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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游戏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制 :影视行业年度法治报告(2022)
【法宝引证码】CLI.A.0124050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游戏法律专业委员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影视行业;法治;年度报告
    【全文】


      第一章 2022年影视行业市场情况篇
      一、电影/网络电影市场与行业
      根据国家电影局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度全国电影总票房为300.67亿元,其中国产电影票房为255.11亿元,在总票房中占比为84.85%;全年城市院线观影人次为7.12亿。在全球疫情蔓延期间,中国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中国电影市场以42.37亿美元的成绩位列全球电影市场第二名,在世界主要电影市场中持续稳定领先其他地区。2022年度二月和八月,中国电影市场单月票房均获得全球月度票房冠军。《长津湖之水门桥》《独行月球》两部影片跻身2022年度全球票房TOP10,同时这两部影片分别为二月和八月的月度票房冠军。2022年网络电影同样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呈现出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特点和前景。
      (一)2022年电影/网络电影行业业绩
      1. 电影票房及趋势
      (1)2022年度影片票房排名:2022年度国产票房破亿影片共有34部,破10亿影片共有6部。在年度票房TOP10中,国产片占据8个席位。
      表一:2022年度电影票房TOP10

      (2)2022年度档期票房贡献:受到疫情影响,仅暑期档、春节档两个热门档期贡献了50%以上的票房收入。其中暑期档(6月1日-8月31日)91.35亿,贡献全年票房30.5%;春节档(1月31日-2月6日)60.39亿,贡献全年票房20.2%。国庆档、贺岁档票房产出持中,而清明档、五一档、端午档等档期受疫情影响严重,票房产出较低。2022年仅有暑期档的票房产出相较2021年有所提升。
      2. 电影结构与类型
      (1)国产电影类型表现
      2022年国产影片类型丰富,总票房超10亿的类型元素有6个,票房占比最高的类型元素依次为喜剧、剧情、战争、动画、爱情、动作。
      7部喜剧元素类型片票房达75.13亿,可见喜剧类型深受观众喜爱。
      除喜剧类型影片之外,《人生大事》《万里归途》《奇迹·笨小孩》等剧情类型影片也同样受观众欢迎,在统计的所有类型中数量最多,总票房超62亿。《新神榜·杨戬》《熊出没·重返地球》等动画类型影片也延续了IP热度,《十年一品温如言》等爱情类型影片,《神探大战》等动作类型影片也体现了很强的票房号召力。
      (2)进口电影表现
      近几年来,进口影片占据市场票房份额均在两成以下,2022年上映数量占比为17%,票房占比为15%。进口影片自疫情开始以来持续引进不足,2022年仅上映分账片19部、买断片34部。
      《阿凡达:水之道》成为2022年年底具有代表性的进口大片,搭上了影院大规模复业的顺风车,也为电影市场的回春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虽然从上映前预售到上映首周,该部影片的表现与预期并不匹配,但此后走势一路向好,并在2023年元旦档实现单日票房再度破亿。
      3. 电影制作与内容
      虽然近三年来影片供给总数下降,但头部影片的稳定输出实现了观影聚焦效应,在热门档期为票房作出了突出贡献。2022年国产影片出现了《长津湖之水门桥》《万里归途》等头部爆款,国产大制作影片迅速崛起,持续彰显家国情怀的特色。《独行月球》《这个杀手不太冷静》《人生大事》《神探大战》等工业大片、喜剧影片、剧情影片、动作影片也丰富了头部影片的类型和内容,收获了观众的喜爱和好评。
      4. 观影人次及结构
      (1)2022年总观影人次达7.12亿,人均观影数量1.88部。虽然受到疫情反复的影响,观影人次和人均观影数量较2021年有所下降,但并未跌落至2020年疫情初期的最低值。
      (2)12月全国影院大规模复业,东部及南方市场出现回暖,《阿凡达:水之道》《想见你》等影片也提升了观众期待度,观众观影意愿较年中大幅提升。
      (3)八成档期女性观众占比较男性观众更高,并且在2022年度TOP10影片的购票观众中,8部国产片的女性购票观众占比超过男性观众,但《阿凡达:水之道》《侏罗纪世界3》两部进口的动作科幻IP类影片的男性占比高。
      5. 电影院、银幕及影厅
      (1)电影院与银幕
      虽然近几年来有票房产出的影院总数的净增长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但2021年中国内地电影市场的银幕总数突破8万块,高居世界第一。2022年营业银幕数76486万块,较2021年增长1109块,增速有所放缓。
      2022年受到疫情反复的影响,全国影院的生存环境仍然艰难。为配合防疫要求,影院在疫情严重期间的关停成为常态,2022年有43.6%的影院关停三个月以上,这也导致全年营业率不足50%,1/3影院的票房不足百万。
      由于疫情影响,2022年备案和新上映的影片均较往年有所减少,导致影院片源供给短缺,再加上整体产值和场均效益的下降,片方和影院纷纷在热门档期提升票价,使得观众在暑期档、元旦档等热门档期对涨价的感知明显。
      (2)特殊厅
      受到视效大片供给匮乏的影响,特殊厅票房较全国大盘而言,损失更加严重。2022年度特殊厅票房为56.4亿,较2021年同比下降38.6%,下降幅度高于全国大盘37.3%的跌幅。
      在各类特殊厅中,巨幕厅和音效厅票房同比下滑最为严重,较2021年同比跌幅均在40%左右。而4D厅和高帧厅的市场表现较好一些,较2021年同比跌幅在35%左右。
      6. 网络电影发展概况
      2022年6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对网络剧片发放行政许可,《金山上的树叶》成为第一部获得“网标”的网络电影。2022年标志着网络电影的管理从备案登记制度正式进入发放行政许可的时代。
      与院线电影的情况相似,网络电影在2022年也经历了电影内容供给减少的问题,以及提质减量持续深化的发展。拼播、云影院等发行模式和商业模式逐渐发展完善,推动着网络电影新格局的构建。
      2022年全年网络电影上线备案通过片目共有429部,其中第一季度共115部,第二季度共116部,第三季度共100部,第四季度共98部,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
      2022年各大头部视频平台调整和完善了网络电影的分账模式、营销认证、项目投资与申报方式,出台激励政策、鼓励优秀创作。同时,2022年网络电影也获得了良好的分账票房。
      (二)部分影视上市公司业绩
      1. 样本概况
      自1997年至2021年,凭借市场支撑和利好政策28家影视传媒公司接连上市闯荡A股。2019年,在行业暴雷、资本退潮的背景下,印纪传媒、乐视网、暴风集团相继退市。长城影视因触及面值退市规定,于2021年3月12日终止上市。2021年12月,为更好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定位,“浙江广厦”变更为“东望时代”,开启闯荡影视传媒资本市场之旅。
      2022年,当代东方业绩下滑、债台高筑,后期试图资本腾挪保壳自救,却仍回天乏术,于2022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并终止上市。2022年8月18日,博纳影业正式登陆深交所主板,长跑多年再次回归A股,在疫情之下点亮影视行业曙光。
      2022年当代东方退市,影视传媒上市公司新增博纳影业,影视传媒上市公司样本总数为28家。
      28家影视传媒上市公司总资产共1801.16亿元,其中TOP5的龙头公司均处百亿梯队,占比高达 52.83%,实力雄厚。从归母净利润来看,28家上市公司盈亏参半,疫情带来的重压仍在继续,影视行业未来发展任重道远。
      2. 市场表现
      2022年前三季度,包含芒果超媒在内的22家影视传媒上市公司总体业绩表现:盈亏公司参半,头部盈利大户过亿的上市公司有芒果超媒、捷成股份、华策影视、光线传媒4家,中部微利小户博纳影业、中国影视等聚集,亏损上市公司占据一半,万达电影、上海电影、华谊兄弟在列。芒果超媒以16.78亿元归母净利润一骑绝尘,捷成股份以4.88亿元归母净利润,华策影视以3.01亿元归母净利润位列前三甲。文投控股、万达电影业绩增长乏力,滞留尾部。
      10月24日,芒果超媒发布2022年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芒果超媒实现营业收入102.39亿元,同比下降11.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78亿元,同比下降15.24%。
      芒果超媒方面表示,受宏观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互联网广告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公司核心主平台芒果TV广告业务同比降幅达26.33%,对整体业绩造成拖累,同时会员及运营商业务仍然保持同比较高增长,其中,通过创新双平台“芒果剧选”“M-CLUB”等会员运营打法,提升会员粘性和续费率,前三季度芒果TV会员业务收入同比增长7.83%。
      10月27日,捷成股份发布2022年三季度报告。年初至报告期末,捷成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2.9亿元,同比减少11.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86%。捷成股份方面表示,2022年前三季度,在影视版权发行方面,公司继续深挖现有客户需求与合作,加大片库的发行力度,增强片库的变现能力;公司强化新业务模式的探索,与包括移动咪咕、华为、快手等合作伙伴深入开展联合运营;公司还不断尝试探索新的版权内容变现模式,拓展家庭多屏数字发行模式。在音视频技术方面,公司继续推动5G+高新视频领域的业务布局,做好超高清产业相关技术及解决方案的升级,拓展虚拟技术在除广电领域外的游戏娱乐、在线教育、品牌公关等领域的应用。
      10月30日,博纳影业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年初至报告期末,博纳影业实现营业收入17.76亿元,同比增长28.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2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9%。具体在2022年第三季度,博纳影业实现营业收入3.03亿元,同比减少46.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5亿元。
      8月回A上市的博纳影业,上市交出第一份季报并不好看。公司第三季度净亏损1.5亿,同比减少422.45%。就算加上暂列年度票房冠军、累计票房达40.6亿的《长津湖之水门桥》,博纳影业前三季度净利润也只有8521万。作为《长津湖》《中国医生》等影片的出品方,博纳影业依靠制造“主旋律商业片”爆款提升营收。
      不过今年三季度,公司仅上映了一部主投主控新片《海的尽头是草原》,累计票房3583万。而去年三季度博纳影业有《中国医生》上映,累计票房超13亿。没有高票房电影拉动,博纳影业第三季度净亏损达1.5亿。
      梳理其中另外21家数据发现,前三季度,这21家影视公司净利润共约-8.38亿元,同比下降134.58%。其中,11家公司亏损,占比约一半,亏损金额从1043万元至5.33亿元不等;净利润同比下降的有15家公司;总共3家公司净利润超过1亿元。去年同期,这21家公司净利润共约24.22亿元,其中净利润为负的有6家,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有7家。灯塔数据专业版显示,截至11月9日,今年电影市场票房为279亿元,和去年470亿元的票房相比,还差191亿元。
      今年国庆档,《万里归途》以14.15亿元拿下10月票房冠军,作为背后的主控出品方,前三季度,华策影视实现营业收入14.65亿元,同比下降45.84%;净利润3.01亿元,同比下降7.10%。电影业务方面,华策影视前三季度上映影片5部,包括《万里归途》《如果有一天我将会离开你》《我要和你在一起》等。但除《万里归途》(相关收入将在第四季度确认)外,其他影片难称亮点。同时,华策影视剧集业务收缩,首播电视剧也从去年同期的13部下滑至4部。
      前三季度,万达电影的营业收入约为77.2亿元,同比减少16.73%;净利润亏损5.33亿元,是前三季度亏损数额最大的公司,同比下降283.47%。从单季度看,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27.82亿元,同比上升24.34%;净利润4803.6万元,同比上升113.8%。上半年,万达电影经历了一段“最困难的时期”,受疫情影响,公司国内下属影院最多时约 410家同时停业,占公司国内影院数量的51%;主投主控的电影未能如期上映,部分影片拍摄及制作计划延后,电影投资、制作与发行业务受到较大影响。之后,暑期档拉动电影市场有所恢复,带动三季度票房增长,对布局院线板块的“院线一哥”万达电影形成利好。不过,虽然其主投主控的电影《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海底小纵队 2:洞穴大冒险》《外太空的莫扎特》《哥,你好》先后上映,但部分影片票房表现不及预期。
      前三季度,中国电影接连押中高票房影片,《长津湖之水门桥》《独行月球》背后都有它的身影,但并非主投主控。据披露,其主导或参与出品并投放市场的影片共13部,累计实现票房127.12亿元,占同期全国国产影片票房总额的56.81%;主导或参与发行国产影片共335 部,累计票房164.50亿元,占同期全国国产影片票房总额的79.97%,全国票房排名前10影片中的9部均由中国电影主导或联合发行。即便如此,中国电影业绩增长仍然疲软。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2.32亿元,同比下降41.7%;归母净利润仅59.45万元,同比下降99.77%。
      上海电影净利润下滑最猛,前三季度净利润亏损1.61亿元,同比下滑826.63%。上海电影解释称,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影院在不同时期停业导致利润大幅下降。
      光线传媒遭遇了上市11年以来的首次第三季度亏损;《人生大事》背后横店影视前三季度由盈转亏,净利润同比下降263.91%;华谊兄弟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144.66%,久无爆款电影作品出现。过去一段时间来,华谊兄弟身陷亏损泥沼,一度面临退市风险,再加上高管减持、公司减员等消息陆续曝出,“中国影视娱乐第一股”风光不再。公司接下来的影视项目包括郭帆导演的《流浪地球2》、陆川导演的《749局》、周星驰导演的《美人鱼2》、管虎导演的《狗阵》,颇受关注,均已进入后期制作阶段,能否回归爆款影片之列,有待时间考验。公司上市后的首份财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 17.76 亿元,同比增长 28.98%;实现净利润 8521万元,同比增长 15.99%。
      3. 业务规划
      尽管受疫情影响,影视行业内上市公司的业绩普遍受到冲击,但也有影视公司顶住压力,聚合资源,稳字当头,实现了盈利。而在文化强国、数字中国、文旅热潮等大环境之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拓展新业务,开辟新赛道,直播、电商、出海、元宇宙、剧本杀、数字虚拟技术、数字藏品等也成为了影视公司新业务。
