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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浅论基层法院赡养执行案件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关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赡养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基层法院;赡养执行案件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但近年来,老人被遗弃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和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赡养案件虽然占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比重很少,但此类案件“易审难执”,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养老改革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法院赡养执行案件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即是一个亟待突破的瓶颈。本文将结合赡养执行类案的属性和江都法院的实务总结展开分析,进而构建妥善执结的制度框架,以期从司法层面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制度化养老注入法治正能量。

     一、 赡养案件的法律涵义 

     (一)赡养案件的释义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的责任,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料等。赡养老人不仅是人生来就具有的天性,更是依据法、理、情都不能推卸的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和谐美满对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均有重要意义,而赡养案件是家庭矛盾尖锐到无法自身净化进而求助于道德的最底线-法律所产生的纠纷,因而成为司法界亟待关注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系和谐家庭关系所作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渐成立体化规制格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赡养执行案件的基本属性 

      赡养费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子女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年人的生活便无法保障。经过“对簿公堂”后,在亲情与生存的夹缝中,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然衍生出共同特征。

      1.高度民生性。赡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年老多病的弱势群体,有的甚至失去劳动能力,卧床不起,生活状况急剧恶化,情势紧迫,赡养费往往是他们生活的保障。整体来看,申请人绝大多数年岁已高,行动不便,靠子女供给,居住条件差,生活照料困难,自理能力差,精神生活比较贫乏,诉讼能力较弱,基本权益急需保护。 

      2.道德舆论性。赡养问题既涉及到法律层面,又牵涉着社会道德准则。不孝顺父母在中国社会往往被他人所不耻和指责,甚至无立足之地,不履行赡养义务则是不孝顺父母的最典型表现,再加之诉至法院,更会在当地形成舆论风波,社会各界往往都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他们对当事人的关注、劝说、施压都会给其形成强大的思想负担,社会舆论的杠杆作用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大增加。 

      3.矛盾尖锐性。赡养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判决收场,“贱讼”的传统意识会加速双方的对立,致使冲突都集中爆发于执行阶段。赡养执行案件均是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多次博弈,业经多个纠纷化解渠道平息无果,最终经过司法硬性裁判的结果,矛盾重叠,难以调和到个人、团体都无法解决甚至加剧。 

      4.给付持续性。赡养费的给付具有定期性和多次性,往往是每季、半年或一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死亡是附终期和不确定的。赡养案件具有申请执行的时间久远性和反复性,处理非一朝一夕之事,亦非转化一次性。履行赡养义务人常因家庭琐事出现执行反复,老人权利常不能及时实现,每年申请执行的赡养案件大多是历年的老申请人。 

      5.执行审慎性。法院在处理赡养案件时原则上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法律的力量毕竟是有限和无奈的。频繁运用强制执行手段的负面效应反而加深双方的积怨,导致关系恶化,对抗司法。司法强制力的短期介入替代不了日常情感的关怀,人性化的执法尤为重要,需充分借助亲情的力量,唤起子女良心的觉醒,使之亲情和人性复归,自觉自愿的履行。 

      6.标的丰富性。赡养案件的标的,更多的是金钱给付,除此之外,也包括一定的口粮居住、就医护理、丧葬事宜等,以及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法院执行的往往只能是物质方面,隐性的包涵老人的孤独排解、子女的探问看护问题。加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赡养人生病,物价上涨等客观因素出现,赡养数额具有可变更性。 

     二、江都地区赡养案件的执行情况 

      (一)江都地区赡养执行案件概况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孝敬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却正受到亵渎。根据对江都法院的执行案件的调查,统计2013年至今执行案件4195件,赡养纠纷案件70件,占平均民事案件0.016%。2012年22件,2013年30件,2014年一季度18件,赡养执行案件呈现上升态势,整体呈现以下特点: 

      1.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较小。受理的70件赡养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在3000元以下的有42件,占60%。全部赡养执行案件中标的最小的是300元,标的最大的是9900元(含医疗费用),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赡养案件执行标的一般较小。 

      2.案件分布的地域性明显。70件赡养执行案件中,58件均发生在农村,占比83%。从当事人居住的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多集中在地势偏远的二姜、高汉、嘶马等地区,当地多属经济落后、民风彪悍的地区。 

      3.被执行人多属低收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赡养执行案件中,40%的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微薄,维持自身的生活尚有困难,无力承担赡养义务。70%的被执行人是文盲或半文盲,其余的被执行人也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赡养观念陈旧固执。 

