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步入新时代,虽然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环境犯罪执法缺乏规范化、刑事立案难、证据获取和认定难等问题。为了探索新时代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转型路径,笔者将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界定为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环境犯罪所进行的立案及侦查活动,将新时代生态治理理念归纳为“与时俱进的生态理念”“法治理念”“系统化和整体化理念”以及“合作理念”,并将上述理念落实到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中,提出践行生态法治观、打造法治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刑事执法监督、完善约束机制等建议。
【全文】
自中共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性任务受到高度重视。2017年中共十九大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全面阐述,其中在生态文明方面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了宪法。2019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加强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大力推动绿色发展。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自此,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得到党中央和国家的重视。
打击环境犯罪作为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一环,对其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国内外学者对环境犯罪刑事执法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论述。一部分学者从生态治理观整体角度出发强调要强化环保督察制度{1},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2},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3}一部分学者从环境犯罪切入,以刑法为视角{4},通过构建环境刑法{5}、调整环境犯罪构成要件{6}、适用不同理论{7}等方式解决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8-9}探讨环境犯罪刑事执法方面的问题;从刑事政策{10-11}和绿色犯罪学{12}出发探究环境犯罪的预防问题。但是鲜有学者以新时代生态治理思想为背景,深入探究解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相关问题。本研究意将新时代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到环境犯罪刑事执法当中,探究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转型路径。
“环境犯罪”又称为“公害犯罪”。{13}国内外对环境犯罪尚无公认的定义。法律层面上,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判断依据为是否“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明显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是从人本主义立场出发,
即以行为侵害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强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刑法则从法本主义出发对环境犯罪进行界定{14},即强调只要违反环境管理条例,不管是否造成财产损失或导致人身健康受到伤害,均认为是犯罪。台湾地区对环境犯罪的界定是在传统的人本主义基础上兼采规范本位主义,同时以结果本位主义作为补充{15}学理层面一部分学者从立法理念{16}和司法实践{17}出发界定环境犯罪,有的学者则从刑法学{18}、犯罪学{19}或环境法学{20}角度出发对环境犯罪作学理性的定义。本研究意从法本主义兼环境主义刑法观角度界定环境犯罪,即从违反规范和侵害生态系统本身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自身价值,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使生态环境处于高度现实危险状态的行为。该概念既体现了新时代法治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特点。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的权力。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不同,环境犯罪刑事执法仅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环境犯罪所进行的立案及侦查活动。首先,刑事执法包括刑事立案和侦查两个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犯罪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1}侦查包括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阶段,前者从立案开始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止,后者是从破案起到侦查终结止。{22}另外,环境犯罪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主要体现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两方面。{23}
1新时代环境犯罪执法成效和理念
1.1执法成效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生态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中共十九大对新时代生态思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三是推动生态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四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五是加快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六是强调社会监督,力求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4}新时代环境犯罪执法整体呈现出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手段逐步改善、执法监督趋于严格的态势。
1.1.1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在制度体系方面,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刑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1.1.2执法效能空前加大
在执法效能方面,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空前加大。2018年,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余起,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574件,是2013年的3.7倍,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5095人,比2017年上升了51.5%。{25}
1.1.3执法手段逐步完善
在执法手段方面,公安机关通过成立派驻警务室、设立“环保警察”的方式开展环境犯罪刑事执法活动;通过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现场督导大案要案、专项行动等形式,集中力量打击环境犯罪。
1.1.4执法监督趋于严格
在执法监督方面,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26}
1.2执法理念
随着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生态观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和深入,新时代生态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2.1与时俱进的生态理念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观,重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公平正义。
1.2.2法治理念
当前依法治国工作的推进,要求公安机关践行生态法治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打击环境犯罪;另一方面以法治为底线,依法行使权力。
