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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胜 :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以《开普敦公约》为视角
    【中文摘要】飞机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不论是建造新飞机还是购置二手飞机,亦或是运营航运企业,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飞机融资租赁作为飞机融资方式的一种,凭借其贷款额度高、融资期限长、抵押品较少,并且具有节税作用等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飞机融资租赁过程中,往往存在相对复杂的交易结构,易产生法律风险。我国于2008年10月审议批准了《开普敦公约》,虽然其是调整航空器设备融资和租赁的国际法律制度,但该公约能否适用于飞机依旧存在可探讨的空间。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探讨新时期《开普敦公约》对飞机适用的可行性。
    【中文关键字】飞机融资租赁;开普敦公约;法律适用
    【全文】


      一、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现状
      (一)航空工业的特点及现状
      航空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报率低、还款周期长的特点。当前的飞机租赁情况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寡头市场,飞机制造商被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所垄断,机型也比较有限,产品标准化的程度相对其它行业而言非常高。这也导致资产价值的透明。新飞机和二手飞机的估值几乎是完全市场化和透明的。因此,飞机资产具有高度的安全性。
      (二)飞机融资的主要方法
      飞机融资是指以飞机资产(含在建飞机)抵押或以飞机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 <http://wiki.mbalib.com/wiki/%E7%A7%9F%E8%B5%81>、维修、使用飞机资产需求的贷款 <http://wiki.mbalib.com/wiki/%E8%B4%B7%E6%AC%BE>、保函 <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9D%E5%87%BD>等信贷业务 <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A1%E8%B4%B7%E4%B8%9A%E5%8A%A1>,用途限于借款人主营业务相关支出。飞机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资产 <http://wiki.mbalib.com/wiki/%E8%B5%84%E4%BA%A7>规模大、市场竞争力 <http://wiki.mbalib.com/wiki/%E5%B8%82%E5%9C%BA%E7%AB%9E%E4%BA%89%E5%8A%9B>强、财务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净现金流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7%80%E7%8E%B0%E9%87%91%E6%B5%81>充裕的客户 <http://wiki.mbalib.com/wiki/%E5%AE%A2%E6%88%B7>。
      飞机融资的主要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出口信贷、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及融资租赁等。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航空行业较为常见并且体系稳定成熟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能力、资金流量、对于航空公司管理及运营的能力,甚至需考察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及地位。同时,基于进一步风险的管控,银行往往还会对飞机自身情况做详细考察,包括飞机的大小、机龄、注册国,以及由此而适用的法律。
      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银行贷款结构简单、直接,并且由于有着较长的实践经验,也构建起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便于借款方及银行的操作。同时,由于制度较为标准化,可以大大减轻文件制作的负担,申请审核流程简单,也节省了贷款人的时间和成本。但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较高,并且在实践中银行普遍不接受完全出资,须由借款人动用自己的权益,承担部分资金,这也给借款人带来了一些压力。
      2、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有关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由该国的出口信贷机构通过直接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或通过担保、保险或给予利率贴补等鼓励本国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中长期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国家干预外贸经济争夺国外销售市场的一种手段。
      实践中,如果飞机所有人和制造商属于不同的两个国家,出口信贷便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相比较直接性的飞机贷款,出口信贷机构是整个交易结构中不可获取的一部分,其须提供对贷款额度的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贷款的安全性。
      由于出借方有保险对其出借资金进行保障,因此借款方将能够借到更多的资金。并且通过出口信贷进行融资的利息率也往往比银行贷款低,这对贷款人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吸引。但是,出口信贷也有其弊端。首先,在融资过程中,出口信贷机构往往对融资比率设定上限,一般约为合同价格或项目成本的80%。其次,虽然信贷利率较低,但是作为额外成本的保险费也会增大融资总体成本。再次,贷款人若想通过出口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往往需要具备出口背景,如果从本国飞机制造商处购买飞机,则无法适用出口借贷的条件。最后,该融资方式多用于新机买卖或建造,较难适用于二手飞机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是指通过公司上市的途径来获得资金。通过股票融资,融资人免于提供担保及支付利息的负担,很大程度上减轻其融资压力。但是股票投资在这往往倾向于将低风险高收益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而航空市场分析资料的缺乏也是阻碍融资人通过IPO募集资金的因素之一。
      除了免于担保及支付利息,股票市场募集的资金也没有期限及利率的限制;同时,为了实现IPO,企业为了达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其企业信息、资金状况及内部结构将更为透明,因此对投资人及资金出借方也更具吸引了;最后,股票融资也更为灵活,融资人可基于其企业需求调整融资方案。
      但股票融资也存在着上市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弊端。同时由于其作为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竞争对手能够轻松获取公司的关键信息,增大了竞争压力。并且,公司若经营不善也时刻面临着被竞争对手收购的风险。
      4、债券市场融资
      债券市场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债券市场,选择公司债券、高收益债券、飞机证券化产品等进行融资。通过债券市场,飞机所有人可以募集到大量长期限资金,如果公司有良好的业绩,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投资人认可度高,也会很大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但是此种融资方式过程较为复杂,需经过评级机构测评、路演等环节,须花费较长时间来筹备。同时,此过程中需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法律服务费用也是融资成本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5、融资租赁
