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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艺楠 董媛媛 :基于SARA模型的公安防疫执法体系构建研究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摘要】公安防疫执法体系的构建关系到国家安全。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依托SARA模型的优先排序、及时反馈等特点,针对公安防疫的不同阶段构建一套完整统一高效的公安机关防疫执法体系才能解决重大疫情突发事件过程中法律滞后性带来的弊端。同时只有以法治为核心,构建联动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合作体系,将完善监督体制和建立容错机制等措施并举才能推动公安防疫执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中文关键字】公安机关;防疫执法体系;SARA模型;法治
【全文】


  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典”、甲型H1N1流感、H5N1禽流感、H7N9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登革热、埃博拉、塞卡及此次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突发事件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防控疫情作为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安机关在重大疫情期间以职务协助行为为主,但是公安机关本身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应对重大疫情突发事件是其他资源和力量无法匹敌的。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安防疫执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国内大体从两个角度对公安机关防控疫情的执法行为和作用进行研究。第一是针对应急警察权基础理论展开研究。这些研究一方面通过探索应急警务的基本范畴{1}、价值取向{2}、完善人权保障{3}等内容实现应急警务实践与理论的统一。另一方面针对探讨应急警察权运行机制及配套措施为角度展开论述。有些学者欲通过完善紧急状态下警察预警阶段的立法{4}或通过完善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时行使警察权的规范{5}、创新应急性警察权运行机制{6}等方式解决公安机关应急警察权配置、行使、监督和保障不完善等问题。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经验,解决当前应急警务相关立法、预警、应急系统和信息公开限度方面{7}以及应急警务体系建构{8}等方面的问题。第二是以防疫期间执法方式的转变为角度进行研究。这类研究通过强调依法执法{9}、公正公开执法{10}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执法现象。但是,当前公安防疫执法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鲜有学者从国家安全的视角出发研究公安防疫执法行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传统的“国家安全”有了新的解读,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防疫执法行为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只有将防疫看作是关乎国家之命运的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多数学者仅从依法执法角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执法现象,未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深入剖析其原因。当前防疫形势紧急,法律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外公安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权责模糊,公安防疫尚未形成一套完整高效的执法体系,导致实践中会出现简单执法、过度执法以及重复执法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执法和司法资源。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统一、高效的公安机关防疫执法体系是当前提高公安防疫执法能力的关键。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安防疫执法
  明晰公安防疫执法的基本范畴是构建公安防疫执法体系的基础。公安是中国的特殊概念{11},公安机关的初始定位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传统观念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分别对应国家的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二者并无交集{12}。国家安全主要植根于各国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13},依靠国防军事力量进行维护。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以人为核心、以公共性为导向的非传统安全不断发展,安全观的外延从国家安全扩展到世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逐渐从军队向公安转移{14}。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和现行《国家安全法》,公共安全属于国家安全范畴,受国家安全法调整{15}。自此,作为非传统安全风险源之一的重大疫情突发事件被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重要位置,公安机关的定位也由原本的维护公共安全向维护国家安全转移。重大疫情突发事件是指重大疫病突然发生和流行所引发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事件,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公安机关执法包括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力的总称。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安机关防疫执法是公安机关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以民本思想为理念,为了应对重大疫情的突然发生和流行,行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责的总称。这一定义明确了下列界限:首先,公安防疫执法要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的全球性越来越明显,同时风险也逐渐加剧。一方面,公安机关作出任何防疫执法行为都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提高防范意识,对防疫期间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其次,公安防疫执法以民本思想为理念,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同时公安机关在防疫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量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不能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过度侵害公民合法权利。最后,公安防疫执法仅指公安机关为了防止重大疫情的突然发生和流行,履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行为,不包括公安机关为了其他目的行使权力的行为。
  三、 SARA模型建构
  1979年赫尔曼·戈尔茨坦(Herman Goldstein)提出“问题导向型警务”(Problem-oriented policing,简称“POP”){16},随后为了实现POP, SARA(Scanning-Analysis-Response-Assessment,扫描-分析-回应-评估)模型出现,解决实际警务问题{17}{18}。SARA模型被认为是推动警务变革有效的措施,它促使警察执法由纯粹警察主导向采用多元合作等其他方式的转变{19}。同时SARA模型也强调创造性地解决已查明问题并评价其影响{20}。SARA模型应用至公安防疫执法体系构建过程中,依托其“优先排序”“对症下药”“及时反馈”等优势,对疫情攻坚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扫描(Scanning)
  “扫描”是指警察查明其管辖范围内可能发生混乱和犯罪的潜在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优先排序。通过调研访谈及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包括对网上各类谣言和有害信息进行管控和处置,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加强交通管控;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问题;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刑事司法方面,重点打击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基于SARA模型,公安机关在不同的防疫阶段,面临不同的问题。公安机关应根据风险防控常态化阶段、疫情发生初始阶段、疫情攻坚阶段和疫情后期阶段的特点,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排序。
  (二)分析(Analysis)
  “分析”是指警察在确定问题后,通过收集数据对该问题的原因和范围进行分析,以便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公安机关在防疫执法过程中,对每个阶段优先问题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进行分析,以期确定最佳的应对措施。
  (三)回应(Response)
  “回应”要求警察制定并实施旨在解决问题的干预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借助传统执法部门以外的力量,积极寻求各种可能的方案来应对业已确定的问题。公安机关在不同的防疫阶段,其警力分配不同,应当在分析阶段提出的各种应对措施的基础上选择并执行最优解决方案,合理分配警源。
  (四)评估(Assessment)
  作为最后一步的“评估”,是指评估应对措施对目标问题的有效性。过程及效果都应被纳入评估范围。过程评估应聚焦疫情防控执行环节,保障应对措施按照预设得以贯彻执行。在保障执行的基础上,评估公安防疫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公安防疫执法体系的构建
