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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 陈思思 :“元宇宙”时代: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
【学科类别】法理学
【出处】《河北法学》2023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信息化技术带来的工业革命使人类文明迎来了新一轮的飞跃。区块链产业尚方兴未艾,“元宇宙”概念已悄然而至。随着国内外各互联网领头企业的争相入局,“元宇宙”不仅为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更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开辟了新的方向。鉴于此,“元宇宙”成为了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但目前研究成果中,存在研究视角片面与研究方法陈旧的问题,与“元宇宙”本身的未来话语体系无法对接。这就需要首先从历史深层全景与当前历史殊相的视角出发,把握“元宇宙”与法的整体关系,尤其与法治的整体关系。那么,当前应从“元宇宙”的法治基础、法治挑战与法治模式三个层面出发,从整体上把握“元宇宙”时代的未来法治场景。
【中文关键字】“元宇宙”;虚拟世界;法治基础;法治挑战;法治模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初,全球最大的多人在线沙盒游戏平台——Roblox Corp(NYSE: RBLX)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日涨幅近55%,收盘达每股69.5美元。“元宇宙”这一全新概念,随着相关行业领域的持续关注与推动,成为继“区块链”之后,互联网浪潮下新的风口浪尖。以微软、苹果、英伟达等为代表的科技公司,和以腾讯、阿里巴巴、脸书、亚马逊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均纷纷入局,尤其是作为世界头号社交平台的脸书将公司名称改为“Meta”。其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更是以一段长达77分钟的介绍,将“元宇宙”这一概念展开,并将其规划为公司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1]这一系列的发展进程,使“元宇宙”这一概念在国内外产生了轰动,我国科技界、资本界、文娱界、思想界等迅速对其作出了反应。[2]
  目前,国内外尚对“元宇宙”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诸多研究者探索地对“元宇宙”提出了一些较为模糊的概念。其中,清华大学沈阳教授认为,“元宇宙”诞生于多种新技术整合之下,是一种全新的沉浸式互联网应用与互联网社会形态。而北京师范大学喻国明教授则提出,“元宇宙”是集成与融合现在与未来全部数字技术于一体的终极数字媒介,它将实现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连接革命,进而成为超越现实世界的、更高维度的新型世界。由此可见,“元宇宙”是一种基于数字化技术,以区块链模式构建经济结构,将虚拟与现实世界在身份、社交、经济、社会等方面密切融合的媒介。因此,伴随它所形成的将是以“区块链”“泛人工智能”、虚拟世界等融合技术的“超信息”社会的形成,人类将进入AI和元宇宙结合的一次新革命,可以命名为“元宇宙”革命。[3]这种新革命的来临,也意味着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即“元宇宙”时代。“元宇宙”时代下,将对我国社会领域中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社会运行机制以及社会关系等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大改变,必然引起法律本身运作机制的改变,从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新的局面。在这一背景下,“元宇宙”这一概念也成为我国法学领域关注的热点。
  进入2022年,法学领域关于元宇宙的关注也在不断升温,不仅发表论文数量激增,各个法学核心杂志也围绕“元宇宙”给予了大量的专栏讨论,关于元宇宙的学术会议也在全国各地陆续召开。[4]学者主要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分别从刑法、金融、信息、司法、社会治理等各个方面对“元宇宙”进行了阐发与论述。但现有研究成果表明,当前法学界关于“元宇宙”的研究,存在研究视角片面与研究方法陈旧的缺陷,与“元宇宙”本身的未来话语体系无法对接。这就需要首先从历史深层全景与当前历史殊相的视角出发,把握“元宇宙”与法的整体关系,尤其与法治的整体关系。本文拟从“元宇宙”法治基础、法治挑战与法治模式三个层面出发,从整体上呈现“元宇宙”时代的未来法治场景。
  二、“元宇宙”当前的法治基础
  从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的理论出发,人类社会的技术革命被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农业革命;第二个时期为工业革命;第三个时期为目前正在发生的信息革命,即以“虚拟世界”为逻辑起点,以大数据、网络与人工智能为技术手段的信息社会逐渐形成。“元宇宙”作为以“虚实相融”为逻辑起点的全新信息社会形态,必然是人类社会技术革命的下一个时期。鉴于此,“元宇宙”现象在全球持续升温,我国国内部分“元宇宙”概念创业公司已获得了投资公司的资金支持。[5]除此之外,为抢占新一轮的互联网潮头,国内各大资本展开了激烈地争夺战,这将导致我国“元宇宙”业界发展的相对无序状态。为了保障国内业界顺利有序地入局“元宇宙”,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不仅对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还出台了许多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相关行业围绕“元宇宙”所发布的各种行业自治规则,与“元宇宙”的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元宇宙”的法治基础。
  (一)“元宇宙”国家层面的法治基础
