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非正当性”本土资源的黑社会与国内学者强调的“正当性”本土资源具有类似的社会基础与结构原则。与某些正当的民间组织类似,黑社会组织是普遍信任缺乏所导致的特殊信任现象。黑社会在秘密性和组织性的引诱下会道德失控,从而极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黑社会组织内部的信任特点是“不道德家族主义”:对内的道德理想主义和对外的反道德主义并存。黑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信任和组织上原子化的游民,无依无靠的游民只要有一点信任的纽带,就形成互助性组织,进而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黑社会组织的产生还与国家权力的松懈或者权力技术不发达有关。中国当下城市的农民工群体有着“游民化”的倾向,重建社会信任是防止游民在权力真空化时期演变为秘密社会的根本方法。
【关键词】:黑社会;秘密;游民;信任;农民工
一、问题与方法
理论法学界近年来对本土资源以及民间法的学术研究颇为繁荣,这是应用人类学方法对边缘性社会秩序形态的观察,在法学界主要是为国家法律规范寻找正当性资源,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非正当性”的“本土资源”自然不会进入法学学者的视野。由于某些法学学者视野的局限性,因此极有可能把“本土资源”幻想为社会秩序的“理想状态”,产生“怀古之幽思”,[1]民间法秩序固然有可能包含很多能够重建社会的合理成分,但是也有可能包含某些分裂、危害社会的毒素,如黑社会组织。即便那些“正当性”的本土资源或民间秩序与国家法秩序存在结构性原则上的冲突,而不是简单的复制与借鉴关系。国内学者对国家法吸收与借鉴民间法的强调,要么是一种忽视实践逻辑的理论建构,要么是将民间法或者本土资源误置为对国家法结构开放的“民意”。本文的分析表明,国内民间法研究者所着重强调的“正当性”本土资源与“非正当性”本土资源具有类似的社会基础与结构性原则。而法学界的刑法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多局限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组织的硬性打击上,而缺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结构成因的考察。[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固然需要通过警察力量被严厉打击,但是如果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结构成因有所理解,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治理就可能是治标不治本。黑社会作为一种边缘性的社会组织形态,如果要对其作实证的考察,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可能是非常恰当的,但问题是应用这种方法是非常困难的:学者不可能如同乡村秩序研究者那样深入虎穴进行一番客观、冷静、置身其外的观察,因为田野调查本身以及随之而来的公开化会危及调查者自身的安全,黑社会自身的存在也不会允许这种调查。而法学界之外的学者对秘密社会的考察,也多限于民俗学和历史学的方法,他们更多地是研究“是什么”而不是研究“为什么”。[3]尽管如此,民俗学和历史学所提供的史料研究却为人类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以从人类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些史料进行解释,提出一些关于边缘性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而能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社会基础有更恰当和深刻的认识。此外,人类学方法固然有其价值,但因其研究范围多限于“原始风味”的社会形态而相对于法学有极大的局限性,其无法代替法学对国家政治建制的研究,因此,对民间法秩序的人类学研究不可偏颇,而要有全局性视野。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出现了权力真空,而个人又处于一种原子化的无序状态,各种秘密社会,特别是黑社会此时极有可能乘虚而入,填补真空。本文采取的是社会人类学方法,其不同于古典人类学的地方在于既有对规范运作的微观观察,也有对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宏观分析。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秘密教门、秘密会党、民国时期的帮派组织的分析来说明黑社会形成的社会基础、组织结构以及其与国家权力运作的密切关系。本文并非就黑社会论黑社会,而是将黑社会的形成、演变和结构置入整体性的社会背景之中,分析其产生的规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治理既应该从微观上考察黑社会组织的具体运作,也应该从宏观上了解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成因。
二、秘密教门、秘密会党与黑社会:秘密与“邪”、“恶”
黑社会,顾名思义,也即相对于公开性社会的秘密社会(secret society ),这指出了其三个基本的特点:秘密性、非法性和有组织性。黑社会在英文中名称为地下社会(under-world society) ,[4]在法学中,针对黑社会有组织的特点,其一般被称为有组织犯罪,在美国有时被称为“犯罪辛迪加”( crimesyndicate) '[5]或者辛迪加式的地下世界(syndicated underworld)[6]也是指向这个意思。黑社会组织在中国最早的起源是传统社会的秘密教门和秘密会党,[7]秘密教门和秘密会党并不必然就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以牟利为唯一目标的黑社会,但是秘密教门和秘密会党很容易演变为黑社会。三者在中国学术界合称为秘密社会,或者地下社会。
首先,关于秘密教门与“邪”。秘密教门是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秘密组织,如明清的白莲教、罗教、黄天教、弘阳教等,晚清的青莲教、离卦教、真空教,我们所熟悉的太平天国早期的拜上帝教,民国时期或新中国成立后的秘密教门一般被称为“会道门”,如民国的一贯道、九宫道、同善社,等等。秘密教门和会道门并无实质性区别。这些秘密教门都有自己的独特教义,从教义内容看,秘密教门都带有某种终极关怀和很多不切实际的承诺,其教义中都有“普渡众生”、“大慈大悲”、“出离轮回”、“脱离苦海”之类的内容,如明清时期的罗教、明代的弘阳教的教义,[8]并且秘密教门的教首一般都会积极收徒传教,试图扩大影响力。传教对于秘密教门来说是必然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教”。传教的社会学含义就是通过言辞上的说服追求普遍化的效力和正当化的地位,很多秘密教门也确实有帝王天下的野心,“九宫道”、“龙华佛教会”、“新星会”等秘密教门在新中国成立后还封王封相试图举行暴动要做皇帝。[9]由于秘密教门与政府的合法化权威相互冲突,其传教活动自然受到官府的严厉禁止。尽管秘密教门和现代社会的黑社会都有秘密的特征,但两者的不同在于,秘密教门试图通过教义的说服力来获得普遍性效力,也即秘密教门是具有扩张力的,这一点深受正统社会忌惮,秘密教门历来也是官府朝廷的严厉打击对象,而历史也证明,很多农民起义也是以秘密教门作为扩张力量、增强凝聚力的手段,如清代中期山东的清水教起义、川楚陕的白莲教起义、晚清的义和团运动和太平天国起义,等等。[10]而现代社会中的黑社会并不追求意识形态上的普遍性效力,而以追求现世的物质利益为满足,黑社会也并不必然与政府合法权力发生冲突,在现代社会还有官匪勾结、政府黑社会化的可能。秘密教门虽然追求合法性,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其首领的“啖饭之道”,也即“骗财骗色”。民国时期北京市的一贯道以“功德费”、“开荒费”、“渡仙费”、“超拔费”等各种名目大肆勒索钱财,开办“仙佛研究班”进行“考色”,强奸女教徒,生活骄奢淫逸而又荒唐。[11]秘密教门在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存在还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人们生活的普遍贫困。[12]无尽的困苦带来对正统意识形态的失望和麻木,在这个时候,当有人承诺当下的解脱时,就很容易蛊惑人心,聚集教众。宗教的功能就在于当现世的愿望得不到满足时,就试图通过来世的希望而得到圆满。不仅在古代社会如此,在科学理性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同样如此。
