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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东 :“以链治链”:面向元宇宙的区块链司法科技范式革命
【法宝引证码】CLI.A.4124882
    【学科类别】司法
    【出处】《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6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建构契合数字文明时代特征的区块链司法科技范式是我国新型司法模式的宝贵探索。区块链司法应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推广面临一系列问题与困境。特别是面向元宇宙时代,妥善处理司法区块链系统中不同层级的司法数据流转与价值实现问题成为区块链司法所面对的首要问题,亟须区块链司法科技的新范式给予顶层设计。“以链治链”理念契合区块链技术兼具生产工具和生产关系的特殊属性,为引导我国区块链司法生态系统的建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方向引导。依据“以链治链”的“司法链”进行区块链司法生态系统的架构设计,探索解决司法规范的形式化表达的具体模式,基于“共票”理论激励链间司法数据共享与核验,规范司法区块链上多级节点权限分配,依托监管沙盒试验区块链司法科技应用完备性,推动区块链司法科技的范式革命,亦是我国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实践立足点。
    【中文关键字】区块链司法;以链治链;司法科技;智慧法院;元宇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探索应用区块链数据共享的方式,实现政府数据跨部门、跨区域共同维护和利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对新一轮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明确的指导作用,为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区块链是通向数字经济、数字文明的“钥匙”“通行证”和“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区块链技术背后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是一种在技术基础之上对政府治理方式、监管和法律规则的重构。[1]近年来,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给予了极大关注,在具体应用与推广上也逐步向各个领域延伸。2021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在2025年前实现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标准和产业初步形成规模的目标,进一步推动了区块链的应用和推广。[2]
      笔者自2015年起先后应邀赴贵州、广东、云南、青岛、娄底、成都、杭州、宁波、上海、重庆、深圳等地的公检法系统调研并开展《区块链与政法工作创新》巡回讲座和推广区块链应用,其后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并开展一系列区块链司法应用。此后,普通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数字化中的功能与作用,并将区块链技术作为人民法院数字化业务发展的底层技术之一。[3]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典型场景,将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运用以区块链技术加速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4]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区块链司法应用方面进行了诸多有价值的探索,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通过对司法区块链已有实践进行剖析和总结,笔者认为当前区块链司法应用治理始终缺乏总体性、完备性、前瞻性的规划路径。面向元宇宙时代,在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元宇宙相关技术的影响下,司法模式正面临着技术与制度交融的多维影响,其中亦蕴含着我国升级改造现有司法模式弊端、改善司法效率的宝贵战略机遇。然而,这一司法范式革新需要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理论引导,逐步完善制度供给。对此,本文旨在提出“以链治链”作为面向元宇宙的区块链司法科技新范式,完善治理区块链司法应用的顶层设计和体系架构,并明确具体的技术路线和实现路径。
      二、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历史与探索
      根据所开展的一系列区块链应用推广和落地实践,笔者在《区块链与政法工作创新》系列讲座中提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推动司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宝贵契机,区块链司法应用在后续司法改革中必定占据着重要位置。回顾区块链司法应用的近年实践,其技术本身与司法的结合可谓几经波折。司法系统从审查一系列涉及区块链技术的实体性案件,到倡导区块链作为技术本身为司法流程带来高效变革,再以区块链存证为抓手开始逐步探索区块链与司法的结合,继之推出一系列相关应用。
      根据笔者的实践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密切相关。[5]司法机关面临着各类金融创新所招致的案件如何处理的复杂问题。技术变革推动下,金融体系不断发生着新变化:各类交易所市场之外出现了股权众筹;IPO 之外出现了 ICO ;法定货币之外出现了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出现了大数据征信(信联);传统理财之外出现了互联网理财、智能投顾、各类资管等;还有互联网保险、网络小贷、现金贷、助贷机构等。区块链技术虽并未全部应用在所有金融创新之中,但以 ICO 为代表的各类行为亟须明确且行之有效的司法规制,以消弭潜藏的金融风险。[6]基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复杂性和深刻教训,笔者开始倡导和推动包括司法系统、行政系统等部门探索在金融领域以外的应用场景。2016年笔者深度参与的贵阳“主权区块链”是这一探索的首次尝试,其在传统区块链的基础上提出增设国家主权、政府监督、技术干预、非完全去中心化等注入有主权意志的特性。当时笔者就提出,区块链技术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其他各类技术的基础。若大数据是河流,人工智能是河坝,则区块链就像河床,其为整个智能社会提供底层的基础性技术。[7]
