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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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机构现代化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在五四宪法起草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2017年4月22日,第四届“《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聚焦“国家机构现代化”召开。这次会议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位宪法学者围绕“国家机构现代化”这一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郑磊副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朱新力教授作为主办方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教授作为与会代表在开幕式上致辞。

    朱新力教授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参会代表表示诚挚的欢迎,并表示非常高兴看到,会议已经从宪法的青年才俊的内部交流演化为宪法和行政法青年才俊的相互对话与交流。并指出在杭州召开本次会议的特殊意义:杭州既是五四宪法的诞生地,“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在2016年的宪法纪念日正式开馆;浙江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省试点地之一;更为重要的,我国国家机构面临着文本与现实运行的国家机关不相称与信息化时代的双重挑战。并指出,这种变革之下,我们如何进行科学的、最佳性的、可以适应中国现状的国家机构体系设计,非常值得探讨。

    李树忠教授首先向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在肯定“《宪法》释义”研讨会的学术品牌效应的同时,也阐释了就国家机构条款进行宪法释义对于现行宪法文本实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三分法的基础上,李老师认为我们现在处于“改革宪法”的阶段。经过四次修宪后,现在可能又到了新一轮的改革时期。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到修宪的重要问题,宪法学者如何对宪法文本进行阐释以应对生动的改革实践是特别必要的。最后李老师预祝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为切合当前国内外政治发展主题以及国内学术研究热点,本次会议以“国家机构现代化”为主题,共分为四个单元:“国家机构现代化•依据篇”、“国家机构现代化•内容篇(一)”、“国家机构现代化•内容篇(二)”以及“国家机构现代化•宪行对话篇”。

    第一单元“国家机构改革•依据篇”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秦前红教授坐镇主持。在这一单元,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关于“谁有权授权实施宪制改革试验”一题作了主题发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逸冉报告了其论文“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要素论”。

    沈岿教授创制性地使用了“宪制性改革试验”一词来描述中国当下正在发生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不能授权实施宪制改革试验,关键在于如何论证得出这一结论。与从宪法文本展开规范分析不同,沈岿教授关注实践,从政法惯例的视角作了深刻阐述。并最终得出结论,没有可以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实施宪制改革试验的政法惯例。

    王逸冉硕士从《立法法》第13条出发,以规范的视角详细论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的权限要素、时间要素以及空间要素。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一系列试点授权为范本,深入考察了实践中的各个授权要素,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以及法律修改之间的分工权限做出清晰的界限划分,并基于此对将来的试点授权条款是否有必要上升到宪法层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作为本单元的第一位评议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副教授首先说明了2012年第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作出时的一个背景,即参考了法国经验。又分别对沈岿教授和王逸冉同学的文章做了尖锐评议;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则指出宪法变迁本来就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使用“宪制性改革试验”一词的必要性不足。并表示沈岿老师的文章“不解渴”,期待更完整的论证;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石东坡教授提出了对试点授权相关问题的看法。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对沈岿老师的文章作了尖锐评论,认为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并举出“做菜•端菜”的生动比喻,明确自己主张宪法修改有限论、“守城”论,提出“不要轻易谈改革”的劝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指出,在中国目前的宪政环境下,一方面要做宪法文本解释的努力,另一方面可能要跳出这个视角才能理解和解释中国的现状。总之,我们要从中国“改革宪法”的大背景下来认识中国当下发生的问题;中央党校政法部李少文博士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效力这一视角,在政治活动的参与者与宪法互动的结构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授权问题上的权力界分问题做了相应阐释。

    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同样热烈。首先由沈岿教授和王逸冉硕士回应与谈人的评议。沈老师表示虽然乐于接受批评,但也要勇于捍卫自己。并从最尖锐的刘练军老师的问题开始,对是否“避重就轻”、对“宪法变迁”的理解、“宪制改革试验”一词的必要性、论证的充分性等问题一一做了回应。王逸冉硕士对各位前辈对自己学术热情的肯定表示了感谢,同时主要针对王建学副教授的点评作了相应回应:界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一项决定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授权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授权归类方面可能会与王建学副教授存在着一定的出入。

   在自由发言阶段,章剑生老师首先指出中国正处于转型法治的特殊背景,具有“制定-违反-修改-再违反-再修改”的特点。需要跟进的是,如何解释、如何修改,并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推动中国法治发展;涂四益老师明确反对沈岿老师用的“宪制性改革试验”这一概念,并指出其逻辑考量及后果考量的两点理由。逻辑上,没有指出宪法改革与宪制改革的区别;而且可能引发不好的后果。      最后强调,宪制是不容试验的。凌维慈老师则敏锐的感知到自上而下的改革工具运用与自下而上的改革制度生成之间的差异。如果是从下至上的则是社会的实际需求,但从上至下却是迥然相异。如果难以把握和运用,则可能构成对宪法的正当性和稳定性的极大挑战;支振锋老师指出,当政治已经穿透了宪法,学术界的使命是在既有的宪法规范下如何解释它,如何让宪法穿透政治。改革是一个章节,那么下一章节的关注重点应该是,让“做菜”的过程更透明;任喜荣老师注意到,沈岿老师使用了两个非宪法解释学的概念:“宪制体制改革”和“政法惯例”。希望可以看到沈岿老师对宪制改革在解释学意义上的清晰界定。

