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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达 :现行宪法序言历史叙事的模式与功能
    【中文摘要】历史叙事是我国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不具备规范性特征而被置于序言之中。现行宪法序言叙述历史的模式,表现为在一个大的历史脉络中,突出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四件大事”。这既确保了历史叙事的完整性,也便于叙述主体表达其主旨意识。此般有重点的历史叙事,背后隐藏着“寓理于实”的真实意图,即借由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用以表征四项基本原则的正当性。并通过事实向主张的过渡,使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既往成就取得的保障,更是今后行为的指引和准则。历史叙事还为理解现行宪法提供了背景知识,具有正当性论证、构造宪法体制和指引宪法实施三方面的功能。
    【中文关键字】宪法序言;历史叙事;模式;功能
    【全文】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根本,二是历史叙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虽在史实选取和篇幅长短上有所差异,但历史叙事始终是序言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的序言更是用相当长的篇幅叙述历史,记录了中国古代、近代和现代的历史。对于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学术界大致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历史叙事是不必要的,理由主要是叙述历史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比如有学者认为,“这些历史叙说部分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联系,可写在历史教科书中,不必规定在宪法里”。[1]还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应“远离”历史,即便必须叙述历史,也要尽量减少细节描述。[2]二是认为历史叙事至关重要,比如有学者认为,历史叙事构成理解我国宪法条文的重大背景。[3]还有学者认为,历史叙事“蕴含着宪法的双重政治宪法结构,是现行宪法的枢纽”。[4]自《共同纲领》至现行宪法的五部根本法,序言开篇皆在叙述历史,现行宪法更是用六个自然段进行历史叙事。制宪者和修宪者为何注重叙述历史以及宪法篇首的历史叙事之于整部宪法而言有何特殊意蕴?本文力图通过对宪法历史叙事模式与功能的解读,解答上述问题。
      一、用以叙述历史的宪法序言
      (一)规定叙述性内容的宪法序言
      宪法通常用以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其他根本事项,对建国过程、制宪目的和国家任务的阐明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但这些大多是叙述性内容,并不明确规定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这也是很多学者认为“不宜在宪法中记录历史”的主要理由。然而,在某些法律中规定叙述性内容仍有必要,这就需要在法律文本中开辟一个合适的空间,以便容纳那些不具有规范属性的叙述性内容。在既往的实践中,该空间表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都有序言,且规定的多为叙述性内容。即便是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序言仅一个自然段,但也简要记录了革命建国的经过。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五四宪法”中,序言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成型,并为后续三部宪法所继承。在结构上,序言不再是单一段落,而是由多个自然段组成;在内容上,序言既记叙过往的历史,亦载明今后的纲领。虽然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设有序言是受1918年苏俄宪法影响,[5]但从序言的内容来看,也体现了宪法序言产生的一般规律,即“对于过去已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现实的行为规则加以规定,这就产生了宪法序言”。[6]序言是为那些不宜规定在条文中,但又必须规定在文本中的叙述性内容提供一个“容身之所”。
      需要说明的是,有学者认为法律的序言与总则在内容上并无严格区分,许多序言的内容可规定在总则中。[7]在制定“五四宪法”时,也曾有人建议将“序言并入总纲”,[8]但最后颁行的宪法仍有序言。对此,毛泽东亲自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有解释:“草案只分四章,凡是可以在这四章中规定的,都不另设专章。关于宪法的总任务(也就是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宪法产生的基本背景和实施宪法总任务的条件,都写在草案的序言里”。[9]这其实表明,在制宪者看来,序言载明的内容不便规定在条文中,因此有必要通过序言对这些内容作出规定。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同样有意见认为可不要序言,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是:是否需要序言留待最后决定,如果该规定的内容都已经写了,那就不要序言;如果还有必须规定而不便写入各章的,可在序言中处理。[10]事实证明,确实有相当多的内容不宜规定在条文中,特别是那些叙述性内容。例如,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在谈及序言的必要性时指出:“序言还是要。不然,历史、总任务、党的领导、指导思想等不好写”。[11]这些都表明,宪法序言是最适合用来规定叙述性内容的。甚至可以说,正是为了将叙述性内容载入宪法,才有必要在条文之外另设序言。
      (二)我国宪法序言对历史的叙述
      自《共同纲领》至现行宪法,宪法序言对历史的叙述经历了由简到繁的过程。与《共同纲领》对历史的极简叙述不同,“五四宪法”序言中有三个自然段与历史叙事相关,分别是第1自然段的国家建立、第2自然段的过渡时期以及第3自然段的宪法制定。不过,相较于序言中的纲领性内容,“五四宪法”制定者似乎并不太看重历史叙事。这在刘少奇所做的宪法草案报告中有明显体现,即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时有人建议“在序言中详细叙述我国的革命历史”,但这并未被宪法起草委员会采纳,理由是“在宪法草案的序言中表明这个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结果,这是必要的。但是宪法所以需要序言这个部分,更重要的是因为要在序言中说明我国正处在过渡时期这个历史特点,并且着重地指明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实现总任务的内外条件”。[12]由此,虽然“五四宪法”为了规定叙述性内容,在结构上设置了序言,但这些叙述性内容主要是今后的纲领,而非过往的历史。对于其中的历史叙事,更像是一种例行公事,因为制宪时刻需要回应国家和宪法的正当性问题,这较宜通过叙述历史的方式来完成。例如,“五四宪法”在序言中记录国家建立和宪法制定的历史,便是为了阐明国家和宪法的由来。即便序言中有关过渡时期历史的规定,看似是单纯叙述历史,但其实是服务于纲领性内容。因为序言第2自然段虽然记录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史实,可落脚点却是“这为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条件”。至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因其本质上是宪法的全面修改而非重新制宪,所以不再记录宪法制定的历史,叙事笔墨主要花在国家建立、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直至“八二宪法”制定时,彭真主持并亲自起草宪法序言,对如何叙述历史进行颇为深入的考究。