      比如华策影视在影视行业景气度不高的环境下,公司全力保持内容优势,积极发展创新业务,实现持续稳健发展。2022年公司将提高组织赋能效率,加快推进数字化战略,完善业务生态,推动电影、版权、国际、元宇宙四大板块业务快速发展,加强战略和资本对产业的赋能支持。
      欢瑞世纪将在AI虚拟艺人、新媒体、电商、综艺、文旅、衍生品等业务方向积极探索与布局,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实力。万达电影在创新业务方面,已经在北京、上海、成都、重庆多地影城举办相声、脱口秀、亲子舞台剧、剧本杀等不同类型的演出和活动,提升影院非黄金时段的租赁频次和利用率。
      (三)电影行业的疫情影响和应对之举
      2022年受到疫情反复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电影市场经历了艰辛的一年。电影市场总票房较2021年大幅减少171.9亿,全球票房贡献率缩水17.3%,创近8年来的历史新低。各地影院在疫情反复期间纷纷关停,观影人次同比下降39.0%,日大盘票房低于2000万的天数高达104天。
      为了应对客观环境,影院及片方采取精细化排片的策略进行降本增效,明显提升高效场份额,大幅压缩低效场排映。在春节档等热门档期,以及12月大规模影院复业的时期,影院和片方又采取了票价上涨的策略,欲弥补观影人次下滑导致的收益下降。
      虽然2022年中国电影市场举步维艰,但随着年底开始全国疫情政策的放开,《满江红》《无名》等热门电影陆续定档,相信中国电影行业即将迎来全面的复苏和繁荣。
      (四)“十四五”电影规划助力更好发展
      2021年11月,国家电影局发布《“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对未来五年中国电影发展进行了谋篇布局,规划加强落实版权保护,重拳整治文娱乱象,将电影强国建设提上日程,预示着影视行业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在发展目标上,致力于使电影创作生产更加繁荣,市场和产业体系更加健全,市场主体充满生机活力,电影科技能力显著增强,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对外交流合作深化拓展。
      一是繁荣电影创作生产,包括: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创作引导,鼓励创新创造,完善评奖评价体系。
      二是建设高水平电影市场体系,包括:深化电影发行放映机制改革,抓好市场调控管理,开发多层次多元化电影市场。
      三是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包括:推动国有电影企业改革发展,支持民营电影企业健康发展,提高电影基地(园区)建设水平。
      四是加快电影科技创新,包括:推动电影摄制提质升级,加快电影特效技术发展,推进数字影院技术自主创新,完善电影技术标准体系。
      五是升级电影公共服务,包括:优化布局结构,提高服务效能,加强管理服务。
      六是提升国际影响力,包括:用电影讲好中国故事,拓展国际发行网络,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七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造就高层次领军人才,重视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电影教育科研创新。
      八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包括: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二、电视剧/网络剧市场与行业
      (一)2022年电视剧/网络剧行业业绩
      1. 剧集上线和播映指数
      在剧集市场提倡“提质减量”的大环境下,主流视频平台严格把控剧集上线数量,2022年共上线剧集301部,较2021年减少了18部,剧集上线数量延续了近年来的下降趋势。虽然剧集上线数量持续下降,但2022年剧集市场整体回暖,电视剧平均播映指数较2021年同比升高了15.9%,网络剧平均播映指数较2021年同比升高了20.7%。
      2. 剧集排名及结构
      2022年出现了各类型的头部剧集,《梦华录》《开端》《星汉灿烂·月升沧海》包揽了播映指数排名前三,在各自播映时期热度高居不下。
      2022年剧情、悬疑类剧集上线数量增多,较2021年同期相比,剧情类剧集上线数量增加了21部,悬疑类剧集上线数量增加了4部。爱情、都市、古装类剧集上线数量减少,较2021年同期相比,分别减少了33部、55部和26部。
      3. 平台变化及趋势
      2022年视频平台“降本增效”的成效显著,腾讯视频、爱奇艺、芒果TV上线剧集的热度均上涨了超过20%,包括优酷在内的四大视频平台上线剧集播映指数均较2021年有大幅提升。在四大平台中,腾讯视频的热度最高,也获得了较高口碑,《梦华录》以91.3的播映指数领跑各大视频平台。
      4. 剧集制作与内容
      2022年的剧集在制作上以“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 为主线,以“温暖现实主义”作为创作理念的现实题材剧越来越为影视行业创新发展提供驱动性力量。同时,剧集制作坚持减量提质,大IP的影视开发“分部、分季制播”成为常态。
      在电视剧的题材来源方面,更多致力于书写平民生活史诗,诞生了改编自严肃文学、现实题材小说的佳作,赢得了较好的口碑和收视率,如《幸福到万家》就来自长篇小说IP《秋菊传奇》。
      在网络剧的题材来源方面,IP改编热度高居不下,如《梦华录》就改编自元代关汉卿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以及《星汉灿烂·月升沧海》《苍兰诀》等改编自网络文学。
      具体而言,2022年的剧集类型可以分为8种:以《人世间》《大考》为代表的现实题材剧;以《幸福到万家》《高山清渠》为代表的农村、扶贫题材剧;以《陪你逐风飞翔》《冰雪之名》为代表的冰雪运动题材剧;以《小敏家》《女心理师》为代表的女性题材剧;以《风起陇西》《雪中悍刀行》为代表的历史传奇剧;以《梦华录》《苍兰诀》为代表的古装偶像剧;以《猎罪图鉴》《冰雨火》为代表的刑侦悬疑剧;以《开端》《天才基本法》为代表的实验探索剧。
      5. 观剧观众圈层
      据统计显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网络剧正片有效播放TOP10中,女性观众平均占比为76%,《梦华录》《苍兰诀》《斛珠夫人》等古装题材网络剧的女性观众居多。同期网络剧新剧用户平均年龄集中于25-35岁,青年圈层成为核心触达对象。
      6. 业态升级趋势
      在平台方的扶持下,近年来微短剧的创作探索不断发展,2022年微短剧上线百部有余,其中爱情和奇幻类型较为常见且受欢迎。微短剧在形式和创作上也进行了多元化尝试,采用竖屏形式、时长灵活,并且聚焦了多种不常见的题材。
      元宇宙概念为剧集制作带来了新的趋势,如《开端》采用了影游融合的时空设计,《二十不惑2》设置了虚拟角色,元宇宙科幻题材的剧集也开始投拍。同时,影视艺术的数字藏品逐渐被更多人熟知,以广告植入、网络售卖等方式促进业态创新升级。
      技术创新也为剧集制作和播映带来了全新视角,如自由视角技术应用在沉浸式交互视频中,端侧弹幕穿人技术提升了用户观剧体验,智能超分去噪等老片修复技术使老片动画焕然一新。
      (二)电视剧/网络剧行业政策变化
      1. 电视剧/网络剧专属标志上线
      2022年6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网络剧片正式发放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2022年9月21日起,为适应新时代电视剧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电视剧制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打造中国电视剧的标志性文化符号,国产电视剧播出时,须使用片头统一标识,准确标注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放置于每集电视剧片头前展示。
      2. “十四五”电视剧规划助力更好发展
      2022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为我国电视剧未来五年的内容创作创新与监管、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国际传播、改善行业风气等方面指明了发展方向。
      在发展目标上,致力于使主题创作引导激励机制更加完善,精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现代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国际交流合作深化拓展,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更加巩固。
      一是推进新时代电视剧精品创作,包括:加强创作规划布局,提升原创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作品质量,推动电视剧制作提质升级,健全优秀作品传播机制,完善电视剧综合评价体系。
      二是建设高标准电视剧市场体系,包括: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激发电视剧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电视剧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三是创新推进国际传播与国际合作,包括:用电视剧讲好中国故事,积极拓展电视剧海外市场,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多层次推进“走出去”。
      四是建设高质量电视剧人才队伍,包括: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电视剧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从业人员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五是加强组织保障,包括: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提升电视剧治理现代化水平,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第二章 2022年影视行业立法情况篇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影视行业影响较大的有两点内容:一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税率从万分之五降至万分之三;二是明确了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部门规章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12号令)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并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根据《办法》: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13号令)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并施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根据《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广电总局负责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三)《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部门其他文件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于2022年2月8日公布并施行。《通知》要求:加强片酬管理,坚决反对“天价片酬”,严格执行每部电视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演员总片酬70%的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规定,加强片酬合同备案与核查;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式统一的片酬合同示范文本,在电视剧行业推广使用;持续优化市场环境,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严肃处理有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演员和相关机构,禁止违法失德艺人通过电视剧发声出镜。
      (二)《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2月21日,国家电影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先后投资建设了一批影视基地,对影视行业提高创作生产水平、完善工业体系、壮大产业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甚至借机搞房地产开发等情况。该《意见》的发布,旨在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九大主要任务,强调要准确界定范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合理规划布局、聚力发展主业、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示范引领、严控房地产开发、严格用地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其中要求:对于未经影视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摄制活动,各影视基地一律不予接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关剧组提供拍摄制作服务;对拟新增立项的影视基地项目要严格把关,防范“假影视基地真地产”现象。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3月25日,国家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
      2022年4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正式实施:常规剧集正片时长不少于41分钟,片头时长不超过90秒、片尾时长不超过180秒,“前情回顾”“下集预告”的时长原则上均不超过30秒等。此外,《规范》提出了依法依规署名、诚实信用署名等规则。
      2022年5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朱咏雷出席推广《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开展国家电视剧版本存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朱咏雷指出,要深刻认识出台《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和《关于开展国家电视剧版本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推进电视剧制作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国家电视剧版本存储体系,为电视剧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
