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
第二条 申请人按照事先公布的面试时间和地点报到。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点名、签到。没有签到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三条 面试实行抽签制度,申请人面试顺序通过抽签形式随机确定。申请人签到后,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申请人面试顺序,指导考生填写考生面试抽签顺序表。
第四条 面试实行评委与申请人“双盲制度”,即评委与申请人相互只知悉编号,互相不掌握其他信息。
第五条 面试由评审委员会主席主持。申请人答辩期间,评委可以追问。每位申请人面试时间严格控制在15分钟。
第六条 每位申请人面试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当场评分,由2位工作人员公开唱分和计分,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计算5位专家打分的总分,并填写评分表。经确认无误后,由主席和申请人签字认可并存档。
第七条 工作人员对没有按照报到或者已报到但未参加面试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 评委与所有工作人员均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调整申请人面试顺序,不得透漏面试内容、表现情况和成绩,不得与申请人接触。
第九条 全部面试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按申请人得分顺序确定资助名单,并由全体评审委员签字后,在司法文明中心网站立即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