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社会主义法制”这类社会规范是对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名定;作为实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于社会主义法制中的表现结果,是一种具体化、专门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的普遍性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性。从目的性价值和道德性价值两方面来厘清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既能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范畴,又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必需的价值评价指引。
一、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目的性价值
对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目的性价值的分析应以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目的属性为对象,从作用对象目的和践行领域目的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作用对象目的。其一,社会主义法制就国家之作用更多地指向国家权力,要让国家权力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既要确保社会各阶层在权力资源占有上的大致平衡,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参与权力运行机会;也要确保国家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大致均衡。其二,社会主义法制就社会之作用更多地指向“法治”所需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要实现社会有机团结、构建“公正”的法治环境。应在社会主义法制作用下逐步向有机团结的和谐社会基础进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凝聚人们彼此的相互依赖感、团结感和自己与以执政党为核心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感;应在社会主义法制作用下逐步构建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社会环境。其三,社会主义法制就公民个人之作用更多地指向公民的法律意识,要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内容与层次上皆得以增强。既要推动公民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形成就社会主义法制的评价(情感、认同与否的态度)和要求(意愿、如何发展的期待);也要推动公民就社会主义法制的认知、情感、意志过程中心理活动的逐步升华,从直观性、自发性、潜意识性的法律心态逐步上升为具有自觉性、思考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富强”所表征的经济领域、“民主”所表征的政治领域、“文明”所表征的文化领域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践行领域目的。其一,社会主义法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通过经济制度相关的法律设定显现出来。主要包括:确立以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的发展目标与发展规划;确立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良性互动的基本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完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制形式与分配制度,并在相应价值导向引领下加强对公民和其他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保护。其二,社会主义法制在政治领域的作用主要通过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设定显现出来。主要包括:确立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规范、制约机制;规定以巩固执政党的领导为前提,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国家体制;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前提下,设定政府机构的职能并规制其行为;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指引下,调整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其三,社会主义法制在文化领域的作用主要通过文化制度相关的法律设定显现出来。主要包括:将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的文化确立为文化制度的目的;在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理念的指引下,以养成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目标,完善教育、科技、体育、文艺、宗教、新闻出版等相关政策与制度;以促进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切实享有为宗旨,加强对公民和其他文化主体文化权利的保护。
二、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道德性价值
对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道德性价值的分析应以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道德属性为对象,从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方面展开,包括人权、正义、秩序与和谐。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自由”、“平等”所表征的人权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逻辑起点。人权是人被作为人来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一切价值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以人权为逻辑起点,既有助于凸显社会主义法制对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及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之高度尊重与保障,也有助于将推动实现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之理想生活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原则、精神之完善目标。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订条文也在事实上将人权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人权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基于我国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并充分借鉴有益国际经验,推动人权法律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人权法律救济水平不断提升。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公正”、“法治”所表征的正义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实现手段。正义是各类法律价值的调整、和谐与综合,主要显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个层面。以正义为实现手段,既有助于以正义为根本性标准来检验、评价现实社会主义法制的优劣好坏,也有助于推动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符合正义的永恒性、时代性要求而不断接近绝对正义。现有的法律权利、义务机制与法律责任、惩罚机制也在事实上将正义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正义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将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具体法律规范的设定、完善中,逐步推进社会生活主要领域及重要社会关系类型于法律框架内的法治化治理,进而保障在当代中国社会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表征的秩序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基本保障。秩序是在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一旦缺失个人与国家、职业、社会、他人的行为道德指引,往往会出现偶然的、不可预知的、变化无常的混乱无序社会状态。以秩序为基本保障,既有助于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而回复社会正常状态,也有助于推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对理想社会状态的规范设计而为现实社会状态的规制提供更科学的标准与参照。现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相关法律设定也在事实上将秩序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秩序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将个人与国家、职业、社会、他人的行为道德指引融入具体法律规范的设定、完善中,通过赋予社会主体相应的法律权利及义务而实现其个体行为的自我约束,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社会秩序。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和谐”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终极目的。和谐既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全部社会规范调整机制的直接目的,也是缓和社会矛盾、消解社会纠纷的理想参照标准。以和谐为终极目的,既有助于引导良善社会关系、社会状态的建立,也有助于协调、整合社会主义法制蕴含的各种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现有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机制设定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环节设置也在事实上将和谐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和谐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有效识别多元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并将部分重要利益诉求设定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调整对象,在相关法律设定指引下充分协调多元社会主体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复合利益关系,进而实现未来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整体和谐。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赵谦
原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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