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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 中 :王道、王政与王制:孟子政治法学的三个维度
    【学科类别】法理学
    【出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孟子的法理学主要体现为政治法学。孟子的政治法学可以从王道、王政、王制3个维度来透视。其中,王道具有形而上的特征,可以视为孟子政治法学的理论依据。王制具有形而下的特征,可以视为孟子政治法学的制度表达。居于王道与王制之间的环节是王政,它作为华夏文明早期出现的一个概念,不仅描述了一种政体,而且具有饱满的法理意义。王政以王道为灵魂,以王制为肉身,代表了孟子关于理想政体的憧憬。“批判法学”是孟子政治法学的特质。它对拒绝王道、背离王政、抛弃王制的政治现实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批判,体现了批判法学的精神与风格,开创了儒家视“中的批判法学。作为一个时代的思想导师,孟子创造了堪与一个时代的政治权力、经济财富并立的精神资源。因为这种精神资源,孟子的批判法学一直闪耀着激荡人心的思想光芒。
    【中文关键字】孟子;王道;王政;王制;政体;政治法学;批判法学
    【全文】


      在中国思想史上,关于孟子的研究有一个流行的框架与观点:孔子以后的儒学主要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它们分别是偏重心性的儒学与偏重政治的儒学。后者由子夏、荀子、董仲舒往下传承,主要体现为政治儒学;前者由子思、孟子往下传承,主要体现为心性儒学。特别是程朱理学,作为宋代的新儒学,可以说是孟子一脉结出来的学术思想硕果。正是因为韩愈及程朱对孟子的特别推崇,此前的“周孔”并称格局,才替换成为了后世所熟悉的“孔孟”并称格局。按照这样的思想框架,孟子享有的“亚圣”身份,主要源于他对心性儒学的贡献。
      然而,倘若回到先秦时期的政治现实,还原孟子置身于其中的政治语境,可以发现,孟子是各国君主高度尊重的思想导师与政治顾问,孟子对现实政治拥有丰富的知识与深刻的理解,孟子的思想也具有浓厚而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太史公司马谈在论述“六家要指”之际指出,儒家与其他各家一样,追求的目标都是“务为治者也”{1}(P758)。这就是说,孟子思想的出发点与根本归宿,同样在于阐述针对那个现实世界的治道与治术。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子既是心性儒学的一个重要源头,但同时也是政治儒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着眼于此,本文试图从政治儒学的角度重新描绘孟子的法理学肖像。
      关于孟子的法理学,学术史上虽然有所涉及,但很少给予专门的、系统的论述。本文拟在吸收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关于孟子法理学的研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侧重于从政治儒学的角度看孟子的政治法学,进而探寻孟子法理学的特质及其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的意义。由此可以发现,孟子的政治法学主要是关于王道、王政、王制的学说。其中,王政是一个中观的法理学概念。比王政更抽象、更形而上的概念是王道,比王政更具体、更形而下的概念是王制。有一种观点认为,“孟轲所说的‘王道’也称‘王政’。他认为‘王政’的根源是统治者的‘仁’,所以‘王政’也称为‘仁政’。”{2}(P266)这一论断把王道、王政、仁政看作是可以替换的同义词,是不妥的。三者之间的差异,应当得到清晰的界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王政是孟子憧憬的政体,王道是王政的法理依据,王制是王政的法制表达,三者构成了孟子政治法学的核心范畴,代表了孟子政治法学的3个维度。有鉴于此,下文首先讨论作为政体的王政,在此基础上,再上下求索,分述王道与王制,以展示孟子政治法学的整体框架。
      一、王政:华夏早期的政体
      王政一词,在《孟子》全书中凡五见。举其要者,有《梁惠王下》:“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王欲行王政,则勿毁之矣。”{3}(P37)还有《滕文公下》:“不行王政云尔;苟行王政,四海之内皆举首而望之,欲以为君。”{3}(P157-158)孟子反复论述的王政,应该如何理解?