      飞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7%BA%E7%A7%9F%E4%BA%BA>根据承租人对飞机的特定要求和对生产商的选择,出资向飞机制造商购买新建飞机或够买二手飞机,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支付租金。在租赁期 <http://wiki.mbalib.com/wiki/%E7%A7%9F%E8%B5%81%E6%9C%9F>内飞机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占有并使用飞机,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飞机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飞机融资租赁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通过租约的形式同时实现了融资和融物的目的。
      融资人通过此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融资额度,且具有融资期限长、质押品少、税收负担轻等优势,同时融资租赁也相对不受营运资金及信用额度的束缚。但是融资租赁通常包含复杂的交易结构,导致较高的法律服务费用;并且,出租方在挑选飞机及承租人时需要有严格的挑选标准,并非所有承租人和所有种类的飞机都能运用此种融资产品。
      (三)国内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于飞机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用航空法》、《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修订)(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4】198号)、《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公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我国还参加了有关飞机融资租赁的国际公约,如《日内瓦公约》,公约对飞机的登记、抵押权设立、优先权等有较为系统的规范;《开普敦公约》,该公约对飞机租赁融资交易中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还设立国际权益登记机构进行监督。通过加入这些国际公约,为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活动提供了直接适用的法律基础。此外,可供参考的国际公约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5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上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全体代表大会及政府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于2008年11月13日正式审议通过)。
      因此,我国国内涉及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众多同时也参与了关于飞机融资租赁的国际公约,形成了法律适用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开普敦公约》的简要分析
      2001年10月29日-11月16日,由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共同倡导,在南非开普敦举行外交会议,通过了《开普敦公约》,全称《移动设备国家利益公约》及其《航空设备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议定书”)。《开普敦公约》的实施,是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的延伸,两者相辅相成。该公约也已于2006年正式生效,中国业余2008年签署并批准了《开普敦公约》。
      (一)公约的主要目标
      公约及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在三类高价值且具有特殊性质的移动设备上创设、实施、完善优先担保利益以及附条件的卖方或出租人的利益”。具体而言主要为了实现以下目标:
      (1)创设为所有缔约国所承认的国际利益;
      (2)为债权人提供一系列基本的违约和破产救济方式,在有违约证据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临时快速救济办法;
      (3)设立电子化的国际登记处,登记国际利益,使第三方能够知悉国际利益的存在,使债权人获得其已经登记利益以及未经登记利益的优先权,并对抗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
      (4)通过具体议定书的制定,满足相关行业的特殊需求;
      (5)通过这些措施使债权人增加作出融资决定的信息,提高设备获得者的信用登记,降低各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成本。
      其中关于国际利益的创设及其规则的设定,以及国际登记系统的创设是公约内容中最大的亮点。
      (二)公约的主要原则
      《开普敦公约》的起草者通过“政策为导向”的方法来统一构建一个有利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为了达成上述目标,确认了以下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虽然力求使有关高价值移动设备登记为国际利益的担保权益的保护规范在全球范围内保持高度一致,但同时也给予了当事方高度的意思自治空间,尊重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协议,认可合同中对公约规定的可以协议修改的规则自由约定的有效性。
      (2)可预见性原则。公约在条文的拟定,规则的明晰方面要求尽可能的简洁、明确、便捷,电子登记系统的设置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3)透明度原则。通过登记规则,可以使第三方清楚便捷的查询有关登记情况。公约不仅使当事方了解有关登记情况,更可以清楚地知晓有关己登记国际利益和已登记的购买人的权利优先权的位次。
      (4)灵活性原则。由于不同国家存在现实法律背景的差异,公约允许成员国基于自身特殊经济利益考虑,坚持在某些问题上适用本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对缔约国对其认为不合适的条款允许其加以保留或者排除适用。
      (三)公约的要点和实际意义
      《开普敦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器及航空器标的物的买卖和租赁问题。依照该公约登记后的担保权益将优先于没有进行登记的在航空器上的其他权利。一旦融资债务人或者航空器的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融资人和出租人就可以主张其优先受偿的登记权益。在融资债务人或承租人不履行债务时,融资人或者出租人可以对航空器进行占有、控制、出售、出租,并可以收取因管理和使用该航空器而产生的收益。
      公约和议定书还规定了债务不履行时的临时救济措施,主要有提存、监管、冻结、管理航空器并取得其收益。在融资债务人或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航空器权益登记时间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航空器的登记利益也受到特别的保护。破产管理机构或者债务人应当将航空器交由融资人或者出租人占有。航空器的登记利益不受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受偿顺序的影响。
      《开普敦公约》为债权人从破产航空公司取得飞机的控制权提供了便利,降低了购买或租赁飞时的融资风险,并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航空公司可节省大量成本,并有望提高业内对新飞机的需求。
      《开普敦公约》生效后,美国进出口银行已经把针对一些国家的预付风险费削减了三分之一。 据分析,在《开普敦公约》生效后的未来20年中,低收入国家可以节省资金约50亿美元。
      三、飞机融资租赁法律实践基本分析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并没有飞机融资租赁方面的专门法律,飞机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条文散见在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我国的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并在制定合同法时,单设一章对其加以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许多“特色”。但整体而言,我国的相关立法仍然把融资租赁当成了一种“租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承租人没有合同解除权,也没有明确出租人不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而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于融资租赁具有重要意义,倘若缺失,会导致融资租赁制度的不完整。
