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曹 阳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理念的革新与依循
    【学科类别】财税法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随着新兴技术和数字经济兴起及迅猛发展,“互联网+”理念在国内日渐深入人心,并与税收征管活动实现深度融合。故而有必要借此机会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特别是其相应理念的更新与完善。“互联网+”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中最重要和最集中者莫过于理念上的更新和转捩。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的相关理念存在不少不适应“互联网+”要求的短板,不但其顶层设计等远未完善,且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状不相适应,由此亟需对其加以革新。同时还应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严格遵循革新后的理念与原则,其主要包括依法治税、平衡协调、以纳税人为中心等三大理念和协同共治以及统筹兼顾、科技引领、便民高效、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等四大原则。
    【中文关键字】“互联网+”;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理念;革新;依循
    【英文关键字】曹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全文】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理念在国内日渐深入人心,同时也随着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已渗入并充分作用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它们与税收征管等政务活动正实现深度融合,且在实务中被形塑为“互联网+税务”等纷繁多样的新兴模式,“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已是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以与上述革新趋势相适应。在不断推进“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变革进程中,鉴于我们将面临一些之前未曾遇到的新形势或新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或亟待有效解决的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变革的理念与顶层设计是否与“互联网+”的新时代背景不相适应?是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税收征管制度变革中,如何调适相关理念、优化相关顶层设计,以与当下中央正积极推进的税制改革伟业相适应(并起到必要的协同效应和保障作用)?二是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妥善地平衡协调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保护相关涉税信息安全与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实现税收善治等诸目标间的关系?如何纾缓乃至消弭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间的天然张力,反过来使二者相得益彰?等等。上述问题已触碰到我国税收征管既有制度及其相对应理念在新形势下暴露出来的软肋,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是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的重要支撑。笔者拟就此对“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相关理念的革新与依循加以深入探讨,以供立法和实务部门参考。
      一、影响与短板:“互联网+”在我国税收征管理念上的“映射”
      (一)“互联网+”对我国税收征管理念上的影响:更新与转捩
      尽管在海内外表述方式不尽相同,但作为驱动全球范围内税收征管在理念层面与时俱进的不竭动力,“互联网+”催生或融汇了一系列与之高度关联的思想理念,为我国税收征管理念转型带来了一连串革命性变化,这也指导并深刻影响着我国税收征管在制度等相关层面的重塑与完善,因此“互联网+”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便首先表现在理念上的更新与转捩维度。近年来,国内外各界针对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全面渗入并不断形塑税收征管等政务治理活动的大趋势,及传统理论难以担负起指导税收征管改革重任的窘境,在“互联网+”等指导思想指引下,先后提出多种理论模型或思想理念,用以解释或指导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变革,并力图实现其与“互联网+”等更高层级理念的无缝对接。
      详言之,中央领导和国税总局等高层对我国税务工作的现代化与信息化一向高度重视:一方面,中央高层始终将税收治理现代化内嵌于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直至近期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仍对此予以强调;除“互联网+”外,国务院也将通过信息化等多种途径优化纳税服务与革新税收征管方式融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即“放管服”改革中,并通过以纳税人为中心、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做“加法”、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做“乘法”等一系列积极有力的举措,致力于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放管服”改革与营商环境优化等远大目标。国税总局积极响应中央高层的上述方针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紧跟时代步伐,制定了一系列颇具影响力的规划或政策来落实:早在1997年提出的30字税收征管模式中就已明确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重要性,2009年提出的信息管税新思路将税收征管与信息技术的紧密结合置于税收工作中的突出位置,2012年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诸要求中更是明确宣示了“以信息化为支撑”的重大意义,2013年提出的至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税收改革发展总目标中将构建“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列入税收现代化的六大目标,其战略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2015年全面启动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工作与互联网等前沿技术的深度融合作为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上升至行动指南的全新高度。