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经济法学范畴理论框架以经典范畴理论为基础。将经典范畴理论僵硬地移入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构建过程,存在逻辑缺陷与语境不适的困境,已造成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众说纷纭的局面。反思此种问题,可将语义哲学中的相关范畴化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经典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家族相似性理论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范畴化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比较,在统一经济法学范畴理论问题时,应维护经典范畴论的客观性,兼容原型范畴论、家族相似性理论的社会性与建构性,把超拔的逻辑从先前抽象的高度降低到历时和共时的社会语境中,有助于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范畴;经典范畴;原型范畴;家族相似性
前言
经典范畴理论是我国当前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建立统一的范畴理论体系,是经济法学理解和解释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法学基础的理论问题之一。我国学者通过运用传统范畴理论,创造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成果。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多从建立统一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角度出发,但在更为多维的视野下把握经济法学范畴化理论的基本立场则较为欠缺。范畴化作为我们认知世界的基础与桥梁,在这座桥梁的两端,则是人类的认知与认知对象之间,其作用就是判断此认知对象是否归属于某一具体范畴,因此如果缺乏范畴化的能力,人类对自身之外的世界或周边的社会以及人类自身的精神就不能充分认知和辨析。因此本文拟以语义哲学中的相关范畴化理论为分析工具,以现有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为对象,试论证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
一、问题与理论之交叠—经济法范畴理论众像
作为经济法学长期讨论的基本理论问题,对经济法学范畴的关注源于经济法学对自身发展的拷问,即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理论上的逻辑起点?经济法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现有问题在于其既不能在理论中为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标准,也无法在实践中为经济法制度的应用起到导向作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指导经济法学应用的弱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在以往讨论经济法学范畴化理论的过程中,其基本思路以张文显教授引入的法哲学范畴理论作为出发点构建经济法范畴理论框架。张文显教授将“法学的范畴体系划分为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在法学范畴体系内部,由于范畴所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差别,可以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普通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某个具体侧面、某种具体联系或某一具体过程的比较简单的抽象,属于初级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法律现象的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或初级本质的抽象,属于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石范畴则是基本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了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1}
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的视野都着眼于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且致力于统一经济法学范畴体系理论。就基本范畴的经济法学解释而言,其界定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视角与思维定式,决定着范畴体系的要素衍生、结构联系以及推演方向,其科学性直接关涉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因此有关经济法学范畴的理论经过多年的探索,尤其是对基本范畴的探讨,出现了许多相关成果,但又相对缺乏自证性。如程信和教授将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和国家经济安全归纳为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并将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概括为自由、竞争、秩序、调控。刘剑文教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调制行为、调制权力、经济法的权义架构、经济法责任等可以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岳彩申教授以“经济权利说”为思想路径阐发出经济法基本范畴,并详细考量了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这三个最主要的基本范畴。鲁篱教授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概括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这是从权力一权利的路径思考得出的观点。
