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和媒体环境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瑕疵”、“不足”等被频频曝光,司法个案的舆论热潮被不断掀起……在内外因素相互叠加的复杂背景下,司法舆情不断出现,但司法舆情不必然具有负面性,舆情事件中的舆论与司法冲突和异化现象是舆情风险之所在,司法权威尚未形成加剧了网民“信法不如信网”的盲从。当前司法舆情事件,有的是因为个案审判的判罚争议,有的是因为法院或法官自身的个人问题,当前司法舆情的引导与应对工作仍有大量不足。因此,面对司法舆情风险,人民法院的舆情引导规制工作该如何开展与完善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同时,使司法舆情的引导规制成为一个“社会共治”的项目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司法舆情的基础与内涵,然后选出一些热点舆情案件,从个案审判的角度分析因这些案件的判罚争议引发的司法舆情以及司法舆情的分类;然后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对司法舆情的成因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后,结合当前司法舆情引导规制工作的现状及不足之处针对性地提出司法舆情工作的几点出路,为我国司法舆情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实践性建议。
【全文】
一、司法舆情的基础与内涵
(一)司法舆情的基础
司法舆情基于司法的舆论监督产生。在我国,舆论的概念古已有之,《左传》、《国语》等中国古典文献最早有“舆人论”、“舆人诵”的记载,最早明确“舆论”一词随后见于《梁书·武帝纪》,即指公众的言论或公众的意见。因此,我国古代的舆论实质上市对除了通知阶层意外的平民百姓的意见和看法的统称。西方的“舆论”出现在18世纪,是“public opinion”,即“公众的意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它定义为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意见。黑格尔则认为,公众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见和意见的天机方式(1)。与舆论一次相比较,舆论监督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较晚,距今不到30年,一般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或者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由新闻媒体承担的一种专业性活动。我国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报告和重要决策是晕轮监督的重要政治依据,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写入“舆论监督”一词,提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2)。基于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社会大众通过媒体对于司法案件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初衷本是好的,但由此又衍生出司法舆情。
(二)司法舆情的内涵
“舆情”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的词语,对于舆情的定性,学术界至今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的学者对于舆情有着不同的阐释。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从狭义上定义,认为“舆情是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所持有的情绪、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3);而张克生学者从广义上定义舆情,认为“舆情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存在和法发展所持有的情绪、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4)国外并没有严格区分出舆情一词,“public opinion”翻译成中文时也被解释为舆论、舆情和民意,但这三个词实质上有细小的区别,三者的区别如下:舆情的范围最大,其次是舆论,再其次是民意。
“司法舆情”是限定于司法领域的舆情,是社会各界的民众对于司法所持有的情绪、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通常通过网络媒体展现出舆情的形态。由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封闭性,司法裁判对于舆论的态度一直非常谨慎,但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司法裁判对于舆论已经由最初的抗拒到现在的接纳,历经了漫长的转变过程。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聚集地、社会舆论的重点关注对象,重视舆情、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形势对司法系统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
二、舆情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舆情案件的样本分析
1.因判罚争议引发舆情的热点案件
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年度)汇总的“热点事件”、人民法院报根据案件典型性和热度每年评出的典型案例及网络搜索的网络舆情榜单,笔者选取了多年来舆论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样本分析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态度。
(表1:舆情案例样本分析)
通过对上述舆情案例的样本分析可知,舆情事件的持续热度一般较长,舆论焦点与司法呈现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司法裁判持支持态度。这类舆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官员贪污腐败中;二是对司法裁判不满意。表现在认为司法裁判过重、过轻和不承担法律责任三种情形;三是对法院将要作出的裁判存在忧虑。表现为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前,舆论担心司法裁判结果出现“不公”现象,产生“对司法裁判结果焦虑并前置性预防”情形。四是热点案件涉及法规政策,推动法规政策出台。(5)例如河南商丘赵作海案掀起网络舆论对死刑案件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探讨,促使《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文件出台。此外,还有关注即将作出的裁判,这类虽然没有在样表中列明,但这类舆情事件的特点是比较明显的,即网民最初并不关注司法裁判,随着事件发展,人们焦点转移至司法机关将如何裁判或处理。
