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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6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司法实务中大部分货物使用的计征方式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本文暂从完税价格与关税税率两方面出发,以司法实务既有案例为依据,梳理司法机关计核偷逃税款的裁判思路和观点,供各位参考。
一、完税价格
1、行为人在一个时间段内持续走私货物,以案发前最近报价作为计核税款的合理价格
案例1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唐某1在日本采购劳力士、浪琴等品牌的手表,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至香港交给何某等人,由周娟安排“水客”采用人身夹带等方式,将手表运至广东省,王某负责接收,并交至唐某2联系国内买家、在网上销售。
【法院观点】涉案走私手表的数量、型号和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方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聊天记录中的具体数据明确记载手表型号、数量和价格,以此为依据核定偷逃税款,二是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行为人对外销售多批手表,应筛选出每个型号手表对应的最近报价作为合理价格,以此为依据进行偷逃税款的核定。
2、有客观证据但无法确定具体商品名称或商品编码的货物,无法查清价格的不计入核定范围
案例2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被告单位自购或接受货主的委托将在境外购买的金属铜10136.7540万千克、铝608.3569万千克、其它金属208.1393万千克、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788.8500万千克、冻品16.3304万千克等货物,在香港广联堆场等地进行换柜、拼柜、压缩等处理后,伪造进口废五金、废纸、生物质颗粒燃料等相关进口单证及伪报品名或伪报重量等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6亿余元。
【法院观点】本案虽然仅查获部分走私货物,但海关关税部门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走私货物相应的商品编码,依据查获的走私货物的价格资料,排除畸高或畸低价格的影响,对已分类的走私货物以数量为权重计算计税价格。其中,对有客观证据但无法确定具体商品名称或商品编码的货物,均未计核在偷逃税款内。
3、实际交易方式为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非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以国内消费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案例3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美乐购公司系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安快递公司是新西兰的一家国际快递和货运物流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美乐购公司的曹某某与平安快递公司的夏某合谋,以国内淘宝、京东网站奶粉等物品价格的6-7折作为申报价格,将国内购买人向新西兰代购商所购买的本应通过行邮渠道进境的奶粉等物品由美乐购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将快递送达给国内购买人,偷逃税款224.9105万元。
【法院观点】计核部门以涉案奶粉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最低价)为基础计算完税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实际交易方式是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非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以国内奶粉购买人所支付的购买价格(即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不能以美乐购公司所伪造的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奶粉的价格、或以其他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奶粉的报关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行为人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计核部门在确定计税标准时,对于能查清的部分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以真实成交价核定,对不能查清的部分以合理价格核定
案例4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建源公司主要经营保税进口塑胶粒ABS等,生产加工成音像外壳、配件。梁某某为建源公司的股东之一及总经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某某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将结余的保税进口塑胶原料销售给邱某。经统计,建源公司在国内销售保税塑胶原料共计255450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2904.37元。
【法院观点】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16、17条规定,海关审核、确定计税标准:能确定成交价格的,以涉案货物成交价格确定;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按照合理价格确定。合理价格依次以海关价格、倒扣价格、拍卖价格以及其他合理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关税计核部门依据涉案仓库物料存仓表、出仓未回保税原料比对表、进口原料每日结存表统计涉案公司在境内销售的保税货物数量,在核算涉案公司偷逃应缴税款时对能查清的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以真实成交价、其他部分以涉案公司报关申请的合理价格核定涉案公司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5、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货物,海关无法根据贸易单据获悉实际成交价格,亦缺乏证明货物质量、登记等信息以致无法对标市场正常成交价格的,才依据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完税价格进而计核税款
案例5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被告人鲍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外籍船舶上的白糖入境需受海关监管,仍联系他人购买境外白糖,安排船舶前往公海非法接驳,并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非法运输至新发码头等地卸货,并先后招募、组织、安排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具体负责走私白糖的联系、卸货、付款、国内销售等事宜,合计偷逃应缴税额640361400元。
【法院观点】首先,由于涉案白糖均是通过海上偷运渠道走私进口,不存在合法、正规的国际贸易流程,故无法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其次,因涉案白糖在长期走私、交易过程中,均没有原产地证、品质证书、发票等相关材料可证明白糖的产地、质量、品级等信息,而海关所掌握的价格信息中,根据白糖的产地等要素不同,价格浮动上下明显,在要素缺失的情况下也无法提供正常成交价格,故最终白糖的完税价格是依据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再次,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价格系作为确定合理价格的基础,同时结合被告人有关销售白糖时会参考白糖期货价格以及白糖收购价格、销售价格的供述,故在期货交割结算价基础上扣除进口后的20%各项费用和利润,以此确定完税价格进而计核税款,客观、真实、合理。
