供的重要性。
取保候审后的刑事案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无罪或者不起诉,实刑几乎是每一位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最害怕发生的结局;因此,我们要规划好辩护思路,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以缓刑结果作为刑事辩护的最后防线。
案例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取保候审,检察院阶段结案,最终争取了不起诉的结果
张三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认罪认罚,换得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退赃退赔,并经过张三以及吴律师的多番努力以及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虽然是酌定不起诉,但是同样实现了不留案底的良好辩护效果。本文案例三,是吴斌律师亲办真实案例。
案例三与案例一、案例二,都有取保候审的相似经历,而且都有认罪、退赃退赔的情节,为何会如此不一样?因为刑事案件,即使涉案金额、涉案情节大同小异,最终的结果都可能大相径庭。
同样是诈骗罪,不同类型的诈骗案件,不同地域的办案机关,相同的办案单位不同的办案人员,相近诈骗数额的案件,都可能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就如“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叶子”。
其他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等刑法规定的罪名,同样适用上述原理。
结语
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的停靠站点,而不是刑事辩护的最终目的地。我们需提前规划好刑事辩护的思路,以实现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一系列的良好辩护效果,以达成最终的目的,实现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