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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庭审的证人出庭制度”研讨会顺利召开

2016年10月15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完善刑事庭审的证人出庭制度”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此次会议主要围绕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项目课题组的汇报以及温州市两级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证人出庭的试点工作报告展开。目的是全面、深入探讨证人出庭制度在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经验和问题,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审实质化建言献策。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40余名专家学者、实务人员莅临此次会议。

 

 

    上午9时,会议正式拉开帷幕。开幕式及项目汇报环节由我校诉讼法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致开幕词,他指出,陈光中教授主持的该项目及“温州经验”对司法理论和实务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鼓励中青年人学习陈光中教授坚持不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向前发展的崇高精神。并提出当前证人出庭状况没有明显改观需进一步深入分析背后原因,各方动力不足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证人出庭必要性降低、诉讼配套制度不到位等是主要症结所在。胡云腾大法官表示,研究证人出庭制度不能单纯依靠证人出庭作证率,对更细化问题的研究才有助于推动制度落实。

 开幕式结束后,分别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代表对本院证人出庭试点工作的实践成果作主题报告,随后由陈光中教授课题组代表对证人出庭试点与调研项目进行汇报,介绍了项目基本情况、影响和经验,最后,从七大方面论述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和要求;第二,除简易程序之外,应当规定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和刑事速裁程序中,证人原则上无需出庭;第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需出庭的情形及其证言的证明对象、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方式同时加强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保护;第四,增加法院强制证人到庭的力度,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规定完整的亲属免证特权,将亲属证人免于作证的权利扩展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第六,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第七,,对我国伪证罪应作相应的修改,构成伪证罪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即“庭上伪证”和“故意”。

 

 

研讨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和我校诉讼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共同主持。各位发言的专家学者围绕课题组的项目汇报,分别阐述了个人的意见和看法,着重分析证人出庭在立法、实务和理念方面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证人出庭对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但赞同不能过度迷信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观点,而应当重点关注证人出庭后能否实现有效质证,结合庭审实质化和诉讼案件分流程序的改革,借鉴西方国家在证人出庭及保障机制方面的经验,建立符合本土国情的证人出庭制度。

第二阶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和我校刑事诉讼研究所所长卫跃宁教授共同主持。该阶段继续第一阶段主题讨论,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中关于“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规定的存废问题,各专家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理由,此外,对强制证人出庭、亲属作证豁免权、证人出庭保障、伪证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结合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收集的相关数据提出了独到见解。

 

 

第三阶段设置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实务部门人员就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各抒已见,展开思想交锋。最后由陈光中教授总结发言,他提出合议庭独立、辩护人参与和证人出庭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真相的核心价值观的三个要素,但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应当对证人出庭的案件范围有所限定。另外对伪证罪等问题,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最后对各位与会专家、实务部门同志的参会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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