上述我国税务工作指导理念变迁史昭示着我们,尽管其表述形式一直在演变,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促使税收征管与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高度融通理念的地位却在持续升高,并始终作为一项较稳定的指导方针,不断引领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朝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在这条贯穿改革始终的明晰线索周围,还伴随着或衍生出一系列与之高度关联的思想理念,保障并促进上述核心理念的稳步发展和顺利落实,并与之形成合力,使之如虎添翼。这些相关理念既包括依法治税、综合治税等具有较深厚实践基础的传统理念,也包括像科学效能、协同共治、便民办税这样的新兴理念。它们既得益于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指引,也对“互联网+税务”理念的实践和进一步丰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与后者一起引发了税收征管指导思想的革命性变化,从而有效引导并保障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此外,域外近年来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兴起的一些全新的税收治理理念——如新公共管理理论、合作性遵从理论、整体政府理论等——及其在域外多国经反复证明的成功实践,陆续被引入国内税收征管领域、并已通过本土化方式付诸实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对我国税收征管理念转捩与制度厘革等也颇有助益。
      综上可见,在科技加速发展、各领域改革全面持续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国内税务工作指导思想已呈现出从单一的权威式管理向互动式的税收治理、纳税服务与合作性遵从全面转型的总体发展趋势,而“互联网+”正不断为我国税收征管理念上的革新注入全新的活力,藉此助力于如火如荼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并与上述发展趋势高度契合。但毕竟由于前沿技术和数字经济呈飞速发展之势,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在理念与顶层设计方面还存在不少未能及时跟进的短板,故而这方面尚存有较广阔的改进空间。
      (二)相关理念及顶层设计不适应“互联网+”革新要求的短板
      历经多年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摸索,国内学界已达成的一项基本共识是,税收征管理念无论是在相应的制度正常运行还是在其革新完善方面均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其顶层设计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也不容小觑,这已为以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所证成。但令人忧心的是,“互联网+”背景下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理念与顶层设计还远未完善,尤其表现在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状不相适应,这也导致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因缺乏紧跟时代步伐的指导思想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使得一些具体制度变革措施因缺乏相关改革理念支撑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有学者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视为当前我国税收治理的顶层设计,进而把其中提出的多项基本原则视作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完善所应依循的理念原则;[1]另有学者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当成绘制“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体系建设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并对其中蕴含的理念与顶层设计高度重视。[2]但笔者认为他们的观点都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首先,前一方案的着力点在于对国地税体制改革——特别是二者妥善实现从深度合作到合并的全过程——的精细刻画,仅用了不多的篇幅涉及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其基本原则中仅有科学效能原则与现代信息技术挂钩,故无法全面反映新兴技术对税收征管的深刻影响,因此将其作为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变革——尤其是“互联网+”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的顶层设计乃至行动指南确有越位之嫌,将其理念原则作为“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的理念原则更显勉强;其次,后一计划系针对整个税务工作而言的,而非单独针对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活动制定的,故其包含了不少实体税制在“互联网+”指引下如何变革的内容,因此将其中所列基本原则作为“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的理念原则也稍显宽泛;再次,这两份文件均制定于2015年,距今已有数年之遥,其未预料到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一批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其中蕴含的合作性遵从等重要理念重视程度不足,而且当时科技引领等重要原则还未得以贯彻落实,因此其相对于时代发展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复次,这两份文件将一些次要的理念原则(如后一计划中的“拓展应用”)上升至基本原则高度,这在国内学界尚存一定争议,而一些本该成为基本原则理念的重要思想(如下述平衡协调理念)在相关表述中的缺失令人深感困惑。因此笔者认为,尽管这两份文件非常重要,并对“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完善中理念原则的确立具有无可比拟的借鉴参考意义,但直接将其中所列的基本原则生搬硬套为“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完善所应依循的理念原则,或直接将其视为相关顶层设计,均显属不妥。除此之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及其中所列的原则理念)更难以担此重任。易言之,“互联网+”背景下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理念原则与顶层设计还有很大的探讨余地,需要进一步挖掘,甚至可以说,既有表述中所列的理念原则和顶层设计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状(两相对照)不完全契合。因此相关理念和顶层设计的探究,既要从既有规范性文件中寻觅,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和相关研究成果加以深入分析,以从中提炼出与“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完善高度契合的理念原则与顶层设计,但后者恰恰是当前国内相关探讨所忽视的。