从正统意识形态或者从佛教正统或者道教正统的角度来看,秘密教门不仅因其秘密性,而且因其是异端,其性质被历代朝廷定调为“邪”。“邪”这个词颇有人类学上的意味。在古代社会早期,秘密教门在官方或者民间一般被称为“左道”、“妖道”,或者“邪门歪道”;自宋代以来,“邪教”就成了与正统意识形态相对立的秘密教门的通称,[13]清代政府认为秘密教门“非流于妖邪,即困于鄙陋,实皆不足以言宗教也”。[14]又如清代官吏黄育鞭为了打击各种秘密教门,曾撰写过《破邪详辩》一书。[15]“邪教”也是官方称呼秘密教门的普遍性用法。我们常说“邪门歪道”、“正邪不两立”,与我们的正统意识形态相对立并且是不可理解的东西,总是会给我们带来恐惧感。如果用卢曼的社会学术语来说,恐惧感就是“不确定性”、“复杂性”。[16]为了简化这个复杂性,首先在语义学上,人们会以各种二元图式来界分纷繁复杂的世界,如善与恶、对与错、真与假、奸与忠,对于秘密教门这种带来恐怖感的独特事物,人们就用正与邪的二元对立图式来简化秘密教门和正统意识形态之间的尚未辨明的关系,并且由此伴随实践上的后果,抑邪扬正也因此就是理所当然之举。法国人类学家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认为,结构是事实和规范的统一体;在我们今天看来是非常荒谬的神话结构,也会产生心理学和社会学上的实践后果。[17]与此类似,对秘密教门现象观察的结构化,也会产生一系列心理学和社会学上的效应:人们对于不可理解的神秘教义和动作仪式不可避免会产生恐怖感,而国家正统的政权组织也会以“正邪不两立”的名义积极打击秘密教门。正与邪的二元结构对于打击秘密教门不仅具有语义学上的正当化效应,而且也具有积极的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的实践后果。
其次,关于秘密会党、黑社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秘密会党与现代社会中的黑社会有直接的渊源。秘密会党一般没有超世的人心蛊惑,主要以现世的生活互助、抗暴,甚至夺取政权为目的。秘密会党在民间社会相比于朝廷甚至具有更大的正当性。秘密会党典型的如产生于清代中期的天地会、哥老会、漕帮,等等。天地会由于其成熟的结盟仪式、联络方式和组织结构,被学界认定为秘密会党形成的标志之一。[18]天地会是流传最广、历时最长,对当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组织结构都有影响的秘密会党。秘密教门以教义作为团结教众的蛊惑,但秘密会党又是如何建立团结性组织的呢?秘密会党的成立一般都会经过异姓结拜仪式。异姓结拜在中国由来已久,著名的如东汉末年的刘备、关羽、张飞的“桃园结义”。《三国志》上记载刘关张“寝则同床,恩若兄弟”。[19]天地会的结盟仪式中也包含有异姓结拜中的歃血为盟与焚表盟誓言仪式,[20]这种在晚清秘密会党形成中普遍存在的异姓结拜仪式可能具有宗教的效果,但已不属于宗教仪式,其功能在于以兄弟血亲关系来模拟异性关系,形成凝聚力。异姓结拜的团结并不求助于某种对某种异端教义的认同,而只求助于对天然的血亲关系的拟制,因此秘密会党相比于秘密教门,在官方看来也就并不“邪”,但是秘密会党由于没有了超世的追求,因其秘密性和组织性,就极易横行乡里,残害百姓。清代对天地会等秘密会党性质的认定,就不用“邪”字了,而是“结会树党,阴作记认,鱼肉乡民,凌弱暴寡者”。[21]有的秘密会党仅仅以共患难同享福等现世的生活互助为组织宗旨,有的秘密会党则以政治意图为其抱负。有些秘密会党,如天地会、哥老会,在清末甚至成为辛亥革命的组织资源。[22]秘密会党由于其世俗色彩,也因此容易被以夺取政权为目标的现代政党在组织上将其包装和整合起来,现代政党与秘密会党的不同在于其由西方传入的新式革命观念所引导,有“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雄心壮志,以建立普世性合法政权为不懈追求的目标;而秘密会党以小团体信任和群体利己主义为组织特征,仍然不脱离打天下坐江山的思维定式。清末有些秘密会党在革命成功之后,失去了政治目标,而其自身又没有独立的意识形态支撑,就仍然保持其从事打家劫舍、绑架勒索、帮派械斗等勾当的会党作风。针对秘密会党的危害,1912年民国政府发布命令宣布解散秘密结社:“近闻各省秘密结会之风仍未稍息,名目繁多,宗旨毫无,并有骗取重资,设会结党,以图暗杀破坏大局者……且查秘密各会,结集之初,多出明代遗老,愤痛神州陆沉,迫而为此。今民国告成,五族联合,皆如一家人,若再图同室操戈,岂非自相图害,以速灭亡,祸及全国,甘为罪魁,此而不惩,何以立国?”[23]秘密会党的黑社会作风自然不见容于民国政府。但秘密会党并没有消失而是在城市这个新兴的陌生人社会演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民国时期的黑社会组织由于其行动的秘密高效、不受法律制约,很容易为当权者所利用以打击异己,黑社会组织也趁机积极攀附政治权力,扩大势力,鱼肉一方。旧上海青帮的所谓“三大亨”黄金荣、杜月笙和张啸林的发迹和政治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也正是凭借政治权力的支持而在上海能够欺行霸市、呼风唤雨。
再次,关于秘密社会的秘密与“恶”。不论是秘密教门、秘密会党,还是黑社会,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秘密”。秘密社会相对于公开性社会就是不见天日,相对于“地上”就是“地下”,相对于“白”就是“黑”,但这不是必然意味着秘密社会白天就做官府和民众公开允许的事,晚上就做秘密的不被允许的事情。秘密社会的认定,与秘密社会的自我理解及其运作密切相关,也即秘密社会是规范与事实的统一结构,秘密社会组织只有具备自我保密的意识和排斥其他社会成员参与的行为才有可能是秘密社会,如秘密社会组织拥有只有其成员才知道的隐语、暗号以保障交流和行动的秘密性。一个边缘地区的村落,世代累居,很少与主流社会交往,或者如陶渊明的“世外桃源”,虽然很少有人知道,但我们并不称之为“秘密社会”,因为这些边缘性的社会秩序并没有自我保密的意识,也没有有意排斥其他群体的参与。除了“秘密”这个特征外,秘密社会还有“社会”的特征,秘密社会是一种组织形态和秩序形态,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一个秘密如果只有一个人知道,并且凭借一人之力就可以实现,那么不需要任何组织来维护这个秘密。但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其意图和理想的实现往往需要很多其他社会成员的协助;但是为了自我保护,为了防范公开性社会的打击和破坏,又需要维护意图和行动的秘密,秘密社会和秘密组织的产生也正由于此。国家权力秩序混乱,社会风云突变,反叛者在其力量弱小不足以推翻当权者之时,总是会产生大量的秘密组织,一旦这些秘密组织集聚足够的力量就会揭竿而起,公开反抗当权统治。即便在近代社会,为了推翻现有政权,也会出现高度保密的地下政党组织。