      在总结先前实践的基础上,笔者于2018年在《区块链+监管=法链》一书中提出了“以链治链”的理念,系统性地阐述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化监管,破除监管失灵与过度监管、不监管与“一刀切”粗暴监管的窠臼,实现主动的、动态的、分布式的、及时有效的监管。这一具体框架被中央网信办2018年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吸收采纳,成为网信办监管试点的理论依据,目前正在从信息安全监管、网络安全监管、数字货币交易监管三个典型应用示范场景中开展监管实践。同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亦可谓是区块链应用大规模推广的里程碑事件。备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备案登记下区块链应用创新并得以同违法犯罪活动明确区分,从而更好地发挥区块链技术作为生产方式变革的重大潜力。
      在区块链应用的大量实践探索中,互联网法院牵头构建的区块链存证成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第一块试金石。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时代需求之下应运而生的产物,是我国摸索与互联网时代相匹配、相契合、相适应的司法形态的重要一环,自身蕴含浓厚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8]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自身特性,其应用于电子证据中能够有效弥补现行电子证据制度的缺陷,区块链由此存证成为各个互联网法院尝试的重点内容。在规范层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宣示性地承认,“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区块链存证在证据类型、原件认定、真实性认定和第三方平台资质等问题上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9]
      笔者在近年来对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多次调研中,深感司法部门已然成了区块链证据平台的主导者或主要参与者,以妥善解决区块链存证制度中的一系列合规问题。当前已有基于区块链证据的大量司法裁判,区块链存证生态系统中的多元主体亦能为区块链证据是否属实提供多元证明方式,司法部门深层次参与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格局已然形成。[10]2018年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使用联盟链技术,主要解决数字版权、金融合约、网络服务合同等纠纷,其亦成为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的法院,截至2022年8月,司法链区块总数已超过2亿。[11]2018年12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正式发布,其基于真实性的强烈需求,对接入方资质要求、存证规则、链上单位监督机制等均探索建立规范加以约束。[12]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其构建的“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充分吸收了“以链治链”的核心理念,吸引了更为多元的市场主体参与。其后续提出“由点至链,由单链至体系,由体系至生态”的三步走规划同样延续了以链治链的司法科技范式,这一实践经验亦可以为我国建构区块链司法生态系统提供有益借鉴。[13]
      在各地司法区块链存证联盟链逐步被接受的同时,国家筹备构建的信用系统也可被归为区块链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智能合约在其中则被视为未来信用系统中可运行的诉源治理新型模式。[14]大量合同转移到区块链上,一旦违约就会被智能合约直接进行处置,除非是智能合约无法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否则法院不会介入。笔者此前结合带领学生在国内多个地市及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深入考察经验,提出区块链存证与信用业务实质上是未来信用司法体系的先声,随着进一步打通司法领域的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我国不无可能逐步建立一个具有制度张力和生命力的多元统一的信用司法体系。[15]同时,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点,随着司法数据共享不断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创新发展信用体系也可辅助司法判决的执行问题。
      图1 “网通法链”司法区块链示意图
      此次发布的《意见》可谓是正式宣告区块链司法从早期的蹒跚摸索走上了一个新台阶,开始依托区块链的特性构建新的区块链司法应用模式。摸着石头过河的初步探索时期已经结束,结合近年来区块链司法的充分实践与深入认识,区块链司法即将步入应用推广的关键时期。面向元宇宙时代,随着全面产业数字化,数字人、数字账户、数字体系、数字地球被逐步构建,个人资产和数据都被置入数字世界中,其中必定衍生出诸多监管问题与司法问题。因此,发展元宇宙需要一种规则、场景、经济激励制度和社会治理方式。区块链司法应当为将来元宇宙产业落地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而当前的区块链司法应用无法全然满足这一要求。面向元宇宙时代,亟须革新现有的区块链司法应用,探索区块链司法科技的新范式。
      三、区块链司法应用的现存问题与根源
