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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松:构建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现实基础

      一、滥用检察权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规范执法行为的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见表1),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到了初步遏制,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得到改善。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极少数干警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少数单位仍然存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表1:2003-2012年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人数统计表(单位:人) 

       2011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近年来,通过持续不断的教育和整顿,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执法作风和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持之以恒地把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抓紧抓好。”[1]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暴露出对检察机关制约监督制度欠缺、制约监督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二、滥用检察权的主要表现 

       第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检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检察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新疆克拉玛依市检察院原检察长赵德军(副厅级),从1996年1月至2009年6月间,利用主管查办案件、职务晋升、人员调动等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和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十六次收受多人贿赂金额达208.5万元人民币。2010年10月,被告人赵德军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2011年2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尼加提·卡德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经查明:2000年1月至2010年4月,尼加提·卡德尔在担任喀什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查办案件、人事调整工作中共索取、收受现金及财物共计424.7588万元。[3] 

       第二,知法犯法,徇私枉法。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是人民检察官的天职,但在检察队伍中确实存在着以钱买法、以情买法、以情易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交易案的问题。实践表明70%的案件都有人关照说情,有的甚至跟踪各个办案环节说情,案件到哪说情到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说情风已经由“亲缘型”、“朋友型”向“权力型”演化,有些领导干部以政代法,以权压法,用打电话、写条子等不正当手段干预执法工作,该抓的不抓、该追诉的不追诉,权大于法的现象比较严重,从而放纵了犯罪,同时也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内部腐败的滋生蔓延。有的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受不住权、钱、色的诱惑,为了满足私欲,知法犯法,不惜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充当黑恶势力的“马前卒”和“保护伞”。如贵州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志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2007年2月初,都匀市检察院在审查罗燕、朱泉舟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期间,朱泉舟的胞姐朱某及罗燕的母亲张某找到被告人龙凯,为将罗燕、朱泉舟贩卖毒品案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请其找时任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志强帮忙。同时朱某和张某将2.5万元交给龙凯。龙凯后来找到被告人陈守德,将2万元交给陈,要陈送给张志强,并将托办的事告知陈。陈守德在张志强的办公室将2万元交给张志强,并向张说明了龙凯的请求事项。都匀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罗燕、朱泉舟的案件期间,张志强打电话给都匀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学安(另案处理)要求给予“关照”。市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罗镐昌(另案处理)在李学安的暗示下,违背事实和法律,将罗燕、朱泉舟的案件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4月20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以罗燕、朱泉舟二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张志强除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外,还涉嫌其他多起受贿犯罪。[4] 

       第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2004年3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通报了七起在原审中已判为死刑或死缓,而经被告人上诉或申诉后被改判为无罪的典型案件。这七起案件分别是:(1)黑龙江省杨方忠故意杀人案;(2)海南省黄亚全、黄圣玉抢劫案;(3)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4)甘肃省出租车司机荆爱国运输毒品案;(5)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6)重庆童立民故意杀人案;(7)云南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前三起案件均是犯罪事实不是被判刑的被告人所为,是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才得以纠正,属张冠李戴的冤案;甘肃省出租车司机荆爱国因运输毒品案则是侦查人员为破案而设置圈套、蓄意制造的假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重庆童立民故意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则是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即被告人所为而判无罪的错案。从改判的原因看,都是因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或证据不充分而引起,充分暴露了检察办案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杜培武案到聂树斌案,几乎每一起冤案背后都存在检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办案的影子。如河南赵作海案,由于证据不足,河南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委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5] 

