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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体性和原创性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出处】《国家治理》周刊2022年第8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体性;原创性
【全文】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正式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在实践探索中生成、在理论创新中升华的思想创造,也是在历史中传承和凝练的思想精华。它既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土壤,又撷取于世界法治文明园林,吸纳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凝结着人类共同的治理智慧。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相反,我们要博采众长,广泛吸收人类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守正创新、超越自我。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合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中国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现代创新发展。不忘本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当借鉴域外法治有益经验。中国的法治建设反对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但并不反对人类共同价值。习近平主席曾在2015年联合国大会上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构成了任何一种法治类型的内核,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当然,这么做决不意味着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我们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也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当下,坚持继承性、开放性与主体性、原创性的结合,善于对传统资源、外来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在“跨古今”和“跨中西”的格局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合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
  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必要性
  一方面,合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法治发展的历时性原理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自我构建型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由四个部分构成,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合理吸收与创造性转化、来自红色基因的经验和制度、对我们有用的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自我创造。其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合理吸收和创造性转化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底色与基础。法律是随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语言、风俗、文化、思想的发展而孕育起来的历史性现象,它不可能与其背后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相割裂。法治的构建既需要立足于当下需求进行理性规划,也需要汲取本民族历史上一切有益的思想要素。中国古代典籍中包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为古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人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
  另一方面,合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中文化自信的体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尽管存在一些与当今人类共同价值、新时代精神不符的内容,但也不乏有跨越时空的思想精华。例如以人为本的法律倾向、德法结合的治国理念、法不阿贵的平等精神等,都彰显了我国法律传统的巨大价值。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研究总结我国古代法律,以揭示历史的本来面目,并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历史传统无论“善”与“恶”,都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基础。
  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途径
  首先,要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治理功能。现行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社会基因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演化的结果。中国的传统法治文化是当时物质生产方式和精神文化活动的体现,也是中国人民数千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经验总结。“民惟邦本”“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奉法者强则国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的重要认识,以法治吏、宽仁慎刑的机制,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厚基础和民族底蕴。传统法治文化的一些要素已经沉淀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潜移默化为人们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的一部分。无视传统法治文化,不仅是对历史上优秀治国理政经验的否定,也是对今天中国社会治理某些独特方式背后成因的漠视。
  其次,要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今日法治建设提供的知识养分或制度借鉴。例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思想,与中国古代“民以吏为师”的想法一脉相承。北宋王安石就曾强调:“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也曾得出“择人(官)而授以法,使之遵焉”的结论。又如,现在我们强调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古代同样强调严格执法,使司法具有权威。唐代戴胄曾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北宋的包拯、明朝的海瑞、清朝的于成龙都是严于执法的典范,为中华民族所传颂。再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制度,而中国历史上长久以来就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唐朝颁行了《监察六法》,将监察的对象涵盖所有官吏。清朝编成《钦定台规》,使监察法达到了法典化的程度。所以,只有在全面吸收传统法治文化精髓基础上进行的法治建设,才能既促进治理模式与社会实践的和谐统一,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最后,要实现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我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是因时而异、因事而转,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以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转型发展服务。比如,中国古代的法律以中原汉族的法律为主体,但它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法治文化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再如,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西汉以后实行的外儒内法,表现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诸子百家学说的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学者们探索研究新高度,挖掘新视角,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弘扬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中华法律文化精神;拓展传播空间,创新弘扬方式,以专业化智库为突破口,构建研究和传播中华法律文化的战略平台。
  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限度
  对古代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尊重、借鉴与吸收,并不意味着对历史上一切法治概念、观念、理念的全盘继受。虽然中华传统文化中有许多优秀的法治思想,但也存在与现代法治精神不匹配的观念。是否能够合理吸收的判断标准,在于它们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法治的普遍观念。
  对于从根本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法治普遍观念相抵牾的,应当坚决摒弃。例如,保障法治的人民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掌握自己和国家的命运,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石。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治民”而非“民治”,其背后是几千年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主奴”意识。现代法治要从根本上铲除这种思想意识,让人们享有平等,还原一个独立的、主动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平等、正义。由此,要明确“政治权威源自人们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的契约精神,剔除“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传统法律思想。
  对于含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法治普遍观念相容的合理内核,应当进行创新性改造。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已经含有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萌芽,但还不够彻底。因为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法律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权柄,王子虽然是君主的子嗣,但同样是臣,应服从君主的法律以维护君主的权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适用不能有任何例外,无论适用对象的身份如何。因而要将中国古谚中的“王子”扩大至“君主”,才能成为既符合当代法治精神又可在民间流传的俗语。再如“以法治国”的说法早在公元前7世纪就已由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提出,但由于它可以与人治相结合,所以含有明显的工具主义色彩。现代法治在承认法治的基础在于“以法治国”的同时,同样要强调“法律至上”的观点,两者不可偏废,从而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
  所以,当代中国的伟大法治变革,不是简单延续古代传统的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它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性总结,是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的现实延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基于中国法治的实践提炼出的有学理性的新理论。在此基础上,立足实际,以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创新方式为出发点,开拓出一条适用我国自身的法治文化发展道路,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要强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发掘传统法治文化的优秀基因,赋予传统法治文化新的生命力,使其符合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契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性和当代性。
  适当借鉴域外法治有益经验
  借鉴域外经验的必要性
  首先,适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是中国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是在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建立在人类共同的法治理念、法治价值和法治准则之上的科学体系。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就是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和法治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特殊语境,构建出自主性和原创性的法治道路。