      区块链司法应用当前表现在两个维度,即程序性的区块链司法和实体性的区块链司法。程序性的区块链司法是指只参与原有的司法内容,比如利用区块链完成司法数据储存和传输、司法人员身份确认、区块链存证等,而实体性的区块链司法则进入很多涉及区块链实体应用的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领域内现已存在诸多论文对实体性问题进行研究,例如,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数字资产问题、数字货币问题与 DAO 组织等相关问题。然而,程序性与实体性亦是相对而言,根本道路是因应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点,探索区块链司法未来的发展方向。面向元宇宙时代,人的数字身份、数字行为、数字资产以及相关各个主体都可以在数字世界里,行为可溯源可记录,资产唯一可靠,这要求司法部门因循而变,构建适合元宇宙时代的司法范式。“元宇宙”不只是技术和产业,还是对组织模式理论革新的新契机,更是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节点,[16]元宇宙中最为重要的是数据的流转应用与价值实现,而随着区块链本身成为元宇宙之内的基础技术,其上必定承载着包括司法数据在内的诸多数据,此时区块链司法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将会有机结合。未来,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改“时序”为“时戳”,另一方面改“单播”为“广播”,区块链应用或可解除“三元悖论”的瓶颈。仅仅依靠位置锚定的 URL 很难保证虚实变换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尤其是到了元宇宙年代,很有必要引入闵可夫斯基四维时空的零熵锚定,可以考虑使用 U CL 成为更基础的“零熵锚定工具”。在此基础上,随着基于区块链引领去中心化,再用时空集结引领再中心化,信息科学得以在元宇宙中塑造更真实的时空,这也更符合人类所畅想的“元宇宙”。[17]在这一元宇宙中,随着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得以解决,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则更多地聚焦于实体性问题,而将程序性问题交由技术解决。
      就目前而言,虽然区块链司法已有一定范围的应用,但在其各类应用的实践、进路、治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区块链司法的现存问题
      1.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实践“重程序轻实体”
      区块链司法的应用实践过程中,存在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在智慧司法建设中,技术运用的途径和逻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证据收集与采信,涉及司法决策的辅助决策体系,以及以技术为导向的司法系统改造工程。[18]就区块链司法的具体应用而言,大多数司法区块链应用系统仅聚焦于对流程化事务的辅助工作,主要功能包括线上立案、庭审书记与判决管理等程序性的事项,且不同功能之间的同质化程度颇为明显;相反,在分析案件事实、预测判决结果等具有实质性决策意义的功能方面,目前却仅限于极少数几种特殊的专用智能系统,而其功能的覆盖率与准确率也并不理想。同时,区块链司法问题大多由实体问题产生,由区块链本身的基础设施特性生发而来,其在未来元宇宙时代体现得更为明显。由此观之,当前的区块链司法,实质上是利用区块链辅助司法过程,而非处理区块链上的司法实体问题。同时,即便是利用区块链辅助司法,当前也仅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部分价值而未尽全功。
      2.区块链司法应用的进路“重功能轻风险”
      从功能视角来说,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和各类科技手段,可以创新传统法律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为法治社会治理提供技术支撑,为司法领域提供工具和帮助,这与司法区块链生态系统的构建思路如出一辙。但是当前许多上链数据由企业等第三方平台予以提供,若第三方确保安全和隐私的措施有限,或者智能合约出现相关问题,第三方平台的外部节点也可能通过泄露信息或允许黑客入侵网络基础设施来对区块链司法生态构成威胁。
      区块链外部存在一定风险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架构有关,它保证了所有节点在权限允许的情况下都能访问到司法网络的全部数据。随着区块链的端点增多,可能为黑客提供窃取数据的机会也变多,敏感司法信息的泄露风险加大。尤其在当前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国家大力探索数据价值的时代背景下更为如此。如果各司法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泄漏问题难以解决,其结果是可能产生数据不流通的负向激励,并且在实践中阻碍了全国性司法大数据的生成。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应用,都面临着开发、部署、运维、互通和监管成本。这一命题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分布式记账所带来的存储高成本以及操作的复杂性,便可能增加司法成本并加重控辩双方的诉讼负担。[19]重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功能性无可非议,但是也应注意防范相应的风险负担。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对司法区块链网络的边界问题应当极为重视。[20]
      3.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治理“重规范轻技术”
      在规范层面,2019年网信办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了初步界定,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初步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等内容同样对区块链技术存储予以验真规则的设置。从技术特点来说,区块链的链上数据全网同步传输、高度冗余存储和去中心化运营,这些特点使得监管机构对区块链系统难以做到有效管控;链上数据和合约代码难以修改,这样就使得即使发现错误,错误也难以被更正。当前区块链司法的应用治理方式为通过各种文件建立资质审查,并进行定期核查来监督区块链司法生态的第三方机构,但这种治理方式偏重规则治理,而并未充分发挥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在司法应用中法律和区块链等技术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探索相对较少。考虑到司法对前沿技术的审慎态度,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治理尚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需要破解。面向元宇宙时代,司法如何审视技术带来的程序革命与效率革命非常关键,尤其是区块链技术所配套的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尚未完全成熟时则更是如此。
      (二)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困局根源
