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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挺 康乐:论社会压力与贪官人格的形成——对现有“涉贪主体人格心理分析”理论的批判与反思

【摘要】: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不良压力,影响甚至改变着其自身保持较为稳定状态的人格中的“可变成分”,并进而产生贪官们特有的心理与行为表现。人格不同于心理,也不同于特定行为的外在表现。人的“需要”膨胀应当是与社会文化有关。显而易见,除去无道德评价意义的本性“冲动”的“贪婪”是一种社会的“催逼”,是社会发展压力下的必然结果。人们不得不做出更多更快的自我调整来应对更多压力的到来,即使这份“调整”是在违背道德与法制。

【关键词】:社会压力;贪官人格;腐败;反腐倡廉

      一、贪官人格是一种变态人格吗?

       就目前理论而言,关于贪官人格心理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腐败分子在作案时,主要有以下心态:一私权心理…二侥幸心理…三攀比心理…四冒险心理…五金钱崇拜心理…六永不满足心理…七集体安全心理…八自我原谅心理…九擦边球心理…十无奈随大流心理…十一心态失微的弥补心理…十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1],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官员腐败在不同阶段存在不同心理,即初期心理、中期心理与末期心理。各阶段存在不同特点,其中“初级心理”可以表现为:“不良需要与欲望”、“羡慕、嫉妒”、“攀比、不平衡”、“失望、虚荣心”、“补偿、贪婪心”[2]。可以看出,学者们几乎都只是在分析贪官人格心理的特征,并进而将这样的心理特征形成的原因仅仅归结为“私人占有意识”、“大众传媒”、“干部政策实施”、“历史遗传因素”、“家庭因素”[3],或者更加具体区分为“私欲膨胀效应”、“整体弊端效应”、“金钱诱惑效应”、“地方保护效应”、“外来冲击效应”[4]。

       贪官人格特征形成的原因,真是可以如此区分为这样的主观因素,或者主客观因素的简单相加吗?笔者认为,对于贪官人格心理形成的原因分析,不能仅仅停留于此。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主客观因素的原因性分析都只是一种状态的简单呈现。换句话说,在研究“贪官”主观方面问题时,我们是否认真地区分了贪官“人格”与涉贪“心理”及其形成机理与相互影响的关系?就目前所看到的研究成果,答案是否定的。

       有学者认为,贪官人格是一种缺陷人格,这种“人格缺陷的实质表现是对社会规范的敌视、藐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而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更是“个人人格、道德低下,”并认为贪官人格特征表现为:“攀比型”、“法不责众型”、“侥幸过关型”、“难以自控型”、“极度虚荣表现型”、“唯舞独尊型”、“拉众集体犯案、从众型”等。[5]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存在概念辨析混乱与将贪官人格分析极端化和简单化处理的问题。首先,该学者对于贪官人格的分类,无论是“攀比虚荣型”、“难以控制”还是“唯吾独尊型”,都是变态心理学(病态心理学)意义上的分析,即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研究异常心理或病态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原因和机制及其发展规律;并对贪官的分析也主要集中于变态心理中的思维障碍、情感障碍、意志障碍、行为障碍与意识障碍等。其实,这是把描绘行为人“缺陷”心理特征的“攀比”、“侥幸”等特点直接用去形容贪官的“人格”,即将贪官“人格”与涉贪“心理”之间划了等号,致使我们无法明确区分两者。同时我们也会发现,该学者在没有任何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就将贪官视为一种病态性、缺失性、障碍性、甚至是变态性人格,这样的理论分析也是缺乏事实基础的,可以说是将问题极端化与简单化的处理。

