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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 :中国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司法过程考——以S省M市部分案例为核心的考察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陇东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对于交通肇事(罪),国家不仅责难肇事行为人,他还应努力通过各种手段平衡国家、市场、当事人各方之利益。作为实现正义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法官之司法过程)对此有充分体现,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主要在于责难行为人形成鲜明对照。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详细描绘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之司法过程,我们得出如下判断:(1)既有的法律制度已将各方责任较好配置,国家、市场、当事人各方的权力、权利、义务也能够较好实现,大部分案件属到简单案件;进而,法官可以独立办案,其他因素的影响已消失。(2)在市场缺席(没有保险保障)的语境下,仍属“复杂”案件,但案件量非常少。法官也能独立审判,但仍然可以发现审判委员会等主体影响的可能。(3)前述判断还有更多的理论意义,我们应当通过展示《刑法》分则不同罪名案件可能运行的不同以探求法官独立审案的程度,以为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提供更多经验和助益。
    【中文关键字】司法过程;诉讼程序;交通肇事;独立审判
    【全文】


      一、两起交通肇事案:基于卷宗的描绘
      (一)F区田某交通肇事案
      第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M市F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M市F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M市人,系出租车驾驶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M市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学某:系肇事出租车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M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二审情况:
      原公诉机关M市F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M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邓晓某,S省J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M市F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奉某,S省F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田某:M市人,系出租车驾驶员。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M市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学某:系肇事出租车车主。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3月22日1时53分许,被告人出租司机田某驾驶某BA4318号出租车,沿M市CH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苏宁电器”路口之时。因出租车辆行经人行道未让行人,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无名氏,男)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而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无名氏,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X县陈某X交通肇事案
      第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X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X、潘喜某、潘富某,均系X县HY镇人,系被害人潘光X之直系晚辈亲属。
      被告人:陈某X,S省X县人,系X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二审情况:
      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陈某X。
      其他诉讼主体:M市人民检察院、原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2月15日20时40分,被告人陈某X驾驶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从X县HY镇驶往X县LX镇方向,行至中立路17KM+850M路段,与行人潘光X相撞,直接导致被害人潘光X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X以为仅仅是撞到某种障碍物,因而并不在意、继续前行,当其行使至1000米左右时察觉车辆有问题时,停车检查,发现货车前侧撞坏、车牌也掉了、并有大量血迹, 随即驾车返回。当其到达事故现场(从离开到回到现场,共计不到10分钟),被告人陈某X发现,交警已经到达现场,开始勘验现场,当交警问明情况(陈某X自己坦诚自己是肇事者),警察将其拘留(2015年2月15日),随后提请逮捕,检察院批准了侦查机关的逮捕申请书,随即拘押于X县看守所。2015年2月19日,交警作出认定,该次交通事故,由陈某X负全责,行人潘光X没有责任。
      (三)问题与研究方法
      在这里,我们仅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观察和审视交通肇事罪:一方面,交通肇事涉及的各方均不愿意交通事故的发生,更不愿意有严重的财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如果以制造交通事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不是本罪的评价范围,也因而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因而,一旦发生,涉案主体的基本意愿不仅仅在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更在于对赔偿、抚慰等相关问题作妥善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因素的介入(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保障),该案及其背后涉及的社会问题的处理机制(还有国家在立法上的均衡配置)已经相当成熟、完善,进而毋庸更多的其他权力因素介入。进而,考察法官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司法过程之基本意旨在于观察当权力没有介入或者说很少介入的情况下,法官司法考量了哪些因素,或者说在没有权力介入的语境下,法官的司法过程可以更好地展示法官、刑事合议庭、刑事审判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内在深层关系。
      为了达到考察目的,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律社的个案分析法[1]。因为考察法官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微观观察,只有渗入到具体个案,以全景图的方式方可展示案例的运行全过程。在展示过程中,我们将探求法官的司法过程。但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对法官展开访谈[2],以挖掘案例、卷宗隐藏起来的重要信息。就这里而言,我们主要以M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的两个交通肇事案为中心展开讨论。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基于交通肇事案卷宗描绘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F区田某交通肇事案