      上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当前司法界在运用区块链技术时侧重于将其视为一种技术以改造业务流程,协助司法工作的开展,而并未考虑到依托、利用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特点,未将区块链司法提升到我国法院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司法改革的高度,进而未进行体系化、系统性的构建并将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区块链司法深入推进的顶层设计系统化考量仍显不足。虽然当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已起举足轻重之作用,部分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模式已初具规模,但是当前对于区块链司法的顶层设计和规制依然在不断摸索之中,区块链司法呈现“个别开花”的现状。当前区块链司法主要集中于司法辅助活动中,例如智慧法院系统中陆续推出面向法官的电子卷宗、类案推送、量刑辅助,面向书记员的庭审笔录语音识别、线上文书送达,面向人民群众的智能立案、法律问答机器人等功能,不仅满足当事人需求,也减轻了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起到了提升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21]可以看到,这些应用只是对于司法数据的基础性应用,相比于区块链的技术属性,人工智能的属性可能更高。然而正如笔者一贯指出的,区块链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生产方式的革新。[22]面向元宇宙的司法区块链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系统?如果当前顶层设计缺乏系统化考量,尤其是对于司法流程中的数据流转问题考虑不足,则可能导致区块链司法体系不契合后续数字经济体系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区块链司法始终面临着实体规范代码化难以落地的实体性难题。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层面逐渐增加、领域逐渐深入,区块链司法应用被寄予多重期待,这其中就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部分法律的自动化实施、依托区块链为底层架构重塑司法系统运行流程为代表。虽然早在几年前,“code is law”之说就已经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学带来了革新之风,但这一目标离真正实现仍存差距,其中必定面临着这种技术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冲突与龃龉。而所谓“代码驱动型”的算法之治,亦有学者指出这种治理模式并不当然地可以被理解为法治,即便完全实现法律的代码化,也需要给予人们充分的行为指引以便于人们有预期地安排生活方式方可能被称为“法治”。[23]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必定严格遵守预定程序执行,即便法律与之相比也缺乏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和灵活度。司法实践中对于何种法律条款具备引入智能合约的可行性并没有共识,当前侧重于仅将智能合约应用于程序性规定。虽然我国在话语层面强调针对于法律人工智能的顶层设计,但在司法实践上相比域外依然有所不及。[24]就当前来看,若实体司法规范不能嵌入应用中,区块链司法的发展前景可能被严格制约。
      再次,区块链司法应用中个人信息面临安全困境。虽然区块链技术赋予了司法区块链应用更高的可信任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被消除,特别是元宇宙时代涉及大量的司法数据流转时更为如此。这一困境一方面源于司法系统在数据上链之前的数据真实性审查问题。实践中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其一是对上链前数据审查不作过多要求,主要审查上链后数据;其二是以存证平台取证环境是否满足清洁要求、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质等要件考察存证平台责任。[25]也正是基于真实性的要求,链上司法数据难以完全匿名化或者脱敏化。另一方面则是上链信息隐私保护的信任问题,即区块链作为信任机制的同时,同样潜藏着信任被滥用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如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通过区块链在线提交证据,如提交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转账记录、在线聊天记录等证据时将涉及个人信息,例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信息、银行账号、网络名称等与个人社会标识有关的敏感信息,在区块链无法删除、更改的特性之下,存在着较高的信息泄露风险。
      最后,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治理范式滞后。科技作为“破坏式创新”给传统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传统监管框架都是基于事后总结教训型立法,以稳定且假定最优原则为前提,防范过去发生的危机再次重演。如金融科技、隐私保护等领域都是在发现问题后再行规制,缺乏预见性。在破坏式创新呈指数级发生的数字经济环境中,前述监管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监管措施和监管机构的深层次不足和设计缺陷可能会因破坏式创新的急速增加而迅速暴露。[26]区块链司法同样面临着这一困境,不适配数字经济的传统司法诉讼模式不仅较易致使司法效率低下,还会导致诉源大量增加、诉中诉后工作量加大等问题,面向元宇宙时代,采用法律与科技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治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四、“以链治链”:区块链司法应用治理范式创新
      (一)基于“法链”原理的区块链司法新范式