      4月18日,文旅部发布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4月25日。
      《继续教育制度》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持证人员参加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继续教育制度》还明确,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的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5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高清超高清电视发展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高清超高清电视发展的意见》于2022年6月17日公布并施行。《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全面完成从标清到高清转化,标清频道基本关停,高清电视成为电视基本播出模式,超高清电视频道和节目供给形成规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对高清超高清电视承载能力显著增强,高清超高清电视接收终端基本普及。
      (八)《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6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该规范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该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该行为规范。
      (九)《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9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演出经纪人员每年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20个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由文旅部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意见》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面向演出经纪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
      (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标识标签规范》等标准文件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2年9月19日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标识标签规范》《电视播出节目信息即时传输技术规范》和《立体声和环绕声音频测试序列》等三项标准文件,经审查批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十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的通知》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并于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自2022年9月21日起,国产电视剧播出时,须使用片头统一标识,准确标注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放置于每集电视剧片头前展示,此前“在每集电视剧剧名出现的画幅中,明确标明发行许可证号”的规范要求不再执行。
      (十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22年7月21日公布并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规范》分为12个部分,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译制全流程进行了规范,要求译制应遵循准确性、适应性、同步性、先进性、艺术性等基本原则,并对翻译、配音、字幕、后期制作等译制的关键环节的基本流程、技术质量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标准还对译制素材、成品交付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发布或重申多项涉明星广告代言的禁止性规定,要求明星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等,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校外培训、医疗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进行广告代言等;要求企业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明知、应知明星发表过错误政治言论或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情形而仍选用其进行广告代言。
      (十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5G频道技术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5G频道技术白皮书〉的通知》于2022年12月6日公布并施行。按照《白皮书》,5G频道将建立一个优质视听内容、高新视听服务总平台,作为全国广电的5G频道总入口,各地融媒APP与之对接设立地方5G频道。依靠5G频道总平台与地方基础支撑能力(地方平台),基于有线TVOS机顶盒、IPTV、OTT电视盒、智能电视等,与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协同呈现一个具备线性直播、智能推荐点播,智慧编排、频道定制“千人千面”的分发方式,以及大小屏协同联动、信息互通的服务模式。
      四、行业规定
      《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
      《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于2023年4月26日,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对电视剧网络剧制作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化的指引,涉及制片人职责、工作进程管理、安全保障、劳务报酬、生产管理、著作权和署名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几项指导内容针对性地反映了近期行业内暴露的典型问题,值得重点关注:(1)加强服化道景管理,切实从源头防范服化道景不当使用和其他特定画面及声音出现细节错误、内容问题;(2)剧组在录用临时性群众演员和临时性工作人员时,必须与组织者(劳务派遣公司)或本人签订劳务合同;(3)剧组如果根据剧情内容确需选用未成年人参演角色时,应与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应注意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合理安排每天工作时间、保证其文化学习及休息的时间;(4)剧组制定标准,根据业务水平和实际需要安排演职人员的食宿、差旅,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杜绝特殊化和攀比;(5)剧组有责任为全体演职员购买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加强对参加拍摄动物的保护,设定动物拍摄时长及安全防护措施;(7)演职人员在剧组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再兼任其他剧组的工作;(9)严格执行《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8)植入广告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剧情需要;(9)对于非电视剧网络剧权利人署名的,不应将其在“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处署名,杜绝出现挂名、顶替署名以及遗漏署名情形的发生;(10)制作者应在与演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就署名问题进行沟通和约定,规避争排位等署名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 2022年影视行业司法情况篇
      一、2021至2022年度影视行业案件司法数据分析报告
      (一)2021至2022年度影视行业案件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内容说明及数据来源
      报告说明:本部分影视行业案件司法数据分析报告主要包含2021年及2022年与影视行业有关的司法案件。本部分司法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并基于其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及可视化功能予以检索、整理、出具。
      案件数量:共计18346件。
      筛选条件关键词(包含任意一个关键词):影视、电影、电视、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综艺、网络综艺。
      检索范围:全文。
      审判日期: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案件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破产、执行。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1月20日。
      (二)2021至2022年度影视行业案件司法数据分析报告
      1.案件的地域分布
      图一: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总数排名前五的省/直辖市案件数及占比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为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分别占比38.48%、22.38%、5.62%、4.28%、3.59%。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7055件。
      案件数量的地域分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影视行业,特别是涉及投资、制片、发行、播映以及维权活动的地域活跃布局。北京地区法院受理了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影视类案件,广东也因背靠港澳的独特区位优势,其涉及影视类案件的数量也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
      2.案件的数量分布
      图二:2021年影视行业每月案件数量
      图三:2022年影视行业每月案件数量
      根据图二及图三显示的情况,2021年度每月案件数量在第二、三季度较为稳定,第一和第四季度受部分地区疫情影响,产生了一定的波动。2022年上半年仍受到疫情反复带来的影响,部分地区疫情管控较为严格时案件量相应下降;下半年的案件数据由于判决书线上公开的时间原因或尚不完整。从过去两年的情况大致可以看出,新冠疫情影响了影视行业的正常活动,从而也间接影响了法院的案件量及审判工作。
      3.审理级别分布
      图四: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分布情况
      按法院层级及类型区分,2021-2022年度影视行业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70.69%,超过总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17.36%;专门法院审理案件占比9.53%,其中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主。
      4.审理期限
      图五: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审理时长情况
      2021-2022年,41.8%的影视行业案件的审理时长低于30日;39.48%的影视类案件的审理时间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12.46%的影视类案件的审理时间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6.26%的影视类案件审理时长大于180天。
      由此可以反映出,影视行业案件的审理时长仍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80%以上的案件审理时长不超过九十日,这主要归结于案件的主要类型多集中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以及争议焦点相对集中的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事实相对清晰,审理难度普遍不大。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仍有近20%的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我们建议对于事实较为复杂的影视行业案件,应当注意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问题积极、完备地进行证据准备工作,以争取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案由分布