秘密教门、秘密会党、黑社会的“秘密”往往还和“恶”联系在一起,尽管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秘密虽然并不与恶有直接的关系,但恶却与秘密有直接的关系。[24]做恶者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恶行掩藏起来,而对于成规模的黑社会组织更是如此,因为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政府对其打击力度也更大,保密是黑社会组织生存的最高法则,但保密对于黑社会组织来说也更困难,两个人知道秘密比一个人知道秘密,秘密被泄露的风险更大。不仅如此,秘密社会的秘密性也为其成员提供了诱发恶行的动机,因为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作起恶来就更加肆无忌惮。秘密在现代社会是很常见的。在西美尔看来,秘密是一种“社会学的技术”,没有秘密,很多行动将变得不可能。[25]如考卷在考试之前会被当成秘密来对待,否则考试就会失去意义;个人隐私也是一种秘密,没有这种秘密,人就不会有尊严。但黑社会的秘密却非常危害社会,秘密社会成员身份和行动的秘密性形成“非个体化”、“非人格化”的匿名性,这意味着秘密社会对于公开社会“毫无责任感”,很明显,一个戴着面具的人做起事来就会为所欲为,没有道德顾忌。[26]黑社会的秘密性是引诱犯罪的强烈动机,正如权力行使的秘密性也是引诱腐败的强烈动机一样。秘密社会的秘密机制并非不可理解,而是和公开性社会的秘密有相同的社会学原理。
下文将重点考察由秘密会党演变而来的黑社会组织的形成和结构。
三、黑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基础:游民阶层、不信任与团结
任何社会都会有四处“游荡”的流动人口,司马迁的《史记》中曾为游侠列传:“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蓋亦有足多者焉”。[27]这可能是关于“游民”最早的记载,虽有过于理想化“游民”之嫌,但“不轨于正义”确实是这些流动人口的基本特点。因为缺乏正常生活机会的游民更有可能“离经叛道”.游民尽管“游”,但未必有“侠”之风范,更多的可能还是鸡鸣狗盗之士。
(一)游民的产生
在中国古代社会,常常会由于自然灾害、农民战争、人口增长、官僚压迫或贫富分化而出现农民流离失所。这些背井离乡、无正式职业,又脱离宗族联系的农民就是所谓的“游民”。在以工商业为中心的现代城市产生之前,这些生计无着落的游民极易形成秘密教门或秘密会党,清末的大刀会、义和团、太平天国的成员都是一些边远地区的贫民。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由于战争和城市化打破了原有的宗族血缘纽带,而有效的国家权力和法治秩序又没有建立起来,这时候城市当中也会产生大量游民。民国时期的上海正是如此,当时上海涌入了大量的破产农民、手工业者,失业的槽夫、水手,流浪儿童,流浪汉,乞丐,难民,[28]这些游民是信任和组织上原子化的个人,原子化的个人如同处于霍布斯所谓的政府建立之前的人与人之间无序的战争状态,是缺乏安全感的,他们远在他乡,孤立无依,衣食住行都没有任何保障,这个时候只要有一点点社会信任的纽带,只要有任何改善他们生活的机会,他们就会建帮结会,互利互助,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声势浩大的有组织黑社会。城市中的游民是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的最基本来源。
(二)游民在信任与组织上的原子化
现代社会的游民一般积聚于城市,而现代城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宗族血缘关系,变成了陌生人社会。游民在城市中是受排斥和不被信任的群体,城市居民对他们有脸谱化的印象:社会下层阶级,没有文化,生活水平低下,满口方言,衣衫褴褛,皮肤黝黑。面对城市人异样的眼光,他们是胆怯和不自信的。城市居民对于他们的态度自然也会充满藐视和警惕,“乡巴佬”就是这种带有很强藐视意味的称呼。在一个极不安全的社会环境中,任何实际上可能并不可靠的线索,如衣着、肤色等外观符号都有可能成为不信任的来源。信任以熟悉为前提,[29]不熟悉就会产生不信任,不仅如此,歧视也会加强不信任。[30]因为歧视会导致拒绝交往,从而进一步增加不熟悉和不信任。在高犯罪率的地区,与社区之间的信任纽带和文化联系可以减少恐怖,为人们一如既往的生活提供了可能。[31]但这对于城市的游民都不存在。在城市,那些孤苦无依的游民也没有太多的生存机会,他们缺少在城市中生存所需的必要技能,他们所能从事的工作也限于收入极低的体力劳动,体力是游民在旧社会城市生存的唯一资本。因此,在没有正当的职业情况下,城市中那些游民就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干一些鸡鸣狗盗、打家劫舍甚至绑架杀人的勾当。[32]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城市居民和乡下进城的游民就难以建立互信。游民无法融入城市,他们在生活方式、社会资源上很少有可以信赖城市居民的地方。游民的原子化也意味着游民是势单力薄的,城市居民在社会资本和权力资本上远远优于游民。而且在民国时期的城市,由于战乱国家权力相对还比较弱小,规范秩序也远未建立起来,城市居民与游民也得不到制度上的平等对待,因此生存机会就会以当下的权势大小为分配标准,那些无依无靠的游民自然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游民凭借天然但微弱的信任资源建立互助组织
游民为了摆脱不利的处境和地位,把分散的力量团结起来就是很自然的选择,因此也就形成了各种互助组织,甚至帮派性组织。但这些信任组织所能凭借的信任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主要限于血缘、籍贯等非常狭窄或者微弱的信任符号。这个规律并不仅仅存在于黑社会组织的形成当中,任何一个社会区域如果出现没有身份地位、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外来人口都会产生类似的团结性组织,如本地人在外地,本国人在国外。中国古代的商帮就是出于互助互利的需要形成的,外出其他省份经商、谋生的人口会在异地建立各种会馆,如安徽会馆,广东会馆,四川会馆,等等。如果来自小一级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比较多,也会在更小区域基础形成更地缘化的会馆,这些会馆由来自同一省籍或者地方的人组成,主要从事各种联谊与互助活动,如宗教活动、讼事、娱乐和丧事办理,等等。[33]清末或者民国时期被拐卖到国外做苦工,或者到国外谋生的中国人,在异国他乡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处处受本地人歧视和排挤,生活极其悲惨,[34]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意识,他们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帮会,以抗暴互助,保障生活安全。东南亚、澳洲、美洲在19世纪普遍出现了中国人组成的各种洪门组织。[35]美国的唐人街就有很多根据各种纽带关系建立的帮会,如由同一姓氏组成的“宗亲会”,由同一籍贯组成的“同乡会”,不问姓氏和籍贯而以利益为纽带的“堂口”,后来又出现了为了保护人身安全的“街头帮派”,如旧金山和洛杉矶的“华青帮”,纽约的“红花亭”和“义和拳”。[36]游历他乡的那些游民的信任资源是非常匮乏的,为了生存,他们往往只根据非常微弱的可信性(trustworthy)符号,就能建立起各种帮派性组织,积聚力量,以抵抗其他群体的侵犯或者降低各种自然和社会风险。出了省就可能会形成以省籍为基础的会馆,出了国就可能形成以国籍为基础的堂口。就游民而言,他们除了体力之外,没有其他的生存技能,也没有正当职业,他们所形成的团结性组织因此就极有可能不是由正当职业者组成的会馆或者同乡会,而是虽然有互助互利的功能但却也为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的帮会。民国时期上海的青帮就是如此。所谓的“青帮者,即盐枭及光蛋,如安庆道友是也。其徒始皆以运河漕粮为业,及漕粮改由海运,无所衣食,遂集于大族潘氏兄弟下,组织团体,密行贩盐,或以偷税为业”。[37]而旧上海青帮的“三大亨”黄金荣、杜月笙和张啸林早年就是无所事事的地痞流氓。[38]旧上海黑社会中的很多青帮成员本以漕运为生,在漕运改为海运之后,很多人就失业了,原帮派变成了打架斗殴、绑架勒索、欺行霸市、为非作歹的黑社会组织。
