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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勇:司法是检验道德的试金石

【关键词】:司法;道德

       对于追求公正的司法活动,法律得以严格执行,乃是一个最为基本的要求。社会的最终公正,其实就是公正法律的存在形式。但是,法律实施并非是一个自动机械的过程,而是司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任何司法活动都无不带有司法人员的个人因素,而绝非只有法律规范的单纯作用。也就是说,司法不仅仅是执行法律的工作,同时是司法人员践行道德的过程。由此,司法就自然成为了检验司法人员践行道德的试金石。正如不存在无法律的司法一样,也不存在无伦理的诉讼。每一个司法活动,不仅检验着司法人员的法理水平,同时是对司法人员良知的考量。甚至,司法人员的品德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职业道德规范是严格执法的必要保证。“无论订出怎样的规则和章程,一旦掌握在丧尽天良者的手里,明明针对着他们的条文,他们也会想出诡计来,把它变成不起作用的条文的。”[1]有什么样的司法人员,便会有什么样的司法实践。高尚的品质才有正义的诉讼,而邪恶的人格只会产生魔鬼的交易。

       通常以为,中国封建专制的司法充满着黑暗,作为剥削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镇压工具,恣意的刑讯逼供,酿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由此也就以为古代司法始终处于高度集权、缺少监督制约的不良状况。其实不然,在有的时候,诉讼的进行并非没有牵制,甚至制约得还相当严密。清代司法体制,就是基于对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冤屈良民的可能性的考虑,进行了层层设防。县官的完全裁决只限于“自理讼词”,即一般民事纠纷。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知县只有初审权,而无权定案。初审完结之后,知县必须将案犯与卷宗移交上级衙门,由知府二审,这一程序叫“审转”。二审之后,又要呈报按察司,再由督抚汇案咨结。杀头等大罪,还必须经督抚重审,再上报中央刑部核准,并由皇帝最后定谳。如果案子存有“情罪不符、引律错误”之处,每一级复核的衙门都可以驳回复审,或提审案犯,以防止出现冤案。可见,仅就制度设计而言,不可谓不严密。[2]

       晚清谴责小说《官场现形记》,对清朝的司法腐败,有着深刻地揭露。严州魏竹冈的表弟在京城做御史,时常写信给魏竹冈,让魏弄些案子给他,魏称作是“托我替他拉买卖”。后来,魏弄了一个案子给表弟,案件当事人送给这位御史五百两白银。魏提出来要分两百两,御史不肯给这么多,只答应付一百两。魏自然很不舒服,旁人劝说:“不管他心狠不心狠,‘千里为官只为财’,这个钱也是他们做都老爷的人应该要的。不然,他们在京里,难道叫他喝西北风不成?”[3]御史承担着纠察百僚、辨明冤枉的职责,本身都这般腐败,监督必定名存实亡,也就可以推论其他被监督官员的腐朽情形了。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体制尽管设计得较为严密,但执行制度的人却是另外一种可憎嘴脸,难怪这个时期的衙门如此腐朽不堪。

       美国是一个重视法治建设的国度,以同样的热情,极为关注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崇高法律信仰的法官队伍,执法违法现象极为罕见。“自1789年起,众议院仅对13位法官启动弹劾程序——当然,还有大约同样数量的法官在正式弹劾行动启动之前辞职。在这13个案件中,只有七件最后确认法官有罪,将法官免职。”[4]美国法学家斯黛丽和弗兰克在所著的《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一书中,对法官的素质有如下论述,反映了美国社会对他们的普遍要求法官被认为是公正、公平和礼节的集中表现。“‘抗辩制的公平和公正取决于那些坐在审判席上的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官不尊重自己,法院的尊严就可能被损坏;如果法官堕落,司法的信任将被糟蹋。为维护法院的威严和尊敬,经常要用比其他人更高的标准要求法官。尽管社会可能容忍其他职业的粗鲁和不诚实,但法官却要因这种行为而受到处罚。”[5]可见,美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并不仅仅在于制度设计上的完善,还在于高素质法官的公正执法。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之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发生了巨大变化,获得了显著成效。当代中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制度的建设,史无前例,书写了中国法制史的新篇章,对于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推进,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现在的司法权威并不高,表现在不少社会矛盾并非求助于司法,而是通过信访途径希望得到党委政府的帮助。更为严重的是,不少生效裁判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执行困难始终是一个阻碍着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棘手问题。“时下,司法权威式微,司法公信力低下,导致申诉成风、上访不断,严重影响司法‘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6]所有这些有悖法治现象的发生,尽管有轻视法律的历史文化、人情世故的社会风俗等诸多缘由,但需要特别清醒地认识到,司法队伍素质并不尽如人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最危险的莫过于让法庭习惯于甚至在最无足轻重的审理中注重于私人的友谊或敌意,而且确定无疑的,当人们想象他们对手的优先权利的理由没有别的,不过是裁判官的个人好恶时,他们很容易对裁判官和法官报以最强烈的恶意。”[7]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司法腐败问题的不断发生,已经使一些人对司法维护公正丧失了信心,从而也就对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重。正义从来就不是抽象的,注重事实的人们都是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认识法律的。“在评价一种政治制度时,不能忽视法制和法律秩序,但它们只能通过判断法律在国家中是如何实现的,被宣布为法的东西在实际上是如何实现的才能评价。”[8]当在司法队伍中——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不时暴露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腐败行径,再让人们完全相信司法的公正性,自然是十分困难的。

       柏拉图说得好:“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就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9]因此,在如此强调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在司法状况并不令人十分满意的当下,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是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制度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正如我们过去忽视制度建设是极其错误的一样,走到另一个极端,迷信制度,以为只要制度构建成熟了,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也是相当荒谬的。设计的制度再完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去执行,现实必定是另外一种模样,这是为古今中外大量事实所证明了的真理。故而,我们应当在严把选任司法人员关口的同时,切实加强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只有当我们拥有了一支视职业荣誉为自己的生命从而能够廉洁自律并誓死捍卫法律尊严的司法队伍,司法才能体现出应有的公正性,才能树立起使人肃然起敬的权威,进而在全社会弘扬崇尚法治的现代文明。只有在这个时候,法治国家的建设,才不再是一件艰难的事业。

       司法的公正,来自于公正的司法,而公正的司法则是司法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的结果。任何司法权威的建立,都无不以司法人员的操守为基础。司法如果不是对道德的践行,就必定受到私欲邪恶的驱使,就会颠覆司法公信力。

【注释】

[1][俄]克雷洛夫著:《克雷洛夫寓言》,文良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2]参见吴钩著:《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页。

[3] [清]李宝嘉著:《官场现形记》第十七回:三万金借公敲诈五十两买折弹参。 

[4]美国国务院信息局编:《美国法律概况》,金蔓译,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

[5][美]斯黛丽、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6]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7][英]休谟著:《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0页。

[8][前苏联]雅维茨著:《法的一般理论》,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2页。

[9]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 

 

 

稿件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21期     作者:苗勇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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