      图六: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图七:2021-2022年影视行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图八:2021-2022年影视行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见,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数为1097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9.74%;其次是合同、准合同纠纷631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4.36%;劳动、人事争议48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4%;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41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26%;人格权纠纷16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0.91%。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中,著作权权属纠纷数量最多,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了多数,达著作权属纠纷案件的74.58%,在案件总数中也占了可观的比重。合同、准合同纠纷案件分布的集中性相对不高,其中,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及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占比相近,三者占了合同纠纷过半的比重。
      6.案件标的额分布
      图九: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标的额分布情况
      及在明确提及标的额的案件中的占比
      在18346个案件中,有8820个案件明确提及标的额,占总案件比例为48.08%。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7226件,在总案件中占比39.39%,在明确提及标的额案件中的占比为81.93%。此外,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案件仅有1594件,占总案件比例为8.69%,在明确提及标的额的案件中占比为22.06%。
      7.结案方式及审理程序
      (1)结案方式及裁判结果
      图十: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裁判结果情况
      通过图十可以看出,通过判决结案的有13880件,占案件总数的75.66%;通过调解结案的有85件,占案件总数的0.46%;裁定有4090件,占案件总数的22.29%。
      (2)审理程序
      图十一:2021-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12585件,二审案件有4221件,再审案件有179件。
      通过对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案件中全部/部分支持的有9266件,占比为50.65%;全部驳回的有546件,占比为2.98%;其他的有1192件,占比为6.52%。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3636件,占比为19.87%;改判的数量为384件,占比2.1%。
      二、各地法院、仲裁委2022年度发布的涉影视行业审判白皮书与情况通报
      表二:各地法院、仲裁委2022年度发布的涉影视行业审判白皮书与情况通报汇总表
      三、2021-2022年度影视行业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剧 短视频 信息网络传播权 帮助侵权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腾讯”)享有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原告腾讯公司在该剧首播前,腾讯公司曾向被告抖音平台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发出预警函,就《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事宜,向微播视界告知版权信息、权利内容、委托授权信息和期待的保护措施。但是该剧首播期间及首播后,抖音平台一直出现大量相关短视频内容(包括合集等形式),在腾讯公司持续向抖音平台多次发送侵权通知函后,微播视界仍未采取有效制止侵权措施。因此要求微播视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微播视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
      二、微播视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200万元;
      三、微播视界赔偿腾讯本案合理费用426931元;
      四、驳回腾讯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本案3200万元赔偿金额引发业界关注,是否合理成为讨论热点。法院没有采取腾讯公司提供的三种计算方法(包括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抖音的侵权获益、抖音因侵权而减少支付的许可费)来判定微播视界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包括涉案作品类型、自身性质、制作成本、知名程度、权利人权利种类、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损失额。而后重点论及该剧的制作成本、超前点播模式、腾讯与第三方非独占许可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费、微播视界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因此此类侵权纠纷赔偿金额可以重点参考上述多个层面展开,500万早已不是侵权赔偿上限。因此,此案提示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方需尽到更高注意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2. 微播视界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根据2021年3月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对于原告主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查处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而微播视界采取了一定措施执行了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的裁定,另外因腾讯实际损失数额、微播视界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均无法确定,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惩罚性赔偿。因此此案提示作为平台运营方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后,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避免适用惩罚性赔偿。
      3. 长短视频之争
      长短视频之争不仅是行业之争,也是版权之争。从行业角度,长短视频都是吸引用户注意力的生意,本质上都在争夺用户时间,因此必然具有竞争问题。但是竞争应该是合法有序的竞争,应该有底线,底线就是版权,不能在侵权基础上竞争。本案给短视频平台敲响了警钟,以侵权来获得竞争优势必不能长久,也会为法律所严厉打击。我们要看到长短视频是有互补功能的,短视频可以为长视频提供优质的宣传营销阵地,根据长视频合法合理创作的短视频也能持续吸引用户。如何规避纷争、实现双赢合作,需要长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加强沟通与探索。
      案例二:梦想者电影(厦门)有限公司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剧本 委托创作 剧本验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梦想者电影(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者公司”)与(以下简称“一念映画公司”) 签订了《电影〈我爱你〉编剧合同》(以下简称“编剧合同”),梦想者公司委托一念映画公司创作电影剧本《我爱你》,编剧服务费共分5期支付,支付第一期、第二期服务费后,双方对第三期服务费(第三期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是梦想者公司书面认可一念映画公司交付的剧本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是否应该支付发生争议。原告梦想者公司以被告交付的剧本不能审核通过为由与被告解除了编剧合同,不再支付第三期编剧服务费,被告认为应该支付第三期服务费,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梦想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念映画公司编剧服务费6万元;
      二、驳回原告一念映画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766号民事判决;
      二、梦想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念映画公司支付编剧服务费75000元;
      三、梦想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念映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一念映画文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梦想者公司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剧本验收标准问题,一审认为被告梦想者公司明确提出了剧本问题,没有验收通过,但是二审认为被告梦想者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明确剧本问题,因此应视为验收合格,因而改判,全部支持了原告一念映画的全部诉求。
      剧本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否优秀、合格,每个人都会有不一样的感受,因而验收标准是主观标准,通常无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成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常见纠纷之一。
      本案也给行业警示作用,提醒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该明确验收标准,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其中质量可以引入独立于双方的导演、策划、演员等主创人员的意见作为验收意见,也可明确在验收不通过时双方争议解决方法,如费用折算、版权归属等相关方案。
      案例三:虎牙平台侵犯电视剧《琅琊榜》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享有电视剧《琅琊榜》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运营的直播互动平台中,主播“沐小错”的“江左梅郎-梅长苏复仇剧”直播间为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全集播放,虎牙公司对直播间进行分类、推荐,并且获得直播提成收益。爱奇艺公司由此主张虎牙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且还因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建立专门的影视专区提供涉案作品的直播,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开支3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虎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虎牙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从涉案主播提供的直播中获取经济利益,则其对主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其对直播间进行选择、分类、整理、推荐的行为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知”情形,综合来看,虎牙公司构成了帮助侵权。在帮助侵权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知名度,网络用户的侵权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等,综合多重因素进行判断。
      2.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在原被告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授权许可使用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影响、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是否在热播期内等因素酌情判定经济损失。
      3.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由竞合
      在类似案件中,原告通常会以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合并起诉,在各个案件中,有可能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也有可能是被告实施了多个行为,分别构成两种侵权行为。如果两个案由同时成立,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法院会因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不重合为由,同时支持两个案由;其二,当著作权侵权已被认定时,法院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系知识产权法的兜底和补充为由,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本案中,法院即采用了第二种处理办法。
