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案件信息;检察;司法公开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推进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对司法公开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检务公开范围广泛,包括多方面内容,其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是案件信息公开。只有按照《决定》的要求,构建阳光检察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把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告知有关人员,把重要案件信息主动地向社会发布,把法律文书全面地向社会展示,才能有效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范围,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让司法工作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和关注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
深刻认识构建阳光检察机制的根本属性,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阳光检察是阳光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同样是阳光检察的根本属性。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就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领会和深刻把握阳光检察这四大属性。
一是“开放”。司法活动作为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社会公众的知晓、参与和监督,过程和结果都应通过可流动性、可传递性的信息进行开放式表达。案件信息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该公开的一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行使。一方面,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案件主动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法律政策以及处理结果等。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畅通互动交流功能,保证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二是“动态”。案件信息公开要求能够实时体现检察机关办案的全过程,及时反映检察活动的整个状态,这就要求严格依照规定的办案节点予以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知晓,做到不滞后、及时同步。
三是“透明”。“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透明是增进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行为的直接途径,可以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制约,也是排除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的重要手段。构建阳光检察机制,就是要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透明确保司法廉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将整个办案过程透明化,晒在阳光下,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断提高规范司法水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是“便民”。构建阳光检察机制,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本质上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从“传者中心”为主导到以“受众中心”为主导的转变,以便民为目标,搭建信息公开的立体平台,充分发挥多种公开形式的优势,形成组合拳,方便公众及时查阅案件信息。要以便民效果为检验标准,不断完善公开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有效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范围,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保障案件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
准确把握案件信息公开的操作规范,不断提升案件信息公开效果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也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龙头,政策性、法律性很强,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严格规范操作,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个性化公开为集中统一公开,防止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一要规范统一。案件信息并不是随意、无限制地公开,而是要做到规范公开,形成相对固定、统一的公开格式,打造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开模式。为规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配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检察机关正在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内容、方法、方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讲求实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关键是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得需要的信息。《规定》明确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主体和内容范围,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根据规定,将正在办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及时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去。同时,《规定》要求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也要及时发布与更新。
三要安全保密。作为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遍做法,信息公开并不等同于全部公开。鉴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要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既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检察环节的知情权,也要注意维护公民隐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对于该遵守的安全规则一定要遵守,该保密的一定要保密,在公开的过程中兼顾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及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案件信息公开顺利开展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制度的修改完善,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办案不再仅仅限于抓人、审讯和出庭公诉,相应的权利告知、信息发布、文书公开也都成为办案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推进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些同志可能还有一些顾虑,有的担心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不一定都能被社会接受,如果全面公开,可能引发负面舆情和社会风险;还有的认为法律文书说理性和质量有待提高,一旦公开,可能自曝家丑,会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等等。积极稳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是消除各方面的猜测和怀疑,排除各种办案干扰阻力的有效武器,既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化,又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同时,通过全面的案件信息公开,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在抓好传统意义上执法办案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将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案件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开,这是职责所系、任务所在,也是新时期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4年10月,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在互联网上开通运行,通过四大平台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服务,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推进检务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将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作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便民服务功能,实现由“信息平台”到“服务平台”的角色转变。将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网、检察微信、检察微博等功能有效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获知案件信息。
随着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将不断增强;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些都将对构建阳光检察机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案件信息公开作为阳光检察的重要内容,必须深刻把握其属性,更加主动地开门纳谏,畅通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诉求渠道,为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也应不断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的正能量,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人成为法治中国梦的参与者、实践者。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1月1日 作者:王晋
原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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