      综上可看出,鉴于理念与顶层设计在相关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地位与关键性作用,上述缺陷不啻为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不适应“互联网+”等新时代要求的诸多缺陷中最致命的软肋。因此确有必要对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应遵循的理念及顶层设计等予以及时检视和革新,确保其与“互联网+”等全新的时代背景相契合。[3]申言之,应对“互联网+”背景下改革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应遵循的理念与原则予以审慎考量,在保留并巩固部分历久弥新的理念和原则(如“依法治税”“以纳税人为中心”)之基础上,适时替换一些非必要或过时的理念和原则(如“以票控税”“拓展应用”),进而增补或更新一些契合并彰显“互联网+”等新时代背景的重要理念原则(如“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科技引领”),经此提炼与整合,作为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应依循的理念与原则,为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指引和有力的保障。
      二、“互联网+”背景下改革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应遵循的理念与原则
      随着大数据等前沿技术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等新时代要求日渐深入人心,我国税收征管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既与2015年《“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及《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时的大环境有所延续与发展,又与后者存在较显著差异,更与2001年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基本框架确立时的整体环境迥然有别。因此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工作在顶层设计上也应有所更新,这主要应体现于指导相关制度完善应遵循的理念与原则层面。由此经综合考量与精心提炼,“互联网+”背景下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应遵循的理念主要包括依法治税、平衡协调、以纳税人为中心等三大理念;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同共治暨统筹兼顾、科技引领、便民高效、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等四大原则。唯有在这些理念和原则明确导引下,相关具体制度的完善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持续深入下去。
      (一)应遵循的理念
      1.依法治税理念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笔者之所以采用依法治税理念的指称作为“互联网+”背景下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应遵循的首要理念,而未采用税收法定或税收法治来指称此理念,是因为依法治税的理念范畴介于税收法定和税收法治二范畴间而较为适中,且其内涵足以恰到好处地支撑对该理念的准确定位,并与其他理念间不存在交叉重叠或缺失遗漏。申言之,一方面,依法治税的范畴略大于税收法定的范畴,前者除蕴含了后者的全部要义外,还比后者多了一层应适度约束税收征管权的涵义,且税收法定与原则的搭配已约定俗成,若与理念搭配成词组反而有些拗口。另一方面,尽管有学者认为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是“同一命题的两种不同说法”,[4]笔者认为,这两项范畴虽有几分神似,且在粗略意义上可互换乃至混用,但细究起来仍有相当程度的区别,这倒不是因为如某些论者强调的依法治税是形式意义上的旧理念,而税收法治是实质意义上的新理念,二者在新与旧、形式与实质上的区别并不显著;而是因为依法治税更强调的是一种过程的法治化,是对税务机关相关权力及行为的必要约束,税收法治范围则略显宽泛,更强调的是一种结果的法治化,内容亦太过庞杂,故不宜将其作为理念层面的指称。因此经度量再三,加之2015年10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已采行此称谓作为其基本的原则理念,笔者还是决定采用依法治税来指称该理念,以确保该理念周延自洽(不重不漏),彰显其规范意义上的权威性。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领域首屈一指的基本理念,甚至可谓“税收征管法的统领灵魂和逻辑起点”,所谓依法治税理念,要言之,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须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并应适度约束税务机关相关权力及行为。尽管依法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领域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但要将其真正地落到实处,绝不仅仅是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所言的“以法治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这寥寥数语那么简单,而应从提高税法立法层级、完善税收法制规定与依法征税、完善程序制度保障、适度约束税收征管权等维度入手,方能在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理念的同时,真正贯通该理念的精髓,充分发挥其保障纳税人人民的财产权益与自由、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作用。
      详言之,尽管随时代发展,依法治税理念已出现学理上的分野,但该理念的核心要义暨精神实质仍是“征税应经纳税人同意”,同意的基本途径是经由人民参与或通过其代表制定法律,且以对税务机关相关权力及行为的适度约束为保障。申言之,该理念欲达到的体现人民意志、适度限制政府征税权与通过保障税法安定性来维护纳税人人民的财产权益与自由等多重目标要得以实现,首先要从藉由法律的形成表达纳税人公意入手。进而若要真正全面、准确表达纳税人人民的同意,一是要求作为课税依据的税收法律必须完备,亦即课税要件应法定,二是要求课税要件应明确,以减少对行政机关的空白授权,三是必须确保纳税人人民对税收立法的参与和掌控。而这一切都意味着强大的立法机构和纳税人人民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要真正落实依法治税理念,不能仅以提高相关税法立法层次、完善税收法制规定为已足,其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将已制定出来的税收法制规定在税收实践中真正地贯彻实施。也唯有如此,税收法律中所反映的纳税人的意愿才能真正得以落实,纳税人的财产及其运用自由方面的权利保障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此除上述税收征管立法层面的规范化外,在税收征纳实践中,该理念也要求征税机关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依法征税等执法准则并施以严格的程序保障,同时也应力图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以实现对税务机关相关权力及行为的必要约束。