  目前,由于“元宇宙”自身发展还主要停留在概念层面,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关于“元宇宙”的专门立法,我国亦然。但面对“元宇宙”的必然性与风险性,我国在结合已有立法的基础上,对“元宇宙”的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推进。主要是对“元宇宙”中已经出现,并发展成熟的核心要素或领域进行了规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成熟核心要素或领域分别为:数据、算法、个人信息、网络安全、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等。我国目前围绕着这些成熟核心要素或领域,或是已经形成了系统的专门立法,或是在相关立法之中进行了规制。
  “元宇宙”的相关专门立法中,包括数据、算法、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四个方面。围绕“数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制“数据”安全的法律,明确将数据安全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范畴。对于“算法”,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联合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成为了世界首部以算法为调整对象,并具有全面性与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从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两个维度回应了社会的关注。[6]针对网络安全,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针对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第一次全面规制。鉴于其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性,该法在整个“元宇宙”法治基础中,拥有核心地位。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位一体的数据信息保护体系。[7]
  除了与“元宇宙”相关的专门立法外,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元宇宙”核心要素或领域的部分规制。2020年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以及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都体现了我国当前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制。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对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制。其中规定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加密货币均被认定为“虚拟货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规定,“虚拟货币”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是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并产生收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法律法规无疑在基本的经济结构上对“元宇宙”的存在给予了良好的支持与保障。
  (二)“元宇宙”地方层面的法治基础
  在“元宇宙”规制方面,地方层面与国家层面的反应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地方层面显得更为迅速与灵活,不仅对“元宇宙”的成熟核心要素或领域进行了更为前沿的规制,同时还直接对“元宇宙”进行了法律规制。各个地方为了保护其地方产业,在把握“元宇宙”良机的同时,保持与其他地方产业的协同发展,纷纷出台支持“元宇宙”的相关政策。另外,在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元宇宙”行业内部逐渐形成产业联盟,出台有关“元宇宙”的各种行业自治规则。这些各地政府与行业,针对“元宇宙”及其未来衍生产品或行为的全方位规范性指导,构建起了“元宇宙”地方层面的法治基础。
  首先是地方关于“元宇宙”成熟核心要素或领域的相关规制,集中体现在数据与人工智能这两个方面。伴随着“元宇宙”概念的持续发酵,2022年全国不同地区,分别制定并出台了有关数据要素的条例。这些地方立法中,既存在综合性立法,其内容基本包括所有与数据有关的问题。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同时,也存在以不同数据领域为规制对象的立法,如贵州就针对大数据发展应用、大数据安全保障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分别出台了三部条例。而关于人工智能,2022年深圳制定并出台了中国首部人工智能专项立法,即《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我国国家法律对人工智能概念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给予人工智能及其相关产业在法律上的肯定,为解决目前人工智能治理的困境提供了希望,也为“元宇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
  其次是地方关于“元宇宙”的相关政策。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七个省十七个市的政府发布了有关“元宇宙”的规划,部分城市还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及了“元宇宙”。[8]以上海市为例,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到了对“元宇宙”的产业布局,这是“元宇宙”第一次被写入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之中。除此之外,上海分别于2021年与2022年发布了《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2021—2023)》与《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其中均提到了“元宇宙”的构建问题。