       其次,我们为什么要区分贪官人格与涉贪心理呢?其对贪腐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理解到底有何意义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得要明确何为人格。人格,它既不是道德问题,也不单单是归于心理学的范畴。因为人格应当“定义为稳定的行为方式和发生在个体身上的人际过程。”“人格是稳定的。只要人格是存在的,而且行为所反映的不仅是我们所看到的特定情境的话,我们就会预料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中有某种稳定性。”[6]对这种稳定性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掌握不同类型涉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背后中的“不变因素”,并据此有助于把握与解决诸如行为侦测等相关学理与司法实践问题。通过贪官“人格”(即这个个体发展中的“稳定性”)形成机理的研究,也可以使得我们更好地探究反制贪腐的有力措施。而这些是无法仅仅通过“变态心理”研究来取得的。因为心理,尤其是变态心理具有“不稳定性”的特征;同时对之判断的标准也具有不可定性。

       第三,我们对于个人人格的评价,只有放到特定的个人人格发展、与特定社会文化中来进行。“心理学者近来逐渐认识到,文化在理解人格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贪官人格“稳定性”形成的原因也应当放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范畴中来理解。

       综上所述,贪官人格是一种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中涉贪官僚阶层的思维习惯、情感和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倾向,而不能简单甚至是错误地将贪官人格视为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变态或是病理性心理。

      二、现实社会压力与贪官人格形成

       学者李光明与寇学军“经过三年的调研活动,反复地进行科学论证,从大量的被揭示出来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的分析研究中,发现了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就是众多涉案官员在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大多数比较稳定。”[7]可以说,现阶段贪官人格心理特征(表现)的稳定性必然反映着其形成原因的共同性。而这种共同性的原因也必然不是某些主、客观因素的简单交加,即贪官人格形成的原因应当是这些主客观背后的“东西”。贪官人格所表现出来的特定心理的形成应当是分为不同阶段的,即初期心理、中期心理与末期心理。[8]而初级心理的形成与贪官人格的形成原因具有最紧密的联系。学者李浩根认为,这种初级心理主要是“需要”,这里的需要不仅是一种“一般生活需要”,更是一种维护与巩固前者的“精神需求”与“政治需求”。[9]我们不难发现,贪官人格的形成原因可以归结为“需要”。那么,这份“需要”是什么?它又如何蜕变为贪官特定的“需要”呢?

       “需要”是人类肉体成长的范畴。“如果你打算争论说自己需要得更多,那么最正当的理由就是你正在成长”[10]。可以说,“需要”本身并无需道德评价。“在我们活着的、相互接触着的、不断再生产着的、吃喝着的、思考着的、呼吸着的、灭亡着的躯体中,他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冲动”[11]。这“冲动”无非是一种人性的展现,是一份生存的本能。需要的冲动促使着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也反之催逼这份“需要”的胃口逐渐的扩大。“它是我们内心深处一种令人心满意足但却潜在着致命危险的热情,在我们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之间小心翼翼地保持着微妙的平衡。”[12]当我们的需要不得不令我们打破这份“平衡”之时,这份“需要”就是道德与法律视野中的“贪婪”。问题就在于,是什么使得我们打破这份“平衡”?“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人以及他们的行为无不是生物与社会文化同步作用的结果。”[13]因此,人“需要”的膨胀亦应当是与社会运动发展有关。显而易见,除去无道德评价意义的本性“冲动”的“贪婪”是一种社会的“运动作用力”的结果,即社会“催逼”作用下的特定主体必然的客观实在。

       基于压力管理心理学,这里的社会“催逼”是一种社会作用力,即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个人所面临的压力。当然这里的“压力”,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拥有“消极”意义的精神压力,即环境中的刺激所引起的人体的一种非特异性反应,即应激。压力是身体同心理之间、生活方式同“健康”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压力是个个体生理和心理上的唤醒,这种唤醒是由施加于它们的需求所导致的。”“这个概念是中性的。心率加快、血压上升、肌肉紧张等唤醒,从本质上来说无所谓好与坏。在通常情况下,唤醒仅是一种生活事实。”[14]因此,评价压力的积极性与消极性,也同样“只有在社会情境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及有效的管理”;“个人不良压力并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它源自于个人为适应他周围不断变化的环境而做出的努力,包括与他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环境以及国内外更大的社会环境。”[15]。