      在法理学上,孟子所说的王政,可以解读为华夏早期出现的一种政体。王政的概念可以通过西方的政体类型学得到初步的理解。在西方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曾经区分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4}这样的政体类型学,其实蕴含了两个标准:事实的标准与价值的标准。就事实而言,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如果由多数人掌控主权,那就是共和政体;如果由少数人掌控主权,那就是贵族政体;如果由个别人掌控主权,那就是君主政体。就价值而言,这3种政体都是“正宗”的政体。这里的“正宗”一词,可以理解为“正当”。这里的“正宗”之所以具有“正当”的含义,主要是历史和传统赋予的,某种政体,只要它由来已久,已经得到了承认,它就具有正当性。当然,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都可能发生变态。发生变态之后的3种政体,其实是正当性缺失的政体。
      以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作为参照,孟子憧憬的王政也是一种政体。仿照亚里士多德的分类,孟子的政体类型学也包含了一个事实的标准。从政治空间来看,王政是“王天下之政”,王政的空间意义是普天之下。《尽心上》:“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3}(P340)这句话的主旨是讨论君子三乐。作为君子三乐的对照物,就是“王天下”。“王天下”的字面含义是成为天下之王,或者是导致“天下归往”——这里的“王”,有“归往”的意思。在孟子时代的很多人看来,“王天下”似乎也是一种乐,而且可能还是乐的极致。但是,孟子并不认同这样的价值观。在孟子的价值体系中,他分别列举的“君子三乐”,要高于“王天下”。在这里,我们暂不纠缠孟子关于乐的价值观,我们只看“王天下”这个概念。王天下隐含的空间意义是:王对应于天下,至少,王应当对应于天下。“王”与“天下”这种空间,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因而,与“王天下”相对应的政体,就是王政;王政就是王天下之政。
      王政意味着王天下。一方面,这是一种现实的政体,譬如尧、舜、禹时代的政体,就是典型的王政。尧、舜、禹就是天下归往之王。另一方面,王政也可以是一种即将实现的政体,即使还没有王天下的现实,但只要隐藏着王天下的特质,那也是王政。譬如,商汤最初控制的政治空间只有七十里,文王最初控制的政治空间只有一百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内,商汤、文王并没有“王天下”,即没有成为天下之王。但是,商汤、文王之政,也是王政,因为商汤、文王之政虽然没有王天下之现实、事实,但是蕴含着王天下之内核、基因、种子。因而,商汤、文王之政必然会从应然的王政变成实然的王政。后来出现的历史事实,既可以证明这个规律,也可以说明一个道理:王政作为一种政体,可以是王天下之实然,也可以是王天下之应然。只要蕴含着王天下之应然,那也是王政。
      立足于不同的政治空间,与王天下意义上的王政相对应的政体,包括诸侯之政、大夫之政。诸侯的领地是国,因而,诸侯之政,不妨创造性地简称为国政。《公孙丑上》:“尔何曾比予于管仲?管仲得君如彼其专也,行乎国政如彼其久也,功烈如彼其卑也;尔何曾比予于是?”{3}(P59)孟子在此提到的“国政”,其实就有政治空间、地理空间的意义——管仲协助齐桓公处理的政务,仅限于一国,国就是诸侯控制的政治空间。可见,相对于王天下之王政,国政这个概念是可以论证、可以成立的,因为“国”与“天下”确实是两个不同的空间概念,也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概念。《尽心下》对此已有分辨:“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3}(P364)不仁者可以得国,意思是,不仁者可以成为诸侯,正如朱子所见:“不仁之人,骋其私智,可以盗千乘之国”{5}(P343)。但是,不仁者不可能得天下,意思是,不仁者不可能王天下。不仁者可以造就国政,但是,不仁者不可能造就王政。
      再说大夫。大夫的领地是家,家是大夫控制的政治空间,因而,大夫之政也可以创造性地简称为家政。孟子没有直接提出“家政”这个概念。但是,在《滕文公上》中,孟子写道:“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3}(P125)这里的阳虎,就是鲁国大夫季氏的“家臣”,大夫的“家臣”就是大夫“家政”的实际处理者。应当看到,孟子时代的“家”具有特定的含义,孟子时代的公私观念亦不同于现代的公私观念。以孟子时代的实际情况来说,处理大夫之家的家政,并不是一种私人性质的活动,而是一种典型的公务活动。大夫之臣与诸侯之臣、天子之臣具有同样的政治性质与法律性质,三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公务活动所覆盖的政治空间、地理空间不同。因此,王政、国政、家政之间的划分,主要基于主政者管辖的空间大小之差异。尽管孟子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体观念,但是,根据他关于“王政”、“国政”及阳虎这种家臣的论述,可以提炼出一种孟子风格的政体类型学:王政、国政与家政。因而,王政区别于国政与家政,可以作为华夏早期的一种政体来理解。
      政治空间仅仅从一个维度,指出了王政概念的事实层面,与此同时,还可以从价值层面来理解王政的含义。与亚里士多德关于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的区分不同,孟子并没有描述王政的变态政体。孟子反复强调了王的对立面,那就是霸。孟子所闻所见之霸主要是春秋五霸。《告子下》:“虞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穆公用之而霸。”{3}(P311)秦穆公就是典型的霸。孟子所论之霸,可以理解为霸主或霸者,但似乎不宜理解为“霸王”。因为,孟子思想中的霸与王,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所谓王霸之辨,乃是孟子思想的一个纽结。