  最后是“元宇宙”的行业自治规则。自2021年“元宇宙”概念爆发以来,我国国内企业纷纷入局“元宇宙”,尤其互联网巨头们在“元宇宙”中大展拳脚。其中网易、阿里巴巴、字节跳动、腾讯等,都根据各自优势针对“元宇宙”领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布局。在此局势下,为了保障行业内的稳定有序,政府与龙头企业共同引领,在全国范围内纷纷成立产业联盟。其中2021年10月移动公司成立了中国首个“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与此同时,为了强化行业自律,保障良性“元宇宙”发展生态,“元宇宙”行业的部分领域率先发布了一些行业自律公约。例如,针对NFT(非同质化货币),2021年10月31日,由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牵头,中国美院、湖南省博物馆、安徽文交所、腾讯、蚂蚁集团、京东等参与制定,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虽然行业公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元宇宙”的行业乱象具有一定的遏制力。
  三、“元宇宙”时代的法治挑战
  “元宇宙”,虽然被多数专业人士认为仍处在蓝图化的初级阶段,但在需求升级与技术进步的合力下,“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仅仅是时间问题,这不是对未来的憧憬,而是正在进行的革新。它带来的不仅是实现人类、行为、社会、财富等事物的数字化映射过程,更是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伦理、法学等一系列重大学科重构的过程。[9]根据2022年清华大学发布的《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元宇宙”存在三大属性,分别为:时空拓展性、人机融生性、经济增长性。这三大属性作为“元宇宙”的根本特点,也是未来“元宇宙”时代的人类生活场景,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而这种全新的社会形态所引发的全面重构过程,给法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元宇宙”时代的时空拓展性挑战
  “元宇宙”的实质是多种新型科学技术整合下,产生的互联网进阶型社会形态。这种互联网进阶的最大特点在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兼容,而这种虚实兼容就是“元宇宙”时空拓展的主要实现方式。现实世界的人类可以通过与之相兼容的虚拟世界,任意穿梭在不同时间与空间之中,实现自身关于时空的无限拓展。其实现的核心动力在于虚拟世界的大繁荣。具体而言,这就需要现实世界法律在认可“元宇宙”自身虚实交互特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对其虚拟世界的法律规制,以及其与现实法律的对接与协调,在创造“元宇宙”健康发展大背景的前提下,促进虚实世界的大发展,扩展人类生存的空间。那么,这就意味着我国法治将在“元宇宙”时代首先面临来自虚拟世界的挑战。
  一是身份的虚拟化,即数字身份。作为“元宇宙”中现实世界主体的虚拟映射,它不仅是主体在虚拟世界中的身份表征,更实现了在空间上对主体的保护,降低了各主体间的合作风险。虽然有别于现实世界,但它依然会根据其对应的现实主体,产生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内容。其中包含或单独作用于虚拟世界的内容,或同时作用于现实与虚拟的行为,这种特点所带来的虚拟身份多维化对现有法律作出了多方面的解构。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虚拟身份,在以往的虚拟世界中,参与者在加入虚拟空间时,可以任意指定自己的身份信息,从外貌、年龄、职业到经历等均可按用户的意愿去随意设置。用户甚至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设置多个身份角色,在其间游刃有余地切换,从事不同的活动以增加更为多元的体验。[10]将这种特性纳入“元宇宙”的范畴,便形成了虚拟身份的多维化与碎片化,它与现实世界中身份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形成对立,将会造成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与其相对应,随之而来的主体平等权、管辖权、隐私权等问题都会成为未来法治的对象。另外,数字身份的随意设计,也会有违善良风俗,引起相关的民事问题。例如,不加限制的身份名称与形象,可能本身就带有侮辱性、歧视性与攻击性,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11]
  二是财产的虚拟化,即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由来已久,一般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存储空间才能存在的那部分财产,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由进入网络的用户与游戏玩家仅在网络空间中所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财产。[12]这类财产本身就是现实与虚拟世界交互形成的,是“元宇宙”世界构成的先行产物。现阶段,根据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包含虚拟身份、非同质化代币(NFT)、虚拟道具、电子单据[13]、数据流量[14],以及“元宇宙”中发行的通行证与创造的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另外,这些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形态财产(虚拟财产),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现实世界的财产。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数据和虚拟财产明确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已然被认定为财产的形式而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元宇宙”的开放性与内容的多元化,虚拟财富创造的过程可能是多方协作的结果,因而在虚拟财产的归属权确定尚存在争议与法律意义下的空白。下一阶段,明确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使之能够在虚拟和现实世界中合理合法地被使用与流通,是法治在互联网环境下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问题。
