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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清华:从《彭真年谱》看宪法序言第七段党的领导的规范性
【法宝引证码】CLI.A.4125265
    【学科类别】中国宪法
    【出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宪法;《彭真年谱》》
    【全文】


      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序言中共有4处“中国共产党领导”(1993年修宪时在序言中又增加了1处)。之所以正文没有直接涉及党的领导,是因为人们认为正文的规范性强于序言,“都是以具体条文规定的,不能有叙述、铺陈”。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若在正文规定党的领导,而不叙述党的历史功绩,“有失之武断之嫌,缺乏必要说服力”。于是,把党的领导写于序言就被认为是最合适的。长期以来,1982年宪法序言写党的领导是采取叙述历史的方式,这一观点似乎已成通说。
      例如,张友渔先生指出,新宪法在序言里对历史过程的总结,“很自然地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融会在全国人民的总任务的叙述之中”,“既顺理成章,又十分协调而有力量”。他指出,四项基本原则贯穿在新宪法的全部内容中,在具体形式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一是在序言中“以叙述的形式表达出来”,二是在正文中“以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规定,都以不同形式在条款上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王汉斌先生曾几次讲到,宪法写四项基本原则,是采用的“叙述历史事实的方式”,是“叙述性的语言,不是规定性的语言”。顾昂然先生曾在有关干部培训班上作《宪法起草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时说,宪法序言通过叙述历史事实来说明四项基本原则是客观规律,是历史的基本结论,是人民的决定性选择,而不是“写主张,不是写人民应当如何”。
      但是,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否仍是叙述史实呢?刘松山教授根据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梳理分析了宪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方式的变化过程和原因。他认为,为了以理服人、统一思想,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党的领导采取了“高超的写作技巧”——通过叙述历史得出结论,再过渡到国家根本任务,进而笔锋一转说人民将继续在党领导下建设国家,“在语法上顺势造成过去党领导取得的成就与将来继续领导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说,与张友渔等先生的解说相比,刘松山的解说对立宪原意的把握更为丰满,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叙述历史事实说”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原旨解释和文义解释两个方面进一步指出1982年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不仅是写历史,更是写主张。
      (一)序言第七段第四句原旨解释:细读彭真
      “叙述历史事实说”有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也不乏直接的依据,即“宪法工程师”彭真的某次谈话。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彭真亲笔推敲修改了1982年宪法序言,其中一项极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表达包括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1981年7月15日,彭真同项淳一、顾昂然谈修宪的一些原则问题时说:“序言要有,写历史。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是主张问题,而是历史事实。”但本文要指出的是,这是彭真自1981年7月起接替胡乔木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具体主持起草宪法之后,就宪法如何写党的领导的问题,较早发表的具体意见。事实上,在此之后,彭真还就这个问题多次谈了具体意见,其思想是有变化的。为此,有必要回顾梳理彭真的有关意见。
      1980年8月底,中共中央正式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全面修宪的建议;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宪的决议。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1981年7月,邓小平让彭真抓修宪工作,当时确定了四点,第一点就是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据《彭真年谱》记载,在前文提到的1981年7月15日谈话之后,至1982年5月4日(宪法修改草案向全民公布后不久)这10个月的时间里,彭真有7次讲到宪法要“理直气壮”地写党的领导(或四项基本原则)。
      对彭真而言,一方面,四项基本原则要理直气壮地入宪,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在宪法中怎么表达”。对此问题,他先后指出:“在宪法序言里,要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写上‘四个坚持’。要用事实说话,寄理予实。党虽然也犯过错误,但都是自己纠正的,这就理直气壮了。过去历史证明了这一点,现在也证明了,将来还会证明。”(1981年9月14日谈话)“在宪法中要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不能含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历史事实证明了的。……序言要言简意赅,少讲道理,要寓理于实。”(1981年10月27日谈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是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今后还要继续证明。”(1982年3月29、30日谈话)“我们提出的‘四个坚持’,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在宪法修改草案里,明确写上‘四个坚持’,这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1982年4月30日谈话)到了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可见,从1981年7月15日彭真最初谈论如何表达四项基本原则时讲“这不是主张问题,而是历史事实”,到之后的修宪工作期间谈论这个问题时讲“用事实说话,寄理予实”,“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今后还要继续证明”,“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历史发展规律”,“决定性选择”,这些措辞和论断的变化轨迹已经清楚地表明,彭真本人并不认为他亲笔修改的宪法序言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达仅仅是在“写历史事实”。彭真实际上是在当时特定的政治背景下经过审慎考虑,通过先写历史事实的方式来导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理”,而且是真理,既是关于眼下的事实,也是关于未来的主张。也即,叙述事实是手段,表达道理是目的。而用法律来讲某一道理,最终目的还在于赋予这种道理以规范效力。这一点,从彭真在1982年宪法施行后的一些讲话中也可以看出来。例如,1983年6月9日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彭真谈到外国、港台报刊关于取消党的领导的议论时指出:有人主张取消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根本否定我们的宪法,否定我们的根本制度,否定我们长期的革命经验”。又如,1987年1月,彭真指出:“整个宪法都是贯穿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维护四项基本原则。”