       第四,刑讯逼供。2007年5月28日,江苏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赣榆县供电局原副局长梁继平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并对梁监视居住。当日18时许,侦查人员将梁传唤到案。自梁到案当晚至6月1日晨,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法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杨泗松、法警周明吉在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宾馆、秦山岛旅游接待站等地点对其进行审讯期间,为逼取有罪供述,进行昼夜连续审讯,不让梁正常睡觉,并进行殴打,致梁继平于6月1日上午死亡。梁从5月28日18时被传唤到案到6月1日早晨被刑讯逼供致死,前后共80多个小时。从查明的案情看,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轮番审讯,不给梁睡觉。反贪局成立了以熊正良为负责人的专案组,专案组下设三个审讯小组,每组三人,每天24小时轮流连续审讯,不允许梁继平睡觉。二是对梁进行各种形式的肉体折磨,例如强迫其不停地做抱头、抱脚、举手、下蹲等动作;令其只穿一条内裤,长时间手端装着水和沙子的盆子站立;将装满水的塑料袋挂在梁的脑门上;将其双脚捆住,用皮带或皮鞋抽打梁的脚底或背部、用脚踩踏梁的大腿、碾压其大腿内侧等。当梁被刑讯逼供致死后,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6月5日上午召集参与审讯的人员开会,提出“可设计因制止梁继平逃跑、自杀而发生两次身体接触”的方案。会后,被安排的部分审讯人员到其办公室进行了模拟演练。高家锦在被停职之前,还多次组织所有审讯人员到县检察院反贪局会议室统一口径,并多次威胁有关人员不得透露事实真相,称“如果谁先讲出来,都把责任推到他头上”、“谁要是讲了真相我要杀他全家”、“统一口径,扛住了,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如果谁先说了,抓了几个人,大家在检察院也没法干了”、“如果谁说了,白道和黑道,你们看着办吧”、“你们谁把我出卖了,找黑社会也把你办了”。该案经指定异地侦查、起诉和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无期徒刑,判处杨泗松有期徒刑15年,判处周明吉有期徒刑15年。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有关组织的调查和刑讯逼供案的侦查,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构成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 

      三、检察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特点 

       腐败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前检察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第一,“一把手”腐败犯罪严重。从90年代开始,检察领导干部犯罪越来越多。从查处的检察人员腐败犯罪案件看,属于“一把手”犯罪的,占有一定比例。如2001年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因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4年7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中纪委立案审查;12月,中纪委宣布开除丁鑫发党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经侦查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丁鑫发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收受祝建华等六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75.62万元,挪用公款110万元。2006年1月,丁鑫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万元。[7]又如2007年12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共计317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某人民币共计229万余元、美元1.8万元、港币1万元。法院还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法院认为,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8] 

       第二,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欲的膨胀,道德的沦丧,检察腐败分子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时,其涉案的财物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例如2005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胡志忠、原政治处主任马霖、原办公室主任陈彤、郑煤集团纪委纪检员高永亮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串供等重大违纪问题被被郑州市纪委查处。郑州市纪委的通报指出:现年55岁的胡志忠在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任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1万元,收受贿赂415.9万余元人民币、7000美元,挪用公款250万元,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共计9万元,非法占有19万余元等,违纪总金额达1453.8万余元;另外有30.8万余元、13.55万美元、47.7万余港元、12万余加拿大元财产来源不明;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金额达4756.8万余元,乱支乱花,离任前指使他人销毁有关账簿及部分会计凭证。此外,胡志忠作风腐化、道德败坏,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参与赌博、且赌资巨大;在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期间,胡志忠贿赂市纪委借调的办案人员高永亮及数名陪护人员,使他们为其泄露案情,安排串供,干扰组织调查。郑州市纪检委还查明,马霖在任中原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和政治处主任期间,受贿14.3万元,收受礼金13.6万元等,违纪金额共计63.3万余元,另有100.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曾任中原区检察院会计和办公室主任的陈彤,贪污公款174.5万余元,受贿3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收受礼金2.6万元。此外,陈彤受胡志忠指使,销毁“小金库”财务账簿及部分会计凭证。郑煤集团纪委正科级纪检员高永亮,在抽调至市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为胡志忠透露案情、帮助串供、干扰组织调查,先后收受胡志忠及其家人13万元。“胡志忠案”是郑州市纪委成立以来独立查办的涉案人员级别最高、涉案金额最大、历时最长的案件。2006年1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志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经省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原判。[9] 

       第三,一案多罪名现象突出,特别是受贿犯罪大多与徇私枉法等罪名联系在一起。2001年5月,广西荔浦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破获一起轮奸案,黄俊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黄志华得知侄儿黄俊被抓后,与朋友梁长生、黎闯及辩护律师蒋仕玲等共谋“解救”之策。蒋仕玲认为:“黄俊交代自己帮压了手(他没有施暴,而是压受害人的手协助强奸),能改为没有压就好了。”蒋仕玲、梁长生、黎闯宴请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冯家斌,蒋仕玲提出让冯家斌办理黄俊一案,帮助其取保候审,冯家斌则“指点”他们想办法让受害人改口供。于是,黎闯、梁长生找到受害人,以帮她买手机和帮助其父打官司作为“诱饵”,诱惑她同意改变原来的口供。黄俊一案移送到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冯家斌受理了此案。梁长生把受害人愿改口供的情况告诉了冯家斌,并交给他1万元现金。梁长生又找到受害人,前后给了她5000元。于是,受害人在冯家斌问话时否认黄俊“帮压了手”。冯家斌在讯问黄俊时,黄俊也作了同样翻供。冯家斌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将黄俊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蒋仕玲与梁长生到双江派出所找到副所长何承礼、合同工潘德明等人要求办理取保候审,何承礼、潘德明说要有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才能办。之后,冯家斌擅自制作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黄俊变更强制措施。然后,何承礼、潘德明以证据发生变化及检察建议书为由,向县公安局呈报对黄俊的取保候审。案发后,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决冯家斌、何承礼、潘德明有期徒刑4年6个月、2年6个月、2年;蒋仕玲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梁长生、黄志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黎闯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有关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10] 