  (二)“元宇宙”时代的人机融生性挑战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思想与行为是泾渭分明的,思想行走于人类的身体之内,行为运作于人类的身体之外,不存在两者的中间地带。尽管在中西法律史的长河之中,都曾存在过对于思想的惩罚,但惩罚最终是针对行为而做出的,“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也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15]而网络的虚拟世界创造了思想与肉体的中间地带,使思想的身体内在性在现实世界的行为载体之外,又有了新的“现实”载体,这种载体不在法律的“行为”规制对象之内。而随着“元宇宙”的到来,虚拟世界不再是一种对现实世界的单纯虚拟,而是由其直接创造出的,相对于身体行为而言的“新现实”,这个“新现实”世界表达着人的思想,不附着于人的身体,但却在元宇宙、AR、VR、人工智能以及5G等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下有着无限接近于现实物理世界的人与物,以及相关的视觉、听觉、嗅觉,甚至心理感觉等。[16]也就是说,自然人在与“元宇宙”的融合与交互中,会得到感知力、决策力、行动力的增强。这种增强,使人们在虚拟空间中获得了比现实世界更为“真实”的感受,即人机的相互融合共生。这使得一方面思想独立于行为的行为伤害性更大,另一方面思想独立于行为的行为规制存在更多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当是“元宇宙”中的虚拟犯罪。[17]
  2022年3月,日本发生了一起“VR强奸”案,一名叫秋空的玩家,在游戏VRChat中,佩戴VR进行睡眠的时候,其虚拟形象遭到另一位玩家的“强奸”,这一事件引发了热议。许多玩家纷纷表示遭受过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过程与自身感受太过真实,内心都受到了重大创伤。但是,都因为此类犯罪行为的“思想化”,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根据虚拟世界的相关学者预测,当VR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虚拟世界将会成为恋童癖与性犯罪的天堂。
  除了“强奸”,“元宇宙”中可能还存在着大量的格斗、射击、杀伤或虐待等虚拟犯罪。这些内容虽然未对现实世界造成实质性伤害,但这些伤害却真实地存在于“感觉逼真”的虚拟世界中。“Dayz”中,一些玩家经常三五成群地埋伏起来,使用武器对势单力薄的玩家挑衅和羞辱,一旦遇到反抗者,便会将这些玩家的虚拟人物消灭。但这些虚拟犯罪却给“被害者”们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真实伤害。诸多类似事件发生后,不少国外媒体争相报道,急切呼吁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在“元宇宙”人机融生性的作用下,除了犯罪主体的“思想化”,由于虚拟世界中的犯罪更倾向于表达或言论形式,重点针对的是人类的心理和精神领域,并非肢体范畴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造成的伤害也呈现“思想化”。依此原则,绝大多数造成受害人不适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其量刑标准不能再局限于“身体”范畴。而由犯罪问题引申到整个法治领域,不论在什么关系、什么行为与什么事件中,即使用户的虚拟形象只是其现实世界的“化身”,但其行为与结果完全受到现实世界中人的控制和影响,且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该用户的人格品质,处于一种融合共生的状态。这些都足以证明,以往只单纯停留在“身体”层面的法律思考,已经无法适应“元宇宙”时代的法治需求。
  (三)“元宇宙”时代的经济增长性挑战
  “元宇宙”的经济增长性,是其热点持续升高的关键。其具体经济增长要素有三类,第一类为虚拟原生增值要素。是指仅仅在“元宇宙”虚拟世界内参与生产、流通的要素,但具有在现实世界中交换流通的价值。例如虚拟财产、数字生产、数字货币与数字消费等。网络游戏作为一个典型的虚拟原生增值产业,已经改变了我国当下社会的经济结构,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另外,区块链在我国的发展,则引起了我国商业与金融两个方面的巨大改变。第二个为跨环境要素。是指在虚拟世界中产生,并参与现实世界交换流通的要素,例如数字藏品。其中NFT是目前“元宇宙”行业发展最为兴旺的领域,引领着中国当前经济市场的潮流,受人追捧。第三个要素是虚实共生增值,是指虚拟与现实融合的产业。例如在疫情推动下的互联网线上经济。这种宅经济也成为了我国目前主要的经济形式。而这些“元宇宙”经济增长要素都为我国当前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经济利益激增的背后,隐藏着社会混乱的可能,这种可能将随着“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会进一步扩张,从而制约“元宇宙”的整体发展。那么,就需要在法治范畴内,来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平衡点。
  “数字货币”作为“元宇宙”基础经济增长要素的虚拟原生增值,是未来法治所要面临的一个核心挑战。“数字货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其不仅具有传统货币的通货性等特点,并且流通性与通用性较传统货币更加先进、便捷,其中以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等依托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为典型代表。[18]目前,根据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加密货币均被认定为“虚拟货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并产生收益的财产。然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通用性、高度流通性也为法律监管带来了诸多隐患,如洗钱、黑市交易、非法集资融资等各种违法金融行为。2021年6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更新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虚拟资产的反洗钱行为与防范及处理措施。
