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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

【摘要】:建国后,我国曾为构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进行了四次有益的尝试,但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今后法学界应当秉持民族语言与时代精神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有机结合以及合理借鉴中外优秀法律遗产与立足现实的理论创新有机结合的“三结合”原则,理性探讨、凝聚共识,着力研究中国问题,从我做起,从当下做起,从而建构中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

【关键词】:学科;法学;话语体系;构建

     一、一个极为重要的紧迫问题

      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生命,它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不仅直接反映该学科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向,而且关系到该学科走向世界的途径。众所周知,知识生态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一个是独立的学术话语体系,一个是知识存量,而后者必须通过前者表现出来。因此,学术话语体系对一个学科来讲是极为重要的,正如一个国家落后就要挨打一样,一个没有独立学术话语体系的学科,势必在学术上失去说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而最后导致失去生存的空间。这实际上是一条学术法则,法学当然不能例外。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的确一片繁荣,但也存在过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话语体系,以致于学者们在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时只好援用西方的法学话语体系,特别是在一些国家会议和论文中绝大多数使用的是西方的法学学术话语。很显然,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一个极为紧迫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学的未来。具体说,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有下列作用:1.对法学发展的引领;2.对法律现象的解释;3.提供法学价值判断的标准;4.促进法学学术规划的制定。鉴于此,笔者力图对构建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谈点看法,抛砖引玉,期待法学界对这个问题进行研讨。

     二、我国构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四次尝试

      党和国家对构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重视的,尽管没有直接使用“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这个名称,但从两次重大的政治活动的内容和实质上看,就是指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并进行了四次重大的尝试。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在《十大救国纲领》中明确地提出:坚决主张“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1}355。当然,这时国民党正主持政权,虽然这段话还谈不上建立法学话语体系的问题,但至少也揭示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因为制定新的法律与构建新的学术话语体系有关。解放战争后期,即新中国成立前夕,面对“三大战役”的惨败,国民党提出了“和谈”的要求,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对此作了答复,并提出“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就是“废除伪宪法”,第三条是“废除伪法统”。这两条实际上是针对蒋介石在1949年“元旦文告”中讲到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和“法统不致中断”而讲的。这里双方讲的法统按当时中共主办的《解放日报》的解释:“法统就是法律体系,或者叫‘宪法与法律系统’。……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重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2}很显然,废除伪法统,就是要促使国民党法学话语体系的消亡,而重新建立新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从此,拉开了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序幕,启动了第一次尝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正式颁布,全文共六个部分。在该文的第二部分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解放区适用的法律。”在第五部分中强调:“在无产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做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做依据。”

      首先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是华北人民政府辖区。华北人民政府是新中国成立前成立的地方政府,它执行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最彻底,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是党内著名的法学家董必武同志,他于1949年3月颁布训令,在公开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基础上,明确写道:“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并号召人民“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3}46也就是说,从这个时候起,董必武同志就已经在内心深处有构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新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宏大愿望。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废除旧法、构建新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创造了政治前提,奠定了政治基础。以毛泽东、董必武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启动了构建新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伟大工程。尽管他们本身并未意识到其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在为构建新的学术话语体系进行有益的尝试,但他们的著作和言论正在为这一伟大工程作奠基的工作。他们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上树立了一块光辉的里程碑。在这个里程碑上,不仅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光辉字样,而且铭刻着“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法律必须为经济服务”等著名判断。与此同时,他们还留下了不少法学名言警句:“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政是民主政治”、“国体就是指国家的性质”、“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出发的”等等(以上均为毛泽东的部分语录)。“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说到文明,法制也算一项”,“法制就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法是人搞的,没有什么神秘,但法是科学”、“离开政权的法律就变成抽象的法律”、“法律拥有本身的范畴……把政治与法律完全混淆起来的看法是不对的”、“法律必须为经济服务……使政法工作更有力,更有效地保障和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壮丽事业”。(以上为董必武的部分法学语录)上述法学名言、警句和语录,实际上就是探索构建新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第一次尝试。其中,还包括兴办政法院校和出版刊物、图书等一系列工作在内。