      “以链治链”纳入司法领域顶层设计,即是以“法链”原理建构区块链司法治理新范式。其核心思想可以用公式表达为“区块链+司法=司法链(Judichain)”。[27]“司法链”得以实现区块链司法中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基于区块链兼具生产工具和生产关系的双重特殊属性,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以法入链”和“以链治链”,以期提高司法的智慧程度与运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面向元宇宙与数字地球,在区块链司法应用中引入以链治链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现阶段,司法区块链整体生态呈现出典型的弱信任生态、多主体参与、不完备数据和非受控演进等突出特点,而解决其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则需要各类司法主体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协同、交互和数据共享,区块链技术很好地回应了此一系列问题。“以链治链”理念意味着将法律、技术和智慧司法相结合,通过解决映射相关司法规范的形式化合约表达、弱信任区块链生态协同司法体系中的数据共享等关键问题,将法规以形式化代码的方式映射到司法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或共识协议中,并通过激励司法各方主体主动共享真实可信的数据,构建链下链上协同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以链治链的司法治理体系可以被表达为下图2:
      图2 以链治链司法治理体系示意图
      总体上,随着司法领域内形成双维双层、链上链下协同式的新型治理体系,实现效率与安全结合、有效性与低成本协调、权利保护与整体福利统一的三大原则,区块链司法应用的顶层设计得以建构和完善[28]。
      (二)以法入链:破局司法规范的形式化表达
      探索不断精确的“以法入链”路径是构建“法链”的核心与前提。司法规范的形式化合约表达必定是“以法入链”的重要基础,也是弱信任区块链生态中实现信任构建的合规依据。在区块链司法中,将司法程序中诸多程序性规则援引入区块链是当前的重点领域,但同时基于智慧司法的考量,后期的运行过程中也应当将一些满足特定标准和检验的实体性规则的代码化表达援引入司法区块链之上。总体上看,以法入链的深入探索需要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需要探索司法规范的形式化表达。在实现以法入链时,应当针对模糊的司法规范与流程,先依照先前经验对其进行提炼,将其转化为逻辑上完备的情景—应对型的规则。这种司法条款的形式化表达模式,使区块链直接触达和分析具体法律条文、法律行为、司法行为,解决互联网司法的信任与技术短板。[29]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司法部门内部分工和权限划分,建立一套兼具操作性与扩展性的司法链权限架构,改善传统司法流程整体框架,以形式化、代码化方式将法规在司法链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实施,实现判断决策评价的自动化,大幅度提高司法效率。
      区块链存证技术可谓是以法入链的基础与先期探索。借助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等流程被纳入司法程序,不仅能够确保电子证据数据安全与可信度,提高质证与司法审判的效率与准确性,还存在将当前应用于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升级为国家层面制度,随后于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可能,继而从根本上对司法程序性规则与原则予以数字时代的变革重构。[30]亦有学者认为,区块链存证规则推动了司法存证模式根据区块链的技术特点自发调整,为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引入有别于传统电子证据论证模式的“证据自证”模式,实现科技驱动型司法存证流程改革。[31]
      第二步,应当构建司法规范代码化精确性、一致性、完备性的校验机制。因其面向司法场景,这一校验机制需要极高的精确程度,且在确认时应当获得司法系统内部的认可。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这种校验机制不应当过度追求普适性,可以结合先前的司法区块链应用场景进行试点。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中,这种类似于监管沙盒类的试点在金融领域已有多处试点,司法区块链亦可充分借鉴。
      第三步,代码化的司法规范上链与司法规范的链上部署和高效调度。充分发挥联盟链技术特点,为各个涉司法业务节点在司法区块链上分配不同的权限,支持特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不同的功能等级,保障链上运行的司法相关数据不被一般节点所访问或修改,同时也为生态体系内的相关节点根据其功能设置查验身份、接受发放通知、案款收发、信用惩戒、执法取证等功能。
      图3 以法入链流程示意图
      (三)以链治链:构建司法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生态体系
      将“以链治链”纳入顶层设计,在技术方面体现在形成链上链下安全保障机制,而在治理方面更为明确地体现为实现司法高效协同。在此次《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应用区块链互通联动促进司法协同”“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两点。在国家的司法体系内,人民法院通过区块链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跨链协同应用,同其他握有司法判决上关键数据的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部门进行数据的互联。在司法体系之外,建立涉及知识产权、产权登记、交易平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区块链联盟意味着人民法院需要在区块链司法体系中发挥更为积极能动的作用。
      针对司法区块链治理问题,通过将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流程,能够搭建起由各层级司法部门、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法律关系构成的新型司法模型,从根本上重构司法关系,切实回应法院业务与社会治理的实体需求,改善当前区块链司法应用重程序轻实体的现状,对于区块链司法建设与社会参与提供明确指引。司法数据上链机制明确数据上链标准,通过判断哪些数据适合上链、需要上链,并达成共识,进而通过打造司法联盟链来打破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搭建司法公有链来促进司法信息的深度公开以降低算法歧视风险。[32]建立链上聚焦多方协作,营造或传递信任,针对非全局性、无需多方共识、数据量大、计算繁杂的司法程序性事务提出链下解决方案,减少信用风险,明确各司法活动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33]通过对于链上数据治理,设计对数据进行实时动态智能化分析的技术方案,提供合规判断及相应指令,配备数据风险预警机制,依据既有的法规与经验,设置风险预警线等,以便治理责任部门预先介入、采取相应措施,激活数据隐私安全保护机制。[34]