       第四,群体作案突出,检察官与警官、法官共同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浙江三县祝必灶代人坐牢案即是典型的一案。1998年4月2日,邵爱玉(女,三门县某塑胶厂厂长,代人坐牢案主要策划者)下邻居杨某为建房发生纠纷,在混打中邵爱玉的弟弟邵万月用砖块将杨某打成重伤。案发后,邵爱玉为开脱邵万月罪责,四处活动,并与祝必灶(邵万月朋友,在宁波打工,案发时在现场)商量代替坐牢之事。4月3日,邵万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案件移送到公安局预审科后,邵爱玉多次向预审科长章跃进行贿送礼,其中现金2万元,还与章跃进发生性关系。6月15日,祝必灶到公安局预审科投案自首,谎称杨某是他用砖块打伤。7月14日,县公安局将祝必灶一人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怀疑祝投案有假,组织人员两次赴宁波调查,祝如实交代了代人坐牢的经过。8月11日,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章跃进等人反复提审祝必灶,祝迫于压力再次承认用砖头打过杨某一下。同时,邵爱玉等人拉拢收买当时在案发现场的潘某等人作伪证。9月4日,祝必灶被逮捕,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件主办人俞茂亥对公安局新补充的证据未做认真审查,对证明祝必灶代人坐牢的3份证据未向法院移送。期间,还收受邵爱玉礼物。10月6日,县检察院以共同伤害罪向县法院起诉祝必灶和邵万月。县法院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发生意见分歧,后确定将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后认为祝必灶犯罪事实清楚,可以定罪;邵万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机关撤诉,如不撤诉,就宣告邵万月无罪。1999年1月19日,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邵万月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接到邵万月不起诉决定后,向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维持县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3月2日,县法院开庭审理“祝必灶伤害案”,次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祝必灶有期徒刑4年。这起假案终于出笼。后经查实:邵爱月先后向43名政法干警和党政干部送礼行贿和说情,行贿现金15.2万元。在该案县公安、检察、法院乃到台州市检察院都没有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特别是县检察院曾两次组织到宁波调查,获取了2份证明祝必灶代人坐牢的依据,但因检察院主办人俞茂亥收受邵爱玉财物,致审查起诉流于形式。当县检察院作出邵万月不起诉的决定,受害人强烈要求台州市检察院复议,认为祝必灶是代人坐牢,真正的凶手是邵万月。台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员间接收受邵爱玉的礼物,未作认真审查,检委会讨论出现意见分歧时,仍然作出维持县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11]检察官、警官、法官共同犯罪进一步加剧司法腐败,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第四,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作案方式多样化。比如: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受贿实质;规避法律,混淆是非;隐蔽作案等。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于庆国于2002年与通化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夏建东相识,当时夏建东正在运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夏与于约定,由于庆国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夏建东给于庆国部分股份(实为“干股”)。于庆国前后共索要、收取夏建东11笔贿赂,所得赃款人民币79万元;购物卡折款人民币5万元;于庆国还索取、收受了一辆帕杰罗轿车,于庆国的女儿收受了一辆宝来轿车,两辆车价值人民币65万元。此外,于庆国还向夏建东索取了10套住宅:2005年,索要“滨海佳园”一套住宅,价值人民币30多万元;2005年末,以需要到大连投资为由,又索要住宅9套,价值人民币320多万元。2009年3月于庆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 