       总之,在压力(尤其是不良社会压力)作用下,个人人格表现也将会发生变化。而人格可以说是一个人在思维习惯、情感和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倾向,即是我们一贯表现出来的“风格”。其形成是“先天”与“后天”的有机组合。“有理由认为完整人格是相对稳定的,然而,人格某些特定的部分具有适应性与可变性。”[16]这种“适用性”与“可变性”是特定的社会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果;并使这一结果经过发展变化,最终归入人格“稳定性”之中,致使特定“人格”表现趋于明显。其中,特定社会环境因素通过自身的“作用力”使这一过程得以完成。因此,我们可以说,特定人群的人格形成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作用力”,即社会压力。

      三、“贪官人格形成-一压力催逼”模型构建及其实然分析

       当前中国社会腐败势头愈演愈烈。2010年11月26日由专责观察全球各国清廉情况的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全球清廉印象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显示,中国CPI指数为3.5,名列世界第78名(共180个国家参评)。相关资料显示,我国1980-1985年为5.13,1988-1992年为4.73,1993-1996年为2.43,1996-2010年为3.05。回顾三十年数据,我国在1980-1985年排名为第27名,1993年排名下降为第50名,但目前的第78名[17]。不能不说明我国正处于“腐败迅速蔓延甚至是严重恶化阶段”。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转型阶段,往往是腐败高发的阶段”,“中国现阶段之所以出现多发的腐败现象,不仅因为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处于传统的农业为主向以现代化工业为主过渡,而且因为中国的经济制度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渡”。在这样一个经济发展快、经济体制转型时间短、难度大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给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18]不难发现,学者罗忠敏虽然说明了社会的变革与高速发展容易造成腐败,但是其尚未说明为什么“社会变革”会必然产生腐败。难道仅仅是社会管理机器存在漏洞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社会变革的加快并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宏观社会发展趋势,相反,其正延伸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高速发展变革过程中,必然包含着诸如“人口的加速流动”、“知识与技术的创新”以及“情境流动节奏高频化”等特点。[19]详言之,社会资源进一步地相对短缺与分配速率提早加快,不得不促使人们基于生存本能尽量满足自身的“需要”;同时,“情境流动节奏高频化”却导致人际情感更趋陌生与个人和社会稳定的依恋关系凸显缺失;由此,进一步加速了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与社会道德标准的相对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发展,传统道德价值观发生松动,“人们不再注意文明化进程另一面的、具有破坏性的潜能”[20],社会原有控制力进一步弱化,违法犯罪现象骤然上升。通过这一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我们就不难理解学者罗忠敏所得出的结论:“综观世界历史,当一个国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转型阶段,往往是腐败高发的阶段,如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在他们国家经济起飞时期,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并不亚于当前的中国。”可以说,面对社会高速发展,人们不得不做出更多更快的自我调整来应对更多压力的到来,即使这份“调整”是在违背道德与法制。对此,贪腐就是最好的说明。

       相比之下,就目前中国社会变革,国家公职人员的违背道德与法制的压力调整“尺度”会更大些,因为我国仍未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执行体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

       第一、某些公职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存在严重扭曲的“激励机制”。例如,前几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与分配不均等问题,公务员个人公开工资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需要,于是把国家赋予它的管理职能与小团体利益挂钩,利用特权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把强行收取的钱隐藏纳入“小金库”。这种情况的出现恰好说明涉贪机关与个人的社会压力如何通过相关制度缺陷得以“缓解”现象的真实性。