      令人遗憾的是,以毛泽东、董必武同志为代表的构建新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种种努力,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与破坏下,特别是在十年动乱的浩劫中最终失败。但先辈们为我们留下了不少法学遗产,尤其是董必武对法学发展的远见至今仍然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二次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旗手是邓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在大会前夕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为构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提供了有利的武器,其中关于“依法治国”、关于“民主与法制”、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关于“权力制约,防止腐败”、关于“加强立法”、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一系列思想,不仅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指明了方向,而且有些观点本身就是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内容。如“法律要有极大权威”、“搞法制靠得住些”、“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等等。

      彭真同志在第二次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且不说他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中流砥柱,也不说他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起的作用不可替代,何况这两方面的工作本身,就属于当代中国法学学术体系的范围。单就他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直接贡献,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明确提出与论证了我国的审判原则。彭真同志说:“我们的审判原则是什么?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再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303第一条原则,既是对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精华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新中国审判经验的科学总结与升华,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是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之一。2.在物权法起草的全过程中,出现过是否依据宪法的争论。这个问题彭真同志早就说过:“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4}423这一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不仅直接说明了宪法与民法的紧密关系,而且也深刻地批判了西方法学中关于民法属于私法,宪法是公法,两者互不相容的霸权话语,从而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关于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基础理论。3.关于党法关系,彭真同志有句名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4}531这段通俗的语言,直接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与法律的辩证关系,这无疑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无论是邓小平同志还是彭真同志,他们的有关教导对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都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而他们本身的言论与行动,实际上是探索构建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重大步骤。尽管他们是政治家,但他们对法学的功勋是光照千秋的,何况彭真同志曾主持我国立法工作数十年,他的言论与实践,都是留给我们的优秀遗产,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内容。

      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构建的第三次尝试和实践的旗手是江泽民同志和彭真同志。江泽民同志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在继承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民主与法制的实践出发,创造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不断丰富与完善,使之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具体内容如下:1.明确对“依法治国”作了分析,揭示了其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511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进行改革与建设,只有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事,我们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如果各行其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的就不执行,或者打折扣,甚至加以曲解,那就会贻误和损害党的国家的工作,就会干扰正常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秩序,就可能出乱子。”{5}644江泽民把依法治国直接同保障人权联系起来,他说:“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实践经验证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事也无法充分做好事。”{5}513江泽民同志在完善依法治国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提出和论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5}553

      与此同时,已处晚年的彭真同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断地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进行探索与实践,主要表现在:第一,深入论证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为后来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他在回顾历史时说:“在战争时期,虽然党在根据地领导建立政权,可是没有全国性政权,因此那时应该,也只能是党说了算。在整个革命队伍里(包括军队),党的政策也就是‘法’。……建国以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讲形式,那就是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通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正确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讲法,要有宪法,还有很多法,那都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度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4}491-493第二,对于法治,彭真同志作了形象的说明,他说,管理国家是靠人治,还是靠法治,这是建国几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没有法制,“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各行其是,那怎么行?岂不天下大乱?这是1989年6月彭真同志的重要讲话,反映了他对依法治国的愿望和期待。第三,在彭真同志晚年,为提前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他有病期间,还经常询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度,不时作出重要批示。

      这段期间,我国法学界对党中央提出和实施依法治国,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如及时建议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被中央采纳,及时写进了党的决议与国家宪法。同时,法学界为宣传依法治国尽了更大努力,如举办大型讲座,撰写法治文章和出版专著,出现法学的繁荣,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不断努力!

      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第四次重大尝试和实践的旗手是胡锦涛同志和以他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特别是中央政法委员会。主要内容有:第一,胡锦涛亲自批示并书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树立了指导思想和指明了前进方向,并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含义深刻的基本概念,如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等。同时,中央四部委发文,要求全国高校、党校和国家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中央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这既是全民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教育活动,也是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战略举措。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特别是对中国法制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两个根本问题,也解决了当代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基本走向和基本范畴等首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用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来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问题。第二,胡锦涛同志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特征就是服从大局。他说:“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首要的政治任务。”{6}这段话既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与西方所谓法治的根本区别,也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提供了基本术语,即“服务大局”。其实,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服务于他们的大局的,这是一条法则,也证明了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科学性、真实性。胡锦涛同志这些话与党中央领导的法治实践,正是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形成的主轴。第三,胡锦涛同志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他不仅反复强调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三者统一”),而且引伸出“三个至上”,进一步为我国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提供了最有力的思想武器。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实践,胡锦涛同志先后数次亲临中国法学会全国代表大会接见全体代表并留影,有时还作重要讲话,其中有一次提到要打破西方在法学上的话语霸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他还多次会见全国法官、检察官代表并作重要讲话,极大地鼓舞了法学界、法律界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而继续努力!