      4.标的内容相对单一。70件赡养执行案件中,请求物质、金钱扶助的较多,共计68件,占比97%,而要求在生活上照料、日常探视护理以及精神上慰藉的比较少。 

     (二)江都地区赡养案件的原因探析 

      纵观江都法院受理的赡养执行案件,农村比城市多,经济落后地区比富裕地区多,且农村常发生在关系复杂的多子女家庭中。农村老年人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供养类型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除了经济供养外,社会、心理、娱乐方面供养更为薄弱。一旦养老锁链中的物质环节脱节,家庭养老模式立刻崩溃,赡养案件自然产生。 

      1.赡养人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把父母当成是包袱和家庭的负担,亲情伦理观念丧失,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有的因长期的矛盾积压,认为已公布脱离父母子女关系,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有的被执行人为出嫁女,受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影响,认为女儿赡养义务豁免;有的则是子女愿意给付赡养费,但媳妇和女婿阻扰配偶;有的嫌老人无用不愿赡养,甚至将老人遗弃不管。 

      2.当事双方经济状况恶化。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仍然沉浸在“积谷防饥,养子防老”的旧观念中,部分老人无退休保障,丧失劳动能力,衣食住行完全依赖子女,如子女不孝,则出现纠纷。而子女有的是由于经济收入较低或者缺少经济收入,如下岗、无业等;有的是由于经济压力较大,如患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赡养父母有心无力;有的赡养人亦是老人,自身无收入来源,执行状况堪忧。 

      3.被赡养人自身问题。此类案件多为子女幼年时父母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待父母年老体衰、生活困难时,已成年子女拒绝赡养。有些老人家长作风意识严重或品行不佳,引起子女的反感。部分申请人固执己见,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短期内不能按照预期得到理想中的赡养目的,往往出现循环执行的局面。 

      4.当事人双方沟通隔阂严重。有些父母与子女间因生长时代、生活习惯、教育方式、脾气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家庭感情基础较差,关系不和睦。有些子女成家后因配偶与父母感情不和,翁婿之间、婆媳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关系紧张。有的老人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甚至长期分灶另食,存在难于愈合的代沟。 

      5.分家析产不均。有的家庭因分家时,在财产分割时有不平均的情况。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分的少,有怨气,以家产分配偏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有的家庭矛盾的起因源于拆迁,在巨大的拆迁安置利益的冲击之下,矛盾不断升级。有的老人在多年前主持分家,并在“分家协议”中明确了子女应负担的赡养义务。但当赡养标准随情势调整时,产生纠纷。 

      6.子女相互推卸赡养义务。越是子女多,且在经济上差异较大的,发生赡养危机的概率就越大。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受父母喜爱程度不同等原因,在赡养父母问题上互相观望、扯皮、推诿,无辜的老人则在其中备受冷落。有的丧偶的当事人再婚后,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摩擦导致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对赡养义务的承担存在观念误区,借口推却义务。 

       三、江都法院赡养案件执行评析 

      (一)江都法院赡养案件执行困境 

       执行赡养案件须以细致的法制教育为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江都法院赡养案件执行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之间积怨深。赡养矛盾大多由来已久,短期难以化解,经法院判决、调解,也难以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隔阂,最终在执行上也是难上加难,大部分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再有周期性的申请执行,导致双方矛盾更加激化。申请人和子女双方不能有效沟通了解对方的生活状况,申请人不了解子女的经济状态,子女亦对赡养费是否为父母所用存在疑虑,加大了案件执行难度。 

      2.申请人自身条件限制。申请人大多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往往不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线索、联系方式等内容,案件执行通常需要依职权启动查控措施,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流动性大,无固定的财产与收入,甚至出现没能及时执行到位被赡养人就在法院滞留缠访的情况。申请人大多委托其他子女申请执行,由于代理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对赡养老人的问题在家庭内部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分歧,反而使冲突升级,双方情绪比较激烈。 

      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有的因自身经济原因无力承担繁重赡养义务,当赡养老人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超过承受能力,要么降低全家的生活水平抑或举债,要么不尽赡养义务或少尽赡养义务。有的长期患病卧床甚致瘫痪的老年人具有特殊的赡养需求,而儿女们又为自身的生存在外奔波,不能亲自长期服侍老人,又无能力雇人照料,导致执行受阻。 

      4.审执分立导致执行难。赡养案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让法官们应对谨慎,但案多人少,审理法官们的时间是有限的,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不同,他们办理的是案件,而不是矛盾本身。有的工作方法简单,快速调解达成协议,没有过多兼顾执行;有的在简单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收场,无暇分身再行实地走访,调和矛盾,案结事却未了。 

