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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卫:法治与人的现代化关系刍论

【摘要】:人的现代化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人的现代化与法治应协调统一地发展。人的现代化与法治互为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离开了人的现代化就谈不上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而没有法治社会各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的现代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关键词】:人的现代化;法治;统一性

       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现代化既包括社会现代化,又包括人的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归根结底取决于人的现代化。”{1}从辩证的视角来看,实现了每一个人的现代化,就是实现了社会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既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又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的现代化一旦完成,又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产物,同人的全面发展与现代化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在法治进程中,法治的完善和人的现代化之间,不是主次关系,也不是包含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两个方面,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关系。也就是说,人的现代化与法治应协调统一地发展。

      一、法治以人为核心

       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人类社会的自由和秩序、保障人的独立和解放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它在实质上是按照人的现状、人的要求而构建的。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作为社会文明的成果,法治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理性选择;作为治国方略,法治最有可能成就普遍的正义和幸福。而对人的关怀和对人的价值的重新认识则构成法治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从法治文明的历史看,法治的出现不仅与经济发展、市民社会有紧密联系,同时根植于西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人文主义沃土中,特别是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使法治的起源和发展都深深烙下了对人类自身关怀的印记。这成为法治的最终归宿。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法治追求的总体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客观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走向—从人的丢失到人的发现,从人的束缚到人的解放,从人的忽视到人的关怀。所以,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构成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康德认为:“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2}马克思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根据人从依附—独立—自由演变过程,把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品、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3}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社会的中心,人的解放和自由追求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诸如法治这样的现代社会制度,是随人类一步步摆脱依附走向独立和自由而发展起来的。没有人类对自身独立和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没有专制社会的衰落,也就没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兴起,也就不会产生“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的法治。

       法治蕴涵着一系列基本原则,诸如正义的原则、遵守道德的原则、实行公平合理的诉讼程序的原则等。这些原则的出发点是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每个人的尊严。法治以人文关怀为出发点和归宿。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采取保护性措施限制立法权;反对滥用行政权力;使每个人都有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平等机会;对每个人及团体的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的保护等等。此外,法治还意味着对主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换言之,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就是维护“人”,人的自由和发展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此而言,在“人”与法治的关系上,“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主体地位。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经过世的死者,他们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法治之下,人摆脱了历史上曾经对神、对君主和对权威的依附关系。人的主体性既非由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而是依赖于人自身。”所以,法治之下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法治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4}“人”构成法治存在的价值核心,成为法治精神的主体。法治尊崇民主、正义、人权,主张平等、自由、秩序,尊重每个人的人格、人性和人的尊严,以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追求每个人的全面充分的发展为最终追求目标;另外,它把人当作历史和社会的主体,通过良好的法治,实施宪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各项权利充分而全面的实现。

       法治的主体是人,法治的主体性决定了它既要以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出发点,又必须以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归宿,否则,法治就既无存在之必要,亦无发展之可能,充其量不过是空洞的形式。法治作为人际交往的规范性工具,蕴涵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益、民主、人权、人的发展等价值,通过追求正义的价值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人的核心地位亦更为凸现。法治之下法律制度承认每个人都有自主选择与行动的能力,有参与私人关系与社会空间的能力,更有在私人关系与公共舞台上自我表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因此,无论作为一种信念、还是作为制度方式存在的法治,都是人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在此意义上,法治关怀是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能够为人创造价值的活动提供强烈的激励,促进人尽其用,各尽所能,为人的价值实现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这种以人为核心、完善人类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最终体现了法治对人的关怀,对人自身命运的关怀。而作为一种制度,法治则促成人们在政治,社会或者经济方面的稳定运行,为人类的平等发展提供框架。这种框架不仅以保护人权为核心,而且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模式:在经济生活中形成合作与竞争关系,在政治生活中构筑平等参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促成关爱互助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法治旨在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在发生学和存在学的双重意义上,“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社会由人组成,人的社会化自然而必然,社会化为个人之间行为的协调乃至一切行为关系提供了依据。人们行为的整体形成社会。“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5}可见,社会关系以行为选择的形式寓于现实的个人,即是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5}人的现代化意味着人自身获得解放,摆脱自然界的束缚和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人的现代化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人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社会的发展必然促进人自身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言,“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6}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的变革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离开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各种关系的和谐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人的现代化。同时,人越实现现代化,物质和精神生活就越发达,就越能尽快走向社会现代化。所以,人的现代化是现代社会“得以长期成功运转的先决条件”,“是国家发展本身的基础因素。”{7}另一方面,人的现代化要依靠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经济、生产的发展是社会文化和人的素质提高的客观条件,这是一般规律。但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经济、生产的发展又要依靠科学文化的提高,物质文明的发展要依赖精神文明的提高。人的现代化既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手段,亦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目的。能否实现现代化,关键在人。无论社会现代化还是人的现代化,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对人的现代化有深入研究的美国学者英克尔斯指出:“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他还说:“我们也反复强调,个人的现代化应当是走在整个社会现代化的前面,全体国民个人现代性的获得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先决条件。”这种“先决条件论”深刻揭示了人的现代化在社会现代化中的作用。人的现代化水平的总体提高,即能使国家具备强大的动力,对社会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和迅速完成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一个发展中国家有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它的社会改革步伐就会越来越快,当现代性深入到大多数国民性格中去时,现代的态度、舆论、行为就会变成一种巨大的内在推动力,这对国家发展的任何计划的全面成功,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8}西方文艺复兴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上半叶的科技革命对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的空前推动生动地反映了社会意识形态、科学文化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和物质生产的巨大反作用,这种作用和反作用的互动并不是自发循环的,而必须与更高的上层建筑互动才能继续进行。法治就是这种机制的体现和保证。