      上述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构建的四次尝试与实践,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特别是后三次尝试与实践步步深化,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而后三次与第一次有些不同,第一次的尝试尽管无产阶级革命家作出了巨大努力和突出贡献,但毕竟在十年动乱中中断了,法学学科也已几乎被人们遗忘,何况在治国方略上有重大差别。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毛泽东、董必武同志的重大贡献。

      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整个中国学术话语体系中的主要部分,但由于法学本身的特色,特别是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因此,它既与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相适应,又有其独有的特点。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组织编写的蓝皮书《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前沿》(2010 -2011)提到,中国学术话语体系,历经了三次型构,现在正在进行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第四次型构。作为当代中国学术话语体系一个部分,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四次探索、尝试与实践,尽管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法学是十年动乱的重灾区,公、检、法被砸烂,法科高等院校停止招生、大批学者被赶出政法机关与高校法学讲坛,因此,法学实际上已经中断,所以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要多加一个时期。而且由于法学的阶级性与实践性很强,它与国家的治国理政方式直接有关,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人的改变直接有关,特别是同执政方式直接有关,因此我们在划分阶段时不能不考虑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人的治国理政的态度,于是便分为四个阶段,尽管其中第二、三、四三个阶段是相互联系、步步深化的。至于同第一阶段也只是治国理政方式上的差别,而在其他方面还是有继承性的。

      由此可见,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不单是法学本身的迫切要求,也是当今时代的需要,是建设世界大国的需要。

      三、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个基本原则的确立,都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建基于对该事物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与把握之上的。因此,在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揭示法学发展规律的同时,我们认为在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民族语言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大凡学术话语体系,几乎都是建基于民族语言的基础上,或者说没有民族语言的学术话语体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历史早已证明,只有在民族语言基础上构建的学术话语体系才能屹立于世界之林。其实,语言与民族是分不开的,斯大林曾经把语言作为构成一个民族的四大特征之一。洪堡特说得更直接,“语言仿佛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同一程度超过人们的任何想像”。{7}52然而,在法学界有个别同志在自己的论著中,不太乐意使用民族语言,写的都是很长的句子,并按西方的语法与修辞,使人不太容易看懂,并认为越叫别人看不懂的论文说明它越深刻,甚至认为“就是叫别人看不懂”,这显然是不当的,写文章是给人看的,如果硬是叫人看不懂,岂不是违背写论文的初衷吗?问题还不在这里,其实这是个话语体系的归属问题。请问,中国人不再研究中国问题,不写中国文章,其意图何在?因此,在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时,首先要使用民族语言,实质上就是讲中国话的问题。

      当然,中国话有古代的,有近代的,也有当代的。因此,在使用民族语言时必须将其与时代精神结合起来。当今时代是全球化、多元化、信息化的时代,当代的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使用古代语言,更不能套用古代精神,而是用民族的语言说顺应时代潮流、说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话。就是说,在构建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时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把民族语言与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合。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著名论断,并率领中国人民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实践了这一名言。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了四次大飞跃,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取得重大成就。今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将继续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那就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这两方面的任务都很艰巨,特别是第二方面难度更大,它将是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重要元素。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起来是很多的,在宏观方面有“三者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个至上”、“服务大局”等等,微观方面就更多。现仅就微观方面的两个问题加以说明。一是“调解”问题,这既是对中国古代“和为贵”在法学领域的科学阐释,更是对优秀法律遗产的借鉴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关于“法的继承”的创造性运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生动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正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具体运用,并在审判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二是“劳动改造罪犯问题”,这是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胸怀的展示,也是对“本性难移”这一唯心史观的有力批判,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博得世界人民的赞许。很显然,中国法治经验确实值得进一步马克思主义化而成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组成元素。总之,只要认真地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发展下去,构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就有希望。

