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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 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上)

【中文摘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坚持正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需要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有效的理论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哲学,包括法治价值理论和法治话语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论,包括法治过程理论和法治方式理论;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论,包括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取舍和对中国法治实践智慧的化用;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论,包括法治职业理论与法治教育理论。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体系,既能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又能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从而为中国赢得法治话语权。

【中文关键字】法治理论;法治哲学;法治实践;法治文化;法治话语

【全文】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建立在一定的法治基础理论之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服务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支撑,是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道,列为能不能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理论基础、基本原则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涵

       理论旨在发现潜藏在事物内部的原理或形式。理论不仅是观念和知识,而且是“零星知识在原理的统辖下形成一个系统”,因而,理论还意味着观念和知识的更新与生产。理论的生产方式是“通过论证把关于经验事实的种种知识组织在原理麾下”。[1]理论的生产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一种理论总是隐含着它独特的问题意识,这种意识揭示着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理论的现实性原因并规定着理论的内容,因此,问题的产生直接决定了理论的性质、内容、对象与功能。[2]就此而论,所谓法治理论,就是围绕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等核心问题而形成的知识系统。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经验,汲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合理元素,围绕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核心问题而形成的知识系统。“当代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空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回答的不是抽象的一般性法治问题,也不是别的什么国家的法治问题,而必须是当代中国的法治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中国国情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面对的复杂实际,也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可资凭借的丰富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政治性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一切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思想理论都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必须指出的是,强调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不是要闭门造车、拒绝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更不是拿“国情”和“特色”做降低标准的“理论挡箭牌”,而是要追求在充分认识特点的基础上对特点的优化和超越。特色是事物的特长和优势,即优质规定性,代表事物的最优存在方式和最优演化方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求在正确了解并深入分析中国法治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有利条件,创造性地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以最优方式向前推进,使其既具有先进性和独创性,又具有典型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拓展,推进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发展,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科学指导和理论支撑。二者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重要的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蕴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路向,也是包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问题上的逻辑延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独创性理论成果,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个“脉”,就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范畴和基本观点。“我们无法预见21世纪世界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倘若这些解决方案要获得成功的机会,它们就必须提出马克思所提出的问题,即便它们不愿意接受马克思的各类信徒所给出的答案。”{1}1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分析了法与国家的关系,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与客观基础性的统一,认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强调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的思想等,这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和法治体系的基本思想指导。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全面整理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思想体系。为了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组织法治基础理论研究力量全面系统地整理和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体系。充分发挥优势,整合相关高等法学院校和中央编译力量,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出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成果。当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错综复杂的关系,抵制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关联,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由政治机制向学术机制和社会实践机制的转换,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从知识的建构到社会观念、从精英到大众、从国家到社会的内在逻辑和形成机制,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历久弥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实践的法治理论,理当展现其强大的理论解释力,以现代视角回答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问题。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注重总结、提炼中国法治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提出、在实践中应用、在实践中检验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更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显著特征。要强调把文本与实践结合起来,着眼于实践中运用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着眼于对社会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这样,我们所阐释的马克思主义才是与时俱进的、开放的理论体系”。{2}代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这些法治思想既包含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之中,也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之中。这些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成果,应成为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创新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贯彻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么建设法治国家,归根结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从中国的法治国情出发,决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和现状。从政治方面来看,法治国情集中地表现为: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根本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主体作用。从经济方面看,法治国情主要在于要把握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性质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类型。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领域也带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法治发展状况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从文化方面来看,中国法治国情的落脚点在于应当着力探求法律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影响,尤其要把握好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法制传统和治理思想的精髓,探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4]

       第二,必须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法治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不能就法治讲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是法治本身的“自转”,而是围绕国家改革开放事业总体布局的“公转”。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定位决定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改革的全局性、整体性,要求经济、政治、社会等制度的更新升级与高效运转,这必然从根本上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枢纽,是改革能够规范有序实施、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5]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改革开放的总体布局。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宪法法律体系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对法治实践事业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新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能够解释和解决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这些问题和任务;另一方面,如何将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以宪法法律确认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如何以法律先行的方式,通过授权立法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释,实现改革决策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如何通过明晰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尽量消除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事前引领功能、全程推动功能、根本保障功能,使法治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守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三,必须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中国法治有其独立的表达方式和实现形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善于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法治问题,结合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领导人民就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等法治主张,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全社会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亿万当代中国人的法治生活实践中生成的规则与秩序,亟需阅读、提炼和归纳。将这些丰富的实践经验学理化、体系化,不但可以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更好地指引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还有可能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

       第四,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导向。“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构想,不是抽象的玄思,须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只有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指标,找寻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由以确立的参照物或坐标轴、及其据以推进的试金石和操作杠杆,并诊断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法治中国的构思才可能是有的放矢、切实有效的。”[6]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有效指导和回应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理论层面,必须深度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结构,深度认识和着力回答一系列属于中国的法治问题。在实践层面,从中国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社会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现实问题为导向、基于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而产生并发展的法治理论。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构筑完备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导向,必然要基于对社会本身的认识并契合社会需要。理论要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就必须来自实践,并服务实践,与实践相互促进。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切实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脉动,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理论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从中国社会问题和社会结构入手,细致剖析问题的实质及其内在逻辑,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作者简介】

付子堂(1965-),男,河南新野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朱林方(1986-),男,河南方城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关系研究”(14ZDC003)。

本文的研究与写作得到了张文显教授、郭相宏教授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和教授、宋玉波教授、周祖成教授、郭忠教授、周尚君教授、胡兴建副教授和李家祥博士等不同程度的指点和帮助,并获益于博士生肖武、曾巍、杨惠琪、喻崇峰、卫霄远、汪岳、温元杰、程新平、彭卫民、张棋乐等同学参加的2015年4月13日晚法理学前沿问题课堂讨论。特此说明并衷心致谢。

[1]具体参见陈嘉映:《何为理论》,载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编:《思想与文化》(第4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7页。

[2]参见吴炫:《什么是真正的理论?》,《文艺理论研究》2010年第4期。

[3]参见秦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性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2期。

[4]参见公丕祥主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94-302页。

[5]参见姜伟、付子堂、周尚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6]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稿件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1342&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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