      案例四: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合理使用 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 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侵害人身性权利的救济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3日,张列白在马蜂窝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题为“史上最全印度新德里景点攻略-德里漫游Vol.1:苏丹的遗产”游记,其中包含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寺照片。在文章开头处,张列白的声明“所有文字及照片为本人原创”字样。后张列白发现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该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列白经济损失2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列白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摄影作品独创性判断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总会出现被告方以涉案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来进行答辩,以期从根本上否定案件成立的基础。本案为摄影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提供了判断标准:“涉案作品是摄影师以印度新德里的建筑物为拍摄对象,通过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的选择、拍摄设备的调节对客观事物进行记录,产生良好的艺术效果,给人带来相应的认知感受,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定义。”
      2. 对于侵权行为判定,沿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质疑了作品一致性的问题。审理法院一方面从“接触”角度进行了陈述--原告是公开发表的作品,存在“接触”的机会及“可能性”。另一方面,从证据角度确实存在细节不一致的情况,针对这种现象,审理法院经对比,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该照片是原告的摄影作品。”
      3.“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争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去除涉案作品的水印,但并未故意或者恶意曲解作品,亦未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变动,达不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从主观和客观角度分别给出判断依据。
      4.“合理使用”的边界
      审理法院从“合理使用”的定义出发,认为被告引用目的不是进行介绍、评论和说明,而是单纯的展示,且未支付报酬。最终,被告引用“合理使用”的答辩理由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5.人身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被告因侵犯作者署名权这一人身性权利,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只是在持续时间上做出了调整。
      案例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改编权 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播提现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获得了将文字作品《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授权及维权权利。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荔枝”应用软件上提供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后经腾讯公司发送警告函多次警告的情况下,荔支公司仍然未采取下架措施。腾讯公司以荔支公司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基于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二、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481.79元;
      三、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媒(http://www.lizhi.fm/)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及点评】
      1.未经授权,擅自把文字小说改编为音频的行为,侵犯了哪些著作权的权利类型?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侵权音频仅是针对权利作品进行朗读,朗读行为未改变文字表达的方式,不属于改编行为。被告的荔枝FM网站及应用程序上提供案涉作品的有声读物,同时包含了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可否规制直播间的直播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实时直播采用了非交互式的传播方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不同,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但是,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中的“其他权利”情形。关于这一问题,二审法院未做过多论证。笔者认为可归入“广播权”范畴,但是原告方腾讯公司的授权协议中没有明确此种权利类型。本案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结合平台方与主播的协议约定,判定为“其他权利”类型,可以理解。从严谨角度看,还是提醒我们的权利方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可以多考虑一些适用场景。
      3.“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及不同情形下平台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1)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荔支公司作为平台方不能提供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情形,认定平台方构成直接侵权。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定,在二审判决中对于一审法院关于“直接侵权”的认定予以纠正,理由是不能仅凭“未能提供部分主播有效身份信息、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点,来认定平台方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2)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对于部分用户上传作品的情形,荔支公司作为平台方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有:
      两级法院均引用“红旗原则”来否定荔支公司关于避风港原则的答辩及适用,即:《三体》作品本身知名度极高,平台方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中具体情况,平台方有链接推荐行为、推荐知名主播等行为,判定平台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平台方公司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4.关于侵权赔偿金额的综合考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平台方荔支公司存在部分直接侵权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平台方荔支公司的行为虽然均构成间接侵权行为,但是结合本案中涉案作品价值、市场影响力、广告投放及平台方获利情况等其他因素考量,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进行了维持。
      5.“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两级法院没有过多的论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财产性权利授权在“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能够获得支持的案例,并不多见,本案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六: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关键词】
      电视剧 短视频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平台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字节跳动”)享有电视剧《战魂》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字节跳动获得授权后发现爱奇艺网站(网站首页网址www.iqiyi.com)未经授权提供电视剧《战魂》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于2020年2月12日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字节跳动起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爱奇艺”),请求法院1.判令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视频(该项请求后被撤回);2.判令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8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3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爱奇艺赔偿字节跳动经济损失3万元;
      二、爱奇艺赔偿字节跳动合理支出1.2万元;
      三、驳回字节跳动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何认定
      行业内都知道“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原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只有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爱奇艺在本案中辩称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字节跳动也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爱奇艺并不明确知道侵权事实,所以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为此提交了网络用户后台信息截图。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爱奇艺提供的截图仅显示注册账号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未显示上传用户明确、具体的身份信息,且该用户为播单创建者,爱奇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用户为内容上传者,同时爱奇艺明确表示不申请调查注册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亦不申请追加该网络用户,故爱奇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因此本案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侵权视频上传用户明确、具体的身份信息,证明侵权视频为相关网络用户上传,才能证明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2. 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
      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之外另有一种“红旗原则”,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也参考使用了该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上传,爱奇艺作为网站的运营者,使用网络用户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等各类视频文件以丰富充实网站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并增加网站浏览量,通过商业运作视频文件获取版权收入以及吸引广告投放获取经济利益,在该意义上爱奇艺网站已非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且版权人许可或授权个人上传影视作品至网站的可能性极小,爱奇艺应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也为“红旗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以上法条中的“应当知道”和本案也提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仅依赖避风港原则,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
      3. 赔偿金额的酌情确定
      本案中,字节跳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爱奇艺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电视剧于2014年12月7日在河南都市频道首播,已过热播期;字节跳动于2020年2月3日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主张权利期限仅能从此日开始起算,并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二审法院同样予以维持。因此本案提示权利人在主张赔偿的时候应尽量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如果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也可提供该权利使用费数额的证据,如果均不能提供,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七: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争议系列案
      【关键词】