      涉司法主体的区块链联盟的构建问题,本质上是逐步解决弱信任区块链生态协同治理体系中的主动数据共享问题的动态化过程,这与中央深改委近期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紧密联系。换言之,司法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司法区块链体系的运行效率密切相关,而这迫切需要司法区块链联盟依托技术保障与制度支持解决区块链联盟中各类市场主体可能面临的信任困境与隐私保护困境等关键问题。
      五、“以链治链”司法科技范式革命的具体路径
      (一)依托“以链治链”建构区块链司法生态的顶层设计
      《意见》指出,区块链司法顶层设计应当从法院业务应用与社会治理两大需要出发,针对内、外网协同应用需求,形成全国统一、支持跨网系、跨链协同司法应用的区块链总体建设方案。这是我国首次具体释明我国司法区块链体系的顶层设计框架。在这一框架的指引之下,结合先前我国区块链司法的一系列实践,并参考笔者指导娄底、北京、成都等地开展区块链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政务区块链实践的宝贵经验,应当立体化地看待司法区块链的整体架构,保障不同维度上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与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以期建构符合数字政务发展规律、展望元宇宙时代的区块链司法体系。笔者观点亦获得了科技部的高度认可,在《科技部关于发布重点研发计划“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中,“以链治链”的监管框架与关键技术研究在关键技术类第一项被列明。
      在这一框架的指引之下,参考区块链政务、区块链司法等先前应用探索的宝贵经验,后续建构中应当强调立体化地看待司法区块链的整体架构,在不同维度着重发挥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与优势,以期建构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展望元宇宙时代的区块链司法体系构造,这一构造应当是高度体系化与层次化的。具体而言,这种生态系统的构建可以拆解为以下三步。
      最内层的区块链应当是法院系统的内部区块链,通过区块链自身的特性用以解决司法系统内部数据的防篡改性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此为媒介处理法院系统内部信息传递不畅、信息孤岛频发的弊端,例如在法院内部链中处理立案信息流转、调解审判联动、审判执行衔接等一系列问题。这一区块链中的内容原则上市场主体不能访问,仅开放特定权限用以进行文书送达和司法数据真伪检验。
      第二层的区块链是聚焦司法协同的区块链,这一层级的区块链系统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联通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传输要求和信息验真保障,其中除人民法院作为主要节点之一,其他节点应当涵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执行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其二则与行政执法部门高度对接,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以期建立自动化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模式,提高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时、高效协同。
      第三层的区块链系统则注重构建以司法区块链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其得以发挥区块链技术本身“去中心”但又“聚中心”的强大特点,保障司法部门的区块链节点始终在这一生态体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进而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这一生态系统以司法区块链存证为先声,但并不拘泥于司法区块链存证单一模式,在继续大力发展区块链存证的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数据开发利用、金融信息流转应用、企业破产重组、征信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该制度都大有可为。
      图4 “法链”理念下司法区块链生态系统示意图
      (二)探索司法规范的合约化表达
      司法区块链的建设与网络诉源治理的实效高度相关。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其旨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种“案多人少”的困境呼吁着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并催生出我国引入智慧司法等举措以提升司法效率。然而,这种举措必定面临着在互联网法院的兴起与智能法院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法院面对愈发庞大的案件治理需求,进而引入诉源治理作为法院预防和化解海量案件的有效机制。这本质上是源于工业文明的传统司法理论所面临如何适应时代进行发展和完善的问题,而互联网法院的模式创新为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方面提供了宝贵经验。[35]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是将现有互联网司法机制与区块链新兴技术融合创新,通过减缩信息不对称,量化行为信用,强化信用成本意识,增强互联网主体间信任,形成有效的网络行为指引与规则,达到诉源治理的效果。[36]这种诉源治理的进路将司法系统提供诉前服务视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关键部分。以金融体系为例,囿于金融司法在风险防控和纠纷解决所能起到的作用有限,金融领域天然衍生出金融机构内控、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诉讼的自组织体系,以形成纠纷解决协同框架。这其中,通过司法赋能前端实现全链条治理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其要求司法依托区块链系统提供实时、准确的指引和服务,又不越权以丧失司法中立性。[37]
