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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宇 :论网络社区的支配类型与治理模式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出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摘要】网络社区的秩序来自于网络社区中各种力量博弈形成的动态均衡。这些力量以支配的方式影响网络社区的格局。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网络社区治理体系中,卡理斯玛型支配对应德治,传统型支配对应自治,法理型支配中的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对应自治,法理型支配中的国家立法对应法治。网络社区善治的实现需要社区内多种支配力量的协同,而各种支配类型不同形式的组合也将构成不同的治理模式。网络社区可分为一般互动型社区、公共任务型社区、交易型社区与专业型社区。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社区,我们应当根据它们各自的功能与特点,探究最适合的力量均衡与最佳的治理模式。
【中文关键字】网络社区;支配类型;自治;法治;德治
【全文】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了人们的生活空间。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从线下走向线上,从现实社区走向网络社区。网络社区是以论坛(BBS)为基础核心应用,包括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交友、个人空间、无线增值服务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网上互动平台。[1]与现实社区一样,网络社区中的良好秩序也来自于网络社区中各种力量博弈而形成的动态均衡。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社区,其最佳的力量配比也将有所区别,从而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
  一、网络社区的支配类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皆指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2},“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3}。网络社区治理是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同样蕴含着“三治”的影子。网络社区的秩序来自社区中各方力量的均衡,这些力量则以“支配”的方式影响网络社区的格局。网络空间中的支配力量来自四个方面,即法律、道德、市场规则与代码,其中“代码既包括大量的硬件和软件,还包括大量的通讯协议,决定了网络空间的网络结构以及网络空间将被如何管制。”{4}这四种力量也印证着韦伯关于正当性支配的理想类型的理论。
  首先,卡理斯玛型支配(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这种支配力量来自“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制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和效忠。”{5}卡理斯玛用来指代某种超凡的、特殊的人格特质,因此,卡理斯玛型支配的正当性基础来自以下观念:人民将承认卡理斯玛的真实性及听从其召命而行动,以此当成自己的职责。就心理层面而言,这项“承认”是个人对拥有这些特质者的完全效忠和献身。{5}这种支配类型的来源在网络社区中通常表现为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可能由市场自发形成,比如论坛版主、活跃用户或者专业人士;也可能因人为因素产生,比如重大社会事件发生时主流媒体总会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声来引导舆论。不管因何种原因成为意见领袖,他们都是凭借自身的威望或者魅力对社区里其他人形成支配性影响力。这种支配类型对应“三治”中的德治,在“三治”中起着引领性作用。
  其次,传统型支配(traditionale Herrschaft)。这种支配类型的正当性来自“其所宣称、同时也为旁人所信服的、‘历代相传’的规则及权力的神圣性”,他人听命行事“并非恪于明文规定,而是由于某个经由传统——或由传统的支配者所指定——而踞有支配地位的个人。”{5}网络社区中的传统型支配主要指向网络架构者所带来的以代码为核心的技术治理。“代码根植于软件与硬件中,指引着网络空间的塑造,构成了社会生活的预设环境和架构,并成为了网络社会实际的规制者。”{6}代码可谓是网络社区中最早出现的一种支配力量。“信息网络技术标准排他力的存在,本身就比任何专门执行机构的效力更为强势。因为凡是与互联网标准不一致的网络就无法与使用标准协议的网络相连接。”{7}有互联网就有代码这种支配力的存在。所有加入社区的成员都会默认这种约定俗成力量的存在,并且遵从它。这种在网络社区中与生俱来的支配类型对应着“三治”当中的自治,在“三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再次,法理型支配(legale Herrschaft)。法理型支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根据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的基础,通过协议或强制手段来确立,并且至少可以要求该组织的成员对它服从;(2)法律体系基本上都是由一些抽象规则依首尾一贯的系统构成;(3)支配者自身也受到这项秩序的指引;(4)服从支配的人是以组织“成员”的身份而服从的,他所服从的也只是该组织的“法律”。{5}在网络社区中,法理型支配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社区成员之间自发形成的规则,比如论坛的版规等各类网络社区公约;二是国家立法主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前者对应“三治”中的自治,是网络社区治理中的内生力;后者则对应“三治”中的法治,具有核心和保障作用。无论是自治规则还是法律规则,社区成员对其的服从都基于一套主观设立的、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客观法秩序,而非因为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个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8}网络社区的治理需要社区内多种支配力量的合作才能实现最佳化,而各种支配类型不同形式的组合也将构成不同的治理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社区的功能和类型也逐渐开始多样化。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社区,我们应当根据它们各自的功能指向,探究最适合的力量均衡与最佳的治理模式。