(四)普遍信任的缺失
任何社会都有产生黑社会组织的可能,但黑社会的大量滋生与国家权力与法律维持的普遍信任的缺乏密切相关。在宗族秩序当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是宗族伦理;在法治秩序当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是国家法律系统。但是当这两种信任机制都不可用的时候,就会出现某种替代性的信任机制,以满足对确定性、可预测性、秩序等类似的东西的渴求。[39]会馆、帮会等组织就是国家法律秩序和宗族秩序无法保障安全的情况下的功能替代品。就国外黑社会组织而言,意大利西西里是黑手党的发源地,西班牙在统治西西里地区期间通过设立个别化司法,将西西里地区的法律破坏殆尽,以至于西西里人之间的社会信任也随之丧失殆尽,人与人之间也出现了原子化倾向,西西里人就走向了不道德家族主义,黑社会成了社会信任缺失的替代性机制。[40]旧中国乡村地区匪帮和都市黑社会的猖獗也与国家法律秩序的薄弱有密切的关系。游民组织成秘密会党或黑社会某种程度上直接源于国家权力的松懈和秩序的混乱。清末的大刀会和义和拳的发源地就是国家权力和士绅力量薄弱的地区:作为这些组织发源地的鲁西南和鲁西北地区自然灾害频繁,贫富差距严重,社会信任缺失,贫民因此铤而走险,在国家权力力有不逮的山东、安徽、河南等省交界处落草为寇,打劫过往行人。[41]即使对于有固定职业的绅士和富户,为了保障国家提供不了的安全也会建立结拜组织,加入秘密会党,如在晚清的人口流动性很大的东南沿海地区,民风彪悍,群体暴力横行,有富户兄弟之间为了争家产而结会,有科举功名者为防有人觊觎其财产而结会。[42]在民国时期,军阀混战,缺少独立强大的政府权威,特别是旧中国还存在很多各自为政的列强租界,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秩序混乱,[43]黑社会也趁此权力真空期间迅速发展壮大。19251926年香港发生省港大罢工,导致该城公共设施和服务全面瘫痪,帮会组织“单义”便出动人马代居民取水,每担水价价格为50斤白米,如此暴利引起其他帮会纷纷效仿,而且黑社会组织还趁港英当局军警镇压罢工无力维持秩序大肆进行抢劫。[44]
本文虽然指出“游民”是黑社会形成的主要社会基础,但是绝没有歧视“游民”之意;相反,本文主要观点是只有消除“游民”的不平等地位和遭受的歧视,给予他们生存的机会,以及建立能够保障安全的法律秩序,才能改变黑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基础。毕竟,黑社会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可能会处处受到政府的打击,一个有正常职业、正当身份和生活有保障的人一般是不会加入黑社会的。
四、黑社会组织内部的信任纽带及其维护
黑社会组织的维持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也缺乏普遍性法律对内部人际信任关系的维护,那么黑社会组织是如何维持自身的存在的呢?前文已经提到,黑社会的组织结构与清代的秘密会党有着直接渊源,黑社会帮派的形成首先来自异姓结拜,模拟宗亲关系,以此团结内部成员,排斥外部人员。
(一)异姓结拜与歃血盟誓
清代的秘密会党和近代帮会一般都有一套大同小异的入会仪式,称为“开香堂”,如民国年间哥老会的洪门系统“开香堂”包括:接五祖、开堂令、安慰令、斩凤凰、宣誓、斩香令、喝血酒、扫堂令和送五祖。仪式中的一举一动皆要念诵规定的诗句,如开堂就念诵:“天开黄道日,金兰义气香,英雄同聚会,奉命开山堂”;然后再根据仪式进度念诵安位令、斩鸡令、斩香令等,被称为“新丁贵人”的新入会者要举行问答,问明其人会意图坚定其意志;然后对神盟誓和饮血酒;入会后由山主发放腰布、票布作为加入帮会的凭据。[45]在这些仪式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是异姓结拜和喝血酒盟誓,天地会洪门系统的入会者饮血酒时要齐唱:“此夕会盟天下合,四海招来尽姓洪,金针取血同立誓,兄弟齐心要和同”。[46]血缘关系是每个人入世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也是最基本的信任纽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总能看见各种家族主义现象,通过血缘关系的团结也是延伸个人力量、互利互助最重要的方式。我们常说“血浓于水”,血缘关系提供了天然可靠的信任资源,但是血缘关系并不存在于那些背井离乡、游荡在城市的“游民”身上,“游民”本来就没有正当职业,更没有任何财产,也不可能通过货币、技能分工等社会纽带连接起来,他们能够组织起来,建立信任关系,所凭借的也就是对血缘关系的拟制,异姓结拜就成了兄弟关系的功能替代物。[47]这种兄弟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当然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宗亲关系,帮会内部成员之间称这种信任纽带为“江湖义气”,[48]以此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血脉相连”。“江湖义气”在人际信任纽带中恐怕要算一种非常独特的语义范畴,为了所谓“江湖义气”,帮会成员之间“有难同当,有福同享”,“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这种“江湖义气”甚至能够达到不计较利害得失的“大公无私”境界。但是帮会内部的这种信任和团结以绝对不信任和排斥非帮会成员为前提条件的。因此,所谓的“江湖义气”是以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极端残酷和冷漠为代价的。
一旦由陌生人变成了结拜兄弟关系,入会成员就获得了一种特别的地位和责任。显然,仅仅依赖于一套入会仪式不足以保证帮会成员保守帮会秘密、不背叛帮会,无论如何,帮会都是一种非法性的秘密组织,旧上海的“三大亨”尽管受国民党政府的庇护,但是这种保障并不是绝对的,“一早天子—早臣”,换了当权者,就可能会发生“狡兔死,走狗烹”的结局。为了维护帮会内部的团结和信任,为了对抗更具优势的合法性资源,黑社会组织内部就形成了极其严厉的帮规或者会规。
(二)严厉的誓约和帮规
秘密会党或者黑社会组织内部帮规是非常严厉的,如天地会就有所谓的“36誓”,“21则”,“10禁”和“10刑”,等等。秘密会党不仅在精神上对其成员施加巨大的惩罚性震慑,而在实质上也有严厉的刑罚。天地会誓约第1条就为:“自入洪门后,尔父母即是我父母,尔兄弟姐妹即是我兄弟姐妹,尔妻即是我嫂,尔子侄即是我子侄。如不遵循此例,不念此情即为背誓,五雷诛灭。”这是在精神上对黑社会内部异性之间人际信任的强调和维护,与此同时,天地会的21则中的实际刑罚也极其残酷,动则刖耳处死,如“21则”“第4则:因图赏以捕缚兄弟者,处死”,“第5则:诈称香主,为一切事件之指导者,处死”。[49]旧上海的红帮对违反帮规泄露秘密的行为有所谓的“三刀六洞”、“挖坑自跳”“钉活门神”等残酷的惩罚。[50]国外黑社会组织对违反帮规的惩罚也同样非常严厉,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公然在监狱外墙书写标语“缄口活百年,开口入地狱”。[51]真实的血缘关系会得到国家制定法的保护,中国历朝律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但异姓结拜本不是天然的血缘关系,不仅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反而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为了维护黑社会高风险的秘密活动,严厉的惩罚就成了保证黑社会内部团结一致的生存策略。