     (二)江都法院赡养案件的执行举措 

      赡养案件牵系民生,影响重大,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江都法院着眼把执行工作做实做细,最大限度地保证案结事了人和,让赡养人自觉自愿、真心实意地履行赡养义务,更好地维系亲情,促进家庭和睦。 

      1.端正思想,尽职尽责。干警注重吃透案情,讲究因案制宜,每受理一件赡养案,承办干警通过认真审阅诉讼卷宗和走访当事人的亲邻、村委会,借助被执行人的家庭和周围力量,调查老人的生活状况及子女的家庭状况、思想品行等,分析和查找个案矛盾的源头,找准问题焦点,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研究并制定执行方案,必要时还要求执行员与原审法官联系,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选择典型案件到当地现场办公,就案讲法,以法明理,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扩大办案效果。重视法律知识的宣传,适时开展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引导案件当事人和群众懂得赡养父母是法定责任,消除子女抵触情绪,努力促成敬老尊老的社会风尚,尽力使子女从思想上内化转变。 

      3.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亲情的维系是调解无形的帮手,作为义务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虑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在亲情的感化和督促下,使子女认识错误,尽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推进执行和解工作,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执行措施,耐心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4.建立绿色执行通道。坚持“三优先”和“四上门”原则,即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救助”和“上门送达、上门调查、上门调解、上门回访”,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赡养案件回访工作,要求法官利用下乡办案间隙之机,对已执结的赡养案件老年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即时解决,确保执行结果不反弹。对流动性大的人员,由法院设立专门帐户,居中进行赡养费给付的定期结算。 

      5.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坚持强制执行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利用社会各界的协助资源,积极争取村组、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的配合与支持,变法院单独执行为社会共同助力执行。执行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将赡养信息反馈给相关组织和单位,通过联动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6.集中执行,公开曝光。针对故意常年外出不归逃避赡养的子女,经常开展突击会战活动,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子女,在当地电视台、公告电子大屏上公开曝光,并适时对其所在单位、村组发出司法建议,提示矛盾风险,对被执行人进行通报批评,依靠社会舆论联合谴责。 

     四、赡养执行案件的司法路径探究 

      (一)赡养案件的价值取向 

      赡养纠纷是所有家庭矛盾中最集中的表现,家庭隐患的扩张会让社会难以堪负。法院是国家解决纠纷的最后防线,而只有公正的审判与有力的执行,才能真正防范不赡养的现实可能,对赡养义务形成强大的“倒逼”,以此更好地捍卫老年群体的权益,为法治社会保驾护航。 

      1.公平正义。如何救济弱者,衡平利益,应是法院在执行环节时必须考量的问题,因此,执行杠杆应偏重于对在家庭生活、自身能力处于弱势的老者给予必要的保护,首先畅通其申请执行的渠道,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生存发展状况给予必要的关切和救助。 

      2.效率效益。对于老年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执行只是最终救济手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由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老年人的经济条件的匮乏性,执行人员应当选择高效的程序处理赡养纠纷,严格落实执行优先权和手段经济性,讲究执行理念的长远性和执行目的的终局性,要尽可能地减少或限制不必要的执行程序启动,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用,让老年人的权益得以平稳实现。 

      3.和谐和睦。赡养纠纷案件独特性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固有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因此,在行使执行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家庭秩序的团结安定。实际上,赡养纠纷只是家庭失和的极端表现,如果重拾家庭的和睦,赡养纠纷也能够迎刃而解。执行过程中应多动脑筋,多作调查研究,找出纠纷的症结,主动开展调解,力促家庭和谐。 

     (二)赡养纠纷执行的完善方向 

      尽孝赡养是每个人的天责和更古不变的常理,养老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家庭、社会、政府、法院等都应倾力关心。基层法院赡养执行案件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从实质上为农村老人提供多元化物质保障。 

      1.多措并举优化法制环境。利用法律咨询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尊老、爱老蔚然成风。树立正面典型,全方位、多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形成强大的社会主义风尚,真正实现老无所忧、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2.政府推进养老模式改革。司法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应加强与政府的协调,牵头民生实事,借助必要的行政手段。急需扶助的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济,把家庭养老纳入社会化管理,在广大农村普遍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农村应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成立养老基金会和爱老志愿者协会,探索建立公共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养老全覆盖。 

      3.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加强审判执行对接。赡养案件应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局,在司法操作上提供便捷化通道。推广赡养案件裁判文书附页“法律忠告”制度和督促执行制度,及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拓展赡养案件的处理视野。司法延伸至老人精神生活空间,支持老人的“精神赡养”请求,建立老年人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4.丰富多元化惩处手段。对那些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宣传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要依法综合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刑事打击力度,司法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强化与公安、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惩处,形成高压态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张俊

原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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