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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成功召开

      2020年11月14日,第十六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本次论坛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来自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湘潭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周安平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岳教授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致辞。

      南京大学法学院彭岳副院长首先代表南京大学法学院向出席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博士研究生表达了热烈欢迎。他表示,南京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学风踏实的高校,以宽口径、厚基础为研究生培养的主旨。正逢《南大法学》创刊之际,他期待此次盛会不仅可以充实国内理论法学的研究,还可以为部门法学贡献理论研究成果,提升部门法学的研究品质。最后,他向与会博士研究生表达了诚挚的祝福,希望青年学者们在学术之路继续开拓奋进,让学术生命之树常青。

      随后,我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向本次论坛主办方南京大学法学院致以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南京大学是一所底蕴深厚的高校,本次论坛能为与会的青年学者提供思想碰撞,学术交流,友谊沟通的平台。最后,他向论坛入围的博士表达了祝贺,希望大家不仅能有观点上的交锋,同时还能在学术研究上有所增进。

      本届论坛分为五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案例研究中的法理学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担任会议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担任评议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岩博士的报告主题为《类案审判制度的功能、性质以及正当性——以系统论为分析视角》,他认为类案审判制度的性质在于通过组织决定非自发性地改变法律系统的记忆,以及通过类似案件类似审判的要求强制法官在未来的审判中重视该记忆,以此来缓解或至少部分解决裁判尺度不一致的问题并实现正义。我中心金彦宇博士作了以《论裁判说理的论题学方法——以指导案例 99 号为例》为主题的报告,他借用论题学的方法对指导案例 99 号一审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并佐证了论题学方法在裁判说理中的可行性。中山大学法学院林树煌博士报告主题是《制度性话语与惯例性话语的博弈逻辑——< 巴县档案>衙蠹案件为例》,他以《巴县档案》中的一起衙蠹案件,管窥诉讼两造的博弈构造,理解其中的权力运作机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雷槟硕博士的报告主题为《判断案件相似的关键:规范与事实对应》,他认为事实相似是在比较中项(中介规范)保证下的规范判断,需要考察涵摄方法中要件事实作为事实与法律规范对应方案,从而提出符合我国成文法制度要求的案件事实相似的判断方法。

      在评议环节,陈金钊教授和李友根教授分别就几位博士的论文发表评议。陈金钊教授对几位博士的研究功底和论文观点予以肯定,但还需要从问题意识、理论综述与案例之间的关系以及逻辑架构等方面进行打磨。李友根教授则从问题思维、概念推敲、理论提炼等角度对上述同学的报告进行评议,同时还从部门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针对法理学问题研究的见解。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法理挑战”。本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文恺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和南京大学单勇教授担任评议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刘佳明博士的报告主题是《论算法设计的准立法性及其问题》,他认为算法设计在当下已经成为一项具有准立法性质的公共活动,但会面临立法中的民主机制和正当程序保护问题,应通过程序和实体的双重规范路径对算法设计活动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曹晟旻作了主题为《区块链技术视角下个人数据权保护的模式转向》的报告,他认为个人数据权保护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从隐私权到知情权、从占有权到使用权以及从绝对权到相对权的转向,而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能够有效破解权利保护模式转向的阻力。我中心韩非彤博士的报告主题是《智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及智能系统运行责任》,她认为应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结构优势,创建一种以系统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智能系统运行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卫晨曙博士报告主题是《刑事审判人工智能的权力逻辑》,他认为刑事智能办案系统是人工智能技术进入刑事司法场域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应当树立权力规制理念,从智能办案系统的适用机制、参与机制以及研发机制三方面进行规制。中国政法大学朱赫夫博士报告题目为《跨越“约根森困境”——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世界》,他认为形式逻辑判断真假不适用于法律领域,这是法律人工智能必须跨越的困境。西南政法大学张素敏博士报告主题为《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数据信息安全使用的隐忧与防控——以 H省F县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使用实践为样本》,她从人民法院的技术转包、人工智能算法、司法公开三个环节进行分析,发现了数据使用在不同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具体的防控路径。

