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文化是指融注在法官群体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法院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法官群体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法官群体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人民法院文化体系应当从理念文化、组织文化、制度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和法律语言文学与文本文化等方面来建构。
【关键词】:法院;文化;体系;建构
关于法院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有多种不同的解读。[1]但是,法院文化的范畴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法院文化的理论体系框架究竟如何构建?很少有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我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系统呈现出来的一种整体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具体而言,法院文化是指融注在法官群体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法院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法官群体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法官群体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人民法院文化体系应当从理念文化、组织文化、制度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和法律语言文学与文本文化等方面来建构。[2]
一、理念文化
法院理念文化除了包括法治文化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法制、法治、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外,[3]还包括人民法院文化体系中一些特有的基本理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
(一)基本理念
1.审判理念。一是审判为民的理念,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便利,急民之急、解民之困,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审判活动中要充分地尊重人、注重依法保障人权,既要体现出审判的刚性与力度,又要体现出审判的柔性与温度,使审判更具亲和力。三是审判效率的理念,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法官在法律规定审限内要尽量提高效率,尽快解决纠纷,不让公正迟到。四是职业道德理念,法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真正做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2.审判意识。一是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摒弃权大于法的思想,无论遇到什么情形和任何干扰,都要具有以法为是,法为至上的意识,真正做到崇尚法律、忠于法律、维护法律。二是审判中立的意识,中立是司法公正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保持中立,处于一种中性的、超然的状态,做到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居中裁判。三是案结事了的意识,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但司法实践往往发生案虽结、事未了的情形,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因此,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一定要重视调解的作用,力求案结事了,实现定纷止争的诉讼目的,不留后遗症。四是廉洁自律的意识,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法官,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任何情况下都不为物累、不为名惑、不为利迷、不为欲诱,真正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养一身浩然正气。
3.审判原则。一是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从本质上集中体现了法院和法官群体设立与存在的意义。由于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门人,因此,它是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是法官需要倾注全力乃至生命来坚持和捍卫的原则。二是独立审判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各类案件时,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此项原则不仅要求法官对外保持独立,同时要求在法院内部也要保持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和法院行政工作人员的干涉。三是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外,将一切案件的审判过程与结果公诸于众,将审判置于社会和民众的监督之下。此外,审判原则还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合议、回避等原则。
(二)基本关系
在人民法院理念文化中,需要在理论上明确一些有关人民法院的基本关系及其文化内涵。这些关系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加强政法委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关系,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法官与检察官、警官、律师及当事人的关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关系,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及审判权威的关系,司法审判与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系,法、理、情的关系,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刑事案件依法审判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古代审判制度与当代审判制度的关系,西方审判制度与中国审判制度的关系,法院文化体系中理念文化、组织文化、制度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语言文学文本文化之间的关系等。
(三)基本理论
在人民法院理念文化中,需要搞清楚一些基本理论及其文化内涵,例如,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定位,法院机构及法官的渊源流变,当代审判制度的渊源流变,审判权的性质、作用与行使,审判权的内容及其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法院公信力与审判权威的树立,司法体制改革与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设,人民法庭体制建设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法官考评制度与评价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审判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与发展的科学路径,优化审判职权的配置与办案效率的提高,法官等级、人事管理、审判运作方式的去行政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与法院的形象塑造,法官与检察官、警官等职业群体的共性与差异性,提升法官素质的措施和途径,法院依赖于地方行政及司法地方化等问题的解决途径,法院理念、组织、制度、设施的现代化,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作用,法院文化的特征与文化养成机制,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追求的目标和效果,人民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困境,营造和构建人民法院文化的措施与路径等等。