  借助这些经验,我国已逐步制定出一系列关于虚拟货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探索“元宇宙”时代下,虚拟货币内利益与责任的平衡点。与此同时,类似“非同质化代币”的交易也将被纳入法律对“元宇宙”经济行为的监管范围之内。而此类交易的平等性与合理性等问题,在相关经济类法律法规内尚属空白。此外,早在2017年,日本已通过税法修正案,将虚拟交易的收益纳入税收范围之列。而“元宇宙”时代下,高效的金融流通性对税收问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税法如何从法律高度上对交易提供相应的保护,对税收提供相应的保障,将是我国未来“元宇宙”时代下利益与责任平衡的主要问题。
  四、“元宇宙”时代的法治模式
  目前,“元宇宙”法治基础的产生与发展,说明我国法治已经开始逐步进入“元宇宙”的自在期。随着互联网产业迅速与兴旺地发展,“元宇宙”的出现,是科技加速发展的应然结果,是数字生态建设的必然产物,是经济驱动社会进步的必然需要。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性暴发,推动了线上作业和数字化经济的又一轮持续性增长。这种潜在的“无意识”增长推动了人类向虚实共生的“两栖”生活方式发展,亦成为我国“元宇宙”法治自在期的关键成因。随着“元宇宙”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已开始逐渐从无意识的“元宇宙”法治自在期逐渐发展至“元宇宙”法治的自觉期,在此过程中,“元宇宙”时代的未来法治问题应该更为主动地、自觉地、清晰地被提出与思考,其中除了“元宇宙”时代所要面临的法治挑战以外,还应予以关注的是元宇宙发展对于法治建设产生的革命性宏观影响,即整体法治模式的变化与更新。
  (一)“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的数字化
  法治的数字化,意味着一方面数字所创造的“主体”“客体”与“关系”,应更多地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中正当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不当利益应当给予限制或惩罚。另一方面,更多数字化技术应被引入我国法治建设之中,提高我国法治效率。
  首先,随着经济体系和社会结构自现实向虚拟世界延伸,法律的覆盖范围也应作出相应的扩展与调整。现实世界中,法律是保障人们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规范与准则。而虚拟世界中,同样需要一系列规范对用户的行为加以限定。以往独立的虚拟世界,用户的准入与使用合约通常被认为具备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由于其独立性,这些规范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虚拟世界中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划分,绝大多数服务供应方在合约中明确提出供应方具有虚拟世界中全部数据及内容的所有权,仅以“租借”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然而,这些数据并非如服务方所愿对其拥有绝对的掌控,在服务使用过程中,用户之间自发地形成了物物交换、物权交换等诸多“非官方”的交易形式。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虚拟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服务方埋下了诸多隐患,如通货膨胀与数据量溢出等。另外,当用户积累的大量虚拟财富被盗取或被回收、删除时,产生的供需双方纠纷与争端,亦成为了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随着虚拟世界的日益繁荣会愈加明显,虚拟内容融入现实世界,虚实相生的社会运行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未雨绸缪,在“元宇宙”尚处于孵化阶段时,便从法律层面上对“元宇宙”可能带来的问题作出合理的预判与规划,做到针对虚拟世界及内容,逐渐完善法治体系,使其贴近生活、紧随时代。
  其次,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我国法治建设应充分肯定与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使我国法治体系不断走向现代化与科学化。最近,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证据”一类,虽然其认定与采用仍是实际审判中的难点,但高效的证据信息于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率。[19]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为法治体系建设带来了更为安全有效的证据链系统,在取证、存储和认证环节上,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程序的效率。[20]法律数字化是法治体系构建的基本环节,在此之上,逐步实现虚拟至现实的有法可依与法治体系数字化,是“元宇宙”世界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的智能化
  法治的智能化是指通过引入泛人工智能技术,加强传统法律的适应性与应用范围,提升法治的科学性。实际上,以往传统的法律核心功能并不是对于犯罪的惩罚,或是对于社会的控制,而是在于维护一种社会规范性期盼的平稳状态。[21]这种特性说明法律制度的更新是跟随社会变革而产生的,即传统法律不具备“自我学习性”,它一直是通过对社会不学习的功能方法,来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从而实现其特殊的功能,传统的规范性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法治样态。[22]