       第二、以“一把手”为首的集体性腐败日趋严重。“腐败官员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这种集体性腐败得以产生与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把手’腐败造成的,而集体性腐败又强化了‘一把手’的腐败,这里有一个互为因果的关系。”[22]有的学者认为,“一把手”的产生主要因归结为制度监督不力[23];而集体性腐败则是“腐败官员出于保全自己、分散责任,纪不究众、法不责众的目的,拉人下水,形成‘我腐败、你也腐败、大家都腐败’的(利己)局面。”[24]。笔者认为,原因并非如此简单。我们可以通过“贪官人格形成—压力催逼”模型来分析,基于“一把手”们在目前政治经济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其所面临的管理压力几乎是异常的,这种“不良”压力极易会产生特定的心态与情绪,其中主要是“敌意”心态,即“对他人动机和价值观不屑一顾,常容易产生愤怒,并倾向把愤怒发泄在他人身上。”[25]关于这一点,就像学者李光明对涉贪主体腐败心理中的“第一大特点”(即“唯我独尊”)[26]描述的一样。“有敌意的人带有一种愤怒倾向,面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情境,他们倾向于看到他们动机与意图的阴暗面。他们会被一些事迅速惹怒,”[27]因此,有敌意的人会常常感到不安与缺乏安全感,这种压力又会反之迫使其急切需要最低层次的“人际信赖”。“人类一系列的需要,最终生成对他人和互动对象的信任。”[28]因此,“一把手”往往为了“信赖”而基于彼此需要进行价值交换,而这种交换的后果,往往易产生由特定“信赖”为利益担保的集团组织,即“集体腐败”的“集体”。同时,“如果人们越多地认为社团的结构和文化促进了自己交易需要的满足,越有可能对这些文化和结构产生承诺。”也就是说,集团成员基于彼此“需要”的涉贪交易而形成的相互“信赖”又能保证自身更大利益的实现。反之,这份更大利益的驱动力又会使集团成员彼此间更加“信赖”。这就解释了随着涉贪活动的深入,腐败集体其他成员对组织参与更加自愿与积极的原因。最后,如何看待“胁从腐败”的问题。所谓“胁从腐败”是指行为人内心主观上没有向行贿人索贿与受贿的意愿,但迫于上级压力而被动贿赂的现象,甚至有些胁从者在案发之时也没敢“花费”贿赂。暂不谈论其是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涉贪人员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单就事实本身而言,为什么胁从者未敢拒绝?其实,我们依然可以通过“贪官人格形成—压力催逼”模型加以分析,一方面,若胁从者当面回绝上级人员的意思,则会瓦解“腐败集体”的较低层次的利益信任,由此他会成为集体内部的“异体”,甚至是“敌人”,这将会是来自组织内部的压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也降低了对“群体的承诺,减少了个体对人际互动进程的投资意愿,这进而延伸到互动所嵌套其中的社会结构,”而当“满足群体归属需要失败时,将导致个体离开让他们感觉不适的结构,从这些结构所嵌套的体制领域之中退出或疏离。”[29]因此,胁迫者若真要脱离组织,那么他会更加赤裸地面临来自“腐败集团”处于自保而施加的打压与适应另一新社会环境的压力,而这些压力则会“迫使”他们放任接受自己被“腐败”的事实。

       第三、在目前我国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演变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新”特点,即涉贪发案人员出现“两极化”倾向,即“59岁现象”、“39岁现象”与“26岁现象”。学者李浩根认为“59岁现象”的产生,主要是源于“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原因,“39岁现象”与“26岁现象”主要是基于嫉妒、侥幸与攀比心理。[30]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也是明显地将存在的问题予以简单化看待。难道说“59岁现象”的人就没有嫉妒、侥幸与攀比的心理?“39岁现象”与“26岁现象”的人就没有“权力时效心理”吗?当然不是。应当说这只是案情的主观方面。问题的实质在于人们内心的“需要”在特定社会不良压力下所做的“应激”选择。具体缘由已由上文论述阐明,对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不良压力,影响甚至改变着其自身保持较为稳定状态的人格中的“可变成分”,并进而产生贪官特有的心理与行为表现。人格可以通过特定心理来表现;而心理活动则是特定外界运动对特定人格主体内在影响的表现。但是,人格不同于心理,也不同于特定行为的外在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将两者划等号。否则,不仅会在理论上产生逻辑错误与概念混淆,而且也会在实践指导意义上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如果我们将贪官的人格完全视为某些特定心理,诸如侥幸心理、攀比心理、冒险心理、金钱崇拜心理、永不满足心理等,并由此得出结论:贪官人格是一种缺失人格,即病态人格;那么就会使得社会大众“先验”地、提前地进行价值判断,即贪官是特殊的病人,得病就得治疗。若真是这样,那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种具有“本能需要与人性冲动”特点的疾病能治愈吗?如果不能治愈,该这么办?难道要消除吗?同样,为了不让带“病”人员进入官僚队伍,有些人认为可以在公务员考试中加入“特定心理测试”的内容。先不论这种方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单就这种“测试”行为本身就有可能给社会大众传递一种信号,即“要当官的都是有可能会腐败的”这样一种前提性假设。而这种的做法实际上与正常社会要求公职人员具有“公仆”意识的道德倡导是相互背离的。