1.2.3系统化和整体化理念
生态环境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法治、市场、科技等手段,采用协调联动的方式,推进形成环境治理的良好局面。
1.2.4合作理念
构建生态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生态治理的重要一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合作理念,多方共治,协同治理,明确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现存问题
虽然我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转型的过程中,仍存在执法缺乏规范化、刑事立案难、证据获取难等问题。
2.1环境犯罪执法缺乏规范化
2.1.1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性,法律支撑不够
例如当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可能存在环境犯罪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证据的程序不明确。同时,行政执法所取得的证据与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标准不一致,造成相关证据难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2.1.2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现象
由于约束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法律规范较少,造成公安机关存在执法空间大、监督少的现象,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主要体现在警务资源分配、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以及侦查行为的实施等方面。{27}
2.1.33尚未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环境犯罪与其他传统犯罪不同,具有行政从属性、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反复性和损失的不可逆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环境犯罪的刑事执法方式要有别于传统的执法方式。但是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安机关对环境犯罪案件的侦破水平。
2.2环境损害案件刑事立案难
虽然通过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为《行刑衔接办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纪要》)等法律法规文件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使得行政处罚多、移送立案侦查少、重罚款而轻纠正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的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环境犯罪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由于缺乏环境犯罪相关知识,在实践中难以对事实和责任进行认定。环境犯罪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造成环境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隔时间较长,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环境犯罪当事人构成复杂,确定犯罪嫌疑人、查找证据困难。二是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判断环境犯罪的难度加大,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成本、侦查力量、侦查手段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执法陷入立案较少的困境。
2.3环境犯罪侦查过程中取证难、鉴定难和证据认定难
2.3.1取证难
取证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现线索困难。由于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加之环境犯罪多与高科技相伴而生,而公安机关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因此侦查前期公安机关获得线索异常困难。二是证据保存困难,关键证据易灭失。由于环境犯罪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而取证具有时效性,当生态环境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存在环境犯罪现象时,相关证据由于长期受其他环境要素的影响,与其他因素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后,容易灭失。
2.3.2鉴定难
公安机关在侦查环境犯罪的过程中,难以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28},该问题在《座谈纪要》有所涉及,但是其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目前仍然有一些省份没有生态环境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二是鉴定周期长、收费高,影响案件侦查效率。{29}该问题在《座谈纪要》中作了相应调整,但仍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对于公安机关鉴定费用的来源问题并没有涉及。三是检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例如,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30}四是对于未知的或目前科技无法检测的有毒、有害物质无法进行鉴定。
2.3.3证据认定难
公安机关在环境犯罪侦查过程中证据认定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依前文所述,环境犯罪的复杂性造成因果关系认定难和行为人主观过错认定难。二是证据来源和形式的规范性问题,虽然《行刑衔接办法》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但是前期生态环境部门的取证标准相比后期公安机关的证据标准较低,仍然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
3解决路径
依前文所述,新时代生态理念主要包括与时俱进的理念、法治理念、系统化和整体化理念、合作理念四个方面。将以上四种理念贯彻落实到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当中提出以下建议,以解决公安机关在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规范化、刑事立案、证据获取和认定等方面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转型。
3.1转变执法观念,提升生态思维和法治思维
(1)从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中心转向以生态环境为中心,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不能仅以结果造成的财产或人员伤亡程度作为处罚的唯一标准,应当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2)通过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环境犯罪的重视和灵敏度。例如组织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组成宣传队,广泛宣传环境犯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讲座、线上知识答题等形式,定期组织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文件、环境保护知识。(3)以问题为导向,执法顺民心,集中力量严查突出问题。
3.2践行生态法治观,打造法治公安
