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至28日,第六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本次论坛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协办,主题是“法理与司法文明”。论坛共收到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160篇论文,共遴选出60篇入围作品,最终邀请39名报告人、7位主持和评议人、10位指导专家参加。

第六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
10月27日上午论坛开幕。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胡铭教授主持,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于世忠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致欢迎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致开幕辞。

2018年10月27日上午论坛开幕
张保生在开幕式致辞中,介绍了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协同高校联合体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人员构成、研究基地建设、研讨会举办等方面的特色。他指出,司法文明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实践问题。我国的司法文明建设仍然需要较长的周期,并寄希望于青年一代学者。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公正司法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推动司法文明就是推动法治文明,司法文明是国家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希望各位法学青年学子怀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推进司法文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进步。
胡铭指出,从前五届论坛已感受到了青年学者的成长,希望大家不断努力,推动司法文明、推动法学发展。
论坛共分七个单元进行。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广德主持,5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夏立安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第二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江秋伟主持,5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第三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侯明明主持,5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胡铭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第四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曾林翊晨主持,6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夏昊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第五单元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卓主持,5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振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第六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彭中遥主持,5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焦宝乾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第七单元由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任跃进主持,5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廖奕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论坛进行中
10月28日上午论坛闭幕。闭幕式由于世忠主持,张保生、王夏昊、李拥军、焦宝乾、廖奕出席。张保生宣读了获奖名单,在场指导老师们为获奖代表颁奖。

张保生教授致闭幕辞
张保生在闭幕辞中指出,本次参会论文水平较高、报告人论述严谨、专家点评深入细致。张保生与大家交流了看法与感悟。他指出,本次论坛的亮点在于打破学科之间的隔阂,为不同学科领域的代表提供了交流机会。其次,过去大家认为司法文明主要集中于诉讼法学领域,但司法文明论坛的讨论实际上已经扩展到实体法学领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针对实务领域,也包括法学研究领域,麦考科密曾经提出“靠近现象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推理的问题应当聚焦法庭审判,“活的法律”实际上还是在法庭内体现的。司法文明涉及法学各个方面,但最集中的体现仍然在审判过程中。第三,司法文明的讨论应当集中于中国司法实践,应当多关注中国司法文明的现状。其四,关于司法文明研究、论文写作的方法论问题,希望各位同学能从老师的点评中有所收获。从历届论坛中的青年学子身上,可以看到中国司法文明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的希望,希望司法文明能有更好的未来。
最后,于世忠提出,希望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们不忘初心,在中国司法文明建设过程中砥砺前行。
附:第六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获奖名单
一等奖(10名)(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列):
郭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作为一个有效分析工具之学术概念》
李东澍(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从文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司法裁判是怎样产生的》
李文军(西南政法大学):《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闵丰锦(西南政法大学):《左右手何以制约:捕诉合一模式下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汪雪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司法检视与学理反思》
温昱(吉林大学法学院):《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思 ——以两起百度涉诉案例为切入点》
吴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选择退出制与责任私法化:消费集合性救济的公益诉讼构造》
袁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的时空观》
张硕(武汉大学法学院):《论“监警关系”的基本构造》
庄绪龙(华东政法大学):《裁判合理性司法承载的三种思维模式》
二等奖(15名)(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列):
曹佳(中国政法大学):《论科学证据的概念维度与评价范式》
陈锦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论电子诉讼网络安全的保护架构 ——基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模式”的视角》
郭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人工智能刑事司法:问题与边界》
郝乐(吉林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司法裁判的理性考察》
何盼盼(武汉大学法学院):《纪法贯通的法理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雷槟硕(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区分技术的运用考察与借鉴》
李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研究》
李洁(西南政法大学):《反思与追问:终身监禁的死刑替代功能》
邱成梁(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法理主旨及脉络》
孙跃(山东大学法学院):《“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法治内涵及其困境与出路》
徐歌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一体化的具体展开——以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明为适例》
余鹏峰(厦门大学法学院):《基层司法机关人财物统管的审思——基于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
张瑞(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克服》
赵世奇(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与技术的跨界:人工智能与司法系统耦合的二阶观察》
赵英男(北京大学法学院):《类似案件判断中比较点的确定:理论、原则与路径》
三等奖(15名)(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列):
李凌云(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及协调》
李鑫(四川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求、路径与前景》
刘雪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新动向》
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院):《论法官惩戒与国家监察的区分与衔接》
刘译矾(北京大学法学院):《论辩护律师的公义义务》
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强制辩护——以值班律师制度为切入点》
彭俊磊(山东大学法学院):《大数据时代技术侦查的法律约束与权衡——以合理隐私期待为视角》
彭宁(北京大学法学院):《类案类判如何走向司法应用》
钱文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贿罪量刑的实践检验与法理反思》
施瑶(武汉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中超诉讼请求判决之识别标准研究》
宋保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解释的实践标准:以法律解释规则为中心》
苏杭(吉林大学法学院):《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下的法官策略及其合法性危机——以组织社会学为视角》
张洪亮(四川大学法学院):《论协同主义的新面向指引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保障职责体系之建构》
张文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民法院院长选任四十年(1978—2018)——以“党管政法”原则为视角》
赵宇翔(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司法方法之裁判应用:结构、价值与步骤——基于涵摄与等置两种模式的比较》
优秀奖(20名)(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列):
池建华(清华大学):《善恶之报正义观的传统源流及其法理意涵》
冯之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司法改革背景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问题》
韩烜尧(吉林大学法学院):《闲鱼小法庭对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挑战》
侯明明(吉林大学法学院):《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方式、策略及可能风险》
江秋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解释与适用——基于已公开的判决文书的研究》
李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制度“空转”的法理研究》
刘学涛(西北政法大学):《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刘卓(湖南大学法学院):《枫桥经验:中国乡村犯罪矫正的社区模式》
彭昕(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庭审物证、书证法庭调查实证研究》
彭中遥(武汉大学法学院):《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选择——以法理阐释与实践检视为分析进路》
任跃进(海南大学法学院):《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界限新解——文字可能的含义与推论方式区别双重界限说之提倡》
田小楚(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公正与效率博弈:中国传统法文化在补充判决制度中的价值选择》
王玉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方法》
徐婧(中国政法大学):《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研究——以若干影响性诉讼案件为分析对象》
杨继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司法改革第三方评估的建构及其学理》
余朝晖(北京大学法学院):《迈向现代互联网司法》
曾林翊晨(湘潭大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理思考》
赵杰(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主观程序正义的微观嵌入》
赵龙(东南大学法学院):《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的逻辑证成》
赵莹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新时代视角下构建新型行政审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