       第五,犯罪后果严重。如陈瑶云、徐望实受贿、徇私枉法案。陈瑶云于1996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审查起诉方面以及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775万元。徐望实于2001年至2007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的职务之便,在人事调动、查办案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76万元。更为恶劣的是2005年5月,郴州“天湖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周龙斌被移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瑶云、徐望实徇私枉法,提出对周龙斌作不起诉处理,二人在检委会发表了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意见。2005年11月10日,郴州市检察院发布了郴检刑不诉字[2005]7号不起诉决定书,导致重大犯罪嫌疑人周龙斌至今在逃。[13] 

      四、检察人员腐败犯罪的危害性 

       第一,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在世间的一切灾难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了,一次犯罪,其结果只是蔑视法律,就像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国家以民为本,国为舟,民为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得民者昌,失民者亡。这是历史规律。腐败问题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何种特点,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严重危害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腐败行为的危害实质在于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败现象的发展和蔓延势必导致政权的腐败。腐败导致权力异化。腐败分子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背弃国家和人民利益,以权换钱,满足个人私欲。权力变成了随意进行交换的商品,使权力沾染上了极浓的铜臭味,变成了少数人发家致富的资本,而不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如果由于检察人员的腐败而放纵违法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失去信心,[14]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直接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公生明,廉生威”.腐败导致权力失去公正,权力失去公正也就没有了威力。腐败使得法律和政策严格禁止的行为畅通无阻。而不送礼、不贿赂,即使符合法律政策精神也办不成事。“不花钱办不了事,花了钱乱办事”。这样无疑会使整个政权在人民心中失去公正感和权威感,社会也会形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无政府状态。这就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如果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公正执法,严格地依法办案,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必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就会遭到破坏,执法的权威性就会降低。某市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行贿中,追缴行贿人与行贿事项无关的所谓违法所得300万元,并商请市财政局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省财政厅复议后,市财政局的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不得不退出所追缴款项,严重影响了执法形象。[15] 

       第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邓小平同志曾严肃指出:“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了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16]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17]腐败犯罪是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最严重最直接的破坏,必然会危及到我们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从伦理道德层面看,腐败犯罪更易导致民众伦理道德的滑坡与价值观念的扭曲。当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风气还有一定的市场。这种风气与中华民族诚实、正直、勤劳、俭朴的优良传统相悖。腐败行为正是这些腐朽思想恶性膨胀的产物,而腐败的蔓延又对这些腐朽思想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检察队伍整体上的精神面貌与社会风气的好坏密切相关,如果少数检察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加剧社会风气的不断恶化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社会上的一些人盲目效仿,带来不好的“榜样”,形成恶性循环,使社会风气无法好转,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 

       第四,严重影响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如果检察队伍中存在腐败,就会削弱法律应有的震慑力,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严重后果。如广东韶关系列腐败案至今已历时两年,涉案230人,其中包括31名厅级干部(包括韶关市公安局局长的叶树养、韶关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杨健)。而之所以如此之多的厅级干部落网,是因为“粤北首富”朱思宜的一句狂言:“我不仅送给叶树养200万元,我还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呢!”一句话就揪出31个厅级干部,如果没有这句话,韶关系列腐败案能被查处吗?当地那么多的监督机构(包括检察机关)多年来难道对这31名厅级干部的腐败行为没有一点觉察?[18]但看到韶关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健也涉案其中,答案就不言自明了。 

       当前,检察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理想信念动摇、特权思想作祟、法治理念欠缺以及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这一特点在检察权腐败中也有体现。权力过分集中,为检察权的腐败提供了条件。检察机关集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于一身,而这些权力又主要集中在检察长身上。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表明,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负全面责任,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力,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不是简单地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种领导体制明显带有首长负责制。从领导班子的结构看,一把手高度集权的体制,使班子成员难以监督;从权力运行过程看,一把手权力运行不透明,有的甚至班子成员也不知道,普通群众更不知情,无从监督;从授权关系看,上级对一把手重任用,轻管理,疏于监督;从监督机构权限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对象,无法监督。这种监督现状使得少数检察长走向腐败。同时,我国的执法监督体制是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多和渠道多,但没有起核心作用的机构和渠道,各监督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关系不顺,没有形成合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彼此交叉,又留有空隙,职责权限不清,又缺乏沟通和协调,于是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互相牵制,有的问题推诿扯皮,无人过问,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一些基层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监督多了,会影响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揭短亮丑,会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因此,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尽量揽着、捂着、盖着。部分检察人员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干扰办案,对监督持抵触心理,对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敷衍了事。正是由于内部监督部门配合不力,基层领导重视不够,加上检察人员的自觉性不高,导致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监督措施落不到实处,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整改不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无从谈起。

【注释】

[1]肖玮:《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突出重点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检察日报》2011年2月25日第1版。

[2]《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9日第3版。

[3]高阳:《新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受贿被判刑14年6个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2/22/c_121108357.htm.