二、组织文化
人民法院组织文化是指法院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文化内涵。
(一)法院组织的设置
按照我国宪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省一级人民法院和县一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置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庭)。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监察室、研究室、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院基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大致设立相对应的内设机构。法院组织文化要研究的内容是,设置上述机构必要性,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分工与职责是否明确、如何明确,现行的法院组织体系是否完备、如何完备,现行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否顺畅,如何顺畅等。
(二)法院组织的显性文化
人民法院组织的显性文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院机构的名称、标志、徽、歌、服饰等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二是法院机构的外貌,如标志性建筑与雕塑及其风格、审判场所的设计和布置方式以及周边自然环境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三是法院机构的文化设施,如自办的学院、报刊、网络、宣传栏(册)、广告牌、招贴画、纪念品等。四是法院机构的风俗与仪式,包括法院机关长期相沿、约定俗成的习惯、仪式、典礼、纪念日、活动等。
(三)法院组织的隐性文化
人民法院组织的隐性文化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院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二是法院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它是法院机构不同于其他组织的标志。三是法院机构的制度与管理,制度层面规定了法官群体在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管理层面主要是指法院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措施手段。四是法院组织文化的特质与功能,法院组织文化是一种在特定职业环境中形成的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文化凝聚,具有独立性、群体性、场域性、传承性等特性,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功能。
(四)法院组织文化建设的目标
人民法院组织文化建设的重心在于建立顺畅的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李清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思考》一文提及的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法院组织文化建设的根本在于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此外,如何有效地排除和解决法院管理体制的行政化问题,如何突出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如何完善审判保障机制,如何采取竞争机制选拔人、素质教育培养人、量化考核管理人、章程制度规范人、监督机制约束人、奖惩机制激励人,也应当是法院组织文化研究的主要课题。
三、制度文化
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院制度文化是指法院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和所体现的法治精神。[4]
(一)法院制度分类
人民法院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八类:一是行政办公制度,主要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业务信息工作制度、接待与信访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档案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等。二是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单位编制、人事录用、选拔、任用、培训、交流、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三是审判运行制度,主要包括立案制度、证据制度、主审法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合议庭制度、审委会制度、回避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司法建议制度、执行工作制度、司法赔偿制度、法警工作制度等。四是内部审查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司法审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廉政行为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层级监督制度、问责制度等。五是司法调研与司法解释制度。六是计划财务制度,主要包括计划制度、预算制度、采购制度、会计制度、核算制度、审计制度等。七是后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机关事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物资财产管理制度、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等。八是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相关制度。
(二)法院制度文化的特性
人民法院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心在于整合司法资源,优质高效地进行司法活动。就其文化特性而言,需要具有系统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
1.系统性。法院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因此,法院的制度建设就要特别注重使这个整体的结构完整、层次清晰。
2.实效性。是指法院的每一项制度都要祛除形式主义,不空不虚,不搞花架子,讲求实效、能够落到实处。
3.可操作性。是指法院每出台一项制度,必须经过调研论证,结合实际,既能够操作,又便于操作。
4.创新性。是指法院的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富有新意,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
(三)法院制度文化研究的内容
人民法院制度文化不是就制度研究制度,不是就规章研究规章,而是要研究有了哪些制度、缺少哪些制度、现行的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健全和改善的方法与路径是什么?比如,关于法院队伍建设,法院制度文化要研究现行的法官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制度是否完善、如何改进和完善,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如何相称,法官职业的特殊化要求与法官的现实表现如何缩小差距,法院队伍建设的主旨、重心、目标是什么,采取哪些措施与途径才能有效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等问题。再如,关于审判运行机制,法院制度文化要研究的是现行的审判运行机制是否高效和完善,是否可以将现行的助理审判员制度改为法官助理制度,是否可以将现行的案件汇报审批制度改为主审法官负责制度,是否可以废止违反审级独立原则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是否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等问题。