面对现有丰富的经济法范畴理论成果,怎样才能达成一定程度的共同认知?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中这样的观点俯拾皆是,长期的视觉感应和不断地重复必然影响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如果这样的观点正确无疑,妥当之至,则无可厚非。问题是,如上的说法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笔者无意提出新的经济法范畴概念,更多地将思考转向经济法范畴的提炼过程,即范畴化的相关理论,这正抑或导致了经济法范畴理论众说纷纭的现象。
二、范畴理论之反思—提炼过程的先天缺陷
如前所述,经典范畴理论是我国当前经济法范畴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学者们基本上是以经典范畴理论为其理论框架构建了经济法范畴理论。最早关于范畴化现象的记载见诸于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他认为充分与必要特征共同定义了范畴,范畴的特征有明显的二元性和明确的边界,在同一范畴中的成员地位平等,这便是经典范畴理论的形成基础。在相关成果的论述中,可见诸于众多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提炼思维过程,笔者将其归纳为以经济职权为基本范畴、以经济权力为基本范畴和以权力一权利为基本范畴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框架,这几种观点的提炼过程都没有越出经典范畴理论的边界,均着力寻找经济法生发的逻辑起点。将经典范畴理论移入法学并构建法学范畴体系,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的构建应当延续这一思路,是大多数学者的立场,即经济法普通范畴、经济法基本范畴和经济法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的理论框架。深入分析这些观点的提炼之逻辑过程就会发现,其中一些观点存在着机械套用经典范畴理论的缺陷,难以得到更多的认知。
在《经济法基本范畴》一文中,邱本教授列举了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范畴,但并未给出之所以将之列为基本范畴的原因,也缺乏对经济法学范畴这一概念的解释,全文对经济法学范畴的论述与解释尚处于自而为之的状态,也即其对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概括是在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对具体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进行深入实然的辨析论证。“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这一提炼的过程。”{2}。这一逻辑前提的缺陷就在于僵硬地沿用张文显教授的法学范畴体系框架理论,将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作为其对相关范畴论设张举措的解析,基于这一预设就难以获得有效的认知,类似的情况存在于很多学者的成果中。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就经济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逻辑与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否可以较为明显地反映经济法的特质,能不能给人以准确的印象并且不至于使人误解。”{3}“范畴的界定是否可以做到逻辑上的自圆其说也是考察范畴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经济法学范畴根据其内部各个不同范畴所反映的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及抽象化程度不同,可以将经济法学范畴划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普通范畴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某个方面、某个过程或触及本质的比较简单的抽象和提炼,其抽象化程度和反映的范围要低于基本范畴。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则是对经济法调整和实施范围内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其抽象化程度高于法学的基本范畴。”{4}“经济法作为凝结人类最高理性的一种法现象,亦应以基石范畴为逻辑起点和推演主线构建自身的范畴体系。”{5}“由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是由概念构成的规范,而且经济法的其他范畴是在初始范畴之后产生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分自然是从初始范畴开始的,因此,研究经济法的范畴体系必然从研究初始范畴开始。恰当地确定经济法的初始范畴,能够为我们认识与思考经济法的问题提供恰当的逻辑上的切入点。”{6}
经济法范畴理论自诞生至今历经数十载,“大多数经济法学界的同仁们都认为,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对市场经济无法自主调节或者基于社会公平理念的要求有必要调整的领域进行外力的干预,进而使市场经济更顺利和公平地发展。”{3}86但在这样的逻辑过程中,机械地套用经典范畴理论得出的结论“在表面上给人以不统一甚至是杂乱无章的感觉”{3}87。就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而言,从法哲学/法理学中借鉴其传统的经验固然是可取的,但如果对法哲学/法理学的经验借鉴过于机械,则显然走上了形而上的道路。尽管法哲学范畴理论能够发挥其理论基础的作用,但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理都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面对经济法从“前”法规向“常”法规转型的过程中,其对经济法制度的设计和运用的可适性是有限的。
三、共识幻灭之成因—范畴化理论运用的失当
以上众多观点之所以没有得到普遍承认,没有形成共同的认知,在于在经济法范畴的研究过程中,这些观点的争论缘由与焦点往往是对观点的概念、范畴内含理解不一所致。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于怎样解释这些理解的偏差,其根本原因在于经典范畴说在经济法范畴理论形成中的缺陷,而人们却很少注意到这一点,导致无形之中给人们的思维造成误导和混乱。