  (一)体系构建的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创新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立统一集中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确保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出现的各种问题{21}。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强制力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一环。在防疫各阶段,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
  (二)构建防疫执法体系
  首先,在风险防控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具备防御意识,积极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商议做好应急预案是其优先事项。应急预案应满足几个要求:一是尽可能详细地确定各部门职责;二是通过依法规定更多、更详细的程序性内容,应对疫情爆发的不确定因素;三是应急预案要及时更新,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建立定期更新、定期审查机制。其次,在疫情发生的初始阶段,公安机关的优先事项应体现为控制舆情,加强交通管控;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问题。再次,在疫情攻坚阶段,公安机关的优先事项应是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同时,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他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等关键性案件予以重点打击。最后,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同时,有序推动社会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是公安机关在疫情后期阶段的重点事项。
  (三)防疫执法体系的应用
  2020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强调,要落实外防输入重点任务,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要形成闭环{22}。在行政执法方面,当前外部环境复杂,要想应对境外输入出现的外籍人士伤医事件,公安机关需要做好医护秩序的维护工作,加强与海关、医护人员、外国领事馆的合作,国家移民管理局要与民航、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积极配合,以岗位职责重要性分配权力,各警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为实现外防输入和内防反弹目的,移民管理部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地区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完善各部门警务合作。
  截止2020年4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侦查方式查办此类案件近200起{23}。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11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4名,追缴赃款660余万元{24}。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存在诸如制假售假劣涉疫情物资违法犯罪、野生动物犯罪、哄抬物价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策建议
  (一)坚持法治为核心,构建法治保障体系
  公民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权利与权力的失衡”,{25}在此困境下,唯有要求公安机关以法治为限度进行执法活动才可一定程度缓和该局面。因此,需要健全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依法严惩犯罪,推进行刑衔接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此次疫情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造谣传谣犯罪及妨害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及社会秩序。若对于此类行为仅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难以满足罪责刑相应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对于那些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不法分子,在量刑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惩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在程序适用上,如,应当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就要依法进行,以体现从严惩处的司法价值取向,警示预防潜在的犯罪苗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防疫期间,公安机关的打击重点是哄抬价格幅度大、涉案金额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以求发挥典型个案的警示意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并未达到需要严惩的程度,对于此类行为就需要慎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其中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在扰乱公共秩序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谎报疫情、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具体规定了携带、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其中包括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虽然以上行为能够分别对应《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但是从处罚力度看,行政处罚要远远低于刑事处罚。对于该类情节较轻的案件,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处理,即可起到良好的效果,此时便无需动用《刑法》予以定罪处罚。这样做不仅能够在慎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同时就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上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有效推进行刑衔接,进一步推动公安执法防疫体系的完善。
  2.完善法律法规规章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仅规定了“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疫情信息共享”。公安机关作为疫情防控中最重要的机关之一却未被纳入疫情信息共享的范畴,对疫情防控的进行造成了一定阻碍。应当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此外,在《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规中应当规定公民举报的相关部门,保障公民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权。
  在疫情防控阶段,曾发生被隔离人员为逃避隔离而破坏公物、跳楼及警务人员暴力执法的案件。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建议有必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关于群防群治的规定中补充规定街道、乡镇及居民委员会以及当地心理协会加强对隔离人员和警务人员的心理疏导。
  疫情期间,各地都要求进行卫生检疫,由此可能造成长时间、长距离拥堵排队的问题。针对该类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要求各地卫生检疫部门规划检疫进程。
  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通知》指出,要充分运用“综治中心+网格化+信息化”体系,服务疫情防控整体工作。要想真正做到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平台优势,整合基层政法单位等资源力量,推动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收集信息、研判形势、解决诉求、化解风险等工作;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础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网格员履行好信息核查、政策宣传、协助管控、服务群众的职能,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各权力主体的职责范围予以明确。
  3.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公安机关采集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必须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职能的需要{26}。在疫情防控期间,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管理,完善工作监督机制,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严防数据滥用和泄漏。
  此次疫情期间,为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公安执法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努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公安机关推出了涉企案件快速侦办、涉企积案清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开展法律服务等措施。此外,应当增强公安执法工作人员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对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不大的,慎重使用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使用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时,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并于案后上交;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二)构建联动协调机制1.资源整合、部门配合