      (1)M市F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向F区法院提起公诉。M市F区民政局代被害人(无名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F区法院受理之后,立案庭根据内部分案规则分配到法官W,W依法邀请两名陪审员组成刑事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自动到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田某受雇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学某,肇事出租车是由M市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保管理,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学某、M市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M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车辆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M市F区民政局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2600元。该赔偿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M市F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1万元;余款142600元由被告人田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学某、M市兴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审刑事审判程序:一审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M中心支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受理后,根据法院内部规则,分配到法官D,D依法邀请法官Y、副庭长法官Z组成合议庭(由Z担任审判长)。经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通过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程序的展开:X县陈某X交通肇事案
      (1)侦查、起诉程序:交警接警来到肇事现场,陈某X承认是肇事者,勘验事故现场结束即移交X县刑警大队。X县公安局对该交通肇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县检察院。X县检察院于 3月19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刑事第一审审判程序:X法院立案后, 根据立案庭内部规则,由法官L负责承办,邀请了两名陪审员组成了三人刑事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开庭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人陈某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的指控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X提出的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次,被告人陈某X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潘光X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再次,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3)刑事第二审程序:被告人陈某X不服一审判决,向M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根据M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案件分配规则,该案由刑一庭法官G承办,邀请庭长法官A担任审判长,法官D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
      合议庭合议认为:法官G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当其意识到时立即回现场。夜间行驶、视野不好是基本事实,无法确定被告人当时感受到了撞人,且在意识到后10分钟还回现场,并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肇事后逃逸不成立。法官D认为,只要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即构成肇事后逃逸,审判长法官A也认为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官D对此仍然有异议,请求审判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长带着承办法官向主管副院长汇报案情。主管副院长同意该案进入审判委员会:
      主管副院长主持会议,两名其他副院长、两名专职委员、一名调解中心主任、各庭庭长共计8名,共计13名成员出席(占所有审委会成员的80%以上),符合开会的条件:① 承办法官提交内部审理报告(并附有相关法律条文),汇报案情;②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随即投票,以10:3的比例作出决议: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不成立。
      基于此,刑事合议庭作出判决:维持原来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撤销原一审关于被告人陈某X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另行判处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交通肇事罪中的程序与审判组织:基于前述案例的初步分析
      根据前述,结合我们对M市两级法院的调研[1],可以对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作如下描绘:
      首先,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不仅有公诉机关、被告人一方,更有被害人及其家属一方,还可能涉及保险公司、地方民政部门等主体的参与。这一特征与其他类刑事案件很不一样,以保险公司为例[3]:在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却经常可以看到保险公司的身影,它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其一,交强险,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二,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条件理赔或者不理赔的合同。只有在被保险人违反约定事项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的成熟运行,意味着被害人及其家属一方的损害可以得到补偿,进而减轻被告人之赔偿难度,可以在无形中减少被告人之社会危害性,再进而可能在量刑或刑罚执行方式上更灵活。
      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看,当众多主体参与时,诉讼程序复杂化了,以田某交通肇事案为例:保险公司成为一审的重要的程序参与者,更成为上诉人。一旦上诉程序启动,一场“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因为中国现行刑事第二审也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理,而非仅仅就上诉涉及的范围而论;如果非上诉之请求有错,法院还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之,进而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除了赔偿之外,重要的事项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在交通肇事案中,如下问题值得关注:(1)交通事故中的人员、财产受损情况(多少人重伤、死亡,财产损失多少);(2)交警根据法律认定驾驶员与被害人之责任(分配)情况,其也影响被告人之罪否,如果有罪、其可能刑期的问题;(3)有无逃逸情况,其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多少问题(即法定刑升格的问题)。
      再次,在前述两个案例中,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均由合议庭审理。结合调研[2],可以作如下申述:基层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第一审,大约有60%的案件以合议庭审理[3],更确切地说,由审判员一名,两名陪审员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因在于这类案件涉及的事项多、主体多,进而成为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而言属有影响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交通肇事罪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展开。
      如前述,赔偿情况、量刑(包括是否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密切联系,亦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的相互影响。基于此,被告人都积极赔偿(即使没有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也会积极赔偿),以争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基于此方可能以缓刑的方式执行该刑罚。一旦该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人赔偿的动力急剧降低,在没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下,被害人利益(赔偿款)的实现则有相当之难度。
