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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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讲座

    2015年12月5日下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举办的“刑事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讲座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教授和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德国著名刑事法学家班德·许乃曼教授担任主讲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公安大学等大学的学生积极参加了本次讲座。

 

 

    许乃曼教授从德国直接言词原则的发展、要求、内涵、例外、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德、美、中的制度设计进行剖析、比较。许乃曼教授认为中世纪以来,由于纠问式诉讼模式盛行,书面审查原则的为审判的最主要手段,大部分案件,先前询问的书面记录是判决依据的唯一来源,直到启蒙运动时期,纠问式模式才被推翻。现在德国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1.审前询问笔录被严格排除审判之外;2.最后判决只能依据庭审内容作出;3.庭审必须确实进行,只能以口头方式为基础;4.根据德国刑诉法之规定,对证人的询问若作为证据,必须对证人有个别的观察。但是,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经过警察调查认为不可能有直接证人上庭作证的案件,一般涉及毒品案件、警察卧底,出于对诉讼活动的保证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此类案件庭前形成的证言还是可以被采纳。但是实践中应该注意该例外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与对质权相关的内容的协调。现阶段,德国最新法律规定的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了减少,其中辩诉交易制度就是一个例子。虽然辩诉交易可以解决案件数量过大的压力,但是不得不说该制度使得诉讼程序恢复到了200年前的纠问式诉讼的泥淖中。许乃曼教授建议在案件一开始就对证人的询问录音录像,并且让赋予辩护律师向本方证人先行询问的权利。

 

 

    接下来,陈光中教授从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内涵,存在的价值进行介绍,并且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委会裁判案件,法院领导审批案件等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的直接言词原则适用情况进行了介绍,认为直接言词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正确结合。并对我国探索贯彻该原则提出了建议,先生建议若要落实该制度,必须要求庭审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最后,同学们也积极提问,同与会教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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