(三)等级森严和利益均沾
信任与控制是相互并存与互补的合作机制。[52]在高风险的环境中,任何高效的组织在吸取有限的信任资源之外,都会要求建立严密的控制机制,以通过严格的等级制度实现行动的协调和统一。最典型的就是军队,军队职能活动的环境非常恶劣,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服从命令”就成为军队纪律的重要原则。从反面来说,黑社会周围包围着合法性社会,生存环境也可以说非常“恶劣”,因此黑社会组织为了能够高效安全地行动,内部也存在严格的等级权力体系。黑社会的组织结构一般是模拟家族结构,在旧上海青帮的人会仪式中,就有拜师仪式,新入帮者先要向帮会共同尊奉的祖师牌位“三跪九叩首”,接着要向“三师”—“本门师”、“引进师”和“传道师”跪拜,跪拜完之后就成为青帮成员,与师父之间就有了师徒名分,与帮会其他成员之间就有了兄弟关系。[53]“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徒关系也是对父子关系的拟制。青帮内部还根据等级高低,按辈分排列,如有“大”、“通”、“悟”字辈。[54]有些黑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实力相当,就以兄弟相称,如“十姐妹”,“十条龙”,这是结拜兄弟制;[55]总体上,黑社会内部以家长制为基本管理模式,可以说适应了这种组织形态的功能需要。家长制既有内部成员互利互惠的特点,也有令出必行的组织功效,效忠首领和利益均沾并行不悖。[56]黑社会组织的自我维护,并不依赖于外部政权的规范强制,也不存在制度化的协商和契约。黑社会内部的利益均沾分配机制与家族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是类似的。这种分配并不是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正因为其具有不明确性,如同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一样,才能保持“不分你我”的坦诚和信任,“亲兄弟明算账”则意味着见外。还有一点,黑社会内部的等级关系并非固定的,而以实力消长作为论资排辈的标准,出身青帮的蒋介石在1927年以北伐军总司令的身份衣锦还沪,黄金荣见蒋介石声势显赫,则将其早年的“门生帖子”奉还。[57]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其并非等同于真正意义上宗亲关系,黑社会本就不具备合法性,僵化地以年龄和资历维持等级反而不利于其生存。意大利的黑手党首领也不一定是年龄上的长者而是最有实力、与政治上层关系最深、声望最高的家族成员。[58]但不论谁做首领,绝对服从首领都是不可背叛的纪律。
(四)隐语与暗号
卡尔·曼海姆认为,“一个从联结性角度进行认识的共同体变得越严密、越封闭,它的语言所具有的宗派色彩就越严重”。[59]各种日常性的亲密关系如此,秘密社会也是如此。秘密会党和黑社会为了保持内部交往的秘密性,形成了一套独立的语言系统:隐语和暗号。如在天地会内部称会所为红花亭,入会为人圈、出世、转红,会员为洪英,新会员为新丁,执法者为红棍,书信为锦囊子,剃头为扫青,饮茶为收青子,头为帅拂子,脸为扇面子,等等。除此以外,还有各种动作暗号,动作暗号通过特定的手势表达行礼、取物、告急、求援等意义。[60]国外的黑社会组织如意大利的黑手党也有自己的“黑话”,如称营房中的警察为仓库耗子,巡逻警察为下水道盖子,灭灯为杀人,煤块为神父,等等。[61]黑社会内部交往的秘密语言系统,除了保护秘密之外,还有一种认同的功能。语言并非仅仅只是一套想用就可以拿起,不用就可以丢下的工具,语言意义在于使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认为,语言是一种生活形式,[62]而根据伽达默尔的诠释学,通过语言的理解包含传统、权威、历史等“前见”。[63]黑社会组织的秘密语言系统也是一种特定的生活形式,凝聚着帮会的历史传统、价值理想、生存经验等共识和前见,从情感上加强了黑社会组织内部的团结和信任。而且分享秘密也提高亲密性的手段。黑社会通过这一套秘密语言系统既在于保守秘密,也区分了“我们”和“他们”,“我们”则互利互助,互敬互爱,“他们”则是排斥和怀疑的对象。这种二元区分强化了内部成员之间的忠诚,能够实现某种程度的安全和信任。
黑社会组织自我确认的信条就是“谁若没有被明确包括在内,他就被排除在外”。[64]在普遍信任缺乏的时代,就会产生作为生存策略的特殊信任,[65]如同其他以特殊信任为纽带的结社组织,黑社会也通过区分“我们”与“他们”建立内部信任和外部不信任,但黑社会与公开性社会的对抗使其更加强调对背叛的惩罚和对信任的维护。黑社会组织对内通过仪式、惩戒制度和秘密语言系统维护团结,对外则极端封闭和怀疑,以毫不留情的手段打击非组织成员,其道德品质为极端的群体利己主义,或者说是“宗派主义团结”、“不道德家族主义”;[66]对内的道德理想主义和对外的反道德主义并存;对内的团结互助和对外的麻木不仁并存。黑社会组织因其系统性的盲目和无情,作起恶来更加肆无忌惮,更让人触目惊心。
五、熟悉的陌生人:进城的农民工
在1949年之后,中国建立了严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并禁止人口自由流动,但中国50、60年代由于“大跃进”、公社化的冒进导致粮食产量锐减,很多地方粮食不够吃,于是出现了人口大规模外流的现象,[67]外流的人群只能被迫行乞。但是这些行乞的人群并没有形成声势浩大的秘密社会。在那个年代,社会结构单一,各种秘密社会,包括会道门和黑社会组织基本绝迹,[68]这可能是由于当时的国家权力非常强大,很难容忍能够挑战政府权威的组织的存在。但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也放松了对社会的全能主义管制,开始允许农村剩余人口进城打工,于是出现了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在信任和组织上边缘化和原子化的当代“游民”,而随着80后新生代农民工的登场,农民工的游民化倾向更加明显。说他们是“游民”,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农民工在城市没有正当的法律地位。农民工在城市是边缘性群体,背负着工人和农民的双重身份。[69]而他们到了城市,实际上就没有了正当身份。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他们失去了宗族的联系,但也没有得到城市制度上的接纳。经过30年的政治运动,农村的宗族纽带已经所剩不多,[70]在城市他们更是缺少社会认同,更会产生陌生感。在城市,他们是孤独无依的“游民”。他们的情感认同更多地来自政治运动无法根本剔除的夫妻家庭。但在城市,他们一般没有能力拖儿带女定居下来,身份歧视剥夺了他们的子女在城市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权利,而城市的高消费水平也使他们很难在城市养得起家。他们在城市工作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更没有工作单位为他们购买“五险一金”,发生劳动争议后,也缺乏维权的手段和经济能力。在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前,当警察认为他们是“三无”的流浪人员的时候,还可以将他们“收容”、“遣送”,尽管这一制度自其产生之日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收容遣送制度的产生明显与城市对农民工的不信任有关,不可否认,城市中的暴力犯罪很多来自那些从乡下进城的“无业游民”。但是我们除了简单地谴责农民工素质低下、以强权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之外,我们是不是还可以做点其他的什么呢?