      《尽心上》:“霸者之民欢虞如也;王者之民皞皞如也。”{3}(P336)同样的民,在王与霸的分别治理之下,居然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生命形态。区别何在?朱子解释说,“欢虞,与欢娱同。皞皞,广大自得之貌。程子曰:‘欢虞,有所造为而然,岂能久也?耕田凿井,帝力何有于我?如天之自然,乃王者之政。’杨氏曰:‘所以致人欢虞,必有违道干誉之事;若王者则如天,亦不令人喜,亦不令人怒。’”{5}(P330)按照朱子的这番“集注”,在“欢虞如也”与“皞皞如也”之间,存在着生命形态上的差异。前者是有意寻求快乐,近似于今天的“找乐子”或“寻欢作乐”,是刻意把自己搞得很快乐,而且,“找乐子”的方式、方法可能还有某些污点,找到的快乐也不可能成为一种持久的快乐。后者则体现为不喜亦不怒,自有一种内在的充实与自信。这就是说,霸者之民,只能获得外在的、肉体的、感官刺激层面上的快乐,王者之民却能够收获内在的从容且自信的生命体验。《告子下》还说:“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3}(P315)这就把王与霸完全对立起来。
      那么,王与霸在政治层面上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公孙丑上》:“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3}(P77)原来,霸的特质是以力假仁,王的特质是以德行仁。朱子解释说:“力,谓土地甲兵之力。假仁者,本无是心,而借其事以为功者也。霸,若齐桓、晋文是也。以德行仁,则自吾之得于心者推之,无适而非仁也。”因此,“王霸之心,诚伪不同。故人所以应之者,其不同亦如此。邹氏曰:‘以力服人者,有意于服人,而人不敢不服;以德服人者,无意于服人,而人不能不服。从古以来,论王霸者多矣,未有若此章之深切而著明也。’”{5}(P219)依据朱子的这番解释,王是诚,霸是伪;王是以德行仁者,霸是以力假仁者;王的规定性是仁,霸的规定性是力;王凭借的是仁德感召,霸凭借的是武力征服。这就是王与霸在政治上的本质差异。
      从价值无涉的层面上说,王者之政即为王政,霸者之政即为霸政。王政与霸政的差异,仿佛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君主政体与僭主政体之间的差异。不过,孟子只是指出了五霸及其特质,并未直接提出霸政这个概念。孟子似乎并不把霸政作为王政的并称概念。这背后的政治逻辑与法理意蕴是:在价值层面上,霸政并不是一种正当的政体,霸政的正当性是可疑的,霸者之政不足以成为与王政相互并列的一种政体,这是因为,“政者,正也”(《论语·颜渊》),霸者不正,霸者也就不能成就严格意义上的“霸政”。因此,我们可以说,王政是以德服人之政。相比之下,把以力服人之政称为霸政,在事实层面,在政治科学、法律科学的意义上是可以的,但在价值层面上,在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的层面上是有疑问的,因为它的不仁、不德、不正,将从逻辑上导致“无政”。
      既然王政是以德行仁之政,那么,如何理解王政与仁政的关系?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王政就是仁政。表面上看,这样的论断似乎没有问题,但是,王政与仁政之间的差异还是值得辨析。根据上文的分析,王政的概念可以有两个指向。第一,王政是王天下之政,是天下人愿意归往的政体,这是一个具有空间意义的法理学概念。第二,王政是“王之政”,这里的“王”,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王、君主、皇帝、总统、元首的含义,这些现代概念是价值中立的、事实性的概念。但是,孟子所说的王,却是一个具有特定价值指向的概念,它特指圣王,圣王因内圣而外王,王是内圣的外在表现。从历史上看,王的典型形象是尧、舜、禹、汤、文、武,等等。孟子所知的楚庄王,虽然也称王,但其本质是霸,是霸主或“僭主”,僭主之政,亦即“僭政”,亦即“本质上是一种有严重缺陷的政治秩序”{6}。
      仁政的概念则另有所指。《梁惠王上》:“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3}(P11)据此,仁政是指君主善待庶众,或君主以仁爱之心对待庶众。《梁惠王下》:“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曾子曰:‘戒之戒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夫民今而后得反之也。君无尤焉浴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3}(P49)由此可见,所谓“君行仁政”,是要求君主把民众从悲惨境地中解救出来。《公孙丑上》:“当今之时,万乘之国行仁政,民之悦之,犹解倒悬也。”{3}(P60)这就是说,“行仁政”主要是解民众于倒悬。归纳这些论述,可以发现,孟子关于仁政的理解,重心在于“仁”,他要求君主以仁待民;仁政的实际效果,是救民于苦难。换言之,仁政的核心要义,是免除民众的苦难。如果我们想象一个政治坐标体系,仁政就相当于:把政治从负值的水平提升到零值的水平。但是,数值是零的政治水平,能够称为理想的政治吗?显然不能。但是,从负值到零值,这就是孟子对诸侯们提出的希望。孟子所谓的行仁政,主要就是这个意思。至于王政,如果放在同一个政治坐标体系中看,那就是超过零值的正值。正是由于这样的正值,王政才承载了充盈的、正面的、积极的政治价值,王政才代表了一种理想的政体。
      虽然仁政不能等同于王政,但两者之间也有联系。王政可以吸纳仁政,“行仁政”可以成为王政的一个要素、一个部分,但并非王政的全部。王者(王天下者、圣王)必然是仁者。但是,仁者未必是王天下者,也未必是圣王。独善其身者可以是仁者,但通常不是王者。《梁惠王上》:“仁者无敌”{3}(P11),这里的无敌,是指无敌于天下,意思是,谁都打不过仁者。但是,王政根本就不用打,甚至都没有“敌”。王政与攻伐无关,王者因内圣而外王,王者何敌之有?