  (图略)
  网络社区的支配类型与治理模式
  二、一般互动型社区:自治·法治·德治
  一般互动型社区是最早在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类社区。这类社区的功能主要是服务于成员的情感交流。一般互动型社区的成员会基于地域或组织的因素而聚集,比如杭州的“19楼论坛”、各大高校的校内BBS等;也会由于兴趣爱好而聚集,比如天涯、豆瓣等。社群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一群人有持续互动的关系网络;第二,成员间有着一致的行为规范,以及较为一致的群体意识和文化;第三,社群对成员的权利保障和利益诉求能够给出回应;第四,开放性,即其中的任何成员也可以成为其他社群的成员。{9}此外,一般互动型社区还有较强的自发性。
  一般互动型社区中的支配力量经历了从自治到德治到法治的迭加。以代码为基础的互联网技术标准是网络社区最早产生的支配力量,它决定着一个社区能否在互联网上存在。然而,仅有代码的规制显然是不够的。于是,当社群面临意见相左的情形时,一些意见领袖就会涌现出来试图主导意见的走向,这就是网络德治的雏型。之后,社区开始越来越大,成员开始越来越多,成员的异质性和流动性慢慢增加,大家发现意见领袖的产生并不那么容易,意见领袖的权威性开始逐步减弱。于是,社区成员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客观和普适的协同方式,这就出现了以社区公约为雏型的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当公权开始意识到网络治理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时,立法就应运而生。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网络治理体系中,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在现实中,网络平台早已超越了平台的中立性技术地位,发展成了介于国家权力和民众之间的一种技术权力。”{10}作为一种事实性权力,代码的力量就通过它对不符合网络技术标准的主体的准入禁止来实现。除了代码,网络自治的另一部分重要力量来自于网络社区自治规则。通过网络自治,社区成员可以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则制订与纠纷处理过程中,直观地了解事件处理的流程,感受到获得感和归属感。自治在网络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一种常态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德治,就是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势,通过乡贤、道德榜样、村规民约、家训家风、公序良俗的教化作用,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平息矛盾纠纷。{11}在网络社区中,意见领袖就充当着乡贤、道德榜样的作用。他们用自己的影响力潜移默化地弘扬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规范网络行为。网络社区的意见领袖可能是官方的,也可能是非官方的。其影响力的发挥机理基于这样一个现象:当人们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是处于“优势”时,更倾向于积极大胆地发表意见;当发觉自己的意见属于“少数”或是处于“劣势”时,即使遇到公开发表的机会,也可能为了防止孤立而保持沉默。于是,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会形成一方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的螺旋式发展。{12}因而,我们就需要意见领袖来引领这种多数意见,发挥网络德治的先导性作用。
  法治即规则之治。网络法治的实现,既在于法律规则的制订,亦在于法律规则的实施。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事物、新问题。如果已有的立法已无法涵摄,那立法者就需要适时地制订新的规则予以调整。比如,针对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虚假消息频发、传播迅速而侵扰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两高”就及时出台了相应法律解释进行规制。[2]网络法治的重点是解决网络治理的依据和手段问题,强调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构筑底线、定分止争,是网络治理中的核心与根本保障。
  在“三治”之中,自治指向自由,法治与德治指向秩序。自治是孕育法治的土壤。失去法治保障,自治将难以长效运行。同时,自治也为德治提供了天然的制度保障,德治则成为自治与法治的润滑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目标在于实现网络善治。三者只有配比最佳,才能释放各种支配力量的最大能量,实现网络治理的最优效果。一般互动型社区是其他类型网络社区的雏型,因此,以下其他类型社区的力量配比将以此作为基准。
  三、公共任务型社区:自治·(法治+)·(德治+)
  公共任务型社区是以公共事务为内容、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网络社区,包括政务论坛、政务app、政府的官方微博或博客、政府的微信公众号等。这类网络社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议题是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网民参与讨论也大多是基于自身权益有受到该议题内容影响的可能性。由于此类网络社区的成员受到自身利益驱动而参与社区互动,目的性、表达欲较强而客观中立性较弱,此时自治便收效甚微。因此,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法治与德治的配比。
