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2018年6月20日上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新闻发布会。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人民法院报、北京青年报、民主与法制、新京报、北京晚报、新华网、法制网、凤凰网、人民网等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共30多位记者出席了本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教授主持。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教授,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光中教授出席了发布会并讲话。

 

 

 

        会议开始,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介绍了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基本情况,并介绍了《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的有关数据发现以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排名。他说,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有五大任务:第一,理论创新,探索科学的司法理论;第二,制度创新,建构先进的司法制度;第三,实践创新,促进公正的司法运作;第四,教育创新,造就卓越的司法精英;第五,文化创新,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评估实际上也主要围绕这五大任务进行。就其指标体系来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主要覆盖四个领域:第一,司法制度;第二,司法运作;第三,司法主体,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第四,司法文化。其功能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它是法治评估的一种创新性的量化工具;第二,它是衡量各地司法文明发展水平的一面镜子;第三,它可以反映全国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长项和短项;第四,它可以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第五,它可以描述随着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

 

张保生教授介绍《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数据发现及新排名

 

        张文显教授认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工作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推进文明中国建设。司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非常重要的指数。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文明中国里司法文明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司法文明的主要内涵,是人权保障、公权制约和正当程序,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很好的把握住了这些核心要素。第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法治建设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说是重中之重。去年5.3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讲到,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其中三分之二是司法改革的成就,可以看出在总书记心目中,司法改革在法治建设中所占的地位。另外,社会矛盾的主要变化,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在法治领域也比较明显,这在司法领域尤为突出。通过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可以使我们看到我国司法文明、司法改革、法治建设还存在着的问题和短板,以及需要着力加强之处,从而很好地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第三,对构建法理中国也意义非常大。司法文明指数本身就是法治理论在实践当中体现的一个客观反映,司法文明程度反映了我们理论的深度和高度。我们不仅要让社会各界知道我们司法改革、司法文明的成就,也要让大家从理论上更好地把握司法文明、司法改革的成就。从具体的层面来讲,这对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加快司法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的理性司法文化都非常有意义。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教授致辞

 

        陈光中教授对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工作表示了赞赏。他认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有四个“性”:第一,创新性。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就没有学术研究的成就,也没有司法的进步和国家的进步。这个课题就是在创新,虽然未必做的都非常完善,但确确实实是一种突破和创新。第二,独立性。通过独立的搜集材料、搞民意调查,还有客观材料,从而做出统计和评估,从民间评估的角度尽量摆脱了其他方面的影响;今年的报告旗帜鲜明地对31个省市自治区进行排名,这透露出独立里还有着敢于担当。第三,严肃性。这反映出司法文明指数团队对待司法评估工作的严肃负责态度,也正因为这种独立、严肃,所以这个指数才有相当的影响力,而且四年来影响力也在一年比一年扩大。第四,主客观结合性。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指标体系是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的结合。主观指标就是问卷调查,通过调研了解被调研者的印象;另外就是客观指标。《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的发布是要影响社会、影响司法,影响工作上的改进,也就是说,使我们的司法文明逐渐进步,使我们的公正更加向前走。陈光中教授同时建议,现在指数中主观领域仍比较大,可以利用现在公布的资料来增加客观数据所占的比重,从而继续提高指数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光中教授致辞

 

张中教授主持发布会

 

        在媒体提问阶段,媒体记者分别针对司法文明指数历年来的变化、司法腐败、法律职业化、司法改革与司法权力制约等提出一系列问题,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团队成员张保生教授、施鹏鹏教授、吴洪淇副教授和褚福民副教授分别针对《光明日报》等媒体记者所提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

 

施鹏鹏教授回答记者所提问题

 

吴洪淇副教授回答记者所提问题

 

褚福民副教授回答记者所提问题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China Justice Index)是国家“2011计划”和“双一流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开发的一种法治量化评估工具。该指数的研发,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用该项目课题组独立收集的最新调查数据,以分解表和雷达图等直观形式显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指数排名及其在各级指标上的得分(强项和弱项),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状况的满意度,为全国各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镜子”。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是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继《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之后发布的第四份年度报告。该报告根据课题组从全国31个省区市独立收集的24400份问卷调查数据而形成,其主要发现如下:

(一)全国各地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分析

1.2017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文明平均得分为70.0分(满分为100分),与2016年平均得分68.2分相比,上升1.8分。

2.如下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得分在平均分及以上:海南(76.2分)、浙江(73.1分)、云南(71.9分)、上海(71.5分)、宁夏(71.4分)、江苏(71.2分)、山东(71.1分)、吉林(71.0分)、青海(71.0分)、安徽(70.3分)、河北(70.3分)、福建(70.0分),其余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得分均在平均分(70.0分)以下。