   第二单元的主题设定为“国家机构现代化•内容篇(一)”,由《中国法学》的李小明编审主持。在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林彦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旭教授分别以“从‘一府两院’制的四元结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路径”和“国家监察机构设置的宪法学思考”为题进行报告。

    报告人林彦教授从规范视角出发,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人大领导的“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所产生的影响,巧妙地论证了监察体制改革需要通过修宪的方式得以实现。首先是从人大领导的“一府两院制”的形式和实质着手,得出“一府两院”制的四元结构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制度基石。联系当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对 “一府两院”制的冲击和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使之成为了四元结构之外的新的权力单元,由此形成了“五元结构”。最后林教授以地理学上板块变动类比,指出五元结构的实现必须通过修宪实现。

   报告人王旭教授首先从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性质入手,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分析了国家监察机构在宪法上进行设置的具体要求,进而以“民主制约原理”、“机构效能原理”、“制度耦合原理”三重原理作为判断国家监察机构设置合宪性的根本标准。接着,王旭教授指出,监察机构本身最基本的思路就是一种重大的政治决断,是一个宪法问题,如何通过法律的建构使其得到合宪性的控制,这是任何一个宪法学者在国家进行建构的过程中最应该思考的基本问题意识。

    作为首位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翟国强研究员以“宪都”杭州的“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为背景娓娓叙述,然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后的宪法基础问题不容忽视。随后,山东大学法学院姜峰教授对两位报告人提及的“将监察体制改革放在国家体制内”的立场予以赞同,同时就监察委员会的合宪性合法性、能否试点以及制度设置的必要性提出了三点疑问,并指出宪法体制面临严重挑战这一现实。之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站在刑诉学者的立场上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断是英明的,但是存在很多问题,并具体阐述了他的担忧。

    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老师则表示,林彦教授的论证不够充分,并希望从宪法解释角度看到对监察制度的相关论证。最后,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的潘昀副教授表示,尽管对监察体制改革存有内心抵触,但是无法逃避。并对宪法制度能否构成严密制约、监察体制并未解决实质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同时,提出学者的重要责任是如何在不违背宪法基础上使得理念得以发展。

在随后的自由发言环节,各位老师探讨十分激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首先就规范论的解释学立场能否处理改革问题、党权国家化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黄明涛副教授指出所有的改革都是党领导下的法律定型。而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学副教授对于本次会议的主题“国家机构现代化”提出质疑,并指出现代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趋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则将美国与中国的权威解释机构进行比较,得出试点方式是中国特色之一。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王锴教授又抛出了宪法变迁与违宪关系的疑问。最后,两位发言人分别对相应质疑简略作了回应。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国家机构现代化•内容篇(二)”,由《环球法律评论》支振锋副主编主持。本单元的报告主题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的“如何监督监督者?--兼谈对监察委员会的诉讼监督问题”。

    王锴老师的文章主要是探讨监察委在未来是否可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首先对监察委员会现有的监察方式进行了梳理,发现其中并不包括诉讼监督方式。其认为,诉讼监督恰恰是最有效、最能调动人民积极性的监督方式;之后,其探究得出,特别权力关系是导致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展开论述监察委作为被告的影响;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案件梳理的形式,对过去行政监察机关做诉讼被告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探求了排除行政诉讼的原因;最后表明监察权的属性是行政权,如果本次改革将监察委排除在诉讼被告的范围之外,势必导致改革反而更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后果。

    进入与谈阶段,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涂四益副教授首先对于王锴老师的案例梳理贡献予以肯定,之后又表示将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纳入司法审查只是一个美好愿景。监察权不是对权力的法律控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并非是出于当下监察体制的不完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副教授将香港廉政公署与监察委员会进行比较,之后对于权力行使合法化的问题以“裁缝•衣服”的生动比喻分享了一些自身的积极看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从会议主题词“释义”中引出宪法解释在一项牵动宪法修改的改革中如何发挥作用,从上午发言中提及的国家机构“现代化”关键词引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性问题及其所应蕴含的强大的职权对应强大的监督原理的阐述,并对王锴教授论文涉及的行政救济监督指出,这在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职权、人事处置职权划分中只对应后者,136个案例中涉及的行政监察机关信息公开案件、不作为案件与监察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没有必然联系等方面表达了质疑。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的汪江连副教授首先对文章进行了精锐的点评,之后表达了作为宪法学者对“政党从藏身于国家权力之中到走向前台”的隐忧,并提出了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实现“监督监督者”效果的建议。根据王锴教授的文章,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陈鹏副教授对文章进行了精锐的点评,并在此基础上对文中的法律保留的语境、特别权力关系概括的可能性、具体问题诉讼的可能性提出了质疑,最后陈老师强调监察委员会设置之后,要关注检察院的扩权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朱芒教授分别对王锴教授文中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引申出的党和国家权力关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锴教授本人针对上述发言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第四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主持,主题为“国家机构改革——宪行对话篇”。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报告了新作——“国家机构改革需要尊重宪法文本的原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贾圣真博士就题为“国务院会议制度变迁探析——组织法视角下的观察”一文进行了报告。