      视听作品 短视频二创 信息网络传播权 批量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谭谈交通》面临全网下架引发热议。该节目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制作,主持人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交管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节目形式为对交通违章人员开展劝导沟通,并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其中谭乔幽默诙谐的主持风格收获了公众喜爱和好评。该节目于2005年3月起制作播放,2018年5月停止更新,后谭乔入驻B站。检索显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公司”)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百余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索赔。2022年7月该系列案首案宣判,游术公司具有成都电视台的《授权书》,享有《谭谈交通》视听作品的所有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游术公司以被告厦门某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该节目“超全名场面合集”,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视听作品的版权归属
      多数观点认为,该节目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在《谭谈交通》系列案宣判的首案中,法院也认为该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视听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系列案中,成都电视台与谭乔之间对于节目录制并未签订相关协议,而其与成都交管局之间对于节目制作是否签订协议也属未知。可见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制作者,也就是成都电视台。此时不仅成都交管局不享有版权权利和收益,谭乔也有可能因为对自己主持的节目进行二创而遭遇侵权索赔。在版权意识普遍提升的现在,类似节目制作方与参与制作主体应当签订完善的协议,明确版权归属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切实保障自身版权权益,避免出现纠纷。
      2. 批量维权的争议
      在《谭谈交通》系列案中,游术公司以相同或类似案由提起了百余件著作权侵权诉讼,难免会披上“版权流氓”的嫌疑。近年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维权和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纵然著作权人起诉侵权行为是合法的,但类似的批量维权却被相关专业人士和普罗大众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起诉是为了维护权益和保护作品,当然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如果索赔是为了利用著作权法攫取经济利益、实现作品垄断,则不具备道德支点,也会阻碍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违背了《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立法目的。
      3. 短视频二创的思考
      《谭谈交通》系列案针对的主要是各个平台将该节目剪辑形成短视频,并整理、上传、转载等的行为,相关行为通常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是谭乔在2022年8月发布《声明》称,已经与成都电视台达成共识,“尊重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该节目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但不得恶意剪辑、歪曲和篡改事实。”由此符合条件的二创行为将不会遭遇禁止和侵权索赔。事实上长短视频的版权之争仍是当下热点,未经许可的二创行为具有很大的侵权风险。但是二创短视频的传播给原作品带来的热度提升也不容忽视,也有利于最大化发挥原作品的价值。因此如何平衡短视频二创传播与原作品权利保护的利益,需要后续更多的研究与实践衡量。
      案例八: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晴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影视 著作权跨境保护 跨境电子证据 境外网络盗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7部热播电视剧、综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广州市晴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站“jiqimao.tv”的运营者,该网站于中国境内外访问呈现不同内容,于境内访问时发布影视资讯,于境外访问时提供视频点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该网站提供涉案影视的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晴光公司赔偿其七案损失共190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晴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每案30000元,七案共2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著作权跨境保护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认定
      本系列案为涉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关乎著作权的跨境保护,作为司法判例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法律关系定性、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等均具有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首先,针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法院以被告住所地的属人原则予以确定。
      其次,针对本系列案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1)法院认定本系列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因涉侵权网站网络服务器在美国,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2)法院进一步认定本系列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法院认定本系列案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结合本系列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涉侵权网站提供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四条第15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第(13)项的规定,认定本系列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最后,针对本系列案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法院经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知识产权”相关指引规定,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即本系列案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公司,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的作者均仅涉及我国主体,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均在我国,原告在中国起诉寻求保护,本系列案原、被告均明确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最终确定本系列案著作权归属和内容、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的处理,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近几年跨国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主要因为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更加发达、信息获取更加容易,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同时涉及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的大量网络侵权纠纷的发生。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一些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法院需要不断通过法律适用丰富法律内容、探索新的形式,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由于著作权法属于国内法的范畴,而各国对此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又有较大的差距,这种法律的冲突将造成网络侵权行为与执法主体难以认定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从该角度看,本系列案的司法判决拓展了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制了境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有利于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文娱企业出海发展,彰显了网络全球化、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司法积极应对推动著作权跨境保护的决心。
      案例九:北京清大合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复制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美术作品 接触作品 独创性 实质性相似
      【基本案情】
      北京清大合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清大公司”)享有动画片《超能小伙伴》动漫形象-殷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殷氏形象已于2014年在网络上公开进行传播。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彩条屋公司”)等五公司系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单位,该片中的殷夫人形象为动漫造型的女性形象。清大公司认为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中使用的殷夫人动漫形象与《超能小伙伴》中殷氏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在服装、发饰上进行了改变。清大公司以彩条屋公司未经许可在影片中使用殷夫人动漫形象并在视频平台上供观众点播,侵犯了清大公司对殷氏形象享有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清大合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及点评】
      1.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权属
      关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权属,《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本案被告彩条屋公司等虽认可原告清大公司主张的涉案殷氏形象的作者为于斌和周进,却以清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殷氏形象的著作权为由进行抗辩,意图否定清大公司对涉案殷氏形象享有著作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清大公司提交了与员工于斌、周进分别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这两份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清大公司享有于斌、周进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清大公司还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动画片《超能小伙伴》(暂名)动漫形象-殷氏,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于斌、周进,著作权人为清大公司。本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清大公司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 接触著作权人作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中不存在“接触”这样的用词。而与之相对的, 在司法实践中, 主流的思考模式是将被诉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作为接触要件的具体内涵。也就是说,目前接触是采用推论的模式得出的认定,只要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接触/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即可。本案中,根据原告清大公司提交的作品传播情况的证据,涉案殷氏形象已于2014年在网络上公开进行传播,而涉案影片的公映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在彩条屋公司等五被告未举证证明殷夫人形象创作时间的情况下,应推定殷夫人形象有接触殷氏形象的可能。