      二、王道:王政的法理依据
      王道一词,见于《孟子》,但并非首出于《孟子》。王道一词首出于《尚书·洪范》:“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孔安国在《尚书正义》中的解释是,“言无有乱为私好恶,动必循先王之道路。”{7}(P311)由此看来,“王之道”与“王之路”是同义词,“王之道”就是“王之路”。紧接着,《洪范》直接提出了王道这个概念:“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党,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7}(P311)可见,王道就是古代圣王恪守的大道或至道。所谓圣王,即“内圣外王”之简称。如果我们把王政解释为圣王之政,那么,王道就是圣王之道。如果王政代表了一种政体,那么王道就是一种政道。《周易·系辞上》称:“形而上者谓之道”,由此可以界定政道与政体的关系:政道是政体的形而上依据,亦即政体的法理依据。在这个意义上,王道是王政的法理依据。
      蒋庆为“王道”一词赋予了实体性的内容:“所谓王道,即以仁义治天下之道。以仁义治天下即是为民,为民即能得民,得民始能天下归往,天下归往始能使人心悦诚服,天下人心悦诚服即王道成矣。故依儒教,政治秩序欲合法,必须以民意(人心归向)为根本——人心归向为合法,人心背向为不合法。”{8}这样的王道,是否符合孟子对王道的理解?孟子如何理解王道?
      先看《公孙丑下》:“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3}(P91)这里所说的“道”,其实就是王道。按照孟子之意,得道者,可得多助,可让天下顺之,就是指符合王道的君主能够得天下、王天下;失道者,因为背离了王道,所以众叛亲离,失天下是必然的。由此看来,孟子在此阐述的得道、失道论,其实就是王道论。
      孟子关于王道的直接论述,见于《梁惠王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3}(P5-6)显然,这是一种物质主义的王道观。梁启超说:“政治目的,在提高国民人格,此儒家最上信条也。孟子却看定人格之提高,不能离却物质的条件,最少亦要人人对于一身及家族之生活得确实保障,然后有道德可言。”{9}(P3648)由此可知,形而上的王道有抽象的一面,但是,形而上的王道又有具体的、甚至是物质化的另一面。王道始于“养生丧死无憾”,亦即民众的物质生活条件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显然,王道的实体内容,既是精神性的,同时也是物质性的。形而上的王道可以从形而下的层面来理解。朱子解释说:“农时,谓春耕夏耘秋收之时。凡有兴作,不违此时,至冬乃役之也。”而且,“古者网罟必用四寸之目,鱼不满尺,市不得粥,人不得食。山林川泽,与民共之,而有厉禁。草木零落,然后斧斤入焉。此皆为治之初,法制未备,且因天地自然之利,而撙节爱养之事也。然饮食宫室所以养生,祭祀棺椁所以送死,皆民所急而不可无者。今皆有以资之,则人无所恨矣。王道以得民心为本,故以此为王道之始。”{5}(P189-190)
      朱子提示我们,王道的要义清楚而明白,简而言之,王道就是得民心。得民心的含义,首先表现为“人无所恨”,要做到“人无所恨”,就是要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公孙丑下》:“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3}(P91)对于这句流行至今的名言,朱子的解释是:“天时,谓时日支干、孤虚、王相之属也。地利,险阻、城池之固也。人和,得民心之和也。”{5}(P224)因此,“人和”一词,并不能望文生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亲善关系。“人和”具有特定的含义,那就是“得民心之和”,亦即君主得到了广泛而普遍的民心支持。得民心不仅是王道之始,得民心还优于、先于、高于地利与天时。根据朱子的解释,可以发现,得民心堪称王道的核心、实质与根本。因此,所谓王道,就是得到民心的认同,包括心理认同、情感认同、思想认同。关于得民心的具体方法,亦即关于王道的方法论,孟子提供了多个方面的论述,有必要逐一梳理。
      第一,得民心的最低要求,是“不嗜杀人”。据《梁惠王上》,孟子见梁襄王,出来之后告诉他人,梁襄王这个人,“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见所畏焉。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孰能一之?‘对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孰能与之?‘对曰:’天下莫不与也。王知夫苗乎?七八月之间旱,则苗槁矣。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其如是,孰能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3}(P13)孟子在此提出的得民心的方法,可以说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如前所述,孟子一向被视为偏重心性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孟子以“不嗜杀人”教导诸侯,却体现了一种严酷的现实主义。孟子的理路是,在天下诸侯普遍喜欢杀人(攻伐)的背景下,某个诸侯倘若能够反其道而行之,能够节制自己的杀人嗜好,就能够赢得普天之下的广泛追随,因为,民众苦于嗜杀之君实在太久了,倘若有一个不嗜杀人的君主,民众就会闻风而至,簇拥到他的周围;在民众的拥戴下,他就能够定天下于一,亦即能够统一天下,亦即能够王天下。这就是孟子的王道逻辑,其中,君主不嗜杀人堪称这个逻辑关系的起点。当然,后来的事实证明,反而是嗜杀的秦王嬴政,实现了定天下于一的目标。以稍后发生的事实来验证,孟子关于不嗜杀人的训诫,其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这就说明,孟子虽然能够看到天下诸侯普遍嗜杀的现实,但他毕竟还是一个十足的理想主义者。