[4]《贵州都市报》2008年5月30日。

[5]李丽静:《一错再错:河南赵作海错案始末》,《法制日报》2010年5月11日第1版。

[6]《20种刑讯逼命,江苏赣榆县反贪副局长被判无期》,《南方都市报》2008年7月9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3期。

[8]《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0日第5版。

[9]郭久辉:《“五毒俱全”的检察长胡志忠》,http://www.mos.gov.cn/Template/article/csr

_display.jsp?—、mi d=20050801015135。

[10]黄星航:《诱改口供,打通关节,逃避制裁,广西数名被告人受惩》,《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31日。

[11]参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纪字[2001]第11号《关于转发三门县祝必灶代人坐牢案件>的通知》。

[12]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警示与镜戒——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157页。

[13]犯罪嫌疑人周龙斌(湖南郴州市临武县万水乡白竹村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投身矿业,迅速集聚了亿元身家,因矿产资源的争夺与邻居周华元、周兵元兄弟结仇,意欲请凶手害死周氏兄弟。2002年,周龙斌通过朋友邓春旺介绍,认识了苏加利,苏加利进言,干脆用枪或炸药。2003年11月23日,周兵元驾车来在天湖酒店,刚下车,车尾冲过来一名男子,紧紧抱住了他,接着发生爆炸。周兵元身体倒在酒店门前的立柱边,头飞到了左侧通道外,人肉炸弹陈建文也尸首纷飞。十多台车受损,30米外街对面居民楼的窗玻璃被震碎。周兵元被炸死亡后,周氏兄弟就断定,周龙斌是幕后凶手。案发后,郴州警方尽职破案。一个星期后,他们通过对神秘电话的查询,找到了苏加利购买电话卡的临武某移动营业点,并从店内的摄像机录像里确定了隔街引爆遥控炸弹的苏加利身份。2004年9月6日,苏加利抓获归案。9月8日,邓春旺被抓捕归案。根据苏加利、邓春旺二人的交代,警方于9月11日将周龙斌抓捕并予刑事拘留。天湖爆炸案发生后,周龙斌的弟弟周龙学一次性支付周龙斌的法律顾问黑子林700万现金,要求律师摆平此事。周龙斌被羁押了一年零两个月,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但却迟迟没有被起诉。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陈瑶云、徐望实收受巨额贿赂后,提出对周龙斌作不起诉处理,二人在检委会发表了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意见。2005年11月10日,郴州市检察院作出了郴检刑不诉字[2005]7号不起诉决定书。周的重获自由,令周氏兄弟异常愤怒,他们开始了频繁的大规模上访。2007年1月27日,湖南两会开幕,周华元率领周氏兄弟和亲属100多人到省委大门口打出横幅,为弟弟周兵元被炸死案喊冤,此举震惊了湖南省主要领导。1月30日,按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省公安、检察等部门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调集案卷复查。2月2日,省检察院即下达了《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认为“本来不被起诉的天湖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苏加利、周龙斌、邓春旺涉嫌故意杀人,基本犯罪事实存在,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当天,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达2007年第一号《撤销不起诉决定书》。2月27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缉拿周龙斌(参见欧阳洪亮:《郴州恶性爆炸案牵出黑保护伞》,《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3月19日 A03版)。

[14]如1997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仅获得了59.6%的赞成票;1998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1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仅获得了55.1%的赞成票。

[15]卢乐云:《警惕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七化”现象》,《学习时报 》2013年9月2日第5版。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17]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18]据报道,2000年4月,时任韶钢供应处长的阎蜀南曾报案,称他被河南洛阳籍骗子宋少军骗走了9万元。当时,韶关松山公安分局立即立案侦查。但在公安机关询问资金来源的时候,阎蜀南竟然交代了自己收受供应商18.2万元的情况。但阎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反而继续主持供应处的工作。最后阎蜀南被认定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15.92万元,美金12.8万元,另有65万元人民币、21.9万元港币、2.8万美元来源不明。2009年12月17日,阎蜀南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见赵杨:《广东韶关系列腐败案:“粤北首富”揪出31个厅级干部》,《南方日报》2010年8月11日。 

 

 

稿件来源:北大法宝   作者:张兆松

原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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