分析样本,虽然舆情介入案件能够起到监督作用,规范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推动一些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但舆情的过多介入和对未审判案件的评析会严重干扰司法独立,舆情的相关言论很容易转变为“媒体审判”和“民声民愿”,经常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形成舆情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从而造成司法舆论危机。据法制网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面临的判罚争议类舆情事件占到法院全部舆论事件的58.8%,在这个数字中,公众对罪名有争议的占比23.5%,对量刑有质疑的占比20.6%,对两者都有争论的占比8.8%。
2.司法舆情的种类
司法舆情涉及多方面,绝大部分是上表中所展现的因为案件本身引发的舆情,这包含在涉及各级法院单位的舆情中,但也有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舆情以及与法院有间接关系的舆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法院的舆情事件呈现上升趋势,一些重大舆情危机时有发生。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被调查案、北京昌平法院马彩云法官被枪杀事件、广西陆川法院傅明生法官遭报复杀害事件、湖北十堰法官遇刺事件等。通过查询法治网舆情监测中心从2015年收录的2000个涉事主体明确的政法领域舆情事件分析,法院的舆情事件在政法系统中占比由2014年的16.2%上升至2015年的26.2%,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2:司法舆情的类别占比)
同时,上述舆情事件发生后,当事法院如果欠缺司法舆情的预防和应对经验,在处理的过程中还会再一次引发“次生舆情”,这一现象在平反冤假错案时表现较为明显。 如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云南巧家投毒案、曾爱云案等一大批冤假错案平反昭雪, 虽然有力地增强了人们对于依法治国的信心,但一些冤错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如何进行国家赔偿、如何进行追责、如何进行社会舆论引导等善后工作仍然参差不齐,各地各自为政,不断引发舆情危机, 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院平反冤错案件积累的正面形象。
(二)司法舆情的成因分析
1.内部因素
(1)司法权运行漏洞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都会列出当年查处的法院人员违法违纪的相关数据,从中可以看出司法权运行中的漏洞。其中,被查处的法院系统职务较高的官员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黄松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卫平等。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不仅体现在法官的腐败犯罪行为中, 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凸显了司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虽然最终被平反,但也给司法公信力以重创。
(2)部分法官综合素质不硬。 综观近年来法院发生的舆情事件,很多都与法官自身素质有关。法官自身素质不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意识不强。一些法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不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容易屈服于外部压力,也容易受到利益诱惑,导致舆情出现。二是司法能力不强。一些法官法律业务不扎实,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驾驭庭审的能力欠缺。 三是司法作风不良。 一些法官工作方法简单,言语粗暴,行为不规范,作风不严谨。 四是司法腐败。部分法官司法不公、不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损害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6)五是裁判文书质量不足。以彭宇案为例,该案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画蛇添足”地写入了自己臆想的“经验法则”,结果导致判决书一发出便受到社会大众的诟病,也使得自己“很冤”地离开了审判岗位。
(3)舆情应对机制缺失。现实中,很多法院人员媒体意识淡薄, 缺乏媒体监督和互动意识,对于社会关切不管不顾,或者不善说、不敢说、不愿说,从而遭致舆论批评。 如呼格案中,仅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一家司法机关通过微博进行了司法公开,但是没有和民众产生任何互动,从再审启动到宣判,民众舆论的声音淹没了司法公开的声音。再入于欢案,涉事的司法机关未在第一时间发声,这不利于基层司法机关构建司法公信力、赢得民心。综上,舆情回应的不足和过度都是舆情工作机制的缺失所致。
2.外部因素
(1)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及法治改革的推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大家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欲望逐渐增强。再加上,近年来,我国不遗余力地进行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改革的力度,促使法治环境逐步宽松,民众如今都好于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及言论自由权。因此,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及法治改革的推动,促使民众舆论氛围空前高涨,当一个新的司法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时,大家都倾向于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朴素的正义观对案件先进行自己的分析,或是发布在网上交流,关注的人数日益增多,便形成了案件舆情。