      2.平衡协调理念
      尽管平衡协调理念普遍存在于许多传统法律部门中,但因税收征管制度中所体现的平衡协调理念更具鲜明性与独特性,即力促纳税人基本权益与税收征管秩序间平衡协调的实现系现代税收征管活动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以寻求征纳双方主体角色、权义关系、整体利益等多方面的动态和谐统一,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在该理念的落实方面尚存较大的完善空间,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时将其予以凸显和阐发。
      申言之,作为税收征管法的标志性理念,平衡协调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法的各项制度与各个环节中,无论在其宏观或微观领域均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与引导作用,从而折射出税收征管法的内在均衡性、公私交融性、互动合作性、统筹兼顾性等重要特质。[5]而在我国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的大环境下,平衡协调理念不但是推动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发展的引擎和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强心针”,而且也是调和国家与公民之间征纳关系的“平衡器”,因而若能充分发挥平衡协调理念的激励或导引功能,将对整个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工作起到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
      鉴于平衡协调理念体现出一定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欲使该理念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得以充分彰显,则要求必须以构建多层次且错落有致的税收征管秩序、实现税收征管法调整对象间的双重平衡(即征纳双方的权义关系平衡与税收征管权在相关公权机关间的合理划分和协调)为手段,以国家税收利益与公民财产权益的协调平衡、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综合保护为目的。而具体落实该理念时的关键在于实现税收征管法从管理法向治理法的转捩,达到征纳双方主体的平等合作、充分信任与协调互动,以促进税收法治化和税收治理现代化等目标的实现。这不仅要求税收征纳关系实现从强调“治民性”的税收管理关系向凸显“治权性”的税收治理关系之全面转向,而且还突出强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其它政府部门等相关第三方主体的协同共治,具体则可从税收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方式等五方面多管齐下,以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与长久的善治局面。
      3.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推进与权利意识在我国广大纳税人心目中逐渐觉醒,指引我国税收征管活动及相关制度变革的基本理念正经历着从税收国库主义向纳税人权利保护主义跃迁的重要转捩过程。其中所谓纳税人权利,要言之,是指纳税人人民以宪法为基础,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等活动及相关部门对税款的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及要求他人(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具体可细分为纳税人基本权利(亦可称为宪法性权利)、纳税人实体权利及纳税人程序权利。
      在税收法治国家中,纳税人权利充分体现了纳税人在国家治理中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尽管现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一些纳税人权利,并在2015年该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作了些许扩充,但由于我国近代史发展的独特性、文化观念(官尊民卑)的路径依赖及法定权利(如隐私权、诚信推定权、税收确定权等)远未完善等因素共同作用,致使我国纳税人权义不均衡[6]的现象仍较突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对每个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切实有效,均会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与稳定,而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与充分保护为相关税收征管制度的有效落地注入了不可或缺的正当性要素,因此充分保护纳税人权利理应成为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时关注的重中之重。由此以纳税人为中心并据此设计税法制度、通过适度约束税收征管权等相关公权力以有效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不但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全面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实现税收征管权暨国家税收收入保障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这两大目标协调互补、并行不悖的应有之义,这也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宣示“以纳税人为中心,坚持执法为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上述理念指引下,不妨借鉴域外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制化的成功经验,并充分结合我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时国情,从系统全面地构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税务机关由征税管理机关向纳税服务机关的转型升级、取消现行立法中不合理的“双重前置”规定并促使税务司法更趋专业化等多重维度入手,以使我国纳税人权利的相关保障机制得到质的飞跃,并让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美好愿景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应遵循的原则
      1.协同共治暨统筹兼顾原则
      我国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既是围绕由管理向治理转型展开的,也是基于权力与权利两者间的互动与博弈进行的。申言之,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转型主要是从管理转向协同共治与服务,从权力优位转向权利保障,其中更注重国家治理中各方的协调性与参与性,避免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与独断性对社会领域的侵入造成破坏。在此背景下,税收征管权同样需要与该转捩相适应。此外在处理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治理等问题上,需要转变税收征管权优位的陈旧观念,从强调“治民性”的不平等、单向、对抗的税收管理关系转向“治权性”的平等、互动、合作的税收治理关系。[7]