    任喜荣教授从国家机构改革与宪法的关系入手,主要论述了现有国家机构改革中对宪法提出的诸多挑战,比如改革是否有宪法明文规定,即使有明文规定在走向上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宪法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宪法解释等问题。以及改革如何应对宪法条文的限制,已存在“遵守宪法”、“突破宪法”、“回避宪法”三种回应模式。最后她还对处理这一关系的学术立场做了明确说明,即应坚持以“形式合宪”为底线的审慎的制度变革理念。

    贾圣真博士则从规范与现实两个层面入手,梳理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等法规范下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地位以及功能等方面的变迁,并通过对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从五四《宪法》下的“委员会制”向八二《宪法》下的“总理负责制”的转变深刻,解释出会议制度变迁的相应原因,有力揭示了组织法视角下国务院会议制度应从功能与任务的双重角度进行重新定位的必要性与路径。最后上升到行政组织法研究视域,其认为现在学界对行政决策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行政程序法视角,其实不然,应将其置于组织法视角下更为妥帖。

    在与谈发言阶段,朱芒教授首先谦虚地表示自己对国家监察委改革了解甚少,但对会议主题——“国家机构现代化”的判断标准有一点自己的看法:国家机构话题的研究不能够闭门造车,应该放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英美等老牌现代化国家以及德日等追赶型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需要对现今中国的国家现代化路径作出清晰界定。并且就本单元话题下,如何判断“行政”的概念,其认为需引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意涵,结合形式意义的行政权在诉讼中区别对待。张翔教授则表示基本赞同任教授的基本立场,认为现行宪法为改革留下了空间,但是否能容纳下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有待商榷,而对如今存在的诸多对“规范主义宪法观”的误解,有必要重申一下宪法为政治所限定的规范主义立场。

    刘东亮教授则略微表示了一点担忧,对国家监察委改革全面铺开之后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其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上涉及每一个公民个体,监察委员会建立之后的公民权利救济问题至关重要,对监督者的监督问题似乎现在仍无法解决。金承东副教授认为从现在提出的“改革于法有据”,“建设法治政府”出发,法治首先应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与科学性,我们不能老是强调“中国特色”,应争取让西方国家也能认可,今后改革也应遵循这样的逻辑,为现代人类文明贡献出自己的法治文明模式。阎天老师则认为本单元的两篇文章其实围绕一个主题,即“宪法变迁”,任教授以应然为主,贾博士以实然为主,而两篇文章都通过修宪或可能达成的修宪来实现变迁。而在美国,修宪非常困难,因此只能诉诸司法上的宪法解释,于此结合中国实际,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今中国修宪过于容易,使得修宪界碑不清。邵亚萍副教授则紧扣单元主题,对行政法和宪法的研究方法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及未来期许。

    进入单元自由发言阶段,由于时间较为充足,学者们畅所欲言,也不局限于本单元主题内容。王锴教授、秦前红教授分别对贾圣真博士的文章提出了建议,前者建议可从国务院会议参会人员的人大代表身份视角入手,后者建议应联系中国政治现实,关照党内政治身份。而由余军老师提出学术研究在坚持规范主义立场之下,应以问题为导向,尤其监察委改革中应引入政治视角加以考察,引发了一场关于是否能够跨学科研究的论战小高潮。张翔教授认为跨学科研究存在较大风险,汪江连副教授、涂四益副教授、黄明涛副教授、陈鹏副教授分别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最后两位报告人分别对提出的问题做出了些许回应,感谢各位学者提出的真知灼见。

    会议的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做会议总结。秦老师首先肯定了“《宪法》释义”会议本身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界的一个经典品牌,其次表达了知识分子应具有关怀天下的胸怀的期许,尤其是本次会议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尤其不能回避。最后其振聋发聩地指出,学者在参与建言献策时应表现出基本的学术担当,应挺直脊梁骨,“著书不为稻粱谋”。余军教授进一步代表会议主办方表达了对与会学者不远千里前来参会的感谢,并对第五届“《宪法》释义”会议的召开向学界发出邀请。第四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机构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就此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人:田业/肖洒/徐世凯

图: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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