(2)司法公信力不足。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转型期许多制度都尚未完善,民众因此对司法抱有更高的期待,舆论也有意无意抹黑法院。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存在“仇官、仇富、仇警”心理,对法院抱有不信任情绪,一些造谣者利用这种心理和情绪,散播不实言论或断章取义制造舆情事件,尽管相关法院多方澄清,并经媒体查证属实,却总遏制不住谣言滋长传播,有些谣言还被反复热炒,法院形象一再受损。 例如“李芊非法行医案”就是较为典型的针对法院的造谣事件。
(3)民众素质参差不齐。舆情会根据民众的个人素质而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司法舆情,二是比较感性化、情绪化的司法舆情,三是表达方式上存在偏激、粗俗的司法舆情,四是纯发泄式的谩骂舆情。而实践中,第一种舆情相对较少,多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想要客观公正的看待案件却被自身学识和阅历条件所限,或是仅凭个人好恶和主观感受随意的发表言论。(7)最让人反感的是第四种,这类人将自身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借助网络肆意地发泄出来,从而以自己极端的言论表达他所谓的“正义”。当然,还有些言论并非属于真正的舆情,而是一些幕后推手支配下的虚假言论,俗称“网络水军”。比如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雇佣大量水军在自媒体频道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甚至是虚假不实的言论,以此形成利益代言式或虚假的舆情,借以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4)媒体监督越位、网络平台监管不足。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是规制法院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媒体报道、监督法院工作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超过适当的界限,就可能干扰司法。当前,一些媒体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未能第一时间对案件作出真实、客观、正面的报道,一些网络舆论平台也未能对舆论建立较好的监管机制,这导致舆情事件时常爆发,舆情危机频繁出现。
三、当前司法舆情引导规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舆情引导规制机制建设滞后
近年来,经过多次的舆论冲击,舆情的引导规制在法院系统虽然得到一定程度加强,但仍有不少法院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从内心里轻视舆情引导规制,思想被束缚不前,认为法院的中心工作就是审判执行,舆情的引导规制可有可无,没有主动研究和建立舆情引导规制机制,导致该项工作无章可循,抑或是舆情引导规制制度建设滞后,致使该工作缺章少节。
(二)司法舆情引导规制能力欠缺
很多法院对待舆情的态度消极,?第一反应往往是“捂、盖、拖”,寄希望于舆情的自然消失,而不是正视问题、说明真相、改正错误,以坦诚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取信于民。有的甚至不理不睬,任其发展,给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造成严重损害。(8)预警研判不足、释法说理缺位、舆论引导被动等突出问题都是司法舆情引导规制能力欠缺的表现,?特别是一些法院干警舆情应对素养缺失,出现负面舆情后,要么“什么都不做”,要么就是惊慌失措“乱做”,不仅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甚至还会引发“次生危机”;有的法院缺乏对新媒体环境下舆情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漠视公众需求;有的法院甚至存在傲慢心态和抵触情绪, 简单粗暴地对待公众的关切和质疑;有的法院虽然态度积极,但缺乏必要的媒介素养,不善于合理使用各种媒介,过于依赖官方正面回应,引导手段单一,导致引导效果欠佳。
(三)司法舆情的引导规制缺乏统筹性、全局性
司法舆情的引导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办案部门、媒体部门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依法处置、舆论引导及社会层面管控工作的同步跟进。办案部门与舆情应对部门“两张皮”,互不配合,互不通气,是法院舆情应对的通病。一些法院在重大敏感案件开庭、审理等关键环节,办案部门不提前与舆情危机预防应对部门沟通情况,不提前拟制舆情引导规制预案,导致舆情的应对工作陷入被动,出现预警研判不足,细节未能落实,裁判文书说理不到位等现象,从而引发舆情危机或舆情次生危机。
四、引导规制司法舆情的出路
(一)全面树立司法权威
引导规制司法舆情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9)司法决策既是法院不可推卸的司法责任,也是法院提升自身在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地位的必有之路,提升司法决策能力,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决策能力、全面树立司法权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1.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是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关键,也是避免司法舆情发生的关键。以刑事案件为例,很多冤错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司法责任制欠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配合有余,但互相制约不足造成的。笔者认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有效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同时,在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等改革快速推进、法官责任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之下,要确保法官权责利相统一、法官职业保障要及时跟上。
