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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瑞罡 张雪花: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要把握好五项关键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而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如何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本文作者提出了要重点把握好的五项关键问题。

【关键词】:法院;司法改革;庭审

       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庭审是最能彰显司法公正的阶段,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缩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是诉讼制度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以公开促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笔者认为,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要把握好五项关键问题。

      一、要坚决克服庭审虚置倾向

       法律理想必须经由理性的程序运转过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公正,庭审的首要价值和目标便是程序公正。庭审确保了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争辩,法官则居于中立位置、基于国家权力对该争执作出裁判。但司法实践中,庭审“澄清争执事实、明确是非责任、消弭纠纷矛盾”的功能发挥并不理想。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顽疾”: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阶段的案卷笔录成为办案的主要依据,合议庭成员“陪而不审”、主审法官“审而不判”;民商事审判中以非正式审判组织、非正式传唤方式、非正式庭审运作方式等为表象的“非正式开庭”大行其道;行政审判中,频繁的庭后调查与沟通虽有利于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但审判权“滑出”庭审程序、在庭审外运作,无疑是庭审程序的异化和集中审理的背离。庭审的基本功能尚不健全,更遑论庭审的决定作用,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忐忑不安的到来,懵懵懂懂的回去”,甚至出现庭上的感受与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所见非所得”现象,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要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实现庭审程序的“过程价值”,克服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倾向,防止庭审 “走过场”,避免庭审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被其他隐形程序或机制所消解。

      二、要真正理顺诉讼环节关系

       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庭审,“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活动是诉讼形态最完整的体现,这种活动将对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命运,因此应当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在庭审中有法律程序的展开、诉辩活动的推进以及不同诉讼角色的扮演,而其围绕的中心就是法官对案件实体的心证形成。法庭审判作为在特定时空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有保障真实和当事人平等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依靠庭审机制确定案件的事实并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现代诉讼制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正基于此,只有通过审判才能确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大小,这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以庭审为中心必然要求以一审为重心。一审是整个诉讼程序体系的塔基,也是诉讼要素最完备的程序,最有条件做到全面审理、充分审理;一审是解释案件事实最为理想的场所,距离争议发生的时间最近、距离案件客观事实更近,法官直接、亲历全部诉讼活动,最能体现庭审中心的特点和优势;一审是基础,一审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原则上对后续程序具有约束力。

      三、要不断完善审判职责划分

       合议庭成员要高度重视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是非责任的平台作用。针对“一人审、两人陪”突出问题,有必要建立庭中合议制度,即庭审中涉及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合议庭合议决定。在庭审阶段,首先是要保证庭审按庭前确定的提纲进行,其次是摆正角色位置、处理好角色关系和明确合议的事项。庭审中审判长处于合议庭的中心地位,主持庭审的全部过程,要善于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使每个诉讼参与人角色到位、作用到位、权利到位、义务到位,保证庭审活动按程序有序地进行。

       合议庭成员虽平等参与案件审理,但从担负的庭审工作任务来看,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应为主要角色,承办法官应为重要角色,合议庭其他成员应为查缺补漏的校正角色。承办法官要主动沟通汇报庭审情况,合议庭其他法官要集中精力参与庭审,做好提示审判长、协助处置庭审突发情况,切实让庭审起到为庭中、庭后合议打基础的作用;书记员要积极完成庭审事务工作,做到记录得当、详略适宜、层次分明,让庭审笔录成为庭审过程的重现。当然,还要进一步明确院长、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逐步消除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逐步取消上下级法院间的个案请示,彻底实现“审者”与“判者”的一体。

      四、要严格落实庭审工作规范

       庭审不仅是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性规定,也是审判活动的实体规范,是法院审判活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质量和庭审效果。合议庭成员应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预判争议焦点、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适时庭前合议。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众多、争议较大的案件,适时召开庭前会议,以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证据交换和固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庭审规范有序打下扎实基础。当然,不能把“必要的庭前准备”任意理解或扩大,否则就回到大包大揽的“老路”上,弱化了庭审功能。就事实认定而言,审判最重要的特性是亲历性,即事实判定者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直接听取控辩意见及其依据并作出判断。所以,要做到证在法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做到辩在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充分辩论,以此作为定案的重要参考。设立阶段性辩论程序,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让当事人围绕某一证据或事实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为避免突袭性裁判,在审判中应引入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必要时要向当事人指出法律观点并给予其表明意见的机会;要做到判在法庭,即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不断提高当庭宣判率,明确不当庭宣判案件的具体标准。

       五、要切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是法官主导的诉讼活动,法庭是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化解纷争的特定场所。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更是法官个人长期修为的集中体现,是厚积而薄发的过程。为此,应着力提高法官的指挥控制能力,正确引导庭审程序,把握庭审节奏;着力提高法官认证分析能力,综合分析辩证、认证和裁判能力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是审判能力的具体表现,在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中,要合理引导、准确发问、及时认证,实现举证、质证、认证的三证合一;着力提高法官语言表达能力和认真倾听能力,运用好程序性语言与实体性语言,做到说得明白、得体、准确、易懂,在当事人表达意见时要耐心倾听,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专注、稳重和亲和。要注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平等保障,使庭审成为法庭、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对话、沟通、协力解决纠纷的过程,注意庭审各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要注重保障庭审程序的基本完整,无论是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还是涉及民生的普通案件,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庭审环节,要使每一个庭审都成为“示范庭”。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2日    作者:赵瑞罡 张雪花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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