3.2017年值得注意的数据:一是海南省以76.2分排名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第一名,2014-2016年连续三年排名第一的上海市则以71.5分(2016年为70.5分)屈居第四;湖北省以67.4分在全国排名垫底。二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为8.8分,相较于2016年最大分差3.8分,扩大了5.0分,这说明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三是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得分未达“良好”(80分)水平,说明各地司法文明建设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1  201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

2  201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地域分布图

 

 

(二)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得分及排名分析

1.2017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全国平均得分为70.0分(满分为100分),与2016年全国平均得分(68.2分)相比,上升1.8分。

2.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的最大分差为8.1分,比2016年最大分差3.8分扩大了5.0分。其中,一级指标9“司法公开”得分最高(75.9分);一级指标8“法律职业化”得分最低(64.5分);一级指标7“司法腐败遏制”得分倒数第二(66.6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其满意度较低。

 

图3  司法文明指数一级指标得分情况分布图(满分为100分)

 

 

3.法律职业化程度亟待提高。“法律职业化”一级指标的得分为64.5分(比2016年的66.4分继续降低),在10个一级指标中排名倒数第一(2016年为倒数第三)。在其3个二级指标中,“法律职业人员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得分最低(58.8分),比2016年的61.3分继续降低至及格线以下。

3.司法腐败遏制任重道远。调查数据显示,“司法腐败遏制”一级指标得分仅为66.6分,在10个一级指标中排名倒数第二。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海南得分最高(87.2分),江西垫底(61.7分),与最高分相差达到25.5分。其中,对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三类人群,受访者对警察远离腐败的评价最为消极,仅得65分;其次是“法官远离腐败”(66.4分),“检察官远离腐败”得分最高(68.4分)。

4.司法文化建设更需弘扬理性。“司法文化”一级指标的得分66.8分(比2016年的67.1分继续降低),在10个一级指标中排名倒数第三。在其4个二级指标中,“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得分最高(71.1分),其次是“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67.2分)和“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65.7分),而“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的得分垫底(63.2分)。数据显示,仅有52.7%的普通公众认为,如果有当人民陪审员的机会,自己有参与法庭审判的意愿。另外,超过六成的公众(63.5%)表示,支持在公共场所举行公捕、公判大会,其中有26.9%(比2016年的24.8%继续增加)的公众表示坚决支持。这说明,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普及还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5.“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十个一级指标中以69.8分排名倒数第四。其中,海南省得分最高(74.1分),北京市得分最低(66.4分),这也成为拉低北京市整体排名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4个二级指标中,“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的得分最低(66.2分),这表明在证据制度建设方面尚需付出艰苦努力。

(三)2017年司法文明指数问卷调查及数据统计方法

1.问卷样本选取方法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的问卷调查,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800份问卷,其中公众卷600份,专业卷200份(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各50份)。公众卷与专业卷的比例为7.5:2.5。实际收回有效问卷25857份,其中法律专业样本总量为6385份,公众样本总量为19472份。

2.公众卷数据采集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公众卷数据采集,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3个人口最多的城市,随机抽样600人,样本中男女各半;抽样调查对象至少涵盖13个职业中的8个职业,必须年满18周岁,并尽量涵盖18-30岁、31-40岁、41-50岁、50岁以上这四个年龄段,以保持年龄段样本量的分布均衡。

3.专业卷数据采集方法

为确保专业样本数据的代表性,避免样本代表性的偏差,专业卷的发放,兼顾了不同的代表性样本。首先,每个省份在两个以上地区或城市发放问卷;在直辖市选择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其次,在被调查城市随机选择调查单位时,兼顾省级、市级或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大小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再次,在同一机关(机构)尽可能兼顾不同部门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最后,在同一部门尽可能兼顾不同工作年限的专业人士。在问卷调查时,先由调查员讲解“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内容、意义和方法,再由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当场答题。

4.客观指标数据来源与主客观指标分值比例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主客观指标分值比例为9:1。客观指标数据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2017年度工作报告。

5.数据统计分析方法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7》10个一级指标各占10%的比重,并将10%的比重均分给相应的二级指标;相应地,二级指标的比重又均分给对应的各个问卷题目。具体的指标算分遵循“题目赋分→二级指标得分→一级指标得分”的过程,根据赋值原则对64个问题逐一赋分。

 

相关背景链接:

一、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简介

司法文明指数项目是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国家“双一流”建设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担的一项重大研究任务。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教育部、财政部2013年第一批认定的“2011计划”14个协同创新中心之一。该中心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司法文明这一法治文明传承创新的重大需求,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牵头高校,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为主要参与高校,并联合了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行业组织等38个国内协同单位,以及16个国外协同机构(含11个国外大学、研究所、国际组织和5个国外教授单位)。该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国家司法文明建设,提升中国司法文明在世界司法文明体系中的认同度和话语权,推进中华民族早日跻身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该中心肩负“五大任务”:一是理论创新,探索科学的司法理论;二是制度创新,建构先进的司法制度;三是实践创新,促进公正的司法运作;四是教育创新,造就卓越的司法精英;五是文化创新,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自2018年开始,“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纳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