       正是在满足人性正当合理要求的生活经历之中,人才创造了自己的生活。法治既以人性为基础,同时其本身又是人性的体现。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生活方式,所寻求的也正是一种立足于人并体现着人与法的协调统一的和谐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来说,人不仅有生物生命,而且有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人是三重生命的矛盾统一体{9}。在法治的观念、意识和精神层面,法治对现实的人的人格之平等独立、人的尊严与价值的高扬,对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之中充分的自主与自治的地位及其彼此合作,对人的正当合理的利益与权利的充分认可与保障,对人的生活环境之改善的深切关注,真实地体现了法治在人的生活之中所达到或追求的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法治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结合方式与实际运作之中,法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的平等保障,对人与人的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方式的确认与保护,对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改善与合理利用的保护,也真实地体现着法治所追求或者达到的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法治不光要具备“依法而治”的外壳,更讲求其内涵的自由、民主、宪政、人权和正义等精神。离开了法治的实体性精神,法治也就失去其支撑点。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形的、外在的法律制度只能为人的发展提供一种前提和条件,而至于它是否能够真的发挥作用并实现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积极调整,还得到法律的有形制度之外寻找原因。法治不仅仅是僵化的制度,它更蕴涵特定的内在理想和外在的实践形式。它不仅需要作为硬件的有形制度的支持,还需要适当的软件环境以牵动这些硬件制度正确而稳定地运行。作为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法治也反映并体现着现实的人对自身发展需求的规划。人类作为主体,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为只有真正体现人类存在意义和价值的发展才堪称为积极的发展。而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其核心是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从法治走向人的现代化

       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和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8}所谓现代化的人,笔者认为,也就是全面发展的人,马克思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10},因此,现代化的人不是指生活在当今时代,亦非指物质装备上足够先进的人,而是指在意识上,思想上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在主观上能够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在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人。现代化的人,是身体和心灵都能获得解放的人,能以自由的灵魂致力于实现社会、国家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良性发展的人。而一个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实现了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则能反过来促进、激发人的现代化。

       人的现代化由人的主体地位决定。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承担者,是社会唯一能动的构成要素。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人类社会历史进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个是“人”,这是认识和创造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另一个是“环境”,它包括生产力、资源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社会的客体。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社会结构现代化、组织管理现代化等等,这些环境的现代化都是物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人这一主体,物就无法实现现代化。正因为如此,人的现代化成为社会现代化的前提。同时,人的现代化也是促进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社会进步的选择和调整、完善由人来完成。具有现代化素质的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可供选择的政治上层建筑中作出恰当的选择,并作出合理的调整和完善,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从思想上层建筑来看,拥有现代政治、法制、道德、哲学等思想,对于国民选择和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上层建筑有重要的作用。

       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和目的,没有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英克尔斯说:“我们首先肯定地答复,我们关于人的现代性的研究结果,已产生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个人心理态度,价值观朝现代化改变同时会伴随着行为方面朝现代化转变。这些行为的改变,能给导致国家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制度赋予真正的意义和生命,并持久地支持国家朝现代化方式的转变。离开了执行那些能促使国家现代化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人本身的现代化,这些制度便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无灵魂的躯壳,或者被扭曲变形,弊病百出,背离这些制度原所预期达到的目的。”{8}人的现代化在社会现代化中的灵魂作用不仅表现在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前提和动力上,也表现在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目的上。社会现代化最终是为了改善人的素质,满足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自由度。只有把人的现代化当成社会现代化的目的,才更能突出人的现代化的作用。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根本利益的体现,人要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越来越依靠人的内在发展和全面提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全面发展,才能增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进而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否则,一个人如果素质不高、全面发展程度不高,就会直接影响他的切身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法治以社会活动主体的普遍守法为基本要求与重要条件。可以说,具有符合法治要求的现代化的人是真正的法治能够顺利地良性运作的社会基础,在一个主体普遍缺乏现代意识与素质的社会,真正的法治绝无立足的可能。本着“人本”原则,我们现在讨论法治与人的现代化关系问题。