第二,农民工在城市没有正当和固定的职业。所谓正当,也即受人尊敬;所谓固定,意味着他们不会四处流动。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比较低,没有独特的专业性技能,所能从事的工作大多限于又脏又累的体力活,而且工资普遍偏低,这些活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尽管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城市卫生的清理者,但是他们并没有赢得城市居民的尊敬。在城市居民看来,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低三下四”的。除此以外,农民工没有长期固定的职业,他们做完一份工作,就会换一个地方,如各种建筑工人一般是随着一个工地项目做完之后,就会换一个工作,或者换一个城市。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远高于城市居民。[71]而且随着城市化,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也只能流落到城市谋求生存机会。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固定和正当的职业也意味着缺乏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如果做生意亏本、生病,或因工作受伤、致残,他们就可能会求助无门,因为他们没有社会保障和寻求国家救济的能力。尽管处境艰难,但80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父辈对生活期望更高但生活耐力更小,他们更希望定居在虽令其迷惘但又令其向往的城市。[72]而且农民工在城市打工谋求的仍然不过是温饱而已,还不是温饱基础上的富裕。[73]而城市中巨大的贫富差距又提供了“发财致富”的幻想和刺激,这就又为一些农民工走向犯罪道路提供了诱因。
第三,农民工在观念上受到歧视与不被信任。歧视是来自多方面的:他们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满口方言,衣衫褴褛,皮肤黝黑,给人留下暴力犯罪多发生在农民工身上的普遍印象。多年来的城乡二元制营造了一系列的“象征暴力”:城市/乡下,本地人/外地人,有文化/没文化,有素质/没素质,等等。这些“象征性暴力”超越暴力的机械强制和自愿、自由和有意识的服从,把一种统治关系通过被统治者的自我认同打造成“自然而然”的不加反思的秩序。[74]即使农民工自己也会认为自己是“粗人”,正如女人有时也会骂婆婆妈妈的男人“像个女人似的”,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由外在的强制内化为内在的自愿。外在的他者歧视与内在的自我歧视导致其信任交往上自决于城市,农民工尽管希望参与到城市主流社会当中,希望赢得城市的信任和包容,但这种希望很难实现,最后只能在同样作为农民工的亲戚、同乡、同事之间寻找信任的资源。有一项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心理状态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在很多农民工子女眼里,城里人与农村人的形象被脸谱化,前者是冷漠无情的,后者则是温情善良的;城里人看不起外地人;城里人—农村人、本地人—外地人被理解为富人和穷人的关系;农村孩子更向往温情脉脉的农村熟人社会。[75]
第四,没有公开性的信任组织,如没有工会、农会维护他们的权益。[76]任何群体性组织都被当成是对既有的合法性权威的潜在威胁,而受到严厉禁止。一些城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般也是分散、自发、临时的维权活动,没有系统、长远的利益诉求。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腐败,这一类缺乏组织性的维权活动也很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打压。农民工的互助组织,如果有的话,也多限于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传统社会网络,特点是规模小、密度高、异质性低、趋同性强,[77]农民工的信任水平还仅限于面对面的互动层次上,在城市当中,还没有值得他们信任的超越互动层次的跨时空组织与机制来普遍性地保护他们的权利以及抚慰他们的心灵;并且由于没有组织的支持,他们还缺乏与企业和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
上述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民工在信任和组织上的原子化倾向以及社会认同的缺失。这就会带来一个极大的隐忧:当他们痛苦、忧伤、自卑和失望的时候,当他们需要保护自己的时候,当人们想改善自己的命运的时候,他们能用什么方法呢?当公开性组织无法帮助他们的时候,除了那些零散的暴力维权之外,[78]秘密组织就是一个让人极为担忧的选择。秘密组织一旦产生,秘密性就为他们提供了引诱他们谋取更大利益的动机,也因此很容易演变为以暴力犯罪为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学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的观察焦点一般着眼于首要分子,而忽视了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的分析,但我们还是能从相关材料扑捉到一些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的非常有意义的字眼:“无业青年”、“闲杂人等”、“刑释人员”、“流氓地痞”、“外来务工人员”,等等。[79]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文字描述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一个总体性特征:他们多是一些无固定和正当职业、缺乏社会信任的人员。当然,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城市居民都有可能成为这些人员,笔者也绝没有歧视之意,但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人员更有可能是那些在城市生活无着落、缺乏社会信任的“游民”。[80]这些人员并非在根本性质上是我们应该排斥的“他者”,相反,他们是我们的同胞,我们应给予他们制度上与观念上的包容,我们要探明这种群体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对症下药,从社会结构基础的层面上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六、作为独特的亚文化群的黑社会及其法律治理
中国大陆的有组织犯罪,尽管组织水平远没有达到我国香港地区和国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但是我们要尽早作出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特别是中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主要还是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法律性常规,[81]但未来可能由于政治上层结构发生变动,产生权力真空,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在这种“游民”环境中更易滋生蔓延,因此,从根本上消除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基础就是当务之急。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特的亚文化群。黑社会组织行事秘密、危害一方,但其产生与社会其他领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黑社会也与其他社会领域共享社会心理结构,黑社会也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不过是以整体上牺牲社会化为代价。前文从信任的角度切入对黑社会组织形成的论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黑社会的形成与国家权力的松懈、战乱和贫困带来的游民、城市对游民的歧视和不信任密切相关。黑社会的“不道德家族主义”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整体上缺乏普遍信任的结果。普遍信任的缺乏,就会产生各种建立在互动情境基础上的特殊信任,这种特殊信任既有可能是为国家法秩序允许的宗族或者会馆,也有可能是国家法秩序所严厉打击的秘密社会。指出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国内有些研究“本土资源”的学者将各种所谓的“自身自发”秩序当成孤立的社会现象,使其脱离了与政治上层建筑和整个社会文化之间的结构联系。费孝通关于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之间对立关系的论述[82]仍然残留在很多应用人类学方法研究乡村规范秩序的法学学者的记忆中。很多法学学者以此为出发点,大力挖掘民间社会中的秩序合理性资源,并试图以此弥补国家法秩序合理性之不足。[83]国家法秩序和民间法秩序存在功能上的互动和互补,但这种功能的补充不一定具备普遍道德性,也不一定能够实现社会整合。有些民间秩序,如秘密教门、秘密会党和黑社会,在整体的合法性意义上就不具备正当性,也无法为国家法秩序的合理性作出贡献。[84]即使是那些具备正当性的乡土秩序,与国家法也存在结构原则上的矛盾。民间秩序以熟人社会为基础,而国家法则以普遍主义为取向,乡土秩序的存在在某种意义就是古代信息分类技术、监控与交通技术不发达导致的国家权力能力薄弱而产生的功能替代物,而且古代宗族组织之间经常发生严重的互相斗殴,如果认为乡土秩序一片和谐,那是非常错误的。即使是作为国家法合理性资源的“本土资源”也顶多是一种主观的集体性愿望:民意或者社会舆论,而不是活生生的民间秩序。混淆民意和民间法秩序也是很多学者产生“怀古之忧思”的原因。除此以外,民意属于公共领域的逻辑范畴,具有反思性与批判性,指向主观意向,民间法秩序可能满足也可能满足不了这种主观意向,而且这种主观意向的满足并不以民间法秩序为限,还包括国家法秩序。以中国古代商帮为例,他们为了在高风险的异地环境中对抗各种自然和社会风险,建立各种帮派或会馆以互惠互利、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但是这种所谓的“本土资源”是无法为国家法所吸收的,因为以小团体信任为特征的帮派或会馆组织,在结构上与国家法秩序有根本性的矛盾,国家法秩序和民间法秩序功能上相互补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帮派与会馆之类的民间组织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法秩序提供的普遍信任缺失而产生的特殊信任,但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在结构上不相容。在国家法秩序无法有效实现社会整合的情况下,问题不在于国家法吸收的民间法秩序的“本土资源”不够,而是国家法秩序本身的结构性问题。在当今中国,国家法秩序的不尽如人意更大的原因可能是对民意的吸收不够,也即民主化不够,而不是对民间法秩序的借鉴和复制不够。况且,民间法秩序也是不能简单复制的,因为存在结构性不相容。真正具有普遍性效力的国家法秩序会使很多民间组织失去意义。[85]如果政府能够在异地有效地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平等的生存机会,商人的会馆和帮派就会是多余的,而且为了防止这些帮派组织内部特殊信任对社会的危害,国家也需要通过自身的功能来平衡特殊信任之间的冲突。这对于很多其他帮派性组织的道理也是一样的。