人民法院制度文化要挖掘这些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研究这些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关系,分析这些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讨改革和完善这些制度的措施与途径。此外,法院制度文化还要重点研究法院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规章制度本身的文化内涵以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要研究和探讨有关法院的规章制度在形成过程中的文化原因、在实施过程中的文化环境、在修改完善过程中的文化因素。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目标是要形成“用制度规定流程、用流程规范行为、用行为优化管理、用管理完善制度”的动态化运行机制。
四、物态文化
(一)概念解说
1;法院设施。是指法院机关为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弘扬法治精神而设立或制作的建筑场所、器物、服饰以及其他文化设施。
2.法院物态文化。法院物态设施是借器物形状、服饰与建筑设计风格以表达法治理念的文化符号,当法院设施被赋予某种意义后,便可以特定涵义的文字图释把抽象的法治理念具象化,彰显法治的精神,传播法治的理念。法院物态文化是指物态设施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以及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它是法院文化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
(二)法院设施的类别
1.建筑设施。建筑设施是指专门用来开展审判或其他活动的场所或建筑物。例如,办公大楼、审判庭、展览馆、纪念碑、雕塑、法治广场等。法院的建筑设施要力求直观地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威严和神圣,法院物态文化要研究这些建筑及其内饰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建筑及其内饰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2.器物设施。器物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审判等活动正常开展和传播法治理念而专门制作或配备的器物。例如法槌、警车、警具、强制器械等。法院物态文化要研究这些器物设施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器物设施所承载的法治理念与蕴含的法治文化。
3.服饰仪仗。服饰仪仗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神圣而专门制作的服装饰物和专门进行的仪式。例如,法袍、警服、徽章、开庭仪式等。法院物态文化要研究这些服饰仪仗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服饰仪仗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4.文化设施。文化设施是指法院机关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而专门设置的媒体(包括专栏、专门频道等)、专门制作的宣传品、影视作品以及专门进行审判业务培训及文艺体育活动的场所。例如,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网站、文艺活动场所、宣传画等。法院物态文化要研究这些文化设施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探讨这些文化设施如何才能更好地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
(三)法院物态文化的特征
1.直观性。法院设施是一种有形的文化符号,具有直观性和可视性。当该设施被赋予某种意义后,便以特定的文化涵义把抽象的法治理念具体化,并以直观的形象传达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法院设施的直观性便于大众解读法律的特性、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法治的精神。
2.严肃性。法院设施是依法设立和使用的设施,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保障,这些设施既不能随意设立,也不得随意使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方可以设立和使用,例如,审判法庭的设立和使用,它彰显法律的尊严,具有庄重严肃的特征。[5]
3.专属性。诸多法院设施系专为保障审判活动而设,每一具体的法律设施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其使用主体均为特定的人员。例如,器物设施中的法槌和警具,服饰设施中的法袍,均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
4.民族性。法院设施文化与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地理条件等息息相关,它显示一个民族的法治文化传统,标志一个民族的法治状况,反映一个民族对于法治的态度。
五、行为文化
(一)概念解说
1.法院行为。法院行为是指行为主体的涉法行为,这些行为是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内、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院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6]
2.法院行为文化。是指法院行为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它的研究对象是法院行为中所蕴含并体现的对行为主体产生影响的一切文化因素和内涵,包括心理状态、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相互关系、民族性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
(二)法院行为的主体与结构
法院行为的主体是指法院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法院机关、法官和法警。法院行为的结构大致可以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类。[7]
1.法院行为的表层结构。是指法院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能够可视可见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行为的主体,即这种行为是由谁实施或作出的;二是行为实施的对象,即这种行为的接受对象是谁,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团体,还可以是财产或其他;三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这种行为必须与法律相关联,是受法律调整的涉法行为。
2;法院行为的深层结构。是指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不可视、不可见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法律行为时的最初动机和最终目的;二是行为的方式与手段,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各种方式与手段;三是行为的效果与影响,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法律行为之后所产生的结果与社会影响;四是产生行为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三)法院行为主体的形象塑造
法院行为主体的形象主要是指法官的形象,法官的形象虽然说要靠全社会共同来塑造,但更要靠每一位法官自己来塑造。法官的行为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的折射,其举手投足、一言一行,体现着法官的水平、素质和文化。法官的言谈举止要让人可信、可敬,法官要自律、自重、自省、自励、自警,堂堂正正审判,干干净净做人。同时,法官应有一种社会责任感,法官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又肩负着守护国家法律的神圣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法官应有一种个人尊严感,在公务活动中,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仪表形象、待人接物、言谈举止,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体现着法律的尊严。法官还应有一种权利敬畏感,这种敬畏既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敬畏,也包括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敬畏,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保持对客体权利的敬畏可以保证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不被异化。