      (一)、《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就我国《合同法》来看,根据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和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践,飞机融资租赁交易有如下基本特点:
      1、交易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即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向出租人提出或直接从航空器制造厂处,选择和决定飞机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2、承租人和出租人遵循租赁合同的基本规范。具体而言,双方签订租赁飞机的合同,出租人是飞机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则占有飞机并进行使用、收益,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遵循收益和风险一致的原则,即飞机运营收益归承租人,据此产生的风险也归于承租人;
      4、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选择多种交易模式,如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既可续租,也可直接购买飞机,或者把飞机返还出租人。
      (二)、飞机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特点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在解除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不适用任意解除等制度。由于在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实际地位是融资方,选择并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在承租人,即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对租赁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商等有选择权与决定权。不难发现,承租人实际上是借款方,出租人是贷款方,承租人有权决定所借款项的使用。与之相对,在单纯的飞机租赁关系中,飞机作为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并不受承租人的意愿支配。而在飞机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虽然提供资金购买航空器,但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实质上补足了其出资金额。可以说,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实现了对出租人资金的合理利用,满足了承租人使用飞机的需求,也缓解了承租人现实的资金压力。融资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而站在出租人的角度,其关心的仅是航空器购置资金的筹措和回收,以及适当的利润,对航空器本身的使用则完全无须关心。如果允许承租人在履约途中任意解除,则对于缺乏实际使用经验的出租人而言,相当于接收了一个无用之物。而且由于飞机的定制往往体现各航空公司个性化的使用要求,如需转手出售,势必带来修正飞机的巨大成本支出,造成出租人的重大损失,极不合理。站在承租人的角度,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融资购买所需使用之物,由于飞机价格昂贵,且使用价值单一,如果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则将导致承租人丧失生产经营工具,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进一步,站在制造商的角度,制造商从出租人处接到订单开始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定制飞机,如果飞机交付之前,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终止,那么制造商很可能因无法寻觅到合适买家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考虑到各方的实质利益,以及避免资源浪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任意解除或者终止。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是否认承租人的解除权。从航空器融资交易的市场情况看,这种模式一方面保障了承租人合理的救济权,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出租人融资的积极性,具有合理性。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应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这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提供的主要是资金,而并非产品。当租赁物存在瑕疵时,如果允许承租人擅自解除合同,则出租人的利益就难以保护。
      (2)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决定了航空器的规格、质量以及供应商等,出租人只是依照承租人的指示签订买卖合同,因此,承租人应当对航空器的性能、质量、供应商的信誉、资质等更为了解,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不具备合理性。
      四、《开普敦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开普敦公约》作为国际航空行业的统一标准,对促进缔约国航空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约作为我国航空法律领域的重要补充,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航空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结合了我国国情,做了保留声明,其中就包括公约不适用于我国国内交易。所谓国内交易,根据《公约》第1 条(n)项的表述,指的是“在缔结合同时,所涉各方的主要利益中心和(依据议定书确定的)相关标的物的所在地都位于同一个缔约国内……”,同时第一条(n)项还要求“该交易所产生的利益已经在该缔约国的国家登记处登记,且该缔约国已根据第50条第1 款作出声明”。笔者理解,此处的主要利益中心应当限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当承租人与出租人为境内公司,即使融资方为境外银行,该笔交易仍被认为是国内交易而不适用开普敦公约。
      就目前中国的实践看来,租赁行为也是被看作独立于融资行为的。尽管有境外融资机构的介入,但由于飞机的租赁人和承租人都是中国企业,该交易仍旧使用国内规定。
      然而,即使我国对公约作出了部分保留声明,但由于国内已有的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与《开普敦公约》不一致的规定。例如,在违约救济方式方面,国内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就存在一些差别。公约第十条规定,遭遇违约一方可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自我救济,并占有航空器。而依据我国法律,合同的解除除了经双方同意的约定解除外,只有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进行法定解除。而法律规定的情形均需达到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如果仅以履约瑕疵而主张违约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并不构成法定解除。对此,公约在违约程度上并没有进行充分说明。此种与国内法不一致的情形,也需要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操作的细节,以避免后续争议。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扶持国产飞机租赁十分重视,并给与了资金来源、财政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路业内人士也纷纷呼吁大力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目前,我国行业主管部门也积极致力于配套政策的制定。同时,我国自主开发的飞机工业也在稳步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政府层面的重视,我国飞机租赁领域将逐步完善,飞机工业也将有巨大的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也盼望更多的参与到飞机融资租赁法律服务中来。


    【作者简介】
    陈胜,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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