      因此,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差异,申言之(根据调研):
      (1)当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有保障,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容易达成共识时,案件简单,法院采用独任制,占据总的交通肇事(罪)案件40%左右。
      (2)如果被告人没有保险,或者虽然购买保险,但在一些事项出现(如酒驾、毒驾)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时,赔偿由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难实现。这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因此,法院一般采用合议庭审判组织审理。
      不仅如此,当赔偿情况与量刑出现不一致时,被告人或者相关诉讼主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还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本案陈某X交通肇事一案,最终由M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后,在交通肇事案中,法官、刑事合议庭之司法过程:基于卷宗的描绘
      无论是独任庭法官,抑或合议庭法官,还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均关注事实问题(在交通肇事中,主要关心是否逃逸、赔偿金额、城市或者乡村人口),对法律作解释、解读基本上不花时间和精力。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制作起诉书和法院制作判决书主要是描绘事实、陈述事实,而决定事实的过程很少呈现,法律条文的分析也没有,更多只是提及。
      进而言之,如果仅仅根据卷宗,法官详细罗列事实(注意,这不是论证事实的成立)、罗列法律,并根据司法“三段论”得出法律判决。即使阅读刑事合议笔录、内部审理报告,关于事实认定过程的证成缺乏,最多能窥到一些事实争议,均没有对法律的选择、解释和适用过程。
      总而言之,仅仅根据卷宗,我们的前述内容是对法官、刑事合议庭的司法过程的静态描绘。对构建刑事法官在该类案件的司法过程而言,缺少了对法官司法的动态观察,请看下面对承办法官的详细访谈:
      三、诉讼程序与审判组织的动态运行——基于访谈的考察
      本文选择的两个案例均来自M市两个基层法院,均有上诉。田某交通肇事案来自M市F区法院,陈某X交通肇事案来自M市X县法院,最终都上诉到M市中级法院,由M法院二审而终结该案。我们对案件涉及的法官作详细访谈,资料整理如下:
      首先,被访谈法官及其所在法院的基本情况
      该两案刑事第一审法官,即案件承办法官,其他两名成员为人民陪审员。根据现行司法体制,该种审判模式是相当于独任制审判,因而仅访谈了该案的承办法官W(田某交通肇事案的承办法官)和承办法官L(陈某X交通肇事案的承办法官)。他们办理刑事案件均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分别为37岁和41岁。当两案上诉到第二审(M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时,该案分别为法官D(合议庭成员有法官Y、法官Z)、法官G承办(合议庭成员有法官D、法官A),共计五名法官。因此,访谈涉及三法院7名法官。
      这7名法官工作法院的基本情况:L法官所在的法院X,是一个农业大县,刑事案件比较多、交通肇事案件也比较多,L之司法可以代表中国农业大县(至少是西部农业大县)法院法官在交通肇事中的司法过程。W法官所在的法院F,是M市最大、最发达的市辖区,该区法院刑事法官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过程也有典型性。M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是S省第二大城市,在全国属于三线城市,在西部地区相当有典型性。
      其次,法官眼中的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访谈,每名法官对交通肇事罪的认识和思考,可以描绘如下:
      法官L:……我们庭在2015年共审理交通肇事案75件,我承办20件。2016年63件,承办25件(入额后,刑庭审案法官减少,办案量增加)。在全市法院中,我们院刑事案件属于比较多的,因而交通肇事案件也较多,仅次于M市F区。绝大部分案件一审即告生效,只有少数(大约有5件,自己办的案件每年1-2件)提起上诉……交通肇事一般都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主体多,一般以合议庭审理。由于案件比较多,因而合议庭一般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案件所有事项均由承办法官负责……陪审员只在开庭时出庭、合议时合议……与独任庭审判差不多,承办法官对案件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法官W:……交通肇事案件一般在合议庭即可作出决定,很少进入审判委员会。交通肇事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在有保险情况下,案件得到较好处理,被害人家属也容易接受赔偿、谅解被告人。……比较难的案件,是没有保险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赔偿得由被告人赔偿,赔偿数额与被害人家属的期望相差较大,被害人家属很难出具谅解书,进而影响量刑、刑罚的执行方式……承办法官会提交审判委员会,最终以其讨论结果作为判决结果。这类案件也容易引起上诉……
      法官G(中院刑一庭法官):……上诉到中院的刑事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件)由合议庭审理。承办法官负责所有事项,其他合议庭成员只在开庭时、合议时参与,如果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有大分歧,承办法官可以提请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一般是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汇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即可进入)。以我承办的陈某X交通肇事案为例:案件分配给我时,我负责所有程序性事项。其他两名合议成员参加开庭一次,合议一次。合议时,由我汇报,在汇报中其他两名成员阅读起诉书、第一审判决书,最终合议结果是2:1,我是少数意见。但我坚持自己观点,因而向庭长汇报,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庭长同意,并向主管副院长汇报案情,主管副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支持了我的观点……这类案件比较少,而且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取决于庭、院长是否同意……
      法官D(中院刑一庭法官):……中院的交通肇事案件,最终决定权在合议庭。想提交审判委员会,须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同意,案件方可能进入审判委员会。在S省(M市所在省)推行员额制后,进入审判委员会的交通肇事案件非常少。在我办的田某交通肇事案中,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质疑F区民政局的主体资格,虽然我不质疑,但在法律上是一个问题,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向庭长汇报时,由于其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庭长拒绝提交审判委员会……
      法官Z(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我一直负责一个合议庭,交通肇事案件从处理程序和结果看,相对比较“简单”、成熟,可以在合议庭内终结,每年我们的交通肇事案件进入到审判委员会的只有1-2件……
      法官A(中院刑一庭庭长):10多年来,各基层法院上诉到中院的交通肇事案件有80%都没有上诉的必要。案情简单,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因刑期及其执行方式的不服,或者因赔偿数额没有达到预期……但这基本上是法官裁量权范围内的事情,没有错,更多是法官的经验带来的差异……案件在合议庭之内可以得到最终解决……剩下20%左右的案件,有争议,但主要为事实争议,很少有法律争议,合议庭可以较好处理,剩下1-2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再次,法官的司法过程
      我们也对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法官、刑事合议庭的司法过程情况作访谈,整理如下:
      法官L:……交通肇事案件比较“简单”,在监控有力情况下,事实容易确定,证据非常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和承认。我们对事实本身投入时间并不多,当保险公司赔偿充分时,没有逃逸等加重情节时,赔偿、量刑、执行方式能较好合二为一……此时,是简单案件,法律适用更简单,只需“罗列”条文,解读、选择的时间都很少。在此类案件中,我们主要关注与民事赔偿,而非关注事实的因果关系、犯罪要件,法律适用。