  然而突发的社会性事件带来的风险,却凸显了传统法律的僵化与不足。例如,自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国性蔓延与全球性暴发,使得社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急剧上升,疫情风险与次生灾害的发生使得传统法律在应用范围与实时性上捉襟见肘。然而,这也间接促进了传统法律向智能化的过渡,如全国各地推行的“健康码”制度,它所包含个人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信息,会被存储至基础数据库,作为疫情防控的溯源信息和依据。类似这种社会性事件信息会更多地应用于大数据计算,通过对数据的深度学习与解读,法治体系建设会更加具备科学性与针对性。而随着法律的自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功能愈加完善,它的应用范围也会不断扩展。
  如今,智能合约已成为法律与数字信息相结合的最好例证。人工智能的基础“代码”,将成为元宇宙规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代码为基础的各类智能合约是元宇宙中主要的决策执行机制,它有着自主执行、消除事后争议与事后纠纷解决等低成本、自动化等优势。[23]而这种由人工智能优化的交互式操纵在元宇宙下将会加速发生,未来法治体系在“元宇宙”时代下的全面升级定将成为我国法律建设的必然趋势。[24]
  (三)“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的多元化
  “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性赋予了其多元化的法治主体,进而构建法治的主体合力,达成共治共荣。以往,传统的“中心化”模式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环境下,可以很好地满足资源优化配置,集中力量从事生产活动。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结构的不断发展与复杂化,单一的“中心化”模式已经无法更好地发挥出完整的社会效能,各层级之间的被动交流,使得有效信息流动效率降低,阻碍了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步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企业间竞争与合作的与日俱增,使得“中心化”模式逐渐被弱化。而数字货币的诞生,则标志着“去中心化”体系的初步建立。在此之上,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向用户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以“去中心化”为核心的新体系。[25]如今,“元宇宙”时代的到来,标志着“去中心化”开始由单一的数字领域向现实世界变迁,在区块链的基础上,吸纳更多的普通用户为主体,每一个主体都是法治构建的参与者,从而形成法治合力,提高法治效率,形成共治促进法治的良好局面。
  具体而言,面对当今中国法院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与“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开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主要的努力方向。“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有利于吸纳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使其成为一支优秀的准司法队伍,实现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沉浸式感情体验,在减轻诉累的同时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共情”场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26]这样的司法多元化方式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目前大多基层法院缓解司法压力的主要手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不仅司法,立法、执法以及守法的各个法律层面都会倒向这种有序协调的多元化,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应主动靠拢与加速跟进的目标。
  另一方面,“元宇宙”所带来的“去中心化”可以进一步削弱各互联网巨头之间的法律割据,防止其规避现实世界的法律约束,形成行业垄断与霸权。如我国的几大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腾讯、网易、百度等,美国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微软等。“元宇宙”时代所带来的虚实相生的属性,以及身份认证的唯一性,通货的同一性将使得这种法律割据变得不复存在。
  结语
  文明虽然由于不同的历史节点与空间位置而存在不同的样态与精神核心,但由于文明终极价值的共相,不同文明具有一致的前进与发展动力,就是帮助人类解答、解决直到最终消除恐惧与不安,突破三维生命体的限域,实现真正的自由。那么创造文明的工具或者确切地说反抗限域压迫的武器是什么?那便是“幻想”!“幻想让人类伟大,让人类从其他动物的竞争中脱颖而出”。[27]“元宇宙”作为人类当下最新的幻想,是人类已经逐渐并将继续趋附的“美好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数字与物理这两种逻辑逐渐融合,人类获得了摆脱时空限制的更高级别的自由。这种新兴“自由”为传统法治的反思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的初步浅层范式,但是在“元宇宙”的进一步发展下,数字与物理这两套逻辑指向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统一将是未来“元宇宙”的核心法治论题,例如,是以虚拟世界法律为主导?抑或是以现实世界法律为主导?而两个世界的法律如何实现统一等。既然“元宇宙”作为互联网的终极形态而被提出,那么对于“元宇宙”未来法治的思考应建立在对当前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治理经验上,并对其进行有价值的提炼,加强我国立法的前瞻性,为我国全面入局“元宇宙”进行法治布局,占领未来世界发展的先机。


【作者简介】