      司法系统提供准确而实时的指引最终以司法规范的合约化表达为依归。借助智能合约的安全机制,能够将司法领域数据权限、访问、审计、判断、决策、指令、预警等治理逻辑与智能合约语言进行映射,构建跨行业、跨部门多样化智能合约的司法区块链自动化治理机制。因而,为优化区块链司法应用提出司法规范及流程的形式化建模和合约化机制,设计司法规范的形式化表达、基于博弈的自动化分析、跨机构协同流程建模等方法,构建可跨机构治理流程执行引擎,融合程序化法规优化安全共识算法。在这种去中心化的司法生态系统中,通过区块链机制,高效、公平的数字时代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建立,法院得以创设数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新型诉源治理模式,由于这种设计本身遵照了适用对象的公正理念与条件,相较于传统司法在另一维度更增添了其公正性。[38]
      (三)以“共票”激励链间司法数据共享与核验
      区块链司法的优势发挥需要以数据流通和共享为依托,在元宇宙时代则体现得更为明显。亟须建立链上数据的共享和激励机制,设计法院内部、不同司法部门之间横向数据共享架构形成促进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赋予数据价值;配置激励机制,激励法院内部、相关司法协同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参与方提供真实有效数据。共票(Coken)作为数据权益凭证,以此凭证对数据的共享者给予相应的激励,进而提升链间司法数据共享的效率。或者可以把各机构间的数据共享程度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以不同的形式为数据赋能。[39]这一点在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背景下更为关键。
      司法区块链系统内的数据共享与价值实现可以从我国先前的区块链政务实践中汲取诸多宝贵经验。笔者曾多次率团队指导、参与地方政府开展区块链政务建设工作,例如深圳市区块链智慧政务体系建设,北京市区块链不动产登记,贵阳市的区块链金融应用等。在众多成果之中,湖南省娄底市的区块链政务现实应用,是发展较早且成果颇丰的一例。在笔者担任课题组组长的极力推动下,娄底市政府于2018年11月利用区块链技术发放了全球首张不动产电子凭证,并为了解决政务数据传递与验证等相关问题,筑建了以区块链作为基础技术的智慧政务系统(四网互通),既保证先税后备案,同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这与当前司法区块链中尝试建构的数据共享的生态系统如出一辙。[40]在此基础之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也同样能够依照平台政府创新路径,结合其他行业领域技术革新先进经验,探索中国自主区块链司法应用之路。
      (四)规范司法区块链上多级节点权限分配
      以联盟链的方式搭建司法区块链,并厘定司法区块链中的多级节点权限分配是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司法区块链生态系统之基石。对于完全的公有链而言,每一个节点的权限完全相同,尽管这种方式更大程度确保了链上信息的公开透明、不宜篡改,但是在与司法系统相衔接的过程中,很难与权限分配制度适配,不利于提高司法系统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当前司法区块链试点的互联网法院也主要采取联盟链的形式。这一模式可以更加灵活便捷地赋予节点不同的权限等级,实现分层治理,对于普通节点的准入设置严格的司法程序,审慎设置具有管理权限的高级节点。[41]还可以建立相关业务等关键节点,根据相应权限,实施各节点间的数据共享,针对已开展的司法业务数据实施业务的合规性监测与风险监测,实时监控并掌握相关信息,对于链上异常数据,根据具体司法规范要求可对接入链下发指令,要求进行数据整改与再提交。
      (五)依托监管沙盒试验区块链司法科技应用完备性
      司法实体性决策试验监管沙盒作为临时性、小范围的试验场所,往往在理论观念如何转化为有效的实践中成为平衡技术创新与政策更迭的选择。监管沙盒能够为法院测试其创新执行机制提供“安全空间”,在该空间内法院创新的相关活动接受有限授权下的放松监管,推动监管理念的更迭。面向元宇宙时代,数字场景中的监管沙盒或将成为司法区块链治理的重要探索途径。[42]在技术沙盒中,可从微观层面测试司法区块链底层,并在此基础上从宏观层面测试区块链司法应用、运行时监测区块链司法生态系统。同时,沙盒可应用于测试不同的元宇宙区块链司法场景中,不断完善链上和链下治理机制的联动,对区块链司法科技进行漏洞监测与风险评估,避免区块链司法应用在大规模推广之前出现疏漏。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不断对中国发展和全球治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引领性回答,奠定了知识范式自主性建构的实践基础。[43]司法区块链的发展与体系化建构必定是一个由点至面、由单链至链群、由链群至系统、由系统至生态的庞大工程。为妥善构建这一生态体系,引入基于“法链”原理的区块链司法科技新范式不可或缺。从根本上来说,这一司法科技范式绝非参照西方模式依葫芦画瓢,而是基于区块链司法中可能出现的大量新产业、模式、机制,建构体现中国智慧的新制度安排。由此观之,区块链司法科技新范式建构是我国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探索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立足点。
      面向元宇宙时代,建构符合时代要求的区块链司法科技范式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通过结合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数据收益分配制度、数据安全治理制度等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在保障安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挖掘司法数据的价值是未来司法区块链科技治理的核心追求所在。以此为目标,探索依托区块链司法科技新范式构建应用生态,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链”体系架构,方能从根本上为面向元宇宙时代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详实可靠的顶层设计和路径指引。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1]杨东:《以理论突破推动区块链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载《红旗文稿》2019年第21期。
    [2]《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发[2021]62号)。
    [3]杨东、徐信予:《区块链与法院工作创新——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16号)。