  对公共任务型网络社区中德治的强化可以通过价值宣扬、舆论监控与议题引导、意见领袖的培育等方式实现。第一,价值宣扬。新社群主义代表人物埃兹奥尼提出,社会失序的本质是道德失序。恢复社会秩序的关键就在于明确公共道德,提倡用规范和价值来引导成员们主动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公民的各种美德、公共道德等都是在后天的学习和实践中逐渐掌握的,因而美德教育和宣传工作极为重要。{13}网络治理同样需要注重人情、道德、习俗等在行为规范上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国熟人社会的基本特性目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道德评价的效果有时反而更为直接。通过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我们可以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加强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增进网民对网络治理的内在支持与情感认同。第二,舆论监控与议题引导。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人们往往第一时间通过搜索引擎来了解消息。因此,政府就可以与搜索引擎合作,实时掌握网民的关注点。同时,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们大多具有从众心理,因此,政府更加需要掌握话语的主动权,在事件发酵期尽早公开透明地主动与网民沟通,最好还能与搜索引擎合作,在搜索时优先向网民推送官方消息,有效进行议题引导。第三,意见领袖的培育。网络意见领袖是政府与普通网民之间的信息传递者。网民获知的消息往往已经经过了意见领袖的翻译与解读。因此,意见领袖的解读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可以通过论坛、听证等形式加强与意见领袖之间的交流沟通,把握好意见领袖的中介作用,通过他们了解网民的关注、诉求并且传递官方的想法。政府也可以培育自己的意见领袖来引导主流舆论,在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主动向意见领袖提供信源,以避免负面的意见领袖借此发酵。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模式,是指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网络社会治理要素、治理结构、治理程序、治理功能纳入法治范围及运行轨道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及其治理理论、制度与实践。”{14}法治思维的核心就是公共理性。而公共任务型社区尤其需要强调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联结公权和私权的桥梁,是法治社会的表现方式,更是法治社会的测量器。法治社会需要而且离不开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15}在公共任务型社区中培育公共理性,就是让网民不仅要理性地看待问题,更要跳出个体的立场,站在一个公共的视角上来评论问题。
  在公共任务型社区的治理中,强化法治要素的具体途径包括网络实名制、事前监管、事后追责等。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治的现实前提。法律最终的追责对象一定会落到特定主体上。而网络法治的困境之一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的虚拟化和去中心化会使人们更为轻松、自由地发表言论或作出行动,同时也可能使人们的言论与行为更为恣意。因此,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实现网络实名制是形成网络法治的重要前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方式,[3]既保障网民能放心地发表言论,防止论坛形成“多数人的暴政”,也可以通过后台实名对网民的非理性言行产生制约。
  事前监管包括国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国家对网民的监管以及国家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民实施的监管。此类监管大多会结合技术手段来施行。国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管主要通过入网审批、IP地址的备案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与备案等制度进行。[4]还有一些针对软硬件的事前监管,比如《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就要求2009年7月1日之后出厂与销售的计算机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网络的事前监管的可行性,既来自于价值层面,也来自于技术层面。“绿坝-花季护航”这一过滤软件没能长期落地推广,直接原因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过价值层面也存在讨论的空间。在互联网的监管中,规制与促进的均衡非常重要。我们不仅要通过监管防止有害信息与行为对网民造成侵害,同时也要鼓励和积极引导网民正确合理地使用互联网,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利益。
  对于公共任务型社区,网络法治的事后追责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由于社区性质与功能的独特性,公共任务型社区中造成法律追责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大多是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其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但也有可能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网络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对于网络社区这一新型调整对象,法律责任的追究最重要的是保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有效规制。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甚至法律的修订来完善这一领域的调整规则。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因时因势地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严密了对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5]行政追责通常通过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的对象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6]如果网络社区成员在发布损害国家与公共利益的言论的同时损害了个人权益,那么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四、交易型社区:(自治+)·(法治+)·德治