      3. 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本案关于两动漫形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其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可以发现,虽然两形象均为女性人物造型架构,但二者在面部特征、发型、头饰、服饰等组成要素上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差异,使得两形象在独创性表达上整体体现出不同。尤其是考虑到,两形象均为对同一女性的动漫造型表达,在符合人物特点及时代特征的较为有限的空间里,不同形象对各个组成要素的不同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所形成的差异,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外观表现,这也构成了两形象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涉案殷夫人形象并未与殷氏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十:朱某与福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电影 不可抗力 投资款 回购 疫情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诉称其于2019年3月21日与福建某文化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签订了《某电影联合出品协议书》,约定朱某投资伍拾万元整,享受该影片5%的版权收益分红。文化公司保证在2020年3月1日前完成网络平台上映工作,若由于档期选择原因导致影片迟延上映,须提前15天告知朱某并征得同意,若朱某不同意延期的,文化公司按朱某投资额并加上年化收益8%,于2020年3月10日前对朱某的投资份额进行回购。其后,朱某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项,但文化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在2020年3月1日前完成网络平台上映工作,也未在2020年3月10日前对朱某的份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构成违约。同时,文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郑某作为文化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文化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且郑某作为唯一股东从文化公司设立至今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文化公司辩称其未能如期完成网络平台上映工作,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新冠疫情,系不可抗力,且该电影项目仍在进行中应予继续履行,且合同中约定的回购条款使朱某的投资款变为了固定回报收益,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郑某辩称,本案为朱某与文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其本人无关,且朱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未文化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及政府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结合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定,经查明,拟拍摄影片在2019年4月26日系统备案后,文化公司并未立即开展拍摄工作,其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文化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上映,构成违约,朱某有权依照合同条款要求回购。关于郑某的连带责任问题,朱某主张郑某系文化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对该证明问题,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郑某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郑某对文化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独立于个人财产均未进行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福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朱某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郑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及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影视制片、发行及放映活动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的影视投资类纠纷亦不胜枚举。本案所涉法律争议点并不复杂,但在疫情背景下的影视投资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影片的报审、开机、成片、上映等工作的,片方能否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免责?投资方能否据此行使解除权?
      对此,纵览类案,片方所主张的事实通常有二:其一,影片已成片过审,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这类情形在疫情初期较为常见,而在疫情发展的中期,特别是2021年以来,该类情形逐渐演变为受防疫政策的影响,片方囿于票房压力主动捂档或撤档的情形。其二,影片正在制作中,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成片。2020年1月30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曾联合下发《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影视剧的制片工作曾一度停滞,客观上导致了片方制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但在疫情发展的中后期,该类情形也逐渐演变为因排档的不确定性,片方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主动停滞。
      毋庸置疑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意即,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片方诚然可在因不可抗力情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及强度,则是法院对于片方责任认定的关键问题。如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文化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自身责任,构成违约。在其他类案中,针对片方主动捂档、撤档或停滞工作进度的情形,法院通常会围绕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这一焦点问题作出裁判,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22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电影放映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因素影响是客观事实,但片方应根据国内疫情得以逐步控制等客观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投资收益结算的合同目的合理实现,而不应苛求投资方继续等待电影的上映,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综上,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时,保护合同关系的正向存续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利器。但不可抗力作为一把双刃剑,也需当事双方审慎处理,不应随意扩展不可抗力影响范围的外延,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
      另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片方系一人公司,其“面纱”被刺穿,股东郑某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对影视行业公司的合规治理问题敲响了警钟。实践中,影视行业从业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影视公司,或多或少存在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法》固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及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地位,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及出资显著不足等情形的,极易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进而迫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对一人公司而言尤甚。对此,我们建议影视行业从业公司应当严格对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加以区分,避免对公司予以不合理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及不合理的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股东对于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也应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匹配,进一步提高公司各项合规治理意识和水平,促进影视行业从业公司及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章 2022年影视行业执法情况篇
      一、正向驱动:引导、扶持与奖励
      (一)政策引导与扶持
      1. 国家广播电视行业
      (1)2022年2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电发〔2022〕9号),全国多地在今年也新出台利好影视公司及项目的奖励政策。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举办2022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重要要求,围绕迎接宣传党的二十大主线,引导推出更多符合大历史观、大时代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精神气象,彰显中国审美旨趣、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优秀作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采用资金资助的方式对于入围作品予以扶持。
      (2)2022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网络动画片)”扶持项目征集活动的通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要求,引导中国经典民间故事主题网络动画片创作传播,打造广受观众认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作品,用示范效应引领行业的行动方向。
      (3)北京市除了年度展开的“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年度项目资助”以外,还对“8K超高清视频制作”提出了项目扶持,紧跟影视技术的发展。
      2022年1月,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公布2022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该基金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同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开展8K超高清视频制作专项扶持工作,成立专项基金,拟对纪录片、大型活动、电视剧、动画片、综艺节目、公益短片、系列短片等类别作品进行扶持,重点鼓励围绕党的二十大召开、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举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群众性体育赛事和娱乐活动等内容开展8K制作生产。
      2. 电影行业
      (1)财政部下达2022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预算,2022年预算数3.55亿元。
      财政部发布的《2022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分配总表》显示,今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下达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0.2796亿元,加上提前下达的3.2704亿元,全年共计下达3.55亿元补助资金,支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其中,江苏、广东、四川、云南4省所获补助资金相对较多,分别为2767万元、2547万元、2275万元、2270万元。
      另据《2022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补助资金旨在繁荣发展电影市场,鼓励影院放映国产影片,力争国产影片票房占总收入不低于55%;扶持乡镇和中西部县城新建的数字影院360家,促进基层影院发展;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少数民族语影片译制不低于800部次。
      (2)国家多部委制定并解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社保纾困政策。