    [5]杨东、文诚公:《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众筹改变金融》,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本书是国内首部论述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书籍。
    [6]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7]王玉祥、杨东、刘文献:《大数据区块链金融:贵阳的实践与思考》,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
    [8]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
    [9]高奇:《〈证据新规〉下版权诉讼中的区块链证据:需求、规制及治理应对》,载《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
    [10]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
    [11]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官网,https://blockchain.netcourt.gov.cn/first,2022年8月29日访问。
    [12]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2018.9-2019.9)》,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cgi/PreActiondownLoad.htm?fid=73446&rid=1567483035819。
    [13]资料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10月在笔者调研中提供。
    [14]倪楠:《区块链技术赋能下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重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15]前引[3],杨东、徐信予文。
    [16]杨东、高一乘:《论“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17]李幼平、程光、杨鹏:《时空集结创建网络空间内生安全》,载《网络空间安全》2020年第8期。
    [18]张凌寒:《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的隐忧及应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
    [19]马明亮:《区块链司法的生发逻辑与中国前景》,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
    [20]孙福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21]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22]杨东:《“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23]陈景辉:《算法之治:法治的另一种可能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
    [24]左卫民:《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
    [25]伊然:《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鉴真现状与规则完善》,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
    [26]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27]这一论述可参见杨东:《区块链+监管=法链》,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杨东:《以区块链技术解决金融领域“灯下黑”问题》,载《国家治理》2020年第24期。
    [28]高一乘、杨东:《应对元宇宙挑战: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三维结构范式》,载《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3期。
    [29]程乐:《双层结构下智能合约条款的建构路径》,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
    [30]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载《档案学通讯》2020年第1期。
    [31]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32]胡元聪、谢凤:《智慧司法下数据保护困境突破的区块链技术进路》,载《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1年第6期。
    [33]赵磊:《证券交易中的信用机制——从中央存管(CSD)到分布式账本(DLT)》,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3期。
    [34]前引[19],马明亮文。
    [35]前引[8],景汉朝文。
    [36]张春和、林北征:《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困惑与进路》,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5期。
    [37]杨力:《论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4期。
    [38][阿根廷]费德里科·阿斯特、[法]布鲁诺·德法因斯:《当在线纠纷解决遇到区块链:去中心化司法的诞生》,张智豪编译,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6期。
    [39]前引[22],杨东文。
    [40]刘炼箴、杨东:《区块链嵌入政府管理方式变革研究》,载《行政管理改革》2020年第4期。
    [41]韩旭至:《司法区块链的复合风险与双层规制》,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42]吴桐、李铭:《区块链金融监管与治理新维度》,载《财经科学》2019年第11期。
    [43]杨东、徐信予:《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论纲》,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5/30 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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