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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洵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现状浅析
    【学科类别】法理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介给言论自由注入新的活力,它以独特的运作模式,改变了传统媒介对言论自由控制的局面,使公民能够充分实现言论自由,使社会生活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就此浅析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特点,突出其现状。
    【中文关键字】网络时代;网络言论自由;限度
    【全文】


    根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10.32亿人,互网普及率到73%。[]网络媒体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它的快速普及使言论表达更为自由,传播更为广阔。但网络言论自由的自身特点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少问题。以下通过与传统言论自由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以下问题:
    一、言论表达平台发展过于迅猛
    传统言论的表达平台发展是具有局限性的。首先,传统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相对单一,其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三大平台实现的,这三大平台在数量上远远不能够满足群众对言论自由表达渠道的需要;其次,传统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局限于单向传播,互动性差,只是根据预定的内容在预定的时间、预定的空间发布给群众,对于群众的接受程度、反馈程度无从知晓。“我说什么你就听什么”成为传统媒介的传播模式,所谓的言论自由也就局限于发布方手里。所以传统言论表达平台的发展会受到相应限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表达平台就有所不同。网络时代,互联网的出现使网络言论自由表达方式变得多样化,自媒体平台层出不穷,诸如QQ、微信、微博、博客、脸书、ins等各种自媒体平台不断涌现,而且发展速度快。这虽然弥补了传统言论自由在表达平台的不足,但是对于网民来说网络平台过多、发展过快。网民只要通过注册账号便能够随时随地、随心所欲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平台发表言论,而
    不受任何限制。而且网络言论互动性强,网民只要随意打开一个网络平台,便可以了解世界各地的信息,对任意一个热点事件发表自己的言论,同样不受任何规制。过于开放、不受规制的网络平台会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断膨胀,最后甚至会超越法律底线。
    二、网络中个体言论表达缺乏理性
    表达言论的主体是有思想有感情的,这必然导致言论自由带有感情色彩,产生非理性的判断。但传统言论自由的非理性表达情况能够得到一定控制,因为传统媒体是官方发言机构,言论自由的发布是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核无误才能对外报道,而且传统的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一般采用实名制的形式,对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可以追究到相关责任人。传统言论经过多方求证和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和筛选,虚假部分就少,情绪鼓动的部分也少,非理性表达的情况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不同于传统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网络言论自由在表达过程中不需要种种审批、筛选程序,网络时代里公民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便能够在网络空间平等地享有言论自由权;更不同于传统言论自由的实名制,匿名的网络环境使公民的言论表达没有风险。没有风险就没有责任承担,导致非理性言论充斥网络空间。而且网络言论的发出是即时的、传播是迅速的,所以非理性的言论很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如今年的寻亲男孩刘学州,究其死因主要是来自非理性网络言论带来的生活工作压力。在此事件中,网民不明事情真相,只是处于自身环境、基于个人感情、认知等因素发表言论,这样带有感情色彩的言论通常是欠缺理性的,从而带来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后果。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和控制体系相对缺乏
    第一,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立法不完善。目前对言论自由的规范与控制体系在传统言论自由方面还是比较成熟与完善的,只是当前针对传统言论自由的立法不能应对网络时代里言论自由出现的种种问题。因为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从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来看,除了少数几部法律之外,其他全都是法规和规章:1994年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出台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总的看来,关于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立法层级不是很高,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复,相关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特别是和立法体系完善的传统言论自由相比,网络言论自由在立法上存在很多不足。
    第二,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监管存在漏洞。近年来以广电总局为首的各部门执行强有力的调控手段规范传统言论自由,2015年1月,广电总局颁布限广令、限外令、限播令、限娱令、限语令、限烟令等一系列禁令,严格审查传统媒介,剔除不良的言论。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政府在不断完善对传统言论自由的监管体系。
    与传统言论自由强有力的监管不同,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监管还不是很完善。当前网络监管部门存在权力分配不明确、执法混乱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这对互联网的管理要求了多部门执法,但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在面对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很可能造成对网络言论的监管要么相互扯皮,要么多部门重复执法的状况。
    第三,网络媒体行业缺乏相应规范。传统媒体的行业内部自律程度比较高。首先,无论是电台还是报社都有一定的内部规范,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内部规范发展也相当成熟,传统媒体能够严格遵守内部规范进行行业自律。其次,行业内部规范也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传统媒体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言论的发布者比如记者、编辑,都是经过专业培训,有自己的职业素养,对外发布言论的同时能够
    坚守法律底线。
    而网络媒体却不同,它是新型产业,当务之急是谋发展,激发网络的全部潜力,所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感就比较弱。利益集团操纵网络平台发声的现象数见不鲜,例如2016年“赵薇事件”,在整个事件爆发过程中不仅所有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都选择失声,而且网络平台还删除了共青团的官方微博发表的关于赵薇、戴立忍的文章。不禁让人怀疑“赵薇事件”背后那只手的权力已经可以操纵互联网平台,权力甚至超过了一些官方机构。网络行业起步不久,需要各大利益集团的支持,这就给了利益集团操纵网络平台的机会,网络言论自由成了利益集团的自由,并不能实现网民集体的言论自由。
    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的出现给人们提供更多言论表达平台的同时,也为人们表达观点提供了更为广阔自由的空间,但“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由不是绝对的。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利益冲突,矛盾突出的关键时期,网络的影响力无疑将会越来越大,但其自身存在的匿名性、即时性、去中心化等特点造成网络时代言论自由问题百出。因此应当尽快明确言论自由的限度,这样既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使,又能使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不损害社会、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

    张洵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注释】

    1.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院令第1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005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过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文件;此文件自2005年5月30日起实行。

    3.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i]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 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tech.huanqiu.com/news/2017-01/10001084.html,2017-1-22.

    [ii]王斯彤.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6:6.

    [iii]周静.论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D].郑州大学,2015:27.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0/21 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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