  构建联动协调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卫健委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主动发布案件情况和侦办进展,回应社会关切;要整合局内外资源,多部门、多警种协作,形成协调一致、合成联动的打击工作格局,坚决以最高标准、最大力度,从快从严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药监、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动物防疫、卫生健康、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快速通道;要进行联合巡查,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市场经营、网络销售等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口罩等防护产品快速鉴定检测等工作机制,为快侦快破、从重从快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要践行包案式指导,将侦查、起诉和审判衔接:公安机关要提高证据意识,加强与检察机关在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合作;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各级检察院结合司法办案职能,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因时因势对政策变化进行研判,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注重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综合效应,对行为的性质依法予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监察机关同时也要起到监督作用。
  2.夯实政法工作根基
  构建联动协调机制,应当着重做好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基层政法单位和基础性制度、平台、能力建设,夯实政法工作根基;要加快推进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着力构建公安大数据智能应用新生态;要加快数据融合,把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作为大数据智能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进一步打通数据融合渠道,积极推进联通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警、统筹利用的数据信息资源服务体系;要完善数据开放服务机制,加强基础性、通用性服务供应,建设完善应用系统,有效提升实战应用水平;要坚持贯彻“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减少信息重复采集录入;要充分依托国家反诈中心资源和技术优势,采取直接组织、扁平化指挥模式。
  在公安机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各种调解资源之间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个别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同、各自为战。要想健全矛盾纠纷对接介入机制,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需要通过网格员、社区、街道调解网络对接介入矛盾纠纷的机制。
  3.践行社区警务模式
  在网格化治理模式基础上构建“三位一体”,即以一名社区民警、一名社区干部、一名卫生防疫人员为主,配备相应社区党员、网格员、协管员、楼栋长、治安积极分子等群防群治力量。这种社区警务模式组成了“最微小”疫情防控作战单元,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三)构建多元合作体系
  1.加强部门联动执法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增强抵御非传统安全风险能力,构建起“政府—社会—公众”共建共治共享的一体化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警民协作,发挥“枫桥经验”优势,深入排查化解各项矛盾。
  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执法,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对于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处以治安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违法行为,由于执法联动机制不完善或者缺失,对有关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造成自觉守法意识薄弱。因此,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执法,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是解决当前综合行政执法刚性不足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构建权责明晰、执法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此外,要加强与当地心理协会的合作,对隔离人员和警务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2.加强警企合作
  公安机关应当在源头进行防控,如开通多种举报平台,对提供有利于案件侦破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因此,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大对互联网电商、社交平台的监控力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搜集、筛选梳理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线索,识别、筛查和清理境内外相关网站和App; 推进网上举报平台建设;出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周边国家加强执法合作。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平台的合作,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对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短视频、微视频、手机自拍、图片、短文等形式,记录和展示工作场景、生动细节、个人感受和感人故事,向社会宣传正能量、对舆情进行引导。此外,借助新闻媒体平台,有助于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导,有利于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四)完善监督体制,构建容错机制
  自我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来,行政执法行为已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现象仍旧存在,对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至关重要。在现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下,往往依赖行政纠纷后的法律救济途径这种间接方式进行监督,对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不足。应当从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入手,单独设置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部门警种内部管理监督、督察审计专门监督、派驻机构专责监督,同时搭建执法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执法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将执法信息及时传送到监督机构,让监督机构对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督,以不断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此外,基层公安民警处于执法一线,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与案件有关的第一手资料,熟悉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还需要从基层公安民警入手,要让基层民警敢于反映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立法,采取匿名化的方式定期收集基层执法工作人员反映的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维护公安防疫执法的权威,需要建立公安防疫执法容错机制,借鉴现有相关制度的方式方法,与现有相关制度形成深度协调融合与有效衔接。我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范围、程序及责任等。同时,要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合法性审查信息管理平台,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信息化。要对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厘清公安防疫执法出现的后续问题。建议公安执法容错机制可以将公安执法人员不受执法权的过度约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执法行为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安执法权威,保障公安防疫执法工作顺利进行,使公安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容错机制的构建和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对于容错机制的构建应当进行监督。


【作者简介】
苗艺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董媛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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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6/13 9: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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