      二、宪法序言叙述历史的模式
      在现行宪法序言记录的历史中,“四件大事”最为突出。这其实是“八二宪法”制定者特意为之的,因为这些精挑细选的历史事件,可以传达出某种价值和理念。不过,“四件大事”只是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时间节点,孤立的事件无以构成完整的历史叙事。为此,“八二宪法”在着重记录特定历史事件的同时,仍不忘构建一个相对宏大的历史脉络,并在其中将“四件大事”串连起来。
      (一)叙述历史的观念与方式
      历史叙述是在“传递”历史,既包括历史事实的传递,也包括历史叙述者意识的传递。于是,客观的历史叙事必然含有叙述者的主体观念。[13]就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而言,叙述者自然是制宪者和修宪者,他们的观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叙述方式的运用。“八二宪法”采用了一种有选择的叙事方式,即尽可能选择与该价值最相关的历史事件,那些不相关的史实不会被宪法记载。当然,除却历史叙述者的主观因素,有选择的叙述方式还有一定的客观考量。因为一个国家的历史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言明,特别是对于历史悠久的中国来说,重大历史事件更是不胜枚举,序言自然不可能对这些历史逐一记录,所以,宪法记录的历史事实必然是有所选择的。那么,宪法叙述历史时的史实选取标准是什么?
      早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宪法应记录哪些历史,在当时便存在不同观点。刘少奇所做的宪法草案报告对此有所说明:在全民讨论宪法草案过程中,“有些人提议在序言中详细叙述我国的革命历史,更多地说明一百多年以来革命先烈的奋斗经过,更多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各方面的成就”,但对于“这一类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没有采纳”。原因在于,虽然“中国人民过去的一切革命历史应当受到尊重”,但“如果在宪法的序言中加上许多对宪法并不是必要的历史叙述,那是不适当的”。由此可见,“五四宪法”制定者只选择记录那些对宪法有必要的历史,而此种必要性集中表现为“表明这个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结果”,[14]即通过历史叙事表明建国和制宪的正当性。待到“八二宪法”制定时,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有人主张详细记录历史,也有人主张尽量简略,这导致有关历史的部分前后有几种不同写法,且不断进行修改。彭真在研究不同写法后提出一个史实选取的原则:“宪法要写历史上的大事,不能事无巨细,要把重点放在近代以来”。[15]由此可见,无论是“五四宪法”还是“八二宪法”,制宪者和修宪者都基于一定的标准在选取历史事实。
      (二)历史叙事中的历史脉络
      在“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序言记录的主要是国家建立和社会建设的历史,即“中国人民一百多年英勇奋斗”和“社会主义建设伟大胜利”。与此不同的是,“八二宪法”的历史叙事脉络极大地向前延伸,表现出“兼顾古今”的特征,即宪法尽可能地对中国历史进行全面记录,中国古代、近代和现代史在序言中都有体现。因为在起草“八二宪法”时,有人认为只叙述1840年以后的历史是不全面的,应对中国的全部历史有个简要叙述。[16]为此,“八二宪法”在序言第1自然段对中国历史进行了概观式记录,即“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彭真对此的说明是:“先把我们的历史讲讲,我们不是什么都落后,数典忘祖不好,我们的事业是从祖先来的”。[17]
      现行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其实属于一种典型的大历史脉络,“八二宪法”制定者“利用归纳法将现有的史料高度压缩,构成一个简明而前后连贯的纲领”。[18]序言叙述历史的段落以时间为线索,呈现了如下历史经过:一是第1自然段对中国古代史非常精简的介绍,并表明中国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由此引入后续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二是第2自然段概括了中国从1840年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历史;三是第3自然段用“翻天覆地的历史变革”形容20世纪的中国历史,该段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以便过渡到后续段落对中国近现代史的叙述;四是第4自然段记录辛亥革命的历史,既以“废除帝制,创立民国”一语肯定其历史功绩,但亦表明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尚未最终完成;五是第5、6自然段记录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成就。至此,大的历史脉络构建完成,继而可将具体历史事件融入其中。
      (三)历史叙事中的历史事件
      彭真虽然认为应将历史叙事的“重点放在近代以来”,但也承认“近代以来的大事也是层出不穷的”。[19]即便主要记录中国近现代史,但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二宪法”颁行,这140余年间发生了很多重大历史事件。可是宪法文本并非历史论著,篇幅有限的序言无法容纳所有这些历史事件。以自然段为线索对现行宪法序言进行观察,不难发现“八二宪法”制定者将叙事重心放在以下四大历史事件上:一是辛亥革命,创立中华民国;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制度,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四是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在这四大历史事件当中,前三项其实都是“革命”的成果,这也呼应了序言第1自然段中的“中国各族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着重记录这四件历史大事,是“八二宪法”制定者反复考虑后的选择。当宪法修改委员会为究竟记录哪些历史犯难时,彭真经过反复思考,明确提出“写历史,关键是要写这四件大事”的重大论断。[20]但此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上述四件大事显然并非中国近现代史的全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还未必是近现代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或者说具有相当程度重要性的事件绝不止于这四件,例如,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便被认为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当时为何选取这四个历史事件?这缘于历史叙事具有的法政功能,即序言中的历史叙事是用来表达特定价值观的。
      三、宪法序言叙述历史的功能
      (一)寓理于实:历史赋予的正当性
      根据过往的经验进行判断,是常见的正当性证成方式。虽然历史上的功绩并不直接体现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却是有效性的最佳例证和说明之一。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亦是源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效。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21]其所谓的“政治问题”,是指经济发展的实效可以用来证成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即人民因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由此观之,对于“一字千金”的宪法序言而言,单纯记录历史绝非目的,其背后的真实意图是通过历史事实表征统治秩序的正当性,彭真将此形象地描述为“寓理于实”。