      第二,得民心的较高要求,是与民共忧乐。《梁惠王下》:“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3}(P34)按照这样的教导,君主如果能够与民忧乐与共,亦是圣王之道,亦可以实现王天下的目标。《梁惠王下》:“齐人伐燕,胜之。宣王问曰:’或谓寡人勿取,或谓寡人取之。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五旬而举之,人力不至于此。不取,必有天殃。取之,何如?‘孟子对曰:’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古之人有行之者,武王是也。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古之人有行之者,文王是也。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3}(P45)王师是圣王的军队,是符合王道的军队。如果王师所向,能够产生燕民大悦的效果,就可以证明王师的行动是与民共忧乐的行动,亦是得民心的行动。
      第三,得民心的更高要求,是为民父母。《梁惠王上》:“齐宣王问曰:’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孟子对曰:’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臣未之闻也。无以,则王乎?‘曰:’德何如则可以王矣?‘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3}(P15)这里的“保民”,就是保育民众,君主要成为民众的保育者,这样的观念,可以用现在的法律父爱主义来解释。《梁惠王上》又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3}(P18)这也是保民思想的另一种表达。《公孙丑上》提供了为民父母的五种具体方法:“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信能行此五者,则邻国之民,仰之若父母矣。率其子弟,攻其父母,自有生民以来,未有能济者也。如此,则无敌于天下。无敌于天下者,天吏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3}(P80)据此,只要遵循五条准则,就能够为民父母,就能够得民心、王天下。
      第四,得民心的终极目标,其实就是得天下、为天子。《离娄上》:”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3}(P182)根据朱子的解释,这句话是说:”民之所欲,皆为致之,如聚敛然。民之所恶,则勿施于民。“{5}(P262)换言之,所谓得民心,其实就是得民,得民就是得到民的支持、服从、拥戴,就是得天下。按照朱子之意,得民心、得天下的基本方法,就是顺应民众的心愿。民之所好,尽量满足;民之所恶,尽量撤离。此外,《尽心下》还有一段关于王道方法论的著名训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3}(P364)所谓”得乎丘民“就是得民,得民就能得天下,就能”为天子“、”王天下“。
      对于这段著名的”民贵君轻论“,金耀基称之为”民体国用之思想“,因为有这样的思想,孟子堪称”儒家民本思想之宗师“{10}。影响更大的康有为,则以之比附现代性的民主理论,他说:”此孟子立民主之制,太平法也。盖国之为国,聚民而成之,天生民而利乐之。民聚则谋公共安全之事,故一切礼乐政法皆以为民也。但民事众多,不能人人自为公共之事,必公举人任之。所谓君者,代众民任此公共保全安乐之事。为众民之所公举,即为众民之所公用。民者如店肆之东人,君者乃聘雇之司理人耳。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主而君为仆,故民贵而君贱易明也。众民所归,乃举为民主,如美、法之总统。然总统得任群官,群官得任庶僚,所谓’得乎丘民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也。今法、美、瑞士及南美各国皆行之,近于大同之世,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也。孟子已早发明之。“{11}(P20-21)
      以当下的”后见之明“来看,康有为的这段”孟子微“,几乎是双重的误读。一方面,是对孟子的误读。孟子时代的君主,绝非美、法诸国的总统。即使是遵循先王之道的圣王,也与康有为时代的美、法总统具有完全不同的政法逻辑。美、法总统由选票产生,总统与选民之间具有同质、平等的关系。孟子期待的君主因内圣而外王,因内圣而王天下,占据了远远高于民众的德性优势、智力优势。圣王与庶众之间绝非同质、平等的关系。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3}(P303),也只是说人人都有成为尧舜的可能性,但绝无可能人人都在事实上成为尧舜。另一方面,则是对民主的误读。美、法的总统,并非被”举为民主“。”举为民主“意味着,总统被推举为民众的主人或主宰者,但是,在美、法诸国,民主的正确含义是民众自己作主,民众自主决定一切。
      当然,康有为对孟子的误读,也有其积极意义,那就是,以强烈对照的方式,折射出孟子王道概念的实质:从得民心开始,进而得民,最终实现得天下。得天下就是王天下,得天下之道就是王天下之道,就是王道。这就是孟子理解的王道。这是一种与西方近代以来的民主之道完全不同的政道。这种政道的实质是儒家的内圣外王之道,它的逻辑是:因内圣而外王。正如学者所见,在中国思想史上,”孟子以’王道‘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是古代儒家外王学一大高潮。“{12}(P96)孟子关于王道的论述,可以视为儒家外王之学的经典表达,同时也为孟子期待的王政提供了法理依据。
      三、王制:王政的法制表达