      中宣部电影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详解电影企业如何享受。随着《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公告)等陆续发布,明确“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提出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相关政策范围。中宣部电影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针对电影行业的缓缴政策有两条:一是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所属的困难电影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二是对不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的中小微电影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其他非企业电影单位,如果是处在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也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将加强与各地社保部门沟通联系,帮助电影企业向所在地社保部门咨询了解、申请办理,加大社保纾困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推动电影企业和电影从业人员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加快纾困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助力电影行业更好恢复发展。
      3. 地方政府对于影视行业的扶持
      (1)2022年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对《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国家重点影片、省重点影片的资助额度都较之前有所提高。
      (2)2022年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了促进青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影之都”影响力。
      (3)2022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明确了扶持对象及扶持范围,对申报流程及申报所需材料进行统一规定,对扶持资金拨付及监管进行公示。
      (二)内容创作:扶持精品力作、激发潜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2022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内容建设,精心打造网络视听精品力作,丰富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继续组织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评审,重点鼓励申报处于创作阶段的网络微短剧、微电影。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把握科技发展、技术变革新趋势,探索推进题材、体裁、风格、样式创新。短剧创作传播日益活跃,发展潜力强劲。短剧通常采用单集时长15-30分钟的系列剧、集数在6集内的系列单元剧、20集内的连续剧、周播剧等多种形态,具有篇幅短小、内容精炼、情节紧凑等特点,与中长剧集、微短剧、短视频等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样化收视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短剧为人民所急需,符合精神文化产品精品化的发展规律,已成为一种新趋势,应当大力倡导推动。
      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的通知》
      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继续开展国产纪录片季度和年度推优工作。推优工作重点关注鼓励突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工作主线、强化重大题材创作、讲好百姓故事、弘扬中华文明等作品。
      4. 电影局开展2022年电影惠民消费季,激发电影消费潜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电影惠民消费季的通知。其中提出,鼓励电影出品、发行单位积极投放优质影片进入市场,推动更多新片大片加快上映,积极开展路演直播、主创连线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影片宣介活动,进一步提高宣传覆盖面和消费转化率,吸引更多观众走进影院观影。发放观影消费券。联合猫眼、淘票票、抖音等电影票务平台,发放1亿元观影消费券,设立“爱电影.爱生活”2022年电影惠民消费季专区专栏,对观众购票费用予以补贴,激发消费热情。
      5. 北京广电局发布《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
      《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 (以下简称“指引”)内容涵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主要业务类型,涵盖市场主体进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开展具体业务的主要环节和流程。该指引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权威性。《指引》全部内容均出自对外公开发布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内容。二是全面性。《指引》内容涵盖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主要业务类型,便于市场主体通揽广电业务概貌。三是专业性。《指引》是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市场准入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框架性指导。四是操作性。《指引》兼具政务服务指南、经营管理须知、法律风险提示和奖励扶持政策导引等多种功能,便于市场主体依法进入、合规经营和做优做强。
      (三)备案审批提质增速,登记手续便捷高效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实现作品版权登记全面线上办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版权登记实现无纸化后,申请人在线登记办理效率大大提高,每一份申请材料平均节省5-8天的邮寄和消杀时间。如发生补正情况,申请人当天即可将补正材料在线提交完成补正,补正效率也大幅提升。此外,由于作品版权登记无需打印和邮寄纸介质材料,特别是无需打印彩色样本和刻印视频光盘,还可为申请人节约经济成本。受理、审查、制证、归档各个环节的提质增速,使作品登记效率显著提高。
      二、反向规制:规范及整治
      (一)行业规范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短视频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实效
      为确保人民群众通过短视频获得健康有益的精神内容,远离违规违法有害的精神糟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按照中央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精神,持续督导抖音、快手等10多家用户规模大、应用软件使用频率高的短视频平台,开展为期2个月的短视频节目和账号专项治理工作,通过系统梳理突出问题,明确工作靶向,细化任务台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动态更新清单等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推进工作,持续清理违规账号38.39万个,违规短视频节目102.40万条。一大批“伪正能量”节目、借“网红儿童”牟利账号、“低级红、高级黑”内容得到清理,违规传播未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电视开展短视频业务得到规范引导。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做好纳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目标、原则、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发挥在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引领示范作用。
      根据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3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国家与地方版权局启动“剑网行动2022”专项行动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整体部署,高度关注广大权利人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教育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的版权传播秩序,持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等专项治理成果,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推进构建版权社会共治工作格局,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2022年9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这是全国连续开展的第1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聚焦广大创新主体版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开展4个方面的重点整治:一是开展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三是强化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四是持续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国家版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专项行动将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通过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加强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促进创业创新、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版权工作支撑。此外,湖南、辽宁、宁夏、海南、安徽等省份也纷纷启动“剑网行动2022”专项行动。
      三、执法情况时间线
      为了更加清晰地展现2022年影视行业执法情况,以下将按时间顺序,对全年全国及各地方的政策、文件、行动等进行进一步梳理。
      表三:2022年影视行业执法情况汇总表

      结束语:总结与展望
      过去的2022年,受到疫情和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影视行业的“暂停”和”延期”成为常态,影视人在行业寒冬之中艰难跋涉。但是疫情的影响并没有停下我们前进的脚步,2022年仍然出现了大量优秀的电影和剧集作品,丰富着公众的精神世界,我们也不断创新技术对于影片和剧集的支持,大大提升了观影、观剧体验。
      在立法领域,2022年出台了很多细致性的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影视行业支撑性技术、影视行业参与者的行为等的合规运行提供了规范指引。在司法领域,纠纷案由主要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为主,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占较大比例。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白皮书、情况通报以及典型案例,明晰纠纷裁判标准和提供避免发生争议纠纷的建议,以引导行业从业人员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在执法领域,除了对影视内容创作、客观硬件支持、演艺人士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管治理外,还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盗版行为等方面重拳出击,为影视行业营造清朗的环境空间。
      2022年底与2023年初是影视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我们将和影视寒冬作别,大步迈向繁荣的前程。2023年,我们需要抓住新苗破土而出的大好时机,坚守行业初心,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规则和契约,一起拥抱美好未来。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影视法律专业委员会名单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主  任
    董媛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副主任
    张  旭,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院兼职副院长、北京电影学院管理学院讲师
    陈  中,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秘书长
    成一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员
    常  亮,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彭美阳,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庄  冉,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庄严,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  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丽娜,上海市协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欣然,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王大恒,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霞,北京佟悦名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
    王艳芳,北京七印象文化有限公司法务
    王圣杰,山东赋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谷  鑫,北京圣同幸福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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