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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胜:避免错案并非无路可寻——读勒内·弗洛里奥的《错案》有感

【关键词】:错案;勒内·弗洛里奥;《错案》

       近日,捧读法国大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所著的《错案》一书,颇有感触。本书不像通常法学专著那样有较多高深的理论,更多的是一桩桩详尽生动的案例,揭示了错案产生的内幕和滋生的缘由,让人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充分讨论错案

       在书的开篇,弗洛里奥说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的确只要错案产生的机制、原因未变,不管你身处哪个社会阶层,都不可能绝对地幸免于错案。因为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总是那么难以实现一致:一、二审之间审判结论迥然不同,司法官个体对公正的理解千差万别,法律规定总是那么含混不清,语义分歧永远存在。所以,为了避免你我可能陷入错案之门,我们必须充分又深入地讨论,不避嫌,不遮丑,这也是为了让我们的司法职业获得更多尊重所必需的行为。

       既然错案是如此地难以避免,那么,司法人员就无能为力了吗?难道,人们只有悲哀地陷进“错案”的牢笼之中?其实不然,避免错案发生仍有路径可寻,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必须从错案的概念出发,弄清楚何谓错案,才能对症下药,制定出预防错案的良策。当然,作为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错案,为了看清其面目,还应从“不是错案”出发,努力围绕它去寻找答案。一个刑事案件不是错案,至少有以下两个要素:一是遵循了正当程序。比如有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来审判;法官或参与案件的司法人员中立,未受到利益引诱出现受贿或故意偏袒的现象;被告人未被刑讯逼供;给予并保证了被告人充分辩护权等。二是案件的最终裁判,是依据经过法庭充分质证的合法证据,遵循了形式逻辑的内在规则,得出合乎逻辑并达到“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对判处死刑案件来说,甚至还要达到“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的高标准。如果一个案件真正做到这些,即使出现了司法最终裁判与真正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也不能称之为错案。

      有信心有勇气对错案说“不”

       我们有信心、有勇气对错案说“不”吗?本书所列举的绝大多数错案中,我们看不到是因政治干涉、司法人员有意而为之的,往往是司法人员的偏见、盲信、被误导,导致一个又一个错案发生。所以,假如今天我们置身于书中所言的司法场景之中,处于一个完全排除各种干扰的独立办案环境之中,就有勇气说不会犯错吗?从辩证法角度看,基本是不可能的。为此,每一位司法人员很有必要对自己经手的每一起案件,保持异常的警醒与高度的审慎。欧阳修曾在名文《泷冈阡表》中记述了其父欧阳观治狱的事,欧阳观是理刑官,断案唯恐不得其情,对于死狱,屡废而叹。据说,古人常将做刑官视为畏途,有人甚至将“刑官无后,不可不慎”匾牌挂在审讯大堂。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对刑官的诅咒,而是对从事刑狱断判司法人员责任的一种注解。如果司法者能始终保持此心此愿,并不断地提升专业能力,才会最大可能地避免、减少冤及无辜的错案发生。

       另一方面,当错案已经发生时,作为司法人员,能否像书中“德莱福斯间谍案”中人物——皮卡尔、舍雷·凯斯特纳、左拉一样,即使碰到强大利益集团或体制性阻挠,为纠正错案也敢于拍案而起、敢于担当和坚持吗?坚定对正义的追求和法律的信仰,恪守住司法良知。