      3.合理借鉴中外优秀法律遗产与立足现实的理论创新有机结合。中国的法律文化遗产是比较丰富的,如法家的“法、术、势相结合”思想,“法无等级”思想,民本主义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儒家的“和为贵”思想,道家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思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和章太炎的民主思想等等,都是我国古代和近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正如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的那样: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是一份宝贵的遗产,我们应该加以继承。当然,在继承中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合理借鉴其有价值的部分。至于西方的法学思想,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古典自然法学派到后现代法学思潮,尽管其中因阶级和认识的局限有不少不适用于中国的理论,但也有不少理论值得我们参考,如他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特别是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如“听证制度”、“侵权法制度”、“公开审判度”、“回避制度”等等,都值得我们合理借鉴。即使对于遭到不少“正统”法学家反对的后现代法学思潮中的各种派别,尽管他们在总体上是对法律主体,法律权利采取极端的否定态度,从而遭到多数法学家的反对,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可取之处,如他们认为“政治与法律分开是一种神话”的观点以及他们对审判实践尤为关注,强调判决不能死扣法条,要重视对情节、手段、方法的了解等等,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就是说,我们在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时,要合理借鉴中外法学思想有价值的东西,而不能“闭门造车”。事实上,法律思想、法学话语是有一定继承性的,我们既不能肯定一切,也不能否定一切,而是实事求是对待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生活出发,大胆创新。理论创新本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因为历史是前进的,在构建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时,必须创新,才能紧扣时代的脉搏,才能使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富有生气与活力。

     四、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几点建议

      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的工程,需要法学界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完成,甚至不是一代人可以达到的。为此,特提出几项建议,供有关领导部门和法学界同行参考,并敬请参与讨论。

      (一)共同探讨,形成共识

      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极为复杂,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依靠法学界、法律界的共同智慧才能型构,因此,期望同行们就此问题共同探讨,并在深入研讨中就主要问题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研究,进一步提高对构建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认识并形成舆论,提升法学界解决法制实践中的种种疑难问题的能力。有人说,西方法学不是有现成的学术话语体系,拿过来不就行了吗?我们说,这实质上是不可能的,过去发展中国家不是曾经这样做过吗?结果都以失败而告终。铁的事实是,学术话语体系、尤其是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不能输出的,因为各国国情不同,何况学术话语体系同民族语言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希望构建当代中国法法学话语体系成为法学界的共同任务。其实,这也是个民族自尊心的问题,堂堂中国大国怎能沿用西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也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话语体系。

      (二)研究中国问题,写中国文章

      学术话语体系是建基于现实生活的语言为基础,它的生成与繁盛、发展与衰败,都是人们的实际生活及其语言现象的结果。尽管学术话语体系在其自身的发展中赢得了某种独立的外观,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从属于现实生活的语言。因此,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过程中,每一个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每一个从事法制实践的中国公民,都应以中国语言研究中国问题,写中国文章,这不单纯是文风问题,而是事关当代中国法学的兴衰。应该说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中国问题,写中国文章的人越来越多,这无疑是个好现象,但仍然有个别人在西方法学话语体系中徘徊,一写文章就是洋洋数万言,一动手就是西方什么家怎么说,甚至在文章前还特地录西方的几句名言警句,言必称西方的毛病还在。当然,西方法学中好的东西,我们应该借鉴,但绝不是什么场合都要来几句西方格言。我们是中国人,理应研究中国问题,写中国文章,这是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必由之路。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学报刊杂志,应尽量多登研究中国的论文,少登那些下决心叫人看不懂的论文。

      (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一项持之以恒的长期工作,它需要法学界人士为之共同奋斗,因此,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在写文章、作报告和学术讲演中,应该从实际出发一律用中国语言,研究中国的现实生活,有的放矢,立足解决问题或有助解决问题。现在报刊记者正在走基层,发表了不少有血有肉的文章,我们法学界应该有这种精神,用现实生活的语言,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当然,这项工作一定是艰巨的,甚至不是一代人的事。但每一个中国法学工作者,应有这个抱负,我们再也不能使用不结合中国实际的那套西方法学话语体系了!中国人有决心,也有能力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

 

 

稿件来源:《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   作者:李龙

原发布时间:2015年2月5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9380&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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