      在“寓理于实”的叙事逻辑中,“理”先于“实”进入到“八二宪法”制定者的视野。尚在决定制定“八二宪法”之初,邓小平便明确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22]自此,四项基本原则成为当时最重要的“理”。不过,对于如何规定四项基本原则存在不同意见,这促使“八二宪法”制定者反复思考,最终决定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种事实。于是,借由历史叙事的方式表达四项基本原则,被视为规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最好方式。因为在近现代历史上的四件大事中,有三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完成的,由此便可很自然地将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表达出来。彭真所做的“八二宪法”草案报告中对此有明确说明,认为这是中国人民从历史事实中“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即“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并将四项基本原则视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23]如此一来,作为“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便寓于四件大事的“实”当中。
      其实,“寓理于实”的叙事方式并非“八二宪法”所独创,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就有体现。例如,当时有人提出将“党的领导”写入第1条,[24]但“五四宪法”主要通过历史叙事来表明“党的领导”,即在序言第1自然段载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历史功绩。对此,刘少奇所做的宪法草案报告有阐释,其在谈及“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性质时表明,“在人民获得胜利以后,出现了新问题:工人阶级领导国家建设是不是也和过去一样有本领和把握呢?”并对该问题回答道,“五年以来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工人阶级领导国家的非凡的才能。为巩固我国人民已经取得的胜利果实,必须继续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25]其中,“五年以来的事实”是所谓的“实”,目的是用来说明“工人阶级领导国家”这一“理”,此种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证成逻辑与“八二宪法”别无二致。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宪法序言记录的四件大事,只有后三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完成的,而辛亥革命作为第一件大事,是由孙中山等人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并不直接表达四项基本原则。于此层面而言,“寓理于实”中的“实”似乎只需后面三件大事即可。那么,现行宪法序言为何专设一个自然段记录辛亥革命的历史?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大的历史脉络中,必须顾及历史叙述的完整性和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因为结束数千年封建专制的毕竟是辛亥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可以说是对辛亥革命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辛亥革命可从侧面证成四项基本原则。因为序言第4自然段在简要记录辛亥革命的历史后,随即肯定其“废除帝制、创立民国”的成就,但也特别指明“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这其实暗含了“资本主义无法救中国”的观点。与此相对应,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得以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
      (二)由事实向主张的过渡
      历史叙事毕竟是面向过去的,寓于其中的“理”却要作用于当下和未来。四项基本原则的转化过程是在序言第7自然段完成的。具体来说,该自然段规定的是国家根本任务,但并未在段落开头直接言明国家根本任务是什么,而是先对此前各自然段的历史叙事予以概括,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随后才表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并规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的指引下来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相较于已经取得的胜利和成就,国家根本任务显然是面向未来的。“八二宪法”制定者在概述历史时,表明胜利和成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结果,继而以此为据,在确立国家根本任务时以“将继续”一语,规定中国人民仍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此一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蕴含在历史叙事中的“理”,得以上升为可以规范和指引未来的“理”,即在历史叙事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由事实向主张的过渡。
      此外,历史叙事载明的功绩都是过去取得的,但“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26]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序言中的“寓理于实”并不是终极检验和最后证明,而四项基本原则却是要面向当下和今后的。这要求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现在和未来不断取得新的功绩,促使四项基本原则的正当性得以持续强化;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失误和错误,避免四项基本原则的正当性被减损。因此,“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被明确规定在序言第7自然段。
      四、历史叙事作为制宪和行宪的背景知识
      按照法律发现观的认识,人们并不制定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彭真对四项基本原则与序言历史叙事关系的论述,也体现了这种法律发现观。因为在彭真看来,四项基本原则是“从历史变革中得出的基本结论”。[27]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八二宪法”制定者所做的,只不过是发现了隐藏在历史背后的结论,继而将其规定在宪法中。从历史主义的观点来看,当下是历史的延续,历史可塑造当下。唯有认真对待历史,才能深刻理解过去、全面把握现在、正确创造未来。由此,历史叙事还是宪法制定和实施的背景知识,具有正当性论证、构造宪法体制和指引宪法实施三方面的功能。