      如果说,王道构成了王政的形而上依据、法理依据,那么,王制则是王政的形而下表达,当然也是王政的法制表达、制度表达、规范表达。《尽心下》:”说大人,则藐之,勿视其巍巍然。堂高数仞,榱题数尺,我得志,弗为也。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我得志,弗为也。般乐饮酒,驱骋田猎,后车千乘,我得志,弗为也。在彼者,皆我所不为也;在我者,皆古之制也,吾何畏彼哉?“{3}(P377)孟子以彼之巍巍然,衬托自己的特有立场,那就是,遵循”古之制“。这里的”古之制“,就是王制,亦即先王之制。
      在传世文献中,作为”古之制“的王制主要见于《礼记》之《王制》。那么,《王制》究竟出于谁手?廖平把《王制》的创作归属于孔子,他说:”盖《王制》孔子所作,以为《春秋》礼传。孟、荀著书,已全祖此立说。汉博士之言如《大传》,特以发明《王制》而已。岂可与《王制》相比?“{13}(P35)这就是说,汉代博士的贡献,仅止于对《王制》的阐发,孟子关于王制的思想,就是根据孔子的《王制》而来的。
      章太炎反对这种观点,他说:”《王制》者,汉文帝使博士刺六经为之,见于《史记》。卢子干从其说,而郑君以为在赧王后,说已晻昧。或言博士所作,本制、兵制、服制诸篇。又有望祀射牛事。今皆无有,是本二书也。不悟经师传记,时有删取其文,即今《乐记》亦不及本数,则《王制》愈可知。先师俞君以为素王制法,盖率尔不考之言,皮锡瑞信是说,为《王制笺》,所不能通,即介恃素王以为容阅。案周尺东田之文,非孔子作甚明。其言制禄,又参半本孟子。孟子自言去籍以后,其详不闻。孟子王制说,略可信者曰:卿禄四大夫,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14}
      金德建持有与章太炎相近的观点。金德建将《孟子》与《王制》所述之制度进行比较,进而发现,有”三十四条,皆《孟子》《王制》相通之证。二书既密合如此,则年代孰先孰后?今按《王制》多称’古者‘,如云’古者公田籍而不税‘’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皆是。知所称述,原多稽考古说;以此为例,当系《王制》晚出,采据《孟子》无疑。郑康成《答临硕难礼》云:’孟子当赧王之际;《王制》之作,复在其后‘(《礼记·王制正义》引),郑氏殆因《孟子》与《王制》相通,故举以比拟;更谓《孟子》时代较早,《王制》之作在后,其说亦然。然则旧说《王制》文帝时博士所作,于此益可征信矣。文帝时,申公、韩婴具以《诗》为博士,五经列于学官,唯《诗》而已。至诸子传记,则又广置博士。《汉书·刘歆传》谓:’孝文皇帝时,天下众书,往往颇出,皆诸子传记,犹广立学官,为置博士。‘赵岐《孟子题辞》亦云:’孝文皇帝欲广游学之路,《论语》、《孝经》、《孟子》、《尔雅》,皆置博士。‘可征文帝时《孟子》已置博士,而《王制》即作于文帝博士,是故《王制》所述制度,遂多采据《孟子》矣。“{15}(P101)
      章太炎、金德建比廖平相对晚出,但他们所代表的观点,在廖平看来,则是”经学不明“导致的谬误。廖平说:”《左》、《国》、《孟》、《荀》,以周人言周制,莫不同于《王制》,与《周礼》迕。北宫锜明问周制,孟子答与《王制》同,则何得以为夏、殷制?盖因畿内封国,二书各举一端,孟子所举上中卿、上中大夫、上中士,《王制》则专指下卿、下大夫、下士。互文相起,其义乃全,使二书同文,反失其精妙。说者乃谓《王制》误钞《孟子》。此等瞽说,流传已久,虽高明亦颇惑之。此经学所以不明也。且郑因《王制》异《周礼》而恶排之,不知二书不同,亦如《孟子》之异《王制》。《周礼》、《王制》,分主’大小‘二统,互文相起,妙义环生。亦如《孟子》、《王制》,妙在不同,彼此缺文,以互见相起。“{13}(P108)
      本文赞同廖平的观点与论证。不过,本文虽不赞同金德建的观点,但尊重他对《王制》与《孟子》相同或相近之处的考证。这些相同或相近之处,金德建以为是《王制》源出于《孟子》,但本文愿意倒过来看:并非《王制》出于《孟子》,而是《孟子》出于《王制》。比较而言,《孟子》与《王制》之相同处,体现了孟子对《王制》的因袭;至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则体现了孟子对《王制》的修正。因而,《王制》中的内容见于《孟子》者,既可以反映孟子关于王制的观点,亦可以反映孟子对”古之制“或先王之制的继承与发展。在这里,笔者借鉴金德建的考证,把孟子的王制思想分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爵禄制度的思想。王制的核心当属爵禄制度。把爵禄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可以建构起等级化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据《万章下》,卫国人北宫锜提了一个问题:”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针对这个问题,孟子集中阐述了他关于爵禄制度的观点:”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3}(P256-257)这些关于爵禄制度的具体说明,都可以在《王制》中找到对应的内容。{15}(P94-96)再看《梁惠王上》:”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以一服八,何以异于邹敌楚哉?“{3}(P17-18)这个观点的制度依据见于《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再看《告子下》:”夫子在三卿之中“{3}(P311),这里提及的三卿制度见于《王制》关于”大国三卿“的规定。《公孙丑下》:”孟子致为臣而归。“{3}(P109)孟子离开齐国时,已经年过七十,恰好符合《王制》规定的”七十致政“之规则。这些具体制度,虽然孟子谦称”闻其略“,其实就是孟子主张的爵禄制度——而且是关于爵禄的实体性规定。至于针对爵禄的程序性规定,则可见于《公孙丑下》:”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3}(P105)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王制》开篇就规定:”王者之制禄爵“,换言之,俸禄与爵位绝不可以私下相互授受。概括地说,孟子反复提到针对爵禄的制度体系,其实是对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规则化表达。