      法官W:……如果没有保险理赔,案件难度增加,但不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交通肇事案件涉及事项、主体多,因而成为“复杂”案件。我们在此情况下也追求被害人一方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和被告人量刑的最佳结合点,以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
      法官G:……在交通肇事上诉案件中,争议的主要有赔偿款项,量刑(多少)、刑罚执行方式,与案件事实本身的认定很少有直接关系,这类上诉案件占据80%以上。即使有事实争议,也主要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逃逸的问题,这是一个真问题……
      法官Z:……关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认定,在实践中,处理比较简单、粗暴,只要一离开则构成逃逸……我以前也这样处理。随着经验的增加,对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认识的积累,发现逃逸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和厘清……
      法官A:……交通肇事案件,法院领导关注少,即使作为庭长的我也不关心。而且有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介入,很少有外来因素关注、介入。而且已有丰富的指导案例、法律条文,属非常成熟类的案件……
      四、法官的司法过程或者说司法时的考量因素:基于前述卷宗和访谈的分析
      根据前述卷宗和访谈所呈现出的关于M市两级法院交通肇事罪案件的景象,我们可以作如下总结:
      首先,就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而言:它是过失犯罪,一旦发生,所有人都是“受害者”。但,这也是风险社会发展需要付出的必要代价。国家不可能因之禁止汽车、货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因此,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以降低该类事故的负面影响。此外,市场、保险公司也参与介入,由其理赔以减轻国家、当事人的负担。当市场经济发展到40余年后的当下中国社会,市场的保险业、保险公司运行已相当成熟,对该类事故、案件的处理也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监控技术的普遍运用,涉及交通肇事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据收集比较容易,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基于此,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并不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很难引起领导的关注、甚至批示,是比较好处理的简单案件,更确切地说,是刑事法官可以独立作出判断的一类案件——当然,这不代表它本身不是一类重要的刑事案件[4]。
      其次,该类案件的审理方式:(1)就基层法院而言,以合议庭方式审理的比例仍然高于独任庭方式,而且一般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进行。但,究其实质,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庭审理并无二致,在此时,我们可以说以刑事合议庭审理,相当于以独任庭方式审理,但前者司法成本更高。(2)就(M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言。交通肇事案件在中级法院当属上诉案件、第二审案件,刑事审判庭普遍以合议庭方式展开。
      再次,法官、刑事合议庭的司法过程:(1)在基层法院:如果以独任庭方式审理表明赔偿事宜已达成,事实清楚、简单,证据确凿,行为与结果见的因果关系容易认定,法官即法律判断(判决)。在这时,法官的司法在各方力量的“辅助”下(赔偿事宜、谅解等均可很好实现)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如果以合议庭的方式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也不复杂,其复杂之处在于当有附带民事诉讼时,在没有理赔的情况下,案件涉及相关事项进而显得复杂,但不是案情事实本身的复杂。但,刑事合议庭的运行方式比较简单,人民陪审员一般只在开庭时、合议时出现,其他所有事项均由承办法官负责。因而,基本的司法格局是承办法官一人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他两名陪审员附议而已。
      (2)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绝大部分为上诉案件,均以合议庭进行,而且均为审判员组成三人刑事合议庭,运行模式如下:承办法官负责所有事项,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合议时参与:由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在简单了解案情、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法律意见。合议庭判决以合议、投票之结果作为判决结果。在此时,所有合议庭成员的判断是独立判断。因此,中级法院交通肇事罪案件在本质上仍然是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仅仅着重该案的法律效果,也重视社会效果,亦即在法律框架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兼顾判决的社会效果。
      最后,刑事审判委员会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刑事审判庭中属于“简单”案件,很少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绝大部分案件在刑事合议庭即可作出最终决定。只有在涉及赔偿、量刑(及其执行方式)相关事实有重要争议时,方有可能进入审判委员会,由承办法官提起,向庭长、主管副院长汇报,经同意进入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一般由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准备内部审理报告和相关法律条文;在汇报基础上,审委会委员依次发言,并投票作出决定,合议庭执行。
      审判委员讨论案情时,更多是对案件事实展开讨论,很少、也不关注法律适用问题,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五、作为开始的结语
      众所周知,行政权等外部力量、法院内部与审案无关的力量对法官之司法会产生重要而深入的影响,或者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逻辑仍然压倒司法逻辑,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还不能独立判案[5],因而在2014年出台的党的基本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有如是规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6]”。笔者通过展示交通肇事案件的具体运行程序,通过描绘卷宗基本内容,通过整理访谈资料,可以发现,在这里案件之外的其他力量或者影响很少、甚至没有,申言之:
      首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虽然法院内有诸多主体参与,但只有承办法官实际办案。其他主体没有实质参与,因而他们不真正关心该案。承办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在判决书中很少通过法律逻辑方式论证判决结果,相反他们常常以罗列方式极力掩盖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和判断[7]: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太多争议,他们的司法过程比较简单,以罗列事实、罗列法律和判决结果的方式表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三段论”[8]。
      其次,(承办)法官在交通肇事罪案件司法的基本背景相同:上级法院、其他部门领导很少关注该类案件。无论是独任庭审理,或者合议庭审理,抑或还有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官(们)均在规则和程序内根据事实作出判断,判决书也较好体现了法官独立判断或者集体决策——这是可喜可贺的巨大进步。
      但,从刑事合议庭运行模式、审判委员会讨论方式看,其他主体在理论上仍然有机会影响、干预该类案件,只是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而没有必要影响、干预。因为请示汇报制度没有废除,因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本身即是对合议庭合议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注意:法官的这种独立性非常有限,其他力量、因素干预、影响在条件符合时随时可能达致。
      进而言之,这仅仅是对交通肇事罪案件考察得出的观察和思考。其他类型案件呢,如职务犯罪案件是否也呈现出与交通肇事罪案件一样的景象?对此,我们将以专文作再研究以进一步观察法官司法的具体图景,在此仅是提出问题。