       一是人的现代化能否促进法治建设的飞跃发展?这实则是要求回答社会发展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强弱的问题。首先必须清楚,没有人的现代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往往会造成畸型发展的恶果。

       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法治的产生、性质、变化发展从根本上讲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作为生产关系的主体即人对上层建筑也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恩格斯就指出了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他说:“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段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11}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法治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其自身的选择和调整、完善由人来完成。具有现代化素质的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可供选择的政治上层建筑中作出恰当的选择,并作出合理的调整和完善,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在思想上,人民缺乏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执行和运用着现代制度的人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向现代化转变,那么,这个国家法治实践的失败和畸形发展就不可避免。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站在法律的同一条底线上,不论是谁践踏了这底线,他们将会遭到同样的惩罚,任何人都不能改变法律的尊严。如果遇到重大事件产生,虽有法律,但真正起作用的却是权威或者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法律的尺度是从重还是从轻,是从快还是从缓,都要遵循指示的精神调整,这就与法治的要求不相适应。所以,国家的法治化,根本上来说,应当是人的现代化,也就是人的意识的现代化,只有做到这点,才不至于因人废法,法律的独立性始能保全。

       法律从来只能是人类需要的产物。同时,法律的进步与现代化也依赖于法治主体的现代化。人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使与人的需求息息相关的法律发生变迁。实现法治的过程,首先需要树立人的民主观念、法治思想和人权意识,造就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使法治的时代变革获得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源泉。在法治进程中,如果没有与法治精神要求相一致的法治主体的存在,法治的实现只是一种幻想。无论是西方的法律文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挑战,还是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内部所蕴含的各种变化发展着的经济政治文化因素,都要通过作为主体的人的参与作用,才有可能形成推进中国法律文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无论一个国家引入了多么现代的经济制度和管理方法,也无论这个国家如何仿效最现代的政治和行政管理,如果执行这些制度并使之付诸实施的那些人没有从心理、思想和行动方式上实现由传统人到现代人的转变,真正能顺应和推动现代经济制度和行政管理的健全发展,那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只是徒有虚名。”{12}法治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只有现代化的人才是推动法治的根本动力。现代化的法治要靠现代化的人去探索,现代化的法律运行模式也要靠现代化的人去设计。

       二是法治社会能否帮助创造现代化的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从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出发。法律具有两种价值,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一是法律的情感价值。要真正实现法治,必须依靠这两种价值的有机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法律的情感价值正是法治的灵魂所在,它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法治的两大哲学基础是现代人文主义和自然法哲学。人文主义是产生法治的基础和法律变革的强大动因,人文主义的基本要义是:一切以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理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所有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法的形而上之学向来都视法治与实现人的发展这一基本主题为研究重心,而人是否能通过法治获得更广阔的发展,法治是否能帮助人类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亦为衡量法治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法治暗含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要以人性为基础,要对人自身的命运有深切的关怀。法治的价值就在于它必须有助于实现“人的发展”。所以经典的法治理论通常把法治释义为人通过“法的统治”而获得了最大自由的状态,希望依靠“法的统治”能实现“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所以,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成就自由的人性。只有使法律制度成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而非奴役人的工具,人类可以自由张扬理性、表达理想、实现信仰的时候,才可以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推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国家现代化的历史演进中,人的价值观、心理素质、行为特征也随之转变和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人参与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也发展出参与意识、开放意识、进取精神、创新精神、独立性和自主性,逐渐实现人的自由和发展。可见,在应然的意义上,法治的精神与人的现代性要求殊途同归地表达了对自由和发展的渴望,法治社会就是希望为人创造足够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实现和保护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也就是说,法治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有某种程度上的内在一致性,法治是人的现代化的保障,因此,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必须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四、结语

       法治的实现以及社会的现代化是依靠并且为了人的现代化。没有人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也就没有正常、持久的法治,二者是辩证的统一。为推进法治,首先必须关怀主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而人的现代化则是对以人为本的具体化、明确化和指向化。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社会的现代化以人为目的,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现代社会相联系的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全面发展,包括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由“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这种转变从根本上说是人的生存方式和发展状态的历史转型{14}。显然,法治进程中主体的现代化,不仅是对优秀民族传统的继承与弘扬,而且是对现代意识和时代精神的接受与实施。法治的及法治主体的现代化,体现了人的一种永恒的对理想生活的追求与向往。正是由于马克思发现了“现实的人”,就使得人的自我认识发生了划时代的转向,使人对自身存在的研究从此摆脱抽象人性论的思维框架,找到了科学的基础。我们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境界,就必须以“现实的人”为基础,改善主体的素质,满足主体的需要,提高主体的自由度和主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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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80,8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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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8.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7

{12}[周仁美]英克尔斯.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20 -21.

{13}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443.

{14}赵克荣.论人的社会化与人的现代化仁[J].社会科学研究,2001,(1).

 

 

稿件来源:《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作者:柯卫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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