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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司法文明研究中心系列活动——阿德莱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Paul Babie教授应邀在中国政法大学作“澳大利亚财产法”讲座

2016年4月18日,应“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邀请,中澳司法文明研究中心澳方成员、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社会、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Paul Babie教授赴中国政法大学访问,并以“澳大利亚和西方财产法”为题作了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证据科学研究院汪诸豪副教授主持并作简短致辞。

 

 

Paul Babie教授首先提及其正在撰写中的文章及“Honoré-Waldron”理论,并作简要介绍。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辖区并有着不同的财产法体系,直觉上看,美国的财产法更多的是关于私人财产,中国更多的是关于集体财产,而澳大利亚则介于两者之间(某种程度上更偏向于美国)。

Paul Babie教授以澳大利亚为视角,对其四种理想财产类型的概念做了简明扼要的分析。四种财产类型分别为私人财产(Private Property)、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国家财产(Public/State property)及社群财产(Communitarian property)。

其中,私人财产主要包括三种自由权利——使用权、排他权以及处分权,最重要的在于只有“我”才有权决定这三种权利的行使,“我”可以是个人、组织或企业;该权利阐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无法排他使用的资源,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只有两种资源真正称得上属于共同财产,即太阳光和风力资源。对于国家财产,就权利内容而言其与私人财产没有差别,同样包括使用权、排他权及处分权;不同之处在于有权决定的主体,在国家财产中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且其权利的行使条件一般会在国家立法中予以详细规定。社群财产不同于共同财产,该权利包含排他使用权,且重点在于该权利产生的过程。

Paul Babie教授紧接着就每一财产类型分别举例加以阐明其运行情况。私人财产以土地绝对所有权(Fee Simple Estate)为例,个人对土地持有上述三种自由权利并可直接继承,从实际生活角度看其属于私人权利,但从理论上讲它仍属于州,因为当出现无人继承土地时该土地归属于州;共同财产中的太阳光及风力资源,澳大利亚以及更多的国家正尝试在立法中对这项财产权利进行规定,以适应越来越显著的气候变化问题;国家财产则以王室土地(Crown Land)为例,除了分配给私人的土地剩下的都属于由国家所有的王室土地,这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闲置土地通过长期租赁(Perpetual Lease)以供个人牧羊使用,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又回到了私人财产权利。社群财产的历史可溯及远在英国殖民之前就已经在澳大利亚生存的人群之权利及传统,排他使用权产生于管辖法院根据法律对本土权利组织所提出的诉求之承认。

Paul Babie教授最后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指出,每个不同的司法辖区都有其不同的财产法体系,而财产分类之所以重要,一者在于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司法辖区的财产体系,二者则关涉投资的安全性。本次讲座系“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海外基地——中澳司法文明研究中心系列活动之一,对推动中澳双方的学术交流合作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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