法治化是实现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转型的必由之路,要以法治为底线,完善公安机关环境犯罪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1)完善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实现刑事执法的规范化。一方面明确界定环境犯罪刑事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手段等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对警察环境犯罪执法的保障,例如通过设立“袭警罪”、调整刑法相关条文的构成要件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保障警察的人身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细化警察打击环境犯罪的各项经费和物资来源,为警察提供物质保障。(2)完善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程序。 一方面,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衔接,细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违法线索和案件移送方面执法协作的规则,统一证据标准;另一方面通过调整法律规范的形式加强公安机关同其他主体之间的合作,以此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打击环境犯罪的长效机制。(3)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制定具有环境保护特色的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相关法律规范,例如编制《环境犯罪刑事执法操作规程》。(4)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3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
强化公安机关在环境犯罪刑事执法阶段同其他主体的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方式,形成打击环境犯罪的合力。协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3.1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
加强信息共享程度、线索移送程度,借助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优势对环境犯罪开展侦查。
3.3.2与检法机关的合作
建立运行疑难案件沟通会商机制,即邀请检法机关提前介入,就重大疑难案件明确法律适用、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问题。
3.3.3与其他省市公安机关或其他警种的合作
与其他省市公安机关或其他警种开展协同作战、跨区域联合执法。例如通过运用提级督办、异地用警等手段重点打击有重大影响、危害严重的环境犯罪。实践中,江西省为确保环境犯罪案件侦办和移送起诉工作落实到位,专门派出两个督导组,按照“目标+督办”相结合原则,紧盯大要案件,强化督办手段,确保案件处理到位。另外,可以依托派出所工作优势,借助“一村一警务”“社区警务+N”等新型警务模式,发挥基层社会网格化联动治理优势,广泛开展信息收集、线索搜集、风险摸排等工作。
3.3.4与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
实践中环境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在对环境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应加强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公安机关在进行环境犯罪刑事执法时,发现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会同扫黑除恶线索核查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侦查;发现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行为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和信息共享。
3.3.5与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
企业在环境犯罪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环境犯罪的主体,也是环境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提供者、环境恢复的主体。公安机关可以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同开展环境犯罪的治理工作。另外,一些行业协会往往具备相关监测设备和专业知识,能够为环境犯罪的侦破提供重要数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开展项目合作的方式,推进环境犯罪的侦查活动。
3.4鼓励公众参与,实现群防群治
一方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共建共享共治,例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相关数据库,定期公开发布和更新有关环境损害衡量标准执行情况的数据。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环境犯罪线索和证据方面的作用,完善群众举报反馈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通过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案件相关线索提供便利;二是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提供证据和线索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3.5加强刑事执法监督,完善约束机制
一是强化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问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清单制度等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监督立体化体系。在监督主体结构方面,构建以公安法制部门为主导,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监督、督察、公安纪检等在内的内部监督模式,和以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为主体,公民监督、媒体监督、其他组织和团体共同监督的外部监督模式;在监督方式方面,实现对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分类监督。三是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
3.6加大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投资和科技投入
3.6.1加大刑事执法投资
加大刑事执法投资,有利于为警察打击环境犯罪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对环境犯罪的采样、鉴定和取证能力,推进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可以通过定期组织民警学习相关法律文件、司法解释、经典案例,及时总结技战法和经验教训,加大对人才的培养,也可以积极邀请行政部门、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研讨交流、现场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证据规格、入罪标准等进行解读,不断提升民警执法办案专业化水平,同时可以通过绩效管理等制度、法律技能和取证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警察的取证能力。
3.6.2加强科技投入
加强科技投入,始终以高科技为引领,以物联网、大数据为支撑,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例如,面对警察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过程中立案难的问题,依托现有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另外,环境犯罪的侦查涉及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例如化学、生物、医学、水文等,需要特定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可以通过开展警校共建、警地共建,主动与相关学院、科技公司建立深度战略合作关系,引进先进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提高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能力。
4结语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转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是建设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当中的与时俱进生态理念、法治理念、系统化和整体化理念、合作理念,为推动公安机关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转型提供了理论基础。只有不断转变执法观念,提升生态思维和法治思维,打造法治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群防群治,加强刑事执法监督,加大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的投资和科技投入,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才能够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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