       司法人员应当具有理性怀疑的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错案之所以会出现,不少情况是因为司法官被虚假的证据材料所欺骗。本书7个章节中有3个章节是围绕法庭如何被文件资料、被告和证人欺骗展开的,占全书篇幅一半之多,其间列举因司法官受欺骗产生错案的案例之多,信息量之大,可见作者的用心所在。作者用较大篇幅讲述了一著名案例“里昂信使案”。案件中无辜被告人勒絮尔克,就因两位女证人错误群认被判处了死刑。多年后真凶落网被处死前,承认了他才是杀害信使的罪犯。然而,已死的勒絮尔克因多种原因至今未能得到正式的平反。读到这则案例,相信大家都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唏嘘不已。对于辨认可能发生的错误,作者还谈到一个实验:一大学教授向学生们提出了一个最简单的问题,问学生学校看门人日常的发型是怎样的,今日穿着什么样式的衣服之类的问题,来判断学生的观察与记忆能力。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问题,答案很不一样且大多数学生说得不确切。为此,作者很有感慨地说:“这只是一个不引起什么后果的练习,而同样是这些年轻人,好心地去为一个刑事案件作证,那就可能招致裁判的错误了。”作为司法者,对目击证人可能存在的误判误察,不得不慎之又慎,并尽可能构建起更科学的辨认规则来。

       为防止司法官被假证据欺骗,作者提出不少建议,其中罪行复演、现场复演等调查活动对笔者的印象最为深刻。的确,实地察看和现场复演常会直接发现之前收集证据的破绽。新近公布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如果警方能听取张高平叔侄辩解,调取他们进出杭州高速路口的监控录像,并进行一次实地重走的简单侦查实验,就很可能避免这起重大冤案的发生。

      鉴证技术应用和鉴证人员职业伦理建设

       书中错案的发生令公众扼腕叹息,在诸多错案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如果能够借助现代鉴证技术,如对案发现场采集到的血液、唾液、汗渍及精斑等物品进行一些简单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技术鉴定,更不用提DNA鉴证了,错案也许就会避免。所以,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谈论如何防止错案时,谈及办案观念要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时,鉴证技术应用和保障是何等的重要。然而,物证的鉴定必须借助于人来操作,必须要由人来解释物证所反映的案件情况。人非圣贤,是人做事,就有可能犯错。书中提到的鉴定错误的原因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经验不足、操作失误所致。第二类即人类认识能力局限和学科知识成熟不够导致鉴证之误,最典型的莫过于精神病鉴定。作者多次提及精神病学是“一门多么靠不住的科学”;书中提及多个案件出现了多个不同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使得司法官左右为难——“真情在哪里呢?”“对精神病学鉴定又怎么能给予盲目的信任呢?”第三类是涉及鉴定人职业伦理问题。如在“德莱福斯间谍案”中,德莱福斯被错判服刑后,人们发现了真正罪犯埃斯特哈齐通敌信件时,笔迹鉴定专家出于担心他们的证明会损坏国家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后作出了违背良知的鉴定;以至于罪犯后来逃到伦敦还不忘用嘲弄口吻调侃了本案的笔迹鉴定专家一番。的确,一个鉴定人如果不能听从内心的良知,遵循专业的判断,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既然鉴定难免不出差错且不一定绝对准确,是不是如作者所言:“鉴定错了,裁判就会发生错误,这是肯定无疑的”?难道我们完全无能为力吗?笔者认为,有两条途径可资借鉴:一是司法人员要具备一定鉴别识别专业问题的知识,在对鉴定意见有所怀疑时,以足够审慎态度建议补充侦查,或反复考量、全盘拿捏,使案件最可能地接近真相。当然,司法人员的专业鉴识能力不是凭空而生的,必须来自后天的学习和培养。另一条路就是程序保障之路,在法庭庭审程序上要设计这样一个制度,即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各方有直接面对鉴定专家的质疑机会,通过面对面质疑发现鉴定中的弱点、破绽甚至不可信之处,这样也许能更大限度减少错案的发生。

       说真的,有时读一本遑遑大著,你最终铭记于心的可能就几句睿语箴言,阅读《错案》之后,笔者以为有三句话对我启发尤巨:一是“裁判的错误往往发源于警察局”;二是“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三是“刑事审判中发生的每一宗错案,都证明了:作出判决的人没有执行好这个神圣的原则——疑罪从无”。 

 

 

稿件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21期    作者:余辉胜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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