      评议环节中,马长山教授分别评议了几位博士的文章,并从多方面指出了文章的不足及相应的修改建议。他对几位博士论文的创新意识表示肯定,希望各位博士能够对论文多加打磨,积极投稿。单勇教授认为本单元论文讨论的核心是数据使用或数据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他对数据运用背景下权力的运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强调了理论关照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及其若干问题研究”,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乐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周安平教授、我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担任评议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刘茜芸博士报告主题为《存在一种区域性法治吗?——对一个新法治概念的质疑》,她认为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的概念在理论上难以有效区分,无论是作为分析对象还是分析工具,区域法治的概念均不具备规范性基础。山东大学法学院曹瀚予博士报告主题为《设区的市创制性法规的实践困境与理念革新——基于山东省立法实践的分析》,他认为可以从对“法制统一”内在张力的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以及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三个方面着手,在法理上对立法观念进行革新。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海舟博士报告主题为《社会主义中国语境下的专政与紧急状态:何以区别?如何实践?》,他通过对专政和紧急状态的内涵做比较,去考察二者的异同之处,借以明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黄鑫博士报告主题为《不变与变:我国监察权发展的新面向》,他认为我国监察权发展的特质渐进明朗,应当坚持监察权的权力监督性质,尊重监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南京大学法学院刘丽媛博士报告主题为《论单位治理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她认为单位建设在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初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探寻单位治理的历史流变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逻辑变迁,对研究当代中国的法治困境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熊誉报告主题为《论为他人提供“翻墙”工具行为的定性》,他认为“翻墙”工具的技术原理是通过设立虚拟专用网的方式绕过我国网络监管部门的技术封锁,并未对计算机信息安全造成破坏,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森博士报告主题为《中国古代的法官概念——兼论中国古代基层法官角色的复杂性》,他从分析中国古代法官形象入手,指出法官是一种角色而不是一种职业,这些发现能够为今天的法官及其职业伦理建设提供重要的启发作用。

      在评议环节,周安平教授与杜宴林教授分别就几位博士的论文从文章结构、概念推敲、问题的延伸几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周安平教授对几位博士论文的创新性表示了赞赏,也对其中的论证逻辑和写作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杜宴林教授认为本单元论文极具反思性精神,并指出,文章写作要注意更深层次地推进对概念的讨论,更进一步地提供论证的理由。 

      第四单元主题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理学问题”,由我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文恺教授担任评议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韩富鹏博士报告主题为《民法中“例外规定不得类推适用”的反思与重构》,他认为例外规定不得类推适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更进一步地精细化区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轩毅博士报告主题是《论民法典中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其规范谱系——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为视角》,他认为在既有的民法教义学框架下,从维护公序良俗及保护既有法律关系参与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去进行解释和适用死者人格保护条款对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体系而言更加合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邢伟星博士报告主题为《< 民法典>“另有规定”条款的法理阐释》,他认为《民法典》“另有规定”条款价值权衡的法理依据有二,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二是依法条授权立法理论。我中心马智勇博士报告主题为《现代家庭观建构的前提性分析——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切入点》,他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遭受争议,是因为在道德约束力维度其所坚持的“再家庭化”观念的正当性被叙事难题这一现实所动摇。

      评议环节,解亘教授和孙文恺教授针对各发言人的发言进行评议,并从多个方面指出了其欠缺之处并提出相应建议。孙文恺教授对几篇论文的选题方向表示了肯定,并推荐了相关资料和文献以供进一步研究。解亘教授则从部门法视角对本单元所讨论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五单元的主题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冲突与合作”。本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乐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艾佳慧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方向楠博士报告主题为《论社科法学对刑法教义学的影响——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为例》,他认为中德两国刑法教义学均面临“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危机,应当重视对社会系统论的研究以回应这一危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闫申博士的报告主题为《刑法中预防的定位与限制——成本控制还是教义学控制》,他指出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即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赵义申博士报告主题为《开放的法教义学:哲学解释学的视角》,他认为法教义学本身具有开放性和封闭性两种特征,但我国有关法教义学的研究因过于强调对实在法的信守,从而遮蔽了法教义学的开放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起超博士报告主题为《论立法条件成熟的判断标准——从新冠疫情的立法影响出发》,他认为立法条件成熟一直以来没有受到法学界的关注,疫情和“社会事件”作为催化剂加速了立法条件的成熟,但其理论预设决定了其解释范围较为狭小。

      在评议环节,艾佳慧副教授分别针对几位博士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方乐教授则从论文摘要写法、文章结构与观点的关系等几个角度对论文进行了点评。

      现场讨论环节:

      闭幕式上,周安平教授对本次论坛作了精彩总结,他对与会博士研究生的蓬勃朝气和敢于挑战权威的锐气表示了肯定,并结合自身经验为青年学者的成长之路指明方向。最后,杜宴林教授宣读了本次论坛获奖论文名单,周安平教授、解亘教授一同为获奖学生颁奖。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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