因此,对黑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以重建普遍信任为着重点。首先,消除歧视、建立信任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从规范上改变“游民”在城市的不平等地位。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一个进步,但还远远不够;彻底改革城乡二元制要从住房、教育、社会福利和诉讼等多方面实现农民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些目标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实力条件下虽然有难度,但是我们至少应该去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其次,要有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和独立的司法机关。只有当这些制度条件具备之后,才能平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农民工被欠薪、工伤得不到赔偿事件时有发生,这和地方官僚的腐败、地方保护主义和缺乏独立司法机关的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叫他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除了无组织的暴力反抗外,最有可能的选择就是成立互助组织,但是这种互助组织也只能以秘密方式存在,最终极有可能在秘密性的引诱下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且官僚的腐败又为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权力保护伞下,做一些公开性社会无法做到的事情:解决冲突、索要债务,或者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充当打手、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抢劫杀人,等等。最后,要建立健全和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不因生活艰难和贫富差距产生巨大心理落差,让他们在城市找到归属感和建立社会认同。还是那句话,一个有固定职业、正当身份、生活有保障的人一般是不会加入高风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的。行文至此,我们会发现消除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社会基础的方法并不新鲜,不过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现代福利国家的法治话语罢了,这些要求的表述是如此简单,但实行起来又是如此困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独立的司法机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来就没有所谓的纯粹“自生自发”的民间法秩序,过去不曾有过,今天同样如此,神秘的秘密社会的消除方法也就是毫无神秘性的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学研究无法归结为纯粹的人类学研究,法学研究应有自己的政治使命和担当,如何实现能够驯化政治权力与普遍化政治权力的法治秩序仍然是法学当前的根本性任务。
七、结语
通过上文从信任角度对黑社会组织的分析,我们对黑社会组织这种“非正当性”的“本土资源”的形成机制和组织结构应该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由此也能看到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潜藏着极大的隐忧。黑社会组织的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信任和组织上原子化的游民,无依无靠的游民只要有一点信任的纽带,就形成互助性组织,进而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黑社会组织的产生还与国家权力的松懈有关。在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于统治技术不发达,各种秘密社会因此滋生繁衍。而在现代社会,黑社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城市的兴起、法治秩序的缺失和对游民的歧视。为了防止中国的有组织犯罪演变为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组织,我们需要建立法治秩序,驯化政治权力,使其能够廉洁和高效地运作。除此以外,更重要的是赋予城市农民工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医疗、就业、教育和养老方面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城市能够找到社会认同,建立人际信任。如果缺乏以法律为载体的普遍信任,那么以小团体的自私自利为特点的特殊信任就会滋生蔓延。
【注释】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9页。
[2]例如,参见徐跃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7年版;于天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贾宏宇:《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
[3][英]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4]参见苏智良、陈丽萍:《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
[5]参见[德]波根、茨波尼克:《开口者,杀—黑手党罪恶录》,王明元等译,长江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6]Thorsten Sellin, Organized Crime: A Business Enterpris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 347,pp. 12-19.
[7]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清前期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8]关于罗教和弘阳教的教义,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清前期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2页、第89页。[9]参见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编篡委员会编:《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上)—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第31页、第49页。
[10]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清前期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九章关于清水教起义,第十三章关于白莲教起义,以及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二卷:晚清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章关于太平天国的历史。
[11]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编纂委员会编:《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上)—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又请参见关于九道宫敛财之道及其巫术,陆仲伟:《中国秘密社会第五卷:民国会道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0页。
[12]从各种会道门的史料来看,会道门的发展壮大与经济生活的贫困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五六十年代由于国家经济困难,会道门有抬头的趋势。参见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编纂委员会编:《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上)—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参见孟超:《明清秘密教门兹蔓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14]参见秦宝琦、谭松林:《中国秘密社会:第一卷·总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5]参见[清]黄育鞭:《破邪详辩》,载《清史资料》(三),中华书局1982年版。
[16]参见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97页。
[17]参见[法]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陆晓禾、黄锡光等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38~41页。
[18]参见秦宝琦、谭松林:《中国秘密社会:第一卷·总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9]陈寿:《三国志·关羽传》。
[20]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清前期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3页。
[21]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清前期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3页。
[22]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二卷:晚清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366页、第418~452页。
[23]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三卷:民国会道门与黑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24][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25][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60页。
[26]同上注,第290~292页。
[27]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第六十四》。
[28]苏智良、陈丽萍:《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0页、第59~62页。
[29]See Niklas Luhmann,(2000)Familiarity, Confidence, Trust. Problems andAlternatives, in Gambetta, Diego(ed.),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electronic editio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Oxford, chapter 6, pp. 94-107.