二、关税税率
6、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数额应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使用的税则、税率,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计核伪报部分,对个人物品以行邮方式进口、应缴税额低于50元起征点的个人包裹、通过其他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部分予以扣除
案例6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就手公司具有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企业资质。天恒通货运代理公司、于时物流公司等物流公司在境外揽货后为偷逃税款,利用就手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企业资质,委托就手公司伪造成跨境电商直购业务,将个人快件、行邮物品伪报为跨境直购、以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及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进口商品。经计核,就手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5551855.52元。
【法院观点】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在计核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数额时,应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等计核。本案根据已查获的报关单、邮件资料、海关数据等证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扣除其中按照个人物品以行邮等方式进口、应缴税额低于人民币50元起征点的个人包裹和通过其他公司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部分,海关部门据此计核出吕某某等人参与走私货物的偷逃税款数额依据充分。
7、对于明显伪报贸易性质的,按照一般贸易计算税率;对于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跨境电商计算税率;对于商品、物品分类有争议的,按照税率较低的种类计算
案例7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新邮路公司在明知跨境电商应符合交易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一致”,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完税价格申报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决议将在不同渠道已经成交的商品、行邮物品等信息导入新邮路公司名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低报处理后在平台上生成虚假的交易单据,又通过与支付公司合作以循环支付等方式形成虚假的支付单据,经推送以上虚假信息向海关申报,最终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完成走私。
【法院观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后期增加到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万元(后期增加到26000元)。对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制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不论适用跨境电商还是行邮的相关规定,均属于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对于完税价格在2000元以下的虽然存在向海关推送的“三单”不一致事实,但其主观故意是为实施低报价格偷逃税款,涉案商品的实际买家也是国内个人消费者,实际占用个人年度采购额度,可以认定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范畴,属于低报价格的走私。对于明显伪报贸易性质的,按照一般贸易计算税率;对于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跨境电商计算税率;对于商品、物品分类有争议的,按照税率较低的种类计算。
8、既有暂定关税,又有协定关税,应从低适用。但如果申报人未按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及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则不能适用协定税率,应按暂定税率计核偷逃税款
案例8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郑州新势力电子商务公司、刘某等人通过收取包税费,向货主揽收进口快递,组织人员形成虚假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三单"信息向海关推送,将应以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奶粉走私入境后,存放在南沙保税仓库,雇请深圳港阳物流公司以天天快递公司的名义将奶粉从南沙保税仓库运至深圳、广州等地,送交被告人林某等货主。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行为人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7362.2元。
【法院观点】2016-2017年婴幼儿奶粉的暂定关税均为5%,新西兰的婴幼儿奶粉的协定税率为0。根据关税收费规则,如果既有暂定关税,又有协定税率的,应从低适用。但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协定税率必须向海关申报原产地证书以及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本案申请人未提供,不能适用协定税率,而应按暂定税率计核偷逃税款。
9、涉案货物在《税则》没有对应税号,无法明确采用何种税率时,货物属性一般应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特殊货物如仿真枪还需要送往公安刑事技术鉴定等专门鉴定中心再次鉴定,法院综合考量各鉴定结论后对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案例9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林某、卢某等人受委托将一批仿真枪械偷运至广州,运费为仿真长枪每支人民币100元,仿真短枪每支人民币50元,在途径珠海市内海绵时被海关缉私艇截查,当场从该船上查获55个纸箱包装的仿真枪械及“安宫牛黄丸”1箱,上述仿真枪械及药品没有合法证明。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仿真枪支、配件及药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0134.04元,其中仿真枪支、配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6096.32元。
【法院观点】《税则》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时适用税率的法规,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关税时应对应《税则》确定税目和税率。本案在审理该案时,仿真枪并无对应税号,在归类和计税上存在疑惑。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海关计核程序首先是由海关送核部门将涉案货物取样及其附属资料送至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进行鉴定,然后由海关计核部门根据该鉴定,归类后予以核税。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界定仿真武器有关问题的批复》仿真武器的鉴定应当由公安部门作出结论或书面意见。对于仿真枪等特殊货物的定性,则不能仅仅依据上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当以公安部门等专门检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