在众多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成果背后,应该看到,经济法范畴理论的范畴化是一种抽象认知思维表现。经济法范畴理论的不统一甚至杂乱无章的现象,就在于对范畴理论运用的失当,未能合理运用范畴化理论进行范畴提炼。经典范畴理论是“存在论的追问基点,也塑造了本质主义的思想模式。典型的本质主义将事物的性质区分为本质与偶性,认为只有对本质的认识才构成‘真知’,一旦我们获得了相应的真知,即可对事物或概念做本质定义的界说。因此,只有本质定义才是‘X是什么’的正确回答。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既是我们广泛运用的,也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与此同时,它也使我们陷入了思想的困境。”{7}经典范畴论长期作为一条真理被哲学及大多数学科的主流所接受。这一理论与张文显教授将哲学范畴理论引入法学领域时所构建的法学范畴体系有着密切关联。正是机械植入相关经典范畴理论,沿着已有的法学范畴理论路径,没有具体考察经济法生成的历史条件和逻辑起点,对经济法没有全面具体的认知,形成了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路径依赖,并造成其止步不前的困境。
经济法学者往往认为,只有抽象出经济法的最初起点,也即最本质的定义,才能确定经济法学的范畴,并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换言之,只有那些包含了经济法学最本质的特征或反映了经济法学根本性质的概念,才能囊括进经济法学的范畴理论中。但另一方面,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义,呈现出众说纷纭的局面,其原因在于对范畴理论缺乏更多或深入的认知和理解,如经济法学者们对认知心理学家Rosch提出的原型及基本层次范畴理论(简称原型理论)缺乏根本性的认知。“原型理论认为,范畴内各成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不同程度的典型性,典型成员被称为原型,原型被作为范畴化的认知参照点。”{8}“在原型理论中,范畴化是一个将事物与原型进行比较,根据其与原型是否存在足够的相似性来决定其是否属于某个范畴的过程,要求每一个原型之外的成员必须与原型共有一个以上的属性。”{9}
在20世纪上半叶,西欧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生涯的代表作《哲学研究》中针对西方传统哲学的缺陷,在语言哲学领域提出了“家族相似性”理论。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范畴化都需要依靠经典范畴理论,在一些范畴中依据其成员的属性的共有特征进行界定,似乎难寻踪迹,范畴各成员间的属性更多以相似或相近的状态存在,并且这种成员间属性的相似性形成了成员之间交叠的范畴网络。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中,存在经典范畴理论主导的路径依赖现象,因此在已有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中将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某一概念作为其他层次范畴成员的共有属性的思维,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共同认知,相反,经济法学基本范畴不同观点共存的现象似乎说明了“家族相似性”所认为的成员属性非共有性的逻辑证成。
“由于经典范畴观将范畴的本质定义为‘共相’,即范畴的本质是由其全体成员的共有属性决定的,然而维氏的‘家族相似说’却否认范畴的各个成员之间存在任何共同的本质,向”共相说“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因而被后人称为‘反本质主义’的纲领。”{10}在范畴化问题上,家族相似性是对原型范畴理论的延续,因此二者的概念在许多学者那里是互换使用的。但必须看到任何范畴理论均存在理论的边界,原型范畴的理论结构在范畴中并不能完全适用,相对的是某些范畴可能需要维氏的“家族相似性”作为认知出发点,这就导致了家族相似性与原型范畴理论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剥离。
在反思相关理论的过程中,全面认知经济法的产生与传统法律的生成有着历史和逻辑上的统一和差别,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经典论把范畴理解为对事物本质的揭示,原型论则以经验主义为基础”{11},“这些范畴理论虽然各有独特的解释力,但是由于经典与原型范畴论各执一边,在对世界事物的解释方面必然存在某种片面性……所以,站在某一边的立场而破斥原型范畴论或经典范畴论都有失公允。”{11}67
四、范畴提炼之修正—透视范畴再论经济法
根据前文的分析,透过范畴理论来重新“谛视”经济法,前述经济法范畴理论的提炼可以做出相应的修正。
经济法学范畴的范畴化作为一种主观认知的抽象活动,也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产物,这一范畴化的过程形成了有关经济法学范畴体系的丰硕成果,学者们殚精竭虑地为经济法学范畴寻找统一的理论基因,甚至不惜武断地把某种观念作为经济法学基本问题,去构造统一的经济法范畴体系。但是,经过时间的证明,又不得不从众说纷纭的经济法范畴定义及范畴体系的构建中,时时回到经济法的发展实践去寻求新的定义。“范畴认知过程的语境特征正是范畴理论依赖于语境的具体体现,因此,语境进路是范畴理论新的可选项,语境因素成为观察和认知事物的角度,因为范畴在建构过程中,必然有语言与非语言(时间、地点、场合、话题、主体的身份、地位、心理与文化背景、交际的目的、方式、内容所涉及的对象以及各种伴随话语结构的副语言特征)等多种语境因素。”{12}从“语境”视角审视范畴化,对“范畴”的理解不再是认知研究的结果,认知范畴不可能是纯客观的认知,“范畴”转进成为认知研究的目标,将认知的结果理解为对认知对象本身的理解,因此对范畴的理解更有赖于具体的语境。“语境论”是在反思甚至解构传统经典范畴理论所反映的本质主义、普遍主义世界观以及方法论的基础上强调近现代社会的历史、文化、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存在价值以及有效发挥经济法特有的社会本位主义功能的有效方法。“语境论”在构建经济法学范畴体系时,不仅应重视经济法学范畴体系与法学经典范畴理论的衔接,也应反映经济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不同的现代性特征。