      税收征管制度变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开路者,要求税务部门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忘其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财政税收列入重点领域立法,强调通过完善立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亦即法治经济。在税收领域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按照现代税收治理的理念与途径,统筹兼顾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据此有学者指出,现代税收征管融入了治理、善治、遵从、合作等多重元素,并通过倡导合作主义、多元共治和征纳平衡,以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契合。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第87页。“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 rgb(33, 143, 196);“>[8]因此可以说,税收征管需要改变传统上由权力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向治理的法治化与协同化。
      综上可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时应立足于治理、善治、遵从、合作等基本范畴,改变旧式税收管理的思维惯性与僵化模式,从机制设计上有效贯彻合作主义、多元共治和征纳平衡等指导思想,力图达致相关各方主体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协调,从而形成税收征管各方主体合作共赢的善治格局。因此亟需废止已不敷现实之需的法律条文,完善难以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需要的规范体系,增加符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税收征管法律新规定。
      详言之,在协同共治暨统筹兼顾原则指引下,税收征管制度完善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实现税收法治权威与征管权控制间的互动平衡,即既要坚持依法治税,增强税收法治的权威性,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相关措施,又要控制税收征管权,防杜其可能的恣意性,从而使税收征管程序更趋正当合理;二是实现权力行使与权利保护间的协调,即既要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维护纳税人权利,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又要明确征纳双方的权义关系,使它们在法律规定的各自领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力图形成相关各方合作共赢的善治格局,即既要保障国家税收征管活动顺利进行,健全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又要充分考量社会整体利益,尽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概言之,既要通过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使之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要求相契合,也要依循税收法治的法理要义,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体制、促使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体系更臻完备,以适应”互联网+“背景下不断发展的税收征管实践需要。
      2.科技引领原则
      当前我国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主要从理念、制度、方法等多重维度加以革新,换言之,就是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中央首倡的”互联网+“重要理念在广大民众中得到普及,信息获取与分析处理变得更快捷,信息间的频繁交流也成为人们沟通、协商和决策的重要途径。但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收征管若脱离数据、固守先前的思维定式,则会与社会现实脱节,在实践中必将寸步难行。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代表着、并能准确地测度出税收征管活动的质效等各项指标。因而要推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信息化支撑和科技引领,唯此方能在税收征管的质效等多方面都能保持与时俱进,进而才能有效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税收风险的防范与治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需要科技的鼎力支持。详言之,在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代,信息不但是决定税收征管质效的重要工具,也是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可行路径。2009年前后国税总局领导层创造性地提出了信息管税这一全新的概念,试图以此带动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践证明这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一条有效路径。但在具体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目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仍存在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税收征管信息不够精准全面、税收来源渠道不畅、企业税收意识淡薄等种种原因,国内企业虚开发票、利用发票偷税、虚假纳税申报、以合法形式掩盖税收流失等税收风险乃至违法犯罪行为频发。这些无一不需要信息化以支撑和助力税收征管,有效管控税收风险,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传统条件下税收征管机关往往对此一筹莫展。因受到社会综合治理的复杂性与部门利益化等因素制约,信息管税在操作上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故需要从制度上进行优化设计,以有效规制和防范妨碍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法行为。