[30]美国有学者研究发现,不论是高阶层还是低阶层的美国黑人,由于长期遭受歧视,其信任他人的水平远低于白人。对城市的“游民”的歧视我相信也会产生类似的结果。参见奥兰多·帕特森:《自由反对民主国家:论美国人不信任的历史根源和当代根源》,载马克·E.沃伦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180页。
[31]国外有学者对城市和乡村的社区信任对缓解犯罪恐惧感的意义进行了研究,SeeSandra Walklate, Crime and Community: Fear or trust? The British Journal, Vol. 49, No. 4(Dec.,1998),pp. 560-569. and, Richard Yard and Graham Gardner, Fear of Crime,Cultural Threat and the Countryside, Area, Vol. 32, No. 4(Dec.,2000),pp. 403-411.
[32]参见苏智良、陈丽萍:《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33]参见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
[34]参见欧阳恩良、潮龙起:《中国秘密社会第四卷:清代秘密会党》,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8~482页。
[35]同上注,第482~496页。
[36]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三卷:民国会道门与黑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153页。
[37]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三卷:民国会道门与黑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38]同上注,第57~77页。
[39]参见[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55页。
[40]See Russell Hardin, Trust and Trustworthiness,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2002,pp. 104-105.
[41]参见[美]周瑞锡:《义和团运动的起源》,王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7页。
[42]参见[加]王大为:《兄弟结拜与秘密会党》,刘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21页、第51页。
[43]参见秦宝琦、谭松林:《中国秘密社会:第一卷·总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5~98页。
[44]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三卷:民国会道门与黑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45]同上注,第116~117页。此外,还参见袍哥、青帮、香港洪门的入会仪式,同上书,第17~19页、第39~41页、第135~137页。
[46]王纯五:《洪门·青帮·袍哥—中国旧时民间黑社会习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关于“歃血为盟”仪式,还可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二卷:晚清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119页。
[47]参见[加]王大为:《兄弟结拜与秘密会党》,刘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0页。
[48]王纯五:《洪门·青帮·袍哥—中国旧时民间黑社会习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49]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二卷:晚清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29页。
[50]参见苏智良,陈丽萍:《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133页。
[51]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52]See T. K. Das; Bing-Sheng Teng, Between Trust and Control:DevelopingConfidence in Partner Cooperation in Alliances,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 23,No.3. pp.491-512
[53]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三卷:民国会道门与黑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2页。
[54]同上注,第43~48页。
[55]参见苏智良、陈丽萍:《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
[56]同上注,第132页。
[57]同上注,第132页。
[58]参见[意]米盖来·潘达莱奥内:《意大利黑手党内幕》,曹振寰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4页。
[59][德]卡尔·曼海姆:《文化社会学纲要》,刘继同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60]参见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二卷:晚清秘密社会》,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122页。此外,还请参见苏智良、陈丽萍:《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142页,欧阳恩良、潮龙起:《中国秘密社会第四卷:清代秘密会党》,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112页、第261~270页。
[61]参见[意]米盖来·潘达莱奥内:《意大利黑手党内幕》,曹振寰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8页。
[62]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1节。
[63]参见[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5页、第395页、第525页。
[64][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65]参见[美]艾里克·M.乌斯拉纳:《民主与社会资本》,载马克·E.沃伦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66][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54页。
[67]参见夏明方、康沛竹:《三年自然灾害》,载《中国减灾》2008年第11期。
[68]参见邱格屏:《媒体视角下的黑社会组织六十年》,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
[69]参见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载《工人日报》2010年6月21日。
[70]有学者认为当下中国农村为半熟人社会,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71]参见白南生、李靖:《农民工就业流动性研究》,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7期,第70~76页。
[72]参见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载《工人日报》2010年6月21日。
[73]参见赵树凯:《外出就业农民的问卷调查》,载《小城镇建设》2000年第1期。
[74]参见[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帕斯卡尔式的沉思》,刘晖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00~201页。
[75]参见熊易寒:《城市化的孩子:农民工子女的城乡认知与身份意识》,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2期。
[76]参见《“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载新浪网:http://tech. sina. com. cn/it/2010 -10 -09/09574726168. shtml,2010年10月12日访问。在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富士康是如何以福柯的所谓“现代监狱”的权力技术去管理工人的,而工会形同虚设。
[77]参见白南生、李靖:《城市化与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性问题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4期。
[78]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一些自发,无组织的暴力反抗活动,参见彭天宇:《农民工大量失业情况下的我国群体性事件分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http://www. world-china. org/newsdetail. asp? newsid = 2549 , 2010年12月8日访问。
[79]参见何秉松编:《黑社会犯罪的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页。
[80]暴力犯罪也确实容易发生在那些无书读、无工做、无钱花的农民工子女身上,黑社会势力也容易渗透这些群体。参见刘可英、赵凌:《未成年人犯案大幅上升,农民工子女占大多数》,载《南方日报》2005年3月23日。
[81]An Chen, Secret Societ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Contemporary China, Modern AsianStudies, 39, 1(2005),pp. 77-107.[8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83]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宗智:《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法典习俗和司法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和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谢晖主持的民间法文丛也部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书,如《民间规范的司法运用—基于漏洞补充与民间规范关联性的分析》、《习惯性规范研究》、《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乡土秩序和民间法律》,等等。除此以外,还有谢晖和陈金钊主编的《民间法》年刊。相关论文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依赖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贺欣:《在法律的边缘—部分外地来京工商户经营执照中的“法律合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84]国外有学者将黑社会当成对抗国家的市民社会力量,这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市民社会内部的自治性组织在宪法性框架内有正当性地位,而黑社会没有,而且这种观点还忽视了官匪勾结在政治权力缺乏制约的威权国家普遍存在的可能,因为黑社会组织是游离于正统社会秩序之外、无特定政治立场的。See, An Chen, Secret Society and Organized Crime inContemporary China, Modern Asian Studies, 39,1(2005),pp. 77-107.
[85]当然,有些民间组织相比于国家对于解决某些功能性问题更有效,如经济生产、大学教育等,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无法提供基本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民间组织所产生的功能替代作用。同样道理,只要国家允许,如果民间组织能够比国家更好解决某些问题的话,那么相应的民间组织也会繁荣起来。
稿件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作者:伍德志
原发布时间:2015年1月4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673&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