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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代恒: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是近期国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实,早在1997年的十五大就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而此次则是第一次在党的中央全会上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讨论议题。会议决议更是极大的振奋了包括律师等司法职业在内的社会各界。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多方面并举,其中律师制度就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坚持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从而使司法承担和维护起追求公平、正义、安全的法律价值和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依法治国;律师

      法治,意味着文明与进步,既标志着社会成员的法律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又预示着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民主社会的到来。法律思想观念的变革的许多艰辛,都蕴含在法治一词的诞生过程。依法治国正是人类现代法治所包括的重要内容,其内在蕴含着极大的社会能量,可以极大地推进中国步入法治国家的进程。但要实现依法治国,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大量的社会制度的建立以支撑法治国家的实现,而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更是这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当前,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作用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本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在笔者看来,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司法部门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二、现阶段实施依法治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成员中的相当一部分成员法律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虽然经过数十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是仍然有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这些都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国家的建设构成损害。

   (二)个别领导干部本位主义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努力。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无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这些观念和行为都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三)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干预太大,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有损法律的权威。

     三、我国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法制化的进程。律师职业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特别在私权利与国家各公权力的相互制衡中,是私权利一方不可缺少的民间代表,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将更弱小,更难以制衡强大的国家公权力,这正表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享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民主的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自由、权利、权力”的三维一体,公民既要行使权力又要限制权力异化,在他们参与政治不懂的时候就需要委托自己喜欢或信任的代理律师,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去参与政治。

     (一)律师的法律地位。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由此可见,律师是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我国《律师法》第二条也规定,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经济地位。律师的经济地位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分不开,与法治环境分不开,与律师的法律地位分不开。二十多年来我国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律师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从总体上讲,律师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但必须承认在律师个体之间、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是客观事实,但不影响律师的整体经济地位。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律师的经济地位将会不断提高。

     (三)律师的社会地位。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使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律师在处理社会法律中的地位和影响已深入人心。律师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决定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律师事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向前发展的中坚力量。

     四、我国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的从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立的,体现的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制度和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是一致的,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权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对法律负责,律师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律师的职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律师执业的这一过程都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的有机统一。

     (二)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其终极价值在于追求权利观念的实现。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法律现代化发达的土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的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来实现,因此,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就能够对对国家司法权进行相应的监督。

      此外律师在完善国家法治,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家,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体验也最深,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律师业通向未来的路依然充满艰辛和挑战,需要我们所有的法律人共同努力与浇灌。也希望有更多的力量关心和支持中国律师的发展。我们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整个司法环境将逐渐得以改善,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及法治社会的作用必将进一步得到深化,在前进的道路上,鲜花与荆棘并存,成功与责任同在,也许有失落,也许有彷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我们迈上正义之颠,共同迎接朝阳焕发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3}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邱旭瑜:《穷律师富律师》,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版。

{5}田文昌:《律师需要了解自己,更需要社会的理解》,载《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10期。

{6}杨静:《信仰的力量》,载《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11期。 

 

 

稿件来源:共识网          作者:朱代恒

原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7923&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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