  交易型社区是以商务信息的交换为主要交往互动特征的网络社区,如淘宝电子商务社区、大众点评网、58同城等。这类网络社区通过发掘电子商务的社交元素而构建,其最大特点在于它的议题是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相关的。社区成员参与交流讨论的目的是获取交易信息,使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在该类型的网络社区治理中,德治能发挥的作用较弱,我们唯有通过加强自治和法治的配比来营造健康有序的交易环境。
  公权对交易型社区的法治分为纯公力型法律规范与公私协力型法律规范两种类型。纯公力型法律规范单纯依靠公权力来实施和执行,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发生退货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平台提供者一定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7]《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修改、实施原则与程序的规定等。[8]公私协力型法律规范则需要网络平台的配合才能实施和执行,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查与报告义务;[9]《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以及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同时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10]
  “仅凭法律无法完全控制网络空间,这点已成为共识。即使法律可以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发展,但法律的功能和效用毕竟是有限的;网络违法行为的跨国性与数字技术的结构都决定了这一点。代码与系统设计、私主体的自治、公私协力等其他治理方式都被认为是网络治理的选择方案。”{16}网络自治的核心在于把网民能够自己办的事交给网民,把社会能办的事交给社会,把市场能做的事交给市场。与法治相比,自治更有效率、更加灵活、对市场更为敏感。自治也被视作一种回应型治理——一种对行业中的特定情形作出的回应。{16}而且,对于交易型网络社区,无论是平台提供者还是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都有内在的动力来维护这种自治。具体而言,对交易型社区网络自治的强化可以借助技术层面的自治与规则层面的自治两个方面来进行。
  交易型网络社区技术层面的自治是一种依靠事实上的强制力而实施的治理活动。在网络社会,人们之所以遵守关键规则,并非源于社会制裁和国家制裁的压力,而是源于统治该空间的代码和架构。{6}在网络世界,代码就是最基础的规则。“信息网络规范的实施,是通过技术标准被广泛采用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影响力,以及对非标准技术所形成的斥力这两种途径而达到的。所以它不需要专门的执法人员实施,而是通过对标准技术的障碍(或称排斥)来实现的。”{7}如果你不符合该社区的基本架构,你就无法进入该社区。比如,所有试图进入网络社区的成员都必须有一个合法的IP地址、可有效接入网络的设备、可识别的语言与操作系统等,由此保证网络平台可以将用户的IP地址、浏览器的类型、使用的语言、操作系统的版本、访问的日期和时间、请求的网页记录等信息作为有关的网络日志保存,并关联相同账号登录各种设备上收集到的信息从而提供一致的服务。[11]从消费者的联系到网络浏览、访问,都处于代码的控制之下,并且万维网的大尺度拓扑结构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行为及其可见度的控制。这种控制力量远远超过政府。政府的规则有可能随时会改变,而控制网络的拓扑架和基本的自然法则却不会改变。{17}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治甚至可以完全依靠程序自行实施,而且能够对不符合网络技术标准的主体自动排斥。
  交易型社区中规则层面的自治既与技术层面的自治相辅相成,又与法治要素相辅相成。法律规则会赋予网络平台一些监管、审核、自律义务,平台就会通过制订自治规则具体落实,同时规则层面的自治很多时候又需要经由技术手段的自治来实现。比如,《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规定,用户需维护点评的客观性,不得利用大众点评用户身份进行违反诚信的任何行为,否则大众点评有权屏蔽违规信息,视情节轻重发出警告;清除其所有点评、图片,取消点评星级、社区等级,屏蔽其发布的涉及商业性炒作的部落帖或部落;暂时或永久限制该账号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等。[12]由于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针对性强,实施也更加直接和迅速,社区规则的自治在现实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专业型社区:(自治+)·法治·(德治+)
  专业型社区是以知识信息的生产和交流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社区。目前较为知名的专业型网络社区主要包括知乎、丁香园、小木虫、微科普、科学松鼠会等。这类网络社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议题是相对专业性的。社区成员大多在学习、研究类似的学科专业,或者从事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这类网络社区的成员同质性较高,而且议题的公共化稍弱。因此,我们可以将法治作为最后的保障而更多地发挥自治与德治的作用。