      首先,历史叙事与正当性论证。一般来说,陈述客观事实的历史叙事并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但却可以为规范性内容提供事实层面的正当性支撑。因为无论是政权的建立还是存续,起初都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在宪法中记录这种事实,可使其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且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正当性通常难以反驳。毛泽东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提到了两点原因,第一点就是这部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28]在我国,与政权建立和存续相关的历史,其实就是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因此,现行宪法序言在叙述历史时才以近现代史为重点。总之,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将历史功绩概括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这分别用来论证政权建立和政权存续的正当性。
      其次,历史叙事与宪制构造。历史事实可以构造宪法体制,现行宪法中相当多的制度是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和根据的,后者构成理解前者的重大背景。如公有制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居于主体地位,为此,宪法第6条将“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其实就源于序言第6自然段中“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历史事实。再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前提是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宪法第2条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该原则的规范表达。这一规范命题同样植根于“掌握国家权力”的事实命题,即序言第5自然段在记叙历史时载明,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先于规范而存在的,且前者在事实层面决定了后者的正当性。
      最后,历史叙事与宪法实施。制宪或修宪时叙述的历史事实,虽然无法直接作用于尚未发生的行宪活动,但却可以确定宪法实施的基调。因为历史叙事与国家根本任务存在明显的价值关联,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前者的延续,而宪法实施活动又是在国家根本任务指引下展开的。“八二宪法”选择回归“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淡化革命的因素,集中表现为第6自然段记录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并突出经济建设、教科文事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成就。于是,第7自然段载明的国家根本任务相应变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外,在“八二宪法”数次修正过程中,国家根本任务日渐完善和充实,同样缘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事实,只是这些历史未能一一载入序言。可以说,正是以“建设”为内核设定国家根本任务,才使得“八二宪法”能够较为稳定地实施至今。


    【作者简介】

    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供职于湖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1]马岭:《对〈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建议》,《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2]谢维雁:《论宪法序言》,《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宁凯惠:《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特质与趋向》,《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6期。
    [4]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纲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96页。
    [5]逄先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怎样诞生的》,《党的文献》2009年第6期。
    [6]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0页。
    [7]孙笑侠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1页。
    [8]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14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第3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88页。
    [10]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55-356页。
    [11]《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年谱(1979—1997)》第5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14页。
    [12]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6日第3版。
    [13]陈晓枫:《中国近代宪法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21页。
    [14]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3版。
    [15]《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传》第4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449页。
    [16]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71页。
    [18] [美]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2页。
    [19]《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传》第4卷,第1449页。
    [20]《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传》第4卷,第1449页。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4页。
    [22]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65页。
    [23]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页。
    [24]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75页。
    [25]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2版。
    [2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367页。
    [27]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第4页。
    [28]《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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