(四)法院行为模式和规范系统
1.行为模式。法院行为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应为模式,是指法院机关或法官、法警应当或必须那样行为,亦即行为主体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为、行为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二是是勿为模式,是指法院机关或法官、法警不得或禁止那样行为,亦即行为主体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8]
2.规范系统。法院行为的规范系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法规层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二是政策规章层面,主要是指法院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三是伦理道德层面,包括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和民族地域道德等。
(五)法院行为的文化特征
法院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四项文化特征:[9]
1.法律性。首先,法院行为的法律性表现在它与法律密切相关,是涉及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法院行为是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存在法律后果,那么它就不构成完整的法院行为。
2.社会性。法院行为是行为主体在社会上的意志行为,是在社会上发生的法律行为,法院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影响,产生后果。
3.可控性。法院行为既可以受到行为主体的自我控制,又受到法律的控制,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控制。
4.价值性。法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是一种对象性比较明确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法院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人们可以用善恶、好坏、公正与否等范畴对其进行评价。
六、语言文学与文本文化
法院语言文学与文本文化包括法官语言、文学艺术作品、法律文本三大类。
(一)法官语言
法官语言是贯穿于审判与执行活动过程中法官所使用的语言,包括法律术语、司法讯问语言、法庭语言等。其中,法律术语是表示法律专用概念的词语,其特点一是语义的单一性,二是语义的相对性,三是词语的类义性,四是术语具有组群。[10]司法讯问语言是法官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审犯人时所使用的语言,司法语言具有程序性、格式性、繁复性等特点。法庭语言是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11]
法官语言具有准确、简明、严谨、朴实、庄重和专业化等文化特征。准确是法官语言的首要特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此即此,彼即彼,不能混用;[12]简明是指法官语言不能拖泥带水,应当简洁明确;严谨是指法官语言要严肃谨慎,不含歧义或近义;朴实是指法官语言不适宜使用华丽的辞藻,基本不使用形容词或比喻等修辞手法;庄重是指法官语言的语体要庄严稳重,不漂浮不轻率,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专业化是指在法官在审判等公务活动中,要讲“法言法语”,不说外行话。
(二)法院文学艺术作品
1.法院文学艺术作品。是指运用文学与艺术的手段和表现方法来反映法院系统的工作与生活、弘扬法治精神的作品。法院文学艺术作品从体裁上可以划分为小说、诗歌、戏曲、影视作品、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书法、绘画、摄影、歌词、曲谱等。
2.法院文学艺术作品的文化特征。一是源于生活、反映生活,在作品中融入作者对社会生活的体验、理解、情感和态度,因而又能引导生活;二是通过塑造的典型形象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三是鞭恶扬善,用艺术的手法增强受众的法治意识;四是雅俗共赏,在潜移默化中对受众进行法治教育。
法院文学艺术作品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语言文学与文本文化要总结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在反映法院生活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要研究法院文学艺术作品如何与法治精神的深度融合,要探讨如何更好地在法院文学艺术作品中贯注法治理念、更好地彰显公平正义等问题:真正做到“以先进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三)法院文书
1.法院文书。法院文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等活动中依法制定和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立案文书、拘传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此外,笔录也是一种重要的法院文书。
2.法院文书的文化特征。法院文书是诉讼等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凭证,其文化特征主要有四项:一是内容的合法性,法院文书必须依法制作,某些法院文书的使用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二是行文的格式化,法院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每部分有固定的内容,还有一些法院文书采取统一印制的格式。[13]三是语言的精确和规范性,法院文书对语言的精确度要求很高,要求语义单一,不含二意,明确具体,简洁清晰,精确庄重,用语规范。四是法院文书具有强制性,它是实施法律的载体,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执行。
七、结语
我认为,在人民法院文化体系中,理念文化是精髓和灵魂,它决定和支配着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组织文化、制度文化、物态文化是构成法院文化体系的主要内容;语言文学作品与法律文本是法院文化的载体之一。法院文化体系建设的基础是组织、制度与设施文化建设,关键是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重心是提高法官群体的素质,目标是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文化体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目前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这项研究绝不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事,需要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同仁共同来研究探讨。
【注释】
[1]王双喜:《关于法院文化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9日;丁义军、隋明善:《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此外,骆洪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徐爱民的《法院文化建设任道重远》、冯海玲的《论法院文化与法官队伍建设》、卢富茹的《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等多篇文章对法院文化的概念进行过解读。