      (二)序言第七段第四句文义解释:“将”的内涵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写党的领导表达了一种规范,对此,还可以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这是此前论著所忽视的。
      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的表述,有两种修辞方式:一是叙事,如序言第五自然段讲述的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新中国;二是使用“将”字,如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规定人民“将”继续在党领导下建设国家(也正是这一句包含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序言写党的领导时,共有3处使用了“将”字。另外,宪法序言还在别的事项上使用了几次“将”字。为此,有必要仔细分析这个“将”字的内涵。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经5次修正后的文本)序言中共出现的7处“将”字其实有两种用法,分别意味着两种含义。
      一是表示对未来事态的判断。例如序言第八自然段第一句。林来梵教授认为这句话“明显是事实叙述”。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确切。该句的前半部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属于事实叙述,后半部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虽然不是规范性表述,但也不属于对事实的叙述,而是一种对未来事态的判断。并且,这种判断之目的在于引出下一句规范性文字(序言第八自然段第二句为:“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用“将”字表示对未来事态的判断,这种情形在现行宪法序言中属于少数,目前仅有2例。另一例为序言第七自然段第二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判断是为了引出下一句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二是表示应当,相当于法律条文表述义务时所使用的“应当”,属于一种规范性表述。包括“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内的宪法序言中另5处“将”字(见于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第十自然段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第十一自然段第二句)都属于这种规范意义上的用法。陈端洪教授指出,宪法序言中的“将继续”,表达的是一种意志,一个规范性的规定。“将”字表示“应当”,其法理依据在于非典型的规范性立法语言。凯尔森曾说,立法者经常使用将来时态的用语来表达一个命令。例如,偷窃者“将受罚”这一措辞并不意味着对未来事态的预测——立法者不是先知,立法者的意思是“应当受罚”。魏德士进一步把这种法条现象称为“实为应然的表见理论语句”,即不少法律规范都是以直陈式来表达的,听起来就像是事实或者逻辑论断,但立法者并不是要描述事实或分析逻辑,而是要调整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事实。他认为,对于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则规范,立法者倾向于用朴实的直陈式语句来表述规范性的当为内容,这样的表达显得特别郑重,并且使人印象深刻。因此,“从叙述历史事实中把‘四个坚持’自然地表达出来,就表明‘四个坚持’不是一种主张,而是历史结论”的观点有其局限性。实际上,“结论”与“主张”并不是对立的,“结论”包括关于事实的结论、关于逻辑的结论、关于规范的结论,“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表达的是规范性质的结论。
      “将”字的两种含义的区别方法是:如果“将”字所在语句意指一种规范的时候,“将”字就可用“应当”一词去替换。例如,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应当)继续加强。反之,如果意指对未来事态的一种判断,则“将”字就不能用“应当”去替换。例如,“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能改为“阶级斗争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总的来讲,宪法序言写党的领导,既有写历史(序言第五自然段第一句、第七自然段第一句),也有写主张(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第十自然段第四句。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则是事实叙述与规范表述相结合),其中最重要的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对包括共产党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宣告,恰恰不是叙述史实。叙述是指把事情的先后经过记录下来或说出来。很显然,叙述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事件,而不是对未来的打算。宪法不是史书,确认史实也是为了指向未来,写历史是为了导出主张。“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是历史,而是规范,是邓小平、彭真等制宪者确定的重大政治原则,它最终通过民主讨论和法定程序转化为主权者在宪法中表达的一个规范意志。
      2018年修宪说明指出:“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将党的领导载入正文,须在新时代与改革开放初期迥然不同的政治社会背景中去理解。在制宪当时两种思想激烈交锋的情境下,党的领导写于序言及其“高超的写作技巧”,实为一种折中方案。而经过40年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彭真当年作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今后还要继续证明”之预言充分实现。简言之,与改革开放刚起步时的不够自信形成鲜明对比,如今把党的领导写入正文,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宪法权威,是“四个自信”的集中体现。
      历经5次修正的现行宪法已全面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所以,坚定“四个自信”,必然要坚定宪法自信。为厚植国家正当性的社会意识基础,我们需要对坚持党的领导作出宪法阐释。同时,自信不等于固步自封。为提升宪治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我们还要对坚持党的领导进行规范的理论建构,以助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作者简介】
    蒋清华,男,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宪法、党内法规。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 2023/7/7 1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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