      二是关于礼仪制度的思想。由于礼崩乐坏愈演愈烈,孟子时代的礼仪制度重要性已经不及孔子时代。但是,孟子还是反复强调礼制与仪程,特别看重礼仪制度对王政的支撑作用。其中,(1)《滕文公下》述及祭礼:”惟士无田,则亦不祭。“{3}(P151)《王制》的相应规定是:”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2)《梁惠王上》:”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浴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曰:’然则废衅钟与?‘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浴‘不识有诸?“{3}(P15)这段话回应了《王制》的规定:”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3)《公孙丑下》:”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3}(P94)《王制》中的相关规定是:”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4)还有一些与礼仪相关的制度,譬如《离娄下》:”君子平其政,行辟人可也。“{3}(P199)意思是,”能平其政,则出行之际,辟出行人,使之避己,亦不为过。“{5}(P271)这个规矩在《王制》中的渊源是:”齐其政,不易其宜“。
      三是关于赏罚制度的思想。关于奖励的法律制度是王制,关于惩罚的法律制度同样也是王制。其中,(1)《梁惠王下》:”左右皆;贤,未可也;诸大夫皆;贤,未可也;国人皆;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不可,勿听;诸大夫皆;不可,勿听;国人皆;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可杀,勿听;诸大夫皆;可杀,勿听;国人皆;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3}(P42)对此,《王制》的相关规定有:”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2)《告子下》:”天子适诸侯;巡狩,诸侯朝于天子;述职。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入其疆,土地辟,田“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是故天子讨而不伐,诸侯伐而不讨。”{3}(P315)这段话涉及多个方面的制度,关于其中的赏罚制度,《王制》也有相关的规定:“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等等。
      四是关于经济制度的思想。梁启超认为:“孟子政治论最重要之部分,则其经济制度也”,而且,“孟子认经济问题为改良社会之根本,与后世之耻言经济而高谈道德者有异矣。孟子经济政策第一要件,在整理土地制度。”{9}(P3324)依照梁启超的这个论断,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土地制度是孟子政治论的“最重要之部分”。冯友兰在“王道的物质条件——井田制”这一标题下写道:“孟轲认为’王道‘的经济制度是’井田制‘。”{2}(P263)这就是说,孟子的王制思想主要集中于井田制。全面地看,梁、冯的论断虽然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孟子对经济制度的重视是不言而喻的。譬如,(1)《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3}(P126)对此,《王制》的规定是:“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2)如前所述,《公孙丑上》论述了关于“市”、“关”方面的经济制度,《王制》的相关规定是:“古者,公田籍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3)《滕文公上》:“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3}(P131)《王制》中的相应规定是:“百工各以其器食之”。(4)《梁惠王上》:“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3}(P6)《王制》亦有相应的规定:“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此外,《梁惠王下》:“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3}(P37)《滕文公上》:“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3}(P126)《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3}(P125)《滕文公上》:“以粟易械器者,不为厉陶冶;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岂为厉农夫哉?”{3}(P131)孟子阐述的这些关于经济的制度,都可以在《王制》中找到相应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五是关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思想。孟子在这个方面的论述主要集中于优抚安置。这个方面的王制是对王道及王政的直观展示,能够直接产生得民心、王天下的效果。