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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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2016年3月19日,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举行。这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广州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位宪法学者围绕“国家机构条款”这一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余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教授作为学界代表在开幕式上致辞。李教授首先向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在肯定“《宪法》释义”研讨会的学术品牌效应的同时,也阐释了就国家机构条款进行宪法释义对于现行宪法文本实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认为可以通过对国家机构条款的一种解释解读,以及针对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政权运作的一种情况可以用学术的话语来提出一种规范文本的构建。随后其对我们的学者应该秉持怎样的一种学术立场,怎样对待我们国家的各种各样的现实状况,以怎样的学术视角和话语来治学提出了恳切的意见。最后李教授预祝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

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代表主办方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参会代表来到即将召开G20峰会的杭州表示热烈的欢迎。朱教授提出三个观点:第一,杭州对于“《宪法》释义”研讨会召开的意义有两重:它不仅仅是宪法本的建立地和五四宪法的起草地,更重要的是其作为高科技营运的中心会导致整个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结构现代化的变革;第二,浙大和浙大法学院的发展日新月异,来自于四面八方的支持使得浙大法学院的发展蒸蒸日上;第三,杭州风景秀丽,之江校区也是兼具悠久的历史韵味与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欢迎大家多来之江做客。

延续前两届会议的《宪法》释义主题和方法基调,本届会议围绕“国家机构条款”释义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单元专题设置,四个单元话题分别为“人民代表大会篇”、“国家主席、国务院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篇”以及“首都、自治机关及央地关系篇”。

第一单元“人民代表大会篇”由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坐镇主持。在本单元,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褚宸舸教授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刘国副教授分别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改革”和“释宪机制的影响因子及其中国构造”作了主题发言。

作为本单元的第一位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郑戈教授注意到了发言的两个话题之间的相关性,并提出由于由于人大代表非专职性、人大开会非持续性,因而法工委一定程度会扭曲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对于刘国副教授的文章,其认为各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形成存在丰富图景,不能仅作简单划分。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教授则认为褚宸舸教授的文章中实务到规范,值得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其他专门委员会亦存在类似现象的延伸思考。对刘国副教授的文章其建议释宪机制的构建并非如同理论分析那般清晰可辨,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因素。随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石东坡教授分别对褚教授和刘国教授提出了深刻的指正意见。紧接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处的刘永华处长从立法实务的角度说明了自己对两篇主题文章的思考。随后,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忠夏副教授提出了自身细致的分析意见。最后,德国科隆大学的曾韬博士对刘国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补充性意见。

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同样热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上官丕亮教授关注到法工委可否从宪法文本中解读出来,对其扩权是否合宪,可以从此角度予以讨论。而后厦门大学刘连泰教授一连对褚教授的文章提出多个质疑并尖锐地提出各种释宪因子的总结实际上是一种糊涂账。随后,刘永华处长在此阶段也略微做了相应的补充与回应。涂四益副教授从法工委的制度方面简单补充了其相应意见。刘练军教授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本单元的最后,褚宸舸教授主要回应了郑戈教授、石东坡教授与刘连泰教授的质疑与意见,再次阐明了其文章的定位与逻辑所在,刘国副教授也对相应的质疑做出了回应。

第二单元的主题设定是“国家主席、国务院篇”,由《中国法学》的李小明编审主持。在本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的周刚志教授与浙江大学的贾圣真博士分别以“集体总统制还是新型总统制”和“宪法文本中的行政权——以国务院职权条款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

作为首位与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对周志刚教授提出概念的危险性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同时对议行合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对两位报告人在论证逻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说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认为,周教授的论文触及到了宪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其提出一个安全宪法的部门宪法概念,是与宪法本质属性紧密相关的。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老师指出,学界对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博士后就两篇文章中国家机构演变的逻辑表达了独道的见解。

在随后的自由发言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忠夏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的郑戈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涂四益副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志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振锋副研究员对主题发言人的文章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此后,两位发言人分别对相应质疑略作了回应。

第三单元的大主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振锋副研究员主持。本单元的报告主题是山东大学姜峰副教授的“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司法改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上官丕亮教授认为以释宪为主题释宪需要首先回到宪法的文本本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志强教授认同上官教授观点的同时对报告人的文章阐述了个人的四点意见。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练军教授随后对报告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批评与建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余军教授对报告人的文章提出了中肯而有力的点评意见。根据姜峰副教授的文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副教授用中央政治部门、最高法院和地方政治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矩形结构概括姜教授的文章思路,认为文章描述了中央将因为地方政治堵塞上移的政治压力踢回给地方司法部门的转移式维稳进路。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的潘昀老师也向姜峰副教授提出了充实文章的建议。

在自由发言阶段,李忠夏副教授、刘连泰教授、郑戈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讲师、谢立斌教授、张翔教授主要针对姜峰副教授文中的央地视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姜峰副教授本人针对上述发言也分别进行了回应。

第四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费善诚副教授主持,最后这个单元设定的主题是“首都、自治机关及央地关系篇”。最后的单元具体有两个主题,一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的“宪法上的首都”,二是郑毅老师的“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条款中的‘自治机关’与‘国家’”。

在与谈发言阶段,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涂四益副教授特别针对王锴教授的文章提出了两个问题,并进行了阐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表示,自己在两篇文章获益良多,并明确表示支持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汪江连副教授首先指出,两篇文章讨论的话题具有相似性,并简述了三点理由,同时认为需从规范的变迁角度来理解概念本身。复旦大学涂云新老师认为,上述两篇文章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而并非仅是宪法上关键词的简单作文。

在自由发言中,郑磊副教授、张翔教授、焦洪昌教授、刘练军教授、刘连泰教授、李忠夏教授先后分别向两篇文章提出了进一步思考的可能的方向,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提供了资料上的补充。本单元的最后,王锴教授和郑毅老师分别就与会学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予以回应和补充。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副教授主持会议的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树忠教授充分肯定了“《宪法》释义”研讨会平台已经形成的品牌意义和规模效用,赞同本届“国家机构”主题与当下中国法治进程的契合性,尤其与本届题目中的“国家治理”话题的相关性。高度赞同规范释义进路的研究在中国转型时期的重要性,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理想和情怀,面对困惑,给出专业的思考;同时指出,对于复杂的实践问题,单纯的释义学进路需要与多元的方法有机结合。

最后刘国教授有感而发,为会议作词《水调歌头·重上月轮山》,研讨会在刘教授带有四川口音的吟诵中落下帷幕:

久有凌云志,重上月轮山。

千里来寻故地,旧貌未改变。

到处绿树环抱,更有奇花异草,曲径通仙天。

过了情人湖,美景不须看。

春风吹,花簇动,是人寰。

十年已经过去,弹指一挥间。

可对宪法释义,可与友人闲聊,谈笑凯歌还。

世上无烦事,只要心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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