2.着力提升法官综合素质。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官的执法办案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法官服务群众的意识,增进对社情民意的把握,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切合实际。法官既要熟练掌握法言法语,又要学会群众语言,用群众能够接受认可的方式开展工作。
3.重视个案审判。本文第二部分已经通过个案审判进行分析,由此可以看出,由个案引发的司法舆论很易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因此,重视个案审判中的舆论引导与规制不容忽视,在终极意义上,司法只有坚持理性,经过无数个案的积累,才能牢固树立自身权威。置身于司法审判的法院需要对业已形成的司法权威进行存量保护,尽可能地消解司法与社会舆论的冲突,赢得社会理解,降低司法公信力损耗。
(二)完善司法舆情引导机制
1.提高引导能力。建立法院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引导机制,首先,在制度上要引导和鼓励其他主体的参与,积极构架多方参与的制度体系;其次,对自媒体及相关内容的管理要减少屏蔽、删除等处罚手段运用,更多通过诫勉谈话,频道建立自律规范等方式提高自媒体自我管理的能力;再次,要切实增强主流话语主体引导作用,用网络伦理文华的软力量更有效地引导、规范和约束司法舆论中的不道德、不理性、乃至违法违规的行为。
2.完善主流话语体系引导。不光是要做好舆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更重要的是建立日常的宣传引导机制。作为政府柔性治理的主要方式,要通过完善主流话语体系引导机制,使优秀的传统文化理念渗透网络虚拟空间,要充分发掘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和司法机关的谢姐配合,切实形成宣传司法正能量的舆论态势,而且在宣传时要注重民间舆论场所反映的动向,更好的贴切民心反映民意。(10)
(三)构建多方主体协同共治模式
1.提高政府引导能力。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善政是实现善治的必由之路。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在相应的信息化建设、网络空间治理和互联网法律体系等相关子领域方面应该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的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这样才能使宏观规划系统、科学、合理,并能够在实施和执行中取得实质的发展和进步。其次,厘清部门职能分工,司法舆情的治理不仅需要法院内部的监督、应对,还需要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在协作的同时应理清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到既明确分工,遇到问题时又不相互推诿,实实在在解决问题。
2.提升媒体议程设置能力。第一,进一步加强官方媒体引导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在新媒体时代,信息发布便捷迅速,这就要求媒体反映要主动及时,以往很多案件的信息是由商业媒体曝出,官方媒体在网络舆情中较为被动,对于议程设置没有主动性,但官方媒体在网络舆情中进行主动发生能够较好地消弭两个舆论场的分野,比如于欢案,官方媒体主动发生,引导舆论,获得了该案网络舆情的话语权和指挥权。第二,根据舆情发展周期分阶段有的放矢。官方媒体应学会把握网络舆情发展周期各阶段的特征,主动迅速“出击”,制造不同的焦点,以期进行舆情的有效引导和指挥。于欢案中,各大官方媒体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等多种新媒体形式在网络舆情的高潮阶段释放多种信息,对引导舆情回应民众关切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强化商业媒体的自律性。商业媒体以点击量和流量为商业主旨,疏于对媒体内容的管理,从今日头条被约谈到新浪微博热搜的暂停,商业媒体应当引以为戒,不仅要主动接受法律、制度和组织的监督,还要不断加强自律。(11)
3.引导公民良性参与。公民极化现象是中国公民集体在改革过程中的被动与失语的网络映射,是中国公民主体地位的丧失感和剥夺感在网络空间的集体喷发,对此,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弱化阶层分化,切实尊重民意和网络舆论,扩大公民诉求表达途径,切实促进治理法制化。切实贯彻对公民主体的“法不禁止即自由”,构建体制内外的交流机制,适当在公权力决策过程中吸收民意,从而走出网络舆情非理性怪圈和两个舆论场分野的现实,建立良性互动的互动合作机制。
【注释】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书馆出版,1961年版,第332页。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页。
[3]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理论、方法和现实热点》,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4]张克生:《国家决策:机制与舆情》,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5] 何乃华:《司法案件、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事件研究》,载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10月第9卷第5期,第68页。
[6]姬忠彪:《法院舆情危机预防和应对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年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第11页。
[7]尹志立:《网络舆情监管乏力问题研究》,兰州大学专业学位2017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5页。
[8] 姬忠彪:《法院舆情危机预防和应对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第114页。
[9] 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载于《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87页。
[10] 宝阿茹娜:《我国司法案件网络舆情治理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11] 宝阿茹娜:《我国司法案件网络舆情治理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