  专业型社区的自治目前主要由网络平台通过服务协议来主导和运作。借助新型数据技术,并经历商业竞争的演化,平台已不仅是观念中作为信息和交易集合的所谓多边市场,更呈现出与超大型经济组织体日益近似的纵向、有边界的结构,并由此被视为网络空间中享有重要规制权力的新型治理者。{18}专业型网络社区的自治规则大多是以网站声明、服务条款的方式呈现,比如《小木虫学术科研第一站服务条款》《丁香园服务条款》《微科普服务协议、版权和免责声明》《知乎协议(草案)》等。这些自治规则基本都表现为格式条款的形式,且从内容上看大多凭借平台的单方意志形成。例如,《微科普服务协议、版权和免责声明》规定:“您可以选择不使用微科普的服务,但如果您通过浏览、下载等方式直接使用微科普或通过各类方式(如站外API引用等)间接使用微科普提供的信息网络服务和数据(网页本身、网页文字、图片、文档等)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本条款和声明的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无条件接受;若用户对本声明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不要使用微科普所提供的全部服务。”[13]此外,《丁香园服务条款》还声明,丁香园保留从任何服务中筛选、审阅、标明、过滤、修订、拒绝或删除内容的权利(还特别强调此项内容为丁香园的权利而非义务),若用户在使用服务时接触到觉得冒犯、粗鄙、反感的内容,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同时,要求用户同意独自就其在使用服务时创作、传送或展示的任何内容以及做出该等行为的后果(包括丁香园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丁香园不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14]可见,专业型网络社区由于其人员组成与主题较为单一,且有些网站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相较于交易型社区,专业型社区的强势地位更为明显。
  对于专业型网络社区的自治,我们可以增强自治规则的合意性与可接受性。社群治理的基本特征是“认诺与遵守”,即相互密切关联的个体组成正式或非正式的社群,基于对共同价值与规范的认诺与遵守,以协调其活动。在这里,社群治理与“自我治理”是同义的。{19}由于此类网络社区的成员同质性较强、思维方式较为接近,因此,他们“对共同价值与规范的认诺与遵守”相对于其他社区会更易达成。人们对于自己所参与讨论、制订的规则会更加认同也更易接受,同时也会提高自治规则对于社区发展的回应性。
  专业型网络社区的德治,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是意见领袖的引领。由于知识的可辩性、科研的创新性与网络的虚拟性,原本大众传播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沉默的螺旋”现象也带来了“反沉默的螺旋”这种衍生现象。互联网减弱了网民对被主流意见孤立的恐惧,于是一些人开始打破“意见气候”,使原来处于“劣势”地位的意见逐渐“反客为主”。无论是“沉默的螺旋”,还是“反沉默的螺旋”,其中都掺杂着非理性的成分。在这些“一边倒”的意见中,不乏许多抱持从众心态或者是盲目发泄情绪的跟随者。在“互联网+转型期”的社会阶段,还有一些为了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的人,他们尽可能发出反对、极端、新奇的意见而凸显自己的“个性”,搏出位、吸引他人的眼球,而不在意意见本身的内容是什么。{20}专业型社区的成员往往专业背景、话语体系都比较相近,是最适合运用德治的一类社区。只要意见领袖的权威性和说理性足够,成员就容易接受他的论证和观点。所以,我们需要挖掘专业能力强的意见领袖,使其引导社区成员理性地开展讨论。
  六、结语
  网络社区中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多中心、多元化的治理体系,也是一个多种支配力量互相博弈、互相配合、互相反馈的互动式治理体系。互动式治理有三个重要特征:(1)它是一个国家、市场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动态交流和反馈的复杂过程;(2)这个过程由集体行动所推动,而采取行动的集体形成并追逐共同的目标;(3)这个过程具有非中心性的特征,它既非以国家为中心,也非以市场或社会为中心。{21}各种支配类型基于一个共同的目标与愿景,在一个共通的制度体系下,运用各自具有的资源与擅长的方式而协同行动,这就是网络社区“三治结合”的本质。每种支配类型及其对应的治理手段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自治的参与性好而成本稍高、稳定性稍弱,法治的稳定性好但成本高,德治的成本低但稳定性低。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不同网络社区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治理模式,从而实现网络善治的价值目标。


【作者简介】
王梦宇,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与数据法学、警察法学。
【注释】
[1]具体可参见艾瑞咨询:《中国网络社区研究报告(2008年)》。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2条的规定。
[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第5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第32条。
[6]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20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20条等。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4条。
[8]参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4-7条。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
[10]参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3-28条。
[11]参见《美团点评隐私政策5.0》,https://www.meituan.com/about/privacy.
[12]参见《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https://www.dpfile.com/app/app-m-module-img/files/dpuserservice.pdf.
[13]参见《微科普服务协议、版权和免责声明》总则部分,https://www.wkepu.com/about/sm.html.
[14]参见丁香园网站声明的服务条款部分,http://www.dxy.cn/pages/sitedeclar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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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13 8: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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