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法治文化;陈思思,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法治文化。
【注释】
[1]参见《开启新篇章?扎克伯格:Facebook在未来五年内变成元宇宙公司》,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7-26/doc-ikqciyzk7657029. shtml, 2022年8月21日访问。
[2]参见朱嘉明:《“元宇宙”和“后人类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21年6月21日,第33版。
[3]参见沈阳:《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载《人民论坛》2022年第7期,第45页。
[4]在CNKI数据库中采取“主题=元宇宙”的高级检索策略,已有相关文章3437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数为416篇,其中《法治研究》首先以专题形式在2022年发表了“元宇宙与法律”的数篇文章,其中包括李晓楠的《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刘宪权、王哲的《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李晓宇的《元宇宙下虚拟数据作品的著作权扩张及限制》、李慧敏的《自由与秩序:元宇宙准入的价值选择与身份认证的元规则》等;而《东方法学》也在2022年及时以专题形式发表了“元宇宙与法律”的相关文章,其中包括程金华的《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则》、张钦昱的《元宇宙的规则之治》、袁曾的《元宇宙空间铸币权论》等;《政法丛论》也在2022年第2期同时发表了数篇“元宇宙与法律”的文章。
[5]参见杨柯:《“元宇宙”爆发,游戏之外的“元宇宙”能带来什么》,载《财富时代》2021年第10期,第20页。
[6]参见杜小奇:《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立法检视与适用展开》,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6期,第168页。
[7]参加姜野:《由静态到动态:人脸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同意”重构》,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8期,第127页。
[8]七个省十七个市是指:浙江、山东、江西、河南、贵州、安徽、黑龙江七省,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沈阳、武汉、杭州、南京、厦门、合肥、南昌、无锡、海口、三亚、保定十七个城市。
[9]参见刑杰、赵国栋、徐远重、易欢欢、余晨编:《元宇宙通行证》,中译出版社2021年版,第23页。
[10]参见李蕾:《自由主义权利哲学困境下的网游乌托邦》,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第46-48页。
[11]参见张钦昱:《元宇宙的规则之治》,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第6页。
[12]参见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4期,第151页。
[13]电子数据作为财产权利进行法律规范的相关观点,可参见王镭:《电子数据财产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14]流量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进行法律规范必要性的观点,可参见季境:《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构建——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15]参见张明楷:《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载《法律与生活》2016年第11期,第44页。
[16]参见程金华:《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则》,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第23页。
[17]参见刘宪权、王哲:《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第6页。
[18]参见齐爱民、张哲:《论数字货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第80-82页。
[19]参见陈如超:《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7期,第37-38页。
[20]参见杨锦帆:《疫苗管理的“区块链+法律”机制研究》,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5期,第52-54页。
[21]参见[德]鲁曼:《社会中的法》(上册),李君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52-193页。
[22]参见余成峰:《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5页。
[23]参见邓建鹏:《元宇宙及其未来的规则治理》,载《人民论坛》2022年第7期,第34页。
[24]参见李晓楠:《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第27页。
[25]参见孙国茂:《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及其金融领域应用研究》,载《理论学刊》2017年第2期,第59-60页。
[26]参见张卫平:《元宇宙与纠纷解决:应用图景及规制想象》,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2期,第83页。
[27]参见[以色列]尤瓦尔·赫拉利:《人类简史》,林俊宏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2/8 1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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