       其次,将贪官的各式各样心理与外在行为表现视为特定社会不良压力对行为主体特定人格施加作用的结果,即“贪官人格形成—压力催逼”模型,会告诉我们:特定人格的“行为的确能够改变。它不是永远锁在我们的思维、情感和行为之中。”[31]贪官的“贪婪”虽然违背了法律与道德,但它毕竟源于人性的本能冲动,是客观存在的,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而不是一种疾病。因此,我们只需并且也只能将注意力放在其迫使人们的“需要冲动”突破法律与道德伦理界限的、存在于特定社会情境中的、客观存在的社会不良压力上面。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通过科学且实在的方法,尽量地减少甚至是消除特定的“社会压力”,以致最终能有效地束缚贪官们的贪婪。而不是将视角落在“疾病”上,因为某些特定的“疾病”是不可逆的且也是治不好的。反之,基于病态心理学所得出的反腐治吏“良方”则是一种天方夜谭。

【注释】

[1]《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徐连纯、徐洪波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2]《官员腐败心理学》,李浩根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3]参见:《官员腐败心理学》,李浩根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0第127页。

[4]《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徐连纯、徐洪波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至第201页。

[5]参见:《公务员职务犯罪研究》,金波、梅传强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权利监督与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李光明、寇学军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至第289页。

[6]《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7]《权利监督与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李光明、寇学军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8]《官员腐败心理学》,李浩根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9]《官员腐败心理学》,李浩根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10]《贪婪---本能、成长与历史》,[英]亚历山大·罗布逊著,胡静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5页。

[11]《贪婪---本能、成长与历史》,[英]亚历山大·罗布逊著,胡静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7页。

[12]《贪婪---本能、成长与历史》,[英]亚历山大·罗布逊著,胡静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15页。

[13]《贪婪---本能、成长与历史》,[英]亚历山大·罗布逊著,胡静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13页。

[14]《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15]《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至第12页

[16]《人格心理学》(第六版),[美]Jerry M. Burger著,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17]《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徐连纯、徐洪波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18]《腐败成因与防治对策一北京市典型案例分析》,罗忠敏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至第27页。

[19]参见《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情境的流动,主要体现为“每样东西停留在你你身边的时间越来越短。假如你和大多数人一样,更新商品的速度远远快于你的父母,接下来你会发现,你建立或是结束与事务的感情联系的频率高于25年前或是50年前的人。如果每次你都这么做,那么你就得调整自己去适应这种状态。”

[20]《现代性与大屠杀》,[英]齐格曼·鲍曼著,杨瑜东等译,译林出版社,第38页。

[21]参见:《腐败成因与防治对策一北京市典型案例分析》,罗忠敏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至第40页。

[22]《权利监督与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李光明、寇学军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23]《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徐连纯、徐洪波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4]《官员腐败心理学》,李浩根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25]《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26]《权利监督与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李光明、寇学军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7]《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至第153页。

[28]《贪婪一本能、成长与历史》,[英]亚历山大·罗布逊著,胡静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108页。

[29]《人类情感一社会学的理论》,[美]乔纳森H·特纳著,孙俊才等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30]《官员腐败心理学》,李浩根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至第71页。

[31]《压力管理心理学》(第四版),[美]沃特·谢佛尔著,方双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稿件来源:《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刘跃挺 康乐

原发布时间:2015年3月年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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