      在税收征管领域贯彻落实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的科技引领原则,实质上是税收征管实践对”互联网+“时代税收征管领域出现的诸多新问题的回应,相较其他可能的解决途径而言,从多方面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并使之随着技术发展进一步优化应是较为有效、便捷的解决路径。详言之,一是在完善税收征管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今社会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变革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应税行为或税收征管中的具体环节将产生于互联网上,因此对相关课税要素的认定标准需要重新设计,以因应上述变化;二是在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中,要通盘考虑税收征管基本问题上的制度设计,譬如针对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业态的税收管辖权、涉税电子数据的检查权、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和征纳双方数字签章的法律效力等基础性问题,需要通过健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加以确立或完善;三是要全面考量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立足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现实,在制度设计时要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业务能在互联网上完成,也要充分保障税务机关间的任务下达、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等活动能完全通过数据交换顺利完成;四是要凸显出涉税信息管理在税收征管制度完善中的重要地位:首先,可在《税收征管法》中设专章规定涉税信息管理,明确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及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等重要内容,这可增强《税收征管法》在”互联网+“条件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可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其境外资产和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情况的信息报送义务,明确规定其他政府部门等相关第三方主体对涉税信息的提供与分享义务,此外,还应明确违反涉税信息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着力推进的金税三期工程已被实践证明是一项有效推进高质量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措施,其中如纳税自主申报系统、电子发票系统、税务协查系统、税务管理系统等子系统的高效运行均以有效信息为前提。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活动需要与”互联网+“背景下的信息技术高度融合,而大数据等前沿技术营造的智能化环境是合作性遵从等新兴治理观念的重要载体,从而可将多方整合在一起,形成自愿遵从的最佳环境,并将创造出一种和谐互信、促进遵从的内部机制。[9]要言之,新形势下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既要立足当下,也要面向未来,不断发挥科技对税收征管实践的引领作用,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和风险防范水平。
      3.便民高效原则
      当前方兴未艾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变革,正不断跨越历史新阶段,朝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奋力迈进。针对上述变革,有学者认为,从宏观层面来看,域外税收法治国家的税收征管立法中最为突出的两大价值导向便是保护纳税人权利和改进纳税服务。[10]这意味着,首先,税收的职能作用正发生着剧烈变化,税收正经历着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的转型,从而引发税收征管从国库本位向纳税人本位的转捩,新时代的税收更强调以民生为导向,进而重构了税收征管全过程;其次,税收征管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即税务机关彻底摒弃了监管—惩戒模式,逐步转向治理—服务模式,在强调纳税服务与税收治理并重的同时,将纳税服务摆在了更显要的位置。同时税收征管方式将更趋先进完备,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税收征管模式也正发生着根本性变化,便民高效已成为税收征管领域一项不可小觑的基本原则,并被载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这也与黄茂荣等学者所倡导的稽征经济原则存在颇多契合之处。
      详言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领域中,便民高效原则最先体现在纳税服务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的改革进程中,这主要表现为:首先,国税总局先后制定并颁行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形成办税便利化长效机制,不但简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缴税次数,而且也完善了涉税信息的采集共享管理办法,以实现涉税信息的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大多已推出便利化的办税窗口、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设施建设,在有效化解纳税人”多头跑“难题的同时,着力精简办税程序,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进办税无纸化和免填单等便民高效机制;再次,各级税务机关全力推行线上办税,积极开发线上办税软件,研发二维码信息采集系统,推出”线上申请+线下自助开具“发票代开服务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发票申领服务,以上这些举措无疑对便民高效原则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便民高效原则在税务稽查层面也得以充分展现,税务机关积极推进依法稽查,以免执法扰民,具体表现为:一是确保稽查的针对性与适度性,并建立健全、扎实推行随机抽查机制和案源管理制度;二是通过税收征管信息化,更有效地控制税务稽查权,通过开发建设金税三期工程平台,基本实现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以及征管工作的进一步信息化;三是以相关约束机制管控税务稽查,譬如对税务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法律依据、工作方法、操作程序、文书使用、信息化处理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和规范,以达致更有效地规范征管机关及其相关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征管风险、提高稽查质效等多重功效。
      从上述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中不难看出,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时应将已付诸实践的成功经验融入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着力构建便民高效的纳税服务机制,这与合理适度的稽征经济原则其实也是一脉相承的,以期实现权利与权力间的合作共赢,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从而更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