  其次,适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是中国法治道路自主性与开放性、包容性相统一的必然体现。中国的法治道路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建设。对于域外法治建设的一切有益经验及其背后所展现的基本原理,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但是,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路和发展模式。各国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发展经验,但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一家说了算。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关键要看这条道路能不能解决本国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和现实性问题,能不能改善民生、增进福祉,能不能得到人民的赞成和拥护。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吸纳一切有益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域外经验,但也要注意借鉴的限度。
  最后,适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是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必然结果。2019年5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指出:“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交流互鉴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人类社会越发展,越要加强法治文明交流互鉴,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民心相通。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摒弃傲慢与偏见,加深对自身法治文明和其他法治文明差异性的认知,推动不同法治文明交流对话、和谐共生;应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努力打破法治文化交往的壁垒,积极汲取其他法治文明的养分,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应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吸纳时代精华和他国经验,用创新为本国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借鉴域外经验的根本标准
  首先,要以宪法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方略为根本政治标准。宪法基本原则凝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政治共识,是一切法治建设活动的最高指南。在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构建中国道路的进程中,应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宪法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此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做法。应自觉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实践。
  其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道德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精神堡垒。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为法治建设提供精神指引。为此,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评判标准,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域外法治经验和做法,必须坚决抵制和摒弃。
  最后,要以“广采博收、区分鉴别”为基本方法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要一如既往地关注法治先行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也不能忽视后发型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具体举措和共通经验。事实上,中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着相同的历史境遇和外部环境。尤其是东亚各国,都深受儒家思想和东方文明的影响,拥有共同的文化传承与社会基因。我国要借鉴其他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的成功法治实践经验,尤其是这些国家对法治先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创新性转化的途径和方法,同时也要关注其他国家失败的法治实践经验,分析这些国家对法治先行国家法律移植失败的原因。
  借鉴域外经验的内容和限度
  首先,要充分借鉴和吸纳反映法治一般规律、符合当下需求且不与我国国家制度相冲突的域外经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治国形态,也反映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域外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经济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已经形成。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法律规范仍不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于那些能够反映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适应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要全面借鉴、深度吸收。
  其次,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与我国国家制度相冲突、与基本国情不相符的域外经验。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不尽相同,都以本国的特定历史为背景,以本国的特殊国情为依据,以本国的特别目标和任务为导向。我们不能将某一种模式当作法治道路的唯一选择,一些理论主张和历史经验在一定地域和历史文化中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用它们来对人类的全部法治活动进行“格式化”,那就荒谬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因此,对于那些反映政治权力分配、政治组织架构、政治体制管理、政治机制运行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现实不符、危害国家安全的做法要坚决抵制。
  最后,要谨慎鉴别和区分对待应对共同社会治理问题的域外经验。全球化时代缩短了人类交往的时空距离,在加速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联系的同时,也使得各国在环境、人权、贫困、毒品、反恐、气候、公共卫生、能源、网络等领域面临着大量相同或相似的社会治理问题。在这些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已经具备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和运转机制,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那些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既有政治体制不相冲突,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不相违背,中立性、技术性较强的经验做法,可以适度借鉴吸纳。对于某个国家独有的社会治理制度,则要在全面比较中外体制、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考察其可行性,进行有限度的吸纳和转化。新时期的中国社会治理制度创新,要在适度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新体系。
  坚持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原创性的法治道路
  坚持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原创性的法治道路,重在明确方向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我们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就要有志不改、道不变的坚定。而是否坚定不移地坚持这种方向,归根到底要看构建出的中国法治道路方案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坚持法治道路的中国主体性,也就是要围绕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法治理念、法治主张、法治方案。坚持法治道路的原创性,也就是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制度创新。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程中面临的问题没有任何现成的样板可以遵循。只有回应时代的呼唤,以中国实际为研究起点,认真研究、适时总结法治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才能构建出具有自身特质、符合自身需求的法治制度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
  坚持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原创性的法治道路,要立足本国国情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在政治方面,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国情就是党的领导。法治建设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使命。在经济方面,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处理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不变的同时,应依法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社会方面,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法律治理能力不强之间的矛盾。在文化方面,传统伦理和民俗习惯对于维系社会共同秩序和解决纠纷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是基于中国法治国情条件而展开的一场深刻的法治变革运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
  坚持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原创性的法治道路,要以参与国际法治和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己任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期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案,为世界法治的多样化发展道路提供了另一种可能。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虽然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但不同文明间又有一些共性,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就是不同文明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的最大同心圆。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将某一种文明的价值作为“普世”的或“普适”的而强加给其他文明,而是建立在承认世界文明多样性、承认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人们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以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不是以一种文明代替另一种文明,而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
  中国要积极推动全球治理理念创新发展,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但国际法治不是国内法治的简单翻版,而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确立以人为本、合作共赢、包容发展的理念,完善并发展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人道主义及全球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共同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作者简介】
雷磊,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1/21 16: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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