    【作者简介】
    蒋志如,兰州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研究。
    【注释】
    [1]这里的调研,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制度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的运行展开的调研,包括侦查的启动、展开和管辖、审理等一般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的调研和访谈。
    [2]在M市两级法院进行调研时,我们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进行了调研。
    [3]以M市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法院为例:
    (1)以J市人民法院(该法院是县级市,由M市代管)为例,其基本情况如下: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交通肇事案(刑事)

    30

    31

    31

    36

    46

    合议庭审理

    16

    23

    17

    29

    37

    独任庭审理

    14

    8

    14

    7

    9

    合议庭审理占据比例

    53.3%

    74.1%

    54.8%

    80.1%

    80.4%

    (2)以农业县X县为例: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交通肇事案(刑事)

    85

    48

    60

    75

    63

    合议庭审理

    64

    32

    30

    52

    45

    独任庭审理

    19

    16

    30

    17

    18

    合议庭审理占据比例

    75.2%

    66.7%

    50%

    69.3%

    85.7%

    (3)以小县D县为例: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交通肇事案(刑事)

    14

    15

    14

    16

    12

    合议庭审理

    8

    9

    7

    9

    7

    独任庭审理

    6

    7

    7

    7

    5

    合议庭审理占据比例

    57.1%

    60%

    50%

    56.2%

    58.3%

    该三县基本上可以代表整个M市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上述表格,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判断:除了个别年份外,均在60%以上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刑事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个别年份达到80%,进而平均每年可以达60%。
    【参考文献】
    {1} 陈涛.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64-68.
    {2} [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3版)[M].邱泽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305-307.
    {3} 周延礼主编.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9-29.
    {4}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2-103.
    {5} 陈瑞华.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134-143+160.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41.
    {7} 蒋志如.从<红楼梦>探寻中国明清知府衙门之司法过程[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48-57.
    {8} 蒋志如.中国刑事合议庭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299.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8/22 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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