在此背景下,基于经典范畴理论框架构建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存在的不适应经济法学发展的问题,即经济法学的范畴与其他部门法学的范畴可能存在概念与价值上的交叠,这与构建范畴理论体系进而与其他部门法学相区别的初衷南辕北辙,如社会法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的交叠问题。从这一现实理论问题出发,笔者对经典、原型、家族相似性以及共有属性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范畴化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比较。对范畴化的认知过程,原型理论认为应当依据所认知对象的相似度与相应的原型范畴的匹配度来判断认知对象的范畴归属。相似匹配的剖断存在两种路径,首先是依据认知对象的特征为剖断基础,“属性是对事物特征的分解”{9}27第二种路径“依据对象的格式塔特征或图式作为认知路径,格式塔特征或图式是对事物抽象的完形感知”。“在原型理论中,原型既可以是范畴中的典型成员,也可以是从范畴成员中概括出来的图式。经典范畴观与家族相似性原都是以事物的属性为判断依据的”{9}27,因此,立足于这三种范畴观对属性的不同看法以及在范畴化问题上对属性的不同要求的比较,并将之应用到经济法范畴的范畴化中,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对于属性的认知,存在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例如,概念的属性是认知对象的客观特征、认知主体的主观认识以及事物的属性认知路径的存在根据。在这些问题中,事物属性的范畴化主题有两个:首先,事物不同的属性在范畴化中存在的功能定位问题;其次,范畴内各成员之间因共有属性的隶属问题。“经典范畴观、原型理论和家族相似性原则在这两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回答。传统范畴观将事物的属性看成事物的客观特征,有本质特征和非本质特征之分,并主张范畴化必须以共有特征为充分必要条件。”{9}27经典范畴理论已被证明是存在着理论的天花板,经济法学范畴中的范畴成员需要一个或一组充分必要条件来定位其功能,由于这些范畴成员存在着内含与外延的等级差别,形成了寻找经济法学范畴中各成员的共相的命题。破解这一命题,需要注意到经典范畴理论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范畴化中理论预设的主观的完美倾向性 ,与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逻辑存在矛盾,经济法学的产生与传统民法有着巨大的历史差异与逻辑鸿沟。因此,法学范畴理论体系可以很好地适用于民商法理论中,在经济法理论中直接套用则产生了“南橘北积”的现象。
原型范畴理论对于认知对象的属性和特征的定位限于认知主体主观局限的状态,而无绝对客观的认知。由于认知对象的属性组合不限于某一或一些特征,导致范畴化对认知对象本质特征的区分并未严格界定。“ Rosch曾针对基本层次范畴的范畴化提出了线索有效性根据。以认知对象与某一范畴的原型是否存在足够的相似性来判定其是否属于该范畴。它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比较的对象方面,用典型成员的属性代替了传统范畴观的一个或一组所谓的本质特征;二是在比较的程度上用‘足够的相似性’这样或然性较大的概念代替了‘当且仅当具有某某特征’这样的绝对概念。”{13}经济法范畴的范畴化思路是依据经验主义路径进行证成,还是依据科学主义路径证伪,原型论给出了有价值的参考思路。
“家族相似性”中关于范畴化的程度比原型理论更进一步。“据目前对范畴化的理解,我们不仅需要以共有属性为前提条件,也要根据认知对象与原型的相似性的大小来划分范畴,而‘家族相似性’被认为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共有属性。”{10}59“家族相似性”理论的内涵与“共相说”是对立的,其在语言学哲学中认知的是范畴中各成员之间属性的相似点,因此在“家族相似性”中的范畴化与经典范畴理论和原型范畴理论相比,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更加具体。“家族相似性”理论更注重通过范畴成员的相似性的匹配度来定位各成员在范畴中的位置和关系,这与范畴化理论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首先,共相说或本质主义与家族相似性相对,能否否定一种或肯定另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家族相似性”发现了经典范畴理论“共相说”的逻辑缺陷,但完全漠视了范畴中各成员的属性的共同之处,这导致了依据“家族相似性”的范畴化所出现的反本质主义倾向。其次,我们应该把“家族相似性”放在何种位置去理解?李红指出:“将家族相似看成是一种范畴化的普遍原则,是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性概念的误解,认为在维特根斯坦的系列论证过程中,他根本没有提到‘家族相似’这个概念是适用于所有范畴的,他的目的根本不是要提出一种关于概念的共同特性的普遍理论。”{14}在现有经济法学理论范畴中,关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讨论最为热烈,经济法职权、经济权力、经济权利等观点所反映的经济法学范畴的本质概念是不一样的,如果依据家族相似性的观点进行范畴化,则可能进一步加剧现有范畴理论的无序化状态。
经济法学范畴的范畴化作为思维抽象的活动受到众多繁复因素的影响,在相关范畴的层次体系划分中,不仅仅需要经典范畴理论为范畴化的依据,还应当重视范畴化是一个在庞杂环境中渐进往复抽象的过程,即实际的范畴化过程是经典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家族相似性”理论在认知对象共有属性问题上受到社会和文化背景等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对于范畴而言,我们不可能通过直视的角度观察到它所具有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只有结合一定社会和文化背景,才可能对其产生更深刻的认识。但对于不同层次的经济法学范畴而言,不同的要素所占据的突出地位不一样。原型范畴在经济法学基本层次范畴的范畴化中占据了突出的地位,家族相似性则可能在某一具体的经济法学子部门学科的范畴中的作用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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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作者:曾远
原发布时间: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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