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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绪华 :六问1.25%的超低二审改发率
    【出处】微信公众号:股权与金融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试点;基层法院;上诉;二审
    【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上的一组数据牵动了亿万人的心。该报告说:“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发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个百分点”。
      按该报告给出的数据,笔者进行了简单的计算,试点基层法院试点前上诉率为8.93%(不足9%),试点前二审改发率(指改判或发回重审,简称纠错率)为1.29%(不足1.5%)。
      作为长期承办诉讼案件的一线律师,深知一审裁判的质量现状,对于如此低的二审改发率,深感惊讶与不安。试想,当事人认为有错的100宗上诉案件中,最后只有不到2宗获得了纠错,莫非其他98宗都是基本正确的吗?
      细察之,发现如此低的纠错率并非一审判得好,而是诸如:二审法官改发需要请示院庭长甚至审委会、二审改发需要征询一审法官的意见或兼顾一审法官的绩效考核(如同一法官一年内两次或三次被二审改发将失去员额资格)以及能不改发就不改发等因素所致。再深察之,乃是为了贯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尽量让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法院,既如此,为保护基层法官的积极性而人为限制二审改发率就不难理解了。
      可是,人为限制改发率的这种司法改革措施,就真的能化纠纷于基层吗?会不会是一种掩耳盗铃式的自我感觉良好?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六点追问:
      一、案多人少背景下一审法官的办案时间如何能保障95%以上的维持率?
      据笔者亲历所知,目前案多人少是法院法官办理案件的最基础矛盾。解决该矛盾的根本办法要么是通过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引流部分案件,要么是增加法官数量。但受限于编制和财政约束,增加法官数量的办法并不现实;而仲裁引流的路径在现阶段国民对仲裁公信力尚未全面接受和认可的情况下,其引流效果并不明显。
      在此基础上,面对案多人少这一基本矛盾未能得到解决的现实,将大量争议特别是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下沉、堆积到基层法院,让基层法官超负荷地处理如山如海般的案件,其结果只能是优先保障数量而后兼顾办案质量。
      如此,如何能奢求基层法官所办案件能有95%以上的正确率?
      二、一审法官的专业能力如何能保障95%以上的维持率?
      在现有国情下,法官的专业能力(此处仅指专业水平,不含公正良善等综合素质)一般与法官级别成正比。也就是说,总体平均而言,基层法官的专业水平相对弱于地方法官水平,地方法官(含中院法官和高院法官)专业水平相对低于最高法官专业水平。
      据笔者亲历办案感受,总体而言,各地基层法官匆忙冷淡而精细不足,地方法官则相对温和有礼而说理透彻。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养和水平以外,主要是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所致。
      在此基础上,基层法官的办案正确率如何能达到95%以上?是什么秘密武器让他们保有如此之高的正确率,我想象不出!
      三、一审法官与争议利益的相对较近距离如何能保障95%以上的维持率?
      相比较而言,一审基层法官一般位于纠纷发生当地,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利益距离较近,从而更难以摆脱利益诱惑对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而二审法官无论是地理距离上还是其身份地位上,距离当事人及其争议利益较远,更容易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从而更容易形成相对公正的裁判。
      人性都有弱点,法官也不例外,面对利益诱惑,没有对品格原则的坚定持守,没有精钢一样的意志,很难独善其身。因此,很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让人相信,面对更近更直接利益诱惑的一审法官,具有接近圣贤一样的自制力和高尚的个人品格,能够摆脱利益诱惑的影响而坚守司法公正的初心,给出超过95%的裁判正确率。
      四、限制改发率让上级法官有何动力去察错纠错?
      如果二审法官认为一审裁判错误需要改发,但却需要请示院庭长、上审委会,甚至还要征询一审法官的意见,这让二审法官作为上级法官的尊严何在?何存?又让二审法官有何动机去考察、发现错误并且纠正错误呢?限制改发率不仅让正直的二审法官备受压抑,也让整个二审法院系统忘记纠错初衷,对于错案睁半只眼得过且过。
      五、95%维持率让冤错案累积的社会矛盾如何化解?
      既然95%以上的一审维持率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数据,并不真正代表清平盛世,那么被95%的一审维持率所涵盖但却并不公正的裁判背后的社会矛盾如何化解呢?他们会不会随着95%的维持率而自动消融呢?显然不会,他们只是被压抑了,但是一定会找到其他的突破口,只是那时,他们的能量可能更大,造成的社会伤害也更大。
      六、控制二审发改率是否违宪?
      我国宪法规定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通过改判和发回重审等机制对一审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尽量保障输出公正的最终裁判。
      如果真的存在人为限制改发率,将不仅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根本上诉权,实质上改变了二审的独立审判权或变相地阉割了部分上诉案件的二审程序,构成对二审终审制这一宪法原则的根本违反。
      一叶落而知秋,作为社会和司法体系的一份子,我们对改革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具有更加敏锐的察觉,因此也更能体谅改革措施的不易,也更容忍司法改革中的具体措施或环节的不理想,但作为法治理想的践行者,我们更衷心希望司法改革朝着明断是非、惩恶扬善的方向前行,更希望司法改革措施践行时别忘了自省初衷是什么?那就是公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简介】
    郑绪华,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商法》2020年度"中国律师TOP100"榜单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律协公司法专委会主任,广东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 著有《对赌法律实务》《精进股权》(法律出版社)等作品。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9/14 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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