(1)《梁惠王下》:“老而无妻;鳏,老而无夫;寡,老而无子;独,幼而无父;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3}(P37)见于《王制》的相应规定是:“少而无父谓之孤,老而无子谓之独,老而无妻谓之矜,老而无夫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皆有常饩。”(2)《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3}(P6)《王制》的相应规定是:“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3)《尽心上》:“所谓西伯善养老者,制其田里,教之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不暖不饱,谓之冻馁。文王之民无冻馁之老者。”{3}(P342)《王制》对此做出的规定是:“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4)《滕文公上》:“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校,殷;序,周;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3}(P125)《王制》的相应规定是:“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这些对应于《王制》的法制与规范,可以支撑孟子期待的王政。
      以上5个方面,旨在结合《王制》,梳理孟子关于王制的一些论述。这些法制或制度层面上的论述表明,孟子关于王政的法制、制度、规范,已有系统而成熟的思想。当然,从根源上说,这些思想因袭于更加古老的《王制》,可以视为孟子对《王制》的重述。
      四、批判法学:孟子政治法学的特质
      前文立足于王道、王政、王制3个不同的维度,勾画了孟子政治法学的复式结构与整体框架。由此,可以体会孟子政治法学的特质,那就是批判法学。
      在儒家法理学谱系中,孟子是批判法学的第一个重镇。在其之前,孔子虽然也有一定的批判意识与锋芒,虽然“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3}(P165),但是,从总体上看,孔子法理学的主要旨趣,还是在于恢复、重建周公创制的礼乐文明秩序。相对于孟子而言,孔子的批判是温和的,见于《春秋》的批判甚至是隐晦的。在实践中,孔子与政治现实始终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妥协,孔子甚至愿意与各种各样的政治势力合作——只要对方能够给他提供施展政治抱负的机会。但是,百年以后的孟子,已经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孟子有更强的理论自信;在各国君主面前,孟子占据了更加明显的道德优势、智力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孟子在任何诸侯面前,几乎都可以摆出导师的架子;孟子有足够的底气教导君主;孟子有更加明显的帝王师的意识。从这些方面来讲,孟子堪称东方的柏拉图,柏拉图则是西方的孟子。
      在孟子的政治法学中,只有王道才是唯一正确的政道,只有王政才是唯一正确的政体,只有王制才是唯一正确的政制。孟子以王道、王政、王制作为标准,以之评判各国诸侯实行的政道、政体与政制,结果发现,各国诸侯都偏离了应然的王道、王政与王制。王道的核心是得民心,王政的要义是王天下,王制的精神是讲规矩。这3个概念,既是孟子政治法学的核心范畴,同时也展示了孟子政治法学的精神与风格。然而,孟子面对的政治现实,“不外三种现象:(1)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2)王道政治的失落;(3)攻伐征战的频繁。”{12}(P13)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孟子“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于合从连衡,以攻伐为贤,而孟轲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1}(P455)按照这段太史公言,孟子时代的政治主流以攻伐为贤,以功利主义、物质主义为尚。这样的政治现实,恰好处于孟子理想的对立面。孟子站在王道、王政、王制的立场上,对拒绝王道、背离王政、抛弃王制的政治现实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批判,体现了批判法学的精神与风格。
      孟子虽然不能合于当世,只好退下来与万章等人阐释《诗经》《尚书》,演绎孔子思想,写作《孟子》七篇。就当时的情势来看,孟子似乎是一个失败之人,《孟子》似乎是一部失败之书。但是,立足于整个文明史,孟子其人、《孟子》其书的成功是显而易见、举世瞩目的。如果说孔子是儒家的源头,那么孟子可以看作是儒家特别是宗教性儒家的大宗。康有为有言:“盖孔子为创教之发始,孟子为孔子后学之大宗也”{11}(P28)。钱穆在论及孟子时也认为:“儒家是一种人文宗教,’人性善‘是他们最高的宗教信仰,’杀身成仁‘与’舍生取义‘,是他们最高的宗教精神”{16},诚哉斯言。依照今日的眼光来看,孟子作为心性儒学的主要开创者及政治儒学的重要代表,数千年间,一直充当了历代士大夫的精神偶像。孟子比孔子更像一个时代的思想导师,孟子创造了一种堪与那个时代的政治权力、经济财富并立的宗教性的精神资源。因为这种精神资源,孟子的批判法学一直闪耀着激荡人心的思想光芒。


    【作者简介】
    喻中,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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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1/22 9: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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