司法文明指数作为一种法治评估工具,通过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具有如下特点和功能:

(一)主要特点

1.综合性。该指数试图显示全国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全景或全貌。

2.独立性。该指数调查结果,完全来源于“司法文明指数项目”每年独立收集的新数据。这与国内目前一些地区司法机关仅依据自我搜集或委托收集的数据来编制评估报告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

3.实践性。该指数试图通过考察实际的司法运作,来衡量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治的坚守。

4.亲历性。该指数综合了全国各地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严谨的投票意见,确保了调查结果反映被调查者亲身经历的情况和直接感受。

5.可鉴性。该指数调查结果在分解表和雷达图中,显示出各地司法文明10个一级指标、32个二级指标的强项和弱项,可为解决各地司法文明建设中的具体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镜子”。

(二)主要功能

第一,为法治建设提供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司法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文明指数期冀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提升中国在“世界法治指数”中的排名。

第二,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本指数通过追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的现实“水平”,可为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提供独立可靠的信息,反映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治的坚守,在司法文明建设10个一级指标和32个二级指标的强项和弱项,为各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实证数据。

第三,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司法文明指数综合了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严谨的答卷意见,反映了其对本地司法现状的亲身感受。这种群众满意度是评价“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标准。

第四,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通过一定周期的数据记录比较,司法文明指数可以描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年进步轨迹。

 

二、司法文明指标体系

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2016年评估的基础上,2017年评估办法对指标体系、问卷设计、调查方法等做了如下改进:

〇在保留四年指数评估10个一级指标的同时,对其内容和排序做了微调;

〇二级指标从最初50个(2014年)减至36个(2015年)又减至32个(2016年)的基础上,2017年二级指标稳定在32个,但有两个二级指标从原来的一级指标9移入一级指标1;

〇问卷题目从最初97个(2014年)减至74个(2015年)又减至70个(2016年),2017年则进一步减少到64个;

〇各类群体中用于指标算分的变量总数从最初的194个(2014年)减至95个(2015年)又减至91个(2016年),2017年继续减至84个。

参见图示1:司法文明指标体系结构图(2017年)。

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对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现状的动态监测,从普通人的视角,调查和评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诉讼活动的司法文明现状。例如,司法权力在一个地区是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当事人是否享有必需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并符合公正等要求?刑事司法程序是否及时、公正、有效?证据裁判原则能否得到贯彻?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是否远离腐败,人民群众对这三个群体的总体满意程度如何?公众参与和诉诸司法的意识和程度如何?公众接受司法裁判和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和程度有多高?这一系列展现司法文明程度的综合指标,以直接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样的800份问卷给司法文明32个二级指标的打分)为基础,以直观图形显示的方式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发展水平的满意度。

司法文明指标体系由如下10个一级指标、32个二级指标组成,2017年指标修改情况与2016年指标的对照详见下表:

 

2016年指标

2017年指标

指标1.司法权力

指标1.司法权力

1.1 司法权力依法行使

1.1 司法权力依法行使

1.2 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1.2 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1.3 司法权力公正行使

1.3 司法权力公正行使

 

1.4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1.5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

指标2.当事人诉讼权利

指标2.当事人诉讼权利

2.1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2.1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3 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

2.3 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指标3.民事司法程序

指标3.民事司法程序

3.1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3.1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3.2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2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3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3.3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指标4. 刑事司法程序

指标4. 刑事司法程序

4.1 侦查措施及时合法

4.1 侦查措施及时合法

4.2 审查起诉公正有效

4.2 审查起诉公正有效

4.3 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

4.3 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

指标5.行政司法程序

指标5.行政司法程序

5.1 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5.1 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5.2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5.2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指标6.证据制度

指标6.证据制度

6.1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

6.1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

6.2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2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3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6.3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指标7.司法腐败遏制

指标7.司法腐败遏制

7.1 警察远离腐败

7.1 警察远离腐败

7.2 检察官远离腐败

7.2 检察官远离腐败

7.3 法官远离腐败

7.3 法官远离腐败

指标8.法律职业化

指标8.法律职业化

8.1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8.1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8.2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8.2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8.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8.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指标9.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指标9.司法公开

9.1 司法过程依法公开

9.1 司法过程依法公开

9.2 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9.2 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9.3 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9.4 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

 

指标10.司法文化

指标10.司法文化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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