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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兴 :民法典注释7:诚信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若干适用要点
    【中文摘要】《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依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讲,诚信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时最为主要的原则。本期“条文注释”重点解读诚信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若干适用要点。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诚信原则;司法适用
    【全文】


      民法典条文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本条内容主要源于《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合同法》第六条。《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七条原文保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适用要点
      1.什么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具有哪些功能?
      诚信原则,全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规则”。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基本功能如下:
      (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即诚信原则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要求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二是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对于来自邻人轻微的妨害,应当忍受。三是以正当的方式履行义务。在合同对义务的履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四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以前,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五是附随义务的产生,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忠实、告知、保护等附随义务。六是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填补法律漏洞,是指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可以运用诚信原则对法律的漏洞作出填补。此外,诚信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填补合同漏洞,填补合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进行约定,如合同中缺少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的,可以依诚信原则填补漏洞;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的,可以依诚信原则加以完善。
      (3)衡平各方利益的功能。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人员在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诚信原则适用于哪些“民事活动”?
      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里的“民事活动”一词语义过宽,应采限缩解释方法,将民事身份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活动排除在外,限于民事经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行为。质言之,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婚姻家庭关系及非市场经济关系领域的活动(行为),无所谓诚实信用,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3.适用诚信原则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如果法律有具体规定(即使该规定起源于诚信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存在法律漏洞,须优先考虑通过类推适用等更具确定性的法律方法填补该漏洞,亦不得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该漏洞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如果没有法律具体规定,但有判例,且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可得出同一结论,则应适用判例而不适用诚信原则;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的结论相反,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由上可知,诚信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他现行法律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涉案行为(合同)在现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并且既不能从习惯、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获得裁判依据,也不能通过类推适用别的法条获得公正判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裁判本案。即使构成法律漏洞,但如果可以从习惯、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获得裁判依据,或者可以采用类推适用方法、类推适用类似法条获得公正判决,则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裁判本案,否则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这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法官)“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另外,在法律上,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和规避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
      4.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覆盖民法全领域,均为私法自治的限制,均为对道德的法律化,其实质也相同,均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工具。二者的区别如下:(1)功能不同。公序良俗原则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内容审查”,诚信原则针对权利的行为进行“行使审查”。(2)适用范围不同。诚信原则以“特别关联”为前提,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并不以此为限。(3)保护的对象不同。诚信原则主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体利益,而公序良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4)标准的设立不同。诚信原则是一个较高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特殊、非典型的情形使用,而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较低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一般、典型的情形适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一般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反社会性较弱,一般仅限制权利的行使或产生损害赔偿。
      5.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系对本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的解释性表述。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例如,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在物权的行使中,要秉持诚信,不得滥用物权。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非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对当事人应当具有严格的拘束力。一方在向对方作出单方允诺之后,也应当严格遵守允诺,不得随意违背允诺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
      关联规定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七条实质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七条吸收〕、第四十二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五百条非实质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被《民法典》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吸收〕。
      ◇ 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第二款。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法释〔2022〕1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20〕12号):第一条。
      ◇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法〔2021〕281号):第二、三、八至十五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2017年12月29日  法〔2018〕1号):第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6月20日法发〔2016〕13号):第1、2、6、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 法发〔2015〕14号):第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年6月28日 法明传〔2013〕359号):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 法〔2012〕40号):第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法发〔2009〕40号):第6、7条。


    【作者简介】
    徐忠兴,单位为吉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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