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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

【摘要】:当前改革所面临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突现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需要把法治作为最适合最可靠最有效的理念和方式运用到改革发展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把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并作出具体部署,而且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设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和各项任务、举措,通篇体现着法治精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作出努力。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立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描绘了推进改革的宏伟蓝图,也点燃了全社会期待和参与改革的热情。与党的历次三中全会侧重经济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不同,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改革从经济领域扩展到五位一体的社会全方位的改革,特别是注重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这无论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来说,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强调依靠法律而不是个人权力和意志治理国家,而且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和精神。所谓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价值和精神作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思维路径,运用法治理念、标准、规则和法律逻辑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并形成结论的过程。所谓法治方式,就是将法治作为处理问题的基本方式之一,也即运用法治理念和法的形式来设计、规范。

       法治的概念自古就有,但在我国历史上,法治的精神和意义并未得到重视和真正推行。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阶段,从1949年2月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开始,到同年9月颁布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训基础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任务,进一步加快了法治建设步伐。1997年十五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机制日益健全,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强。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很多方面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参照或借鉴,需要党带领人民群众不断摸索前进。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要“摸着石头过河”,先探索实践、再建章立制,法制建设也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这种思路和模式符合中国特定时期的国情,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新中国建设和改革开放一系列重大成果的重要因素。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这种单一的“摸着石头过河”方式日益显现出弊端和不足。[3]同时,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形成框架体系,许多重要方面已有成熟的理论和制度。我们有条件也有必要从以“摸着石头过河”为主的模式发展到“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模式。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面临的艰巨性、复杂性前所未有。正如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所指出的,中国改革在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五大挑战:各方普遍受益的改革措施越来越难找到,达成改革共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利益关系,推进改革的难度在加大;改革面临政府部门“自我革命”的课题;改革面临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特殊阶段的挑战;改革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单单是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经济、政治、生态、文化等方方面面,这些任务都是难啃的硬骨头。[4]在此背景下,加强法治的“顶层设计”,以法治来聚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要素,推动、保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面实现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更显必要和迫切。法治,由于其决策过程的民主性,更容易凝聚共识;由于其决策内容的民意性,更容易被全社会接受;由于其决策结果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更容易得到有效执行;由于其决策价值的公平正义性,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更符合改革发展的最终目标。因此,新形势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仅不能离开法治,而且更应该把法治作为最适合最可靠的理念和方式运用到改革发展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寻求下一步改革的方向、目标,设计改革的路径方式,规范改革的措施,保障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5]这充分体现了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革发展全过程的精神。

      二、三中全会《决定》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典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方向和基本路径与措施,标志着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其中也包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决定》不仅将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法治建设和运用法治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而且在设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路径与措施中,始终体现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可以说,《决定》通篇都闪耀着法治的光芒,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典范。

      (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看法治思维的体现

       《决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中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基本要求,这是法治思维的直接体现。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易的经济,而自由交易得以有效有序进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法治;另一方面,法治作为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为基本特征的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也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市场交易的自由。世界上没有离开法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没有拒绝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公平正义”,则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决定》把“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运用法治思维的结果。

       《决定》还将体制机制的创新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提出“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体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制度,这也正是法治思维的直接体现。

       更值得关注的是,《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治理与管理不同,管理一般是指自上而下的纵向、垂直、单向的管理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而治理则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治、共治,强调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和服务性,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经济、法律等手段的调整作用。法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治理的形式,而非管理的手段。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际上也就是强调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决定》还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要求,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等。这些要求本身,都是法治精神的具体表现。从管理到治理,虽然是一字之差,却是我党执政基本理念的转变。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充分反映出法治思维在我党谋划和设计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深刻影响。

       《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核心的一个重大理论观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思路的立足点。习近平总书记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作了深刻而精辟的阐述,他指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同时他强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6]。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始终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问题。公权服从并服务于私权、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等都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决定》提出的关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及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举措,都反映了法治的应然要求。

      (二)从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看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运用

       《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等六个方面,具体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这些任务和举措的提出以及具体要求的设计,都直接体现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决定》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牵引,对经济领域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决定》强调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更大范围、更大程度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公平、自由的原则,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决定》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要求“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明确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其基本依据就是法治关于产权的理念。《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体现着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流动独立性的特点。《决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与法治所蕴含的公开透明、自由开放等要素是一致的。

       《决定》首次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部署。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出要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推动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这些都是对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合的旧体制的重大突破。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次提出了“与时俱进”、“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要求,并把“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作为明确的任务,这是对作为法治核心的主权在民原则的有效落实。《决定》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问题之一,直接体现了以控权和权力制衡为基本要求的法治原则。

       《决定》体现法治精神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将“推进法治中国”单列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和举措之一,并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意味着法治本身就是改革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外在的保障,体现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确立了法治更高的权威,也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体现了我们党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决心。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以及改革司法体制的一系列重大措施是我们党维护法治权威、发挥法治作用的具体安排。

       此外,《决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放宽投资准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等方面改革,也都体现了规则治理、良法善治、公平正义、制约权力、以人为本等法治精神,彰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决定》还在多处直接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完善平时征用和战时动员法规制度”等等。可以说,法治是贯彻《决定》通篇的内在逻辑。