      4.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原则
      自从Erich Kirchler等学者提出的遵从坡面模型(S-S Model)取代虽很经典但因偏执一端而显得不合时宜的税收强制遵从理论(A-S Model)并日渐成为学界通说后,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原则便成为寰宇各主要经济体进行税收征管制度变革竞相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取代过去对强制遵从的一味强调、忽视征纳间合作互信关系的偏颇做法,[11]对此我国概莫能外。要言之,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原则是基于税务机关强制力和公信力分别对纳税人实现强制遵从和合作性遵从的关键性作用,指出欲提升纳税人遵从度,应尽量从税务机关强制力和公信力这两方面的同时提升着力,以形成多管齐下、遵从互信的双赢局面,且效果更显著,换言之,即是强调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都应齐抓并举、不可偏废,以促使征纳双方间取得最大程度的合作互信和纳税遵从,这可起到事半功倍的宏效。进而结合”互联网+“来看,”互联网+“不但是涉税各方主体交流互动和合作互信以实现遵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较适宜的外在载体,也足以有力地推动涉税各方主体理解互信、精诚合作从而实现遵从等税收治理内在机制的形成。这充分彰显了”互联网+“在税收征管制度变革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已成为大多数法治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共识。其实这与为此专门提出的牧羊理论也有诸多契合乃至互补之处。
      根据牧羊理论,对整个羊群移动能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的通常系由牧羊人、领头羊和牧羊犬这三股相互配合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促成的。领头羊带领羊群前行,形成引导系统;牧羊人控制领头羊前行方向,牧羊犬则负责时刻归拢羊群,二者共同形成矫正系统。两大系统的协调互补保证羊群行走于营地与牧场间。联系税收征管实践,可借鉴牧羊理论来创设税收引导系统和矫正系统。可将征管制度视为牧羊人,领头羊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即为羊群,税收风险管理和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应用则毫无疑问发挥着牧羊犬的作用,这与2013年国税总局提出的税收现代化宏伟目标也高度契合。依循上述逻辑,整个羊群的移动方向即代表”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治理前行路径。在引导系统中,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制度带领纳税人前行,并力图规范税收征管程序,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信息技术,促成征纳双方紧密衔接和深度融合,从不同层面对广大纳税人施以正面引导,形成一种牵引力,带动纳税人群体主动走税法遵从之路;在矫正系统中,大数据管理系统以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为导向,甄别偏离轨迹的纳税人并加以纠正,形成一种推动力,促使纳税人回到遵从税法的道路上。由此税收引导系统与矫正系统并行不悖、密切配合,牵引力与推动力协同作用,拉力与压力并举,促使纳税人群体主动或被动地遵从税法。这其实是对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原则指导税收征管实践的生动刻画。
      三、结语
      新兴前沿技术及其带动的数字经济给我国造成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中央高层由此倡导的”互联网+“理念在我国各领域均具有较深厚的现实基础。而其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亦不容小觑,这在相应理念层面的映射中有较充分的体现。它除了促使我国税收征管出现理念上的迭代与转型外,由此引发的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状不相适应等问题亦发人深省。基于此可构造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应严格遵循革新后的理念与原则体系,即依法治税、平衡协调、以纳税人为中心等三大理念和协同共治暨统筹兼顾、科技引领、便民高效、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等四大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几项理念与原则并非简单的罗列与平铺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套相互耦合与融通、错落有致的有机理论体系,形成学理上的合力,助推乃至引领相关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积极而稳妥地持续深入推进。


    【作者简介】
    曹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
    【注释】
    [1]孙静、刘尚希:《税收治理的模式嬗变》,载《经济研究参考》2016年第9期,第16-17页。
    [2]谢波峰:《“互联网+税务”的内在逻辑及蓝图构建浅析》,载《财贸经济》2017年第2期,第29页。
    [3]事实上,国税总局等有关部门已为此做出了持续且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效,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需坚持与进一步探索。
    [4]魏敬淼:《税收法治理念视角下的税收法治化建设》,载《财政监督》2019年第8期,第5页。
    [5]朱大旗、胡明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3页。
    [6]这具体表现为实定法上规定的纳税人权利远远比纳税人义务单薄得多,已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大多层级不高,且往往停留于纸面上,而未转化为行之有效的程序机制落到实处,此外在现有权利中重程序性权利、轻实体性权利。
    [7]朱大旗、胡明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9页。
    [8]滕祥志:《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第87页。
    [9]谢波峰:《“互联网+税务”的内在逻辑及蓝图构建浅析》,载《财贸经济》2017年第2期,第25页。
    [10]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31页。
    [11]杨杨、杜剑:《“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合作性遵从实现的路径分析》,载《税务研究》2016年第5期,第38-39页。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8/18 8:31:02


上一条:王 俊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解释——基于积极刑法观的立场 下一条:周佑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 ——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