[2]“文本文化”与“语言文化”这两个概念是在召开“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文化论坛”学术研讨会时,由陈夏红先生和邹玉华女士建议增加的,特此说明,并致谢意。
[3]关于法治文化的基本概念,笔者在《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一文中已作阐述,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有层次的体系,下级规范的权威来自上级规范,层次上溯,最后止于最高级的基础规范。详见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5]我认为,法院设施的使用内涵对法律秩序的维持,彰显法律的庄重严肃。例如,使用法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持法庭秩序;讯问室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用铁栏将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隔开,目的就是维护正常的审讯秩序,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6]关于法律行为,学术界有多种解读。有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有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合法权能的人所做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或产生法律上可能且允许的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愿宣告”。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93页。有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范作为阶级社会调整与控制人们行为的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从法理学方面来说,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参见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页。有认为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的,法制人在一定的法律心理支配下而实施的,能够实现法律价值目标的社会行为。我们也可以把法律行为看成是由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法律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和消灭的社会行为”。参见莫纪宏:《法律行为的几种透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3期,第37-44页。
[7]张文显等人认为,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人的行为必然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即行为的内在方面。它包括动机、目的和认识能力等要素。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在法律行为结构中,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意义。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包括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 133-137页。
[8]法院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两类。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赵震江等人将法律行为分为:(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性行为;(2)积极法律行为(作为)、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3)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4)个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参见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一51页。武步云对法律行为作出如下分类:(1)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实际上所实施,可以划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2)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3)根据法律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自然人行为、法人行为、国家行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行为等。(4)根据法律行为主体的数量不同,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多方法律行为。(5)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作为法律行为和不作为法律行为。(6)根据法律行为的部门不同,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7)根据运动的过程来划分,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等。(8)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参见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7页。卓泽渊将法律行为分为9类,详见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 132 - 137页。张文显等人从公民依照法律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处理法律关系的角度,将法律行为分为12类。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142页。
[9]谢邦宇、黄建武认为,法律行为一般特征是:(1)法律行为都起因于主体需要,并对社会造成影响,产生社会后果;(2)法律行为的主体都是法律所确认的行为主体,无论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其主体资格都有法律规定;(3)法律行为是主体的意志行为;(4)法律行为的方式都有法律规定;(5)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6)法律行为受国家强制力控制。参见谢邦宇、黄建武:《法行为的一般研究》,载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李林认为,法律行为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客观性、主观性和能动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参见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10]刘洪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1]刘斌:《新闻报道中的法律语言规范》,载《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第66页、第67页。
[12]比如拘传、拘捕、拘留、拘役四个词就不能混用,再如“故意”不能用“特意”来替换,“过错”不能用“错误”来替换,“禁止”不能写(说)成“不准”。
[13]例如,起诉书的首部必须写明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正文写明事实与理由;尾部签署具状人及时间。再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要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事项,必须用如下固定文字表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作者:刘斌
原发布时间: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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