      三、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

       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真正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各级国家机关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涉及到全社会法治意识增强和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其中运用法治思维来梳理《决定》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和举措,提出落实具体方案,从中确定需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事项,则是最首要的任务。因此,加强和改进立法,是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环节和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看,立法工作的关键是要着力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总结以往的立法工作经验,当前重点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确保立法有效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一)努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然要求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由于我们国家和社会事务很多方面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并且没有现成经验和模式可以直接套用,改革与立法难以实现完全同步,但至少应当做到改革与立法相结合。所谓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谋划改革决策时,要考虑与法的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二是立法时,要考虑与改革的适应性,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或可供试验、试点的空间;三是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能够同步的一定要做到同步进行,无法同步的也要做到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

       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对改革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就是,谋划改革措施的决策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培养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并主动提出制定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要增强服务保障中心工作意识,关注和掌握国家和当地改革创新总体思路和部署,及时研究论证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必须统筹考虑改革决策工作和立法工作。改革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考虑改革措施出台与立法工作,力求两者之间无缝对接,使改革与立法相互适应,达到最佳效果。从立法角度看,要更加强调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及时性,特别是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

       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必须创新立法工作理念和方法。立法机关要将立法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审视,超前研究和预测改革对立法的需求,提前做好立法准备,及时制定或修改实施改革措施所必须的法律法规:对于经验不充分,尚需先行试点试验的改革事项,及时作出授权性规定,或者废止、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给试验试点留下空间;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处理好“变”与“不变”、“原则化与具体化”的关系,为未来可能的改革探索留下空间。

      (二)着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是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一是立法的针对性。无论是立法选项还是具体的制度设计,都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解决改革创新遇到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要提倡精细化立法,避免“大而全”的形式化倾向,做到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情况发生变化时再及时补充、修改和解释,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立法的及时性。立法机关要根据中央或者当地党委的总体布局和工作部署,跟进改革决策过程,发现立法需求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保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立法过程,凝聚社会共识,增强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立法的系统性。立法机关要全面掌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各种立法形式,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内部结构的系统性、协调性,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协调、有序,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以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来保障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这也是《决定》提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近年来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根本途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提出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要求,解决“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

       科学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必须尊重和体现规律,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建立健全科学的立法体制,实行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运用科学的立法方式,树立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从而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民主立法,就是要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要求法律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立法工作过程层面来讲,重点要把好五个关口、健全三大机制。

       把好五个关口:

       一是立项关。科学立项是发挥好立法引领与推动作用的前提。要积极推进法律法规立项的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重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等,根据保证重点、急需先立、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切实保障有限的立法资源更好地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要深化立项研究论证制度,重要法律法规项目实行课题化研究,必要时委托论证,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时效性,避免立法项目的简单拼盘,避免“形象立法”、“照顾立法”。

       二是起草关。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基础。要进一步改进法律法规起草模式,全面实施立法机关、实施机关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共同参加的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试行法律法规草案委托起草制度。人大要加大介入力度,提前了解和督促法律法规起草工作。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可由人大有关委员会直接组织起草。

       三是调研关。调查研究是立法的必经环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改进立法调研方式方法,增强调研的实效。根据立法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来确定立法调研的形式、对象和内容,确保立法调研的针对性。要把调研的内容放在改革的关键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有重大分歧的问题上;要把调研的重点对象放在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上。要提高调研能力和水平,善于发现问题,善于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真实意愿,善于抓住矛盾的本质和焦点。

       四是审议关。常委会审议是立法的最后一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草案的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审议意见分歧情况等因素,增加隔次审议和三审制度的运用,试行审议辩论制度,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审议意见。要推行立法前评估制度,在法律法规草案通过前,对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出台时机、预期实施的实际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五是技术关。立法技术规范是立法的质量保障。要建立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改进法律法规文本体例和结构形式,避免“大而全”的形式化倾向,追求立法的精细化,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健全三大机制:

       一是依靠社会力量的机制。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准确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任务仅靠现有的立法工作机构和专业的立法队伍是无法胜任的,必须借助包括各个领域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才的社会力量来协助完成。要在现有立法专家库基础上,新建专家与社会参与立法数据库;要建立科学、可行的委托起草制度,引进竞争机制确定受托方,实行多方案比较制度,鼓励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结合;要改进专家论证会方式,精选论证题目,明确专家责任,提高论证实效;要完善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制度,建立立法工作购买服务制度。

       二是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民主立法既是立法目标也是立法方法。只有加强民主立法,集中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行民主立法,从方式上来说,主要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提升公众参与立法质量和实效。要完善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增强实效。要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更加密切与基层群众和组织的联系,使地方立法决策更加“接地气”。

       三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机制。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是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精英代表,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工作的指导和协助,推进议案与立法计划选项的结合。要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增强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实效。

      (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主要的立法机关。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必须把握立法过程的主导权。人大主导权体现在法律法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的全过程。要加强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优先安排事关全局、贴近中心、顺应群众诉求的立法项目。要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对由政府负责牵头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人大相关委员会应提前参与、指导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起草进展及重大问题。要加大主动起草的力度,对一些综合性较强、社会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要加强立法决策的主导,对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确保法律法规及时出台。同时,还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

       立法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立法工作者的政治素质、社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基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和立法机关应当积极落实中央提出的要求,研究提出立法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政治和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干部队伍。

【注释】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

[3]主要体现在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考虑不够;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制度安排的统一协调不够;缺少权威性、攻坚克难的“硬度”不够。

[4]2013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2013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稿件来源:《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作者:丁祖年

原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650&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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