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分布式光伏行业在过去几年迎来快速发展。不同于地方政府、国企主导下的“整县推进”模式,户用光伏中的诸多新问题逐渐引起各方关注。经过对101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户用光伏案件的画像、政策与商业逻辑。实证分析反映出的首要问题是发电量难以达标,应当引入“划定红线、参考同类” 的标准,规制远未达到额定功率的情形,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光伏宣传认定为要约。通过分析案件中的贷款流向,发现“光伏贷” 是驱动此类商业交易的动力,也是引发虚假宣传等问题的根本缘由。对于“光伏贷”,最关键的是变革现有担保方式,倒逼企业长期规范经营,还需强化银行对光伏贷款的审查,加强对安装公司这一合作对手方的审查与管理。
【全文】
一、引言
“国家政策补贴,投资0成本,轻松坐享收益20年!”
正是乍暖还寒时,老万刚回村口就被光伏安装公司的宣传所吸引。工作人员笑着解释: “万伯,俺们这是国家扶贫项目,政策上还有光伏贷款,只用一万块钱就能装上机器。机器装上之后只需每隔几天清理清理,大的维修给老弟打电话,俺们来弄就中,发电量和机器质量俺们给保障20年!”老万见对方虽并非是政府工作人员,有些犹豫。工作人员趁热打铁拿出一箱酒、一台电饭煲,当场作为“签字费”送给了老万。眼见其出手“豪阔”,端的是古道热肠,老万心中甚是欢喜,没隔几天就让工作人员带着自己去办了贷款、在屋顶装了光伏板。
随后的故事就非一言能尽。光伏板好生娇贵,春夏的灰尘雨水、秋冬的落叶飞雪,都能让发电效率大打折扣,老万不得不爬上爬下每天清理;几个月后,老万发现光伏板发电量根本未达到销售人员的承诺,实际发电量还不到宣传的一半……好不容易捱过一年,其中几块板无法发电了,老万打电话给“热心肠”的老弟维修,电话那边却已经换了一家公司,说原来的公司已经注销了……老万怒从心中起,誓要拿着合同去法院“讨个说法”,谁料法院不听老万百般辩解,判决老万败诉草草结案。诉中老万遇到相似遭遇之人,了解到自己拿到的光伏板远高于市场价格,变卖恐也难覆成本……银行多次打电话催老万还款,还说不还款就要把老万的房子拿了去抵……
这正是:本欲贷款购光伏,未料电财皆为空。
以上虽是戏说,却可能是发生在农村地区大小村落中的真实故事。从2014年起,国家通过农户借“光伏贷”低成本安装光伏板、国家依据发电量予以度电补贴的方式发展清洁能源,助力扶贫脱贫。光伏市场中存在多种模式,国企、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整县推进” 模式交易较为安全且收益稳定;而发生在单个农户和安装公司之间的户用光伏交易,虽仍被后者冠以“扶贫”之名,却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安装公司轻松“套贷” 成为驱使此类交易不断发生的根本动力,且暴露出发电量不足导致农户难以偿还贷款的现实问题。
此类案件在户用光伏市场中数量众多,2021年10月以来,多家媒体相继报道这一市场乱象。[1]受此影响,邓州市、常德市、曲阜市等十余地更是开始陆续发文暂停屋顶光伏备案工作。[2]这类案件虽由一个个农村家庭吞下苦果,其背后隐藏的制度原因却值得深思。
二、户用光伏的政策与商业交易逻辑
(一)户用光伏的政策逻辑
发展光伏产业在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3]财政部等多部门在2009年联合开展了“金太阳” 示范工程,[4]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金太阳”示范工程的事前补贴模式导致许多企业通过“跑审批、拖工期、以次充好”等方式骗取补贴,[5]致使该项目实际接入电网并长期发电的项目占比不到50%,最终于2013年结束工程。[6]自2013年起,我国政府为应对美国、欧盟“双反” 调查,颁布了多项光伏补贴政策,光伏产业进入度电补贴的高速发展时代[7]。
光伏电站的发展从集中式走向分布式是一种必然趋势。[8]分布式电站有其相对集中式的独特优势,第一,也是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低能耗。分布式光伏处在用户侧,“就地并网” 能有效减少对电网供电的依赖,减少线路损耗。[9]第二,推广分布式光伏诚然不如集中式迅速,但因门槛较低、屋顶众多,其市场潜力巨大。第三,“碳达峰” “碳中和” 等目标决定了未来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必要性,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更决定了持续推动新能源转型政策的方向。[10]
因此,政策目标决定了继续推进光伏市场发展的大趋势,而在集中式光伏易于安装但高能耗的劣势下,拥有独特优势、适合持续推广且潜在市场极为广阔的分布式光伏便成了首要目标。如此,对户用分布式光伏市场中的问题加以规制则更显必要。
分布式光伏仍然包括许多类别。如图1所示,由国企、央企带头推进的集中式光伏,以及分布式光伏中的工商业模式均非本文讨论范围;户用光伏下还存在“整县(村) 推进” 模式,[11]自2014年起由地方政府牵头,国企、央企为投资主体。[12]这类模式的目标是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原则上保障每位扶贫对象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13]同时,安装设备所需资金投入由县财政统筹与银行信贷帮扶,往往还会建立县财政倒贷基金。[14]这种“整县推进” 的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由于选用的光伏板质量过关、流程正规,存在的风险较少,能够正常地赚取收益还本付息,目前正在逐步推广。[15]
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也是本文要集中讨论的,是“整县推进” 模式之外的户用光伏模式。这类模式大多存在从银行借“光伏贷” 购买光伏的行为,兼具能源与金融属性,其发展相较于“整县推进”模式更偏市场化,也更加迅猛。
(二)户用光伏的商业逻辑与经济性测算
限于光伏安装需要较大面积、较多光照等因素,户用光伏的主要市场集中在农村,其商业模式涉及一整条产业链。如图2所示,和买方农户对接的是光伏安装公司的推销员,而沿着此条生产线向上游追溯则是大型光伏设备制造公司。“轻资产模式” 下,各地渠道商、安装公司扮演起“中间商”的角色,招揽大量未经过系统培训的光伏推销员,运用统一的话术和营销手段,深入各个乡镇之中直接或是通过村干部与农户对接。
若装机功率为5kWh、装机成本4.5元/W,在政策补贴足额持续发放20年、设备能够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采用全额上网方式来计算其经济性收益结果如表1所示。[16]
运行年份 1 2 3 4 5 6 …… 19 20
初始投资 22500 ……
贷款总额 15750 ……
综合损耗系数 100% 97.0% 94.0% 91.0% 88.0% 85.0% …… 46.0% 43.0%
年有效光照时间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 1000 1000
年实际发电量 5000 4850 4700 4550 4400 4250 …… 2300 2150
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0.35 0.35 0.35 0.35 0.35 0.35 …… 0.35 0.35
补贴电价 032 0.32 032 0.32 0.32 0.32 …… 0.32 0.32
发电收益 3350 3250 3149 3049 2948 2848 …… 2730 2170
维护支出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 500 500
支付利息合计 1653.61 0
总收益 47905
总支出 34153.61
净收益 13751.39
净收益率 61.12%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在光伏政策补贴下,农户会在5年内利用发电收益还清贷款,并在20年内获得稳定收入。然而,这一兼顾发展绿色能源与收益的愿景能否达成,还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其一,补贴是否能够在保证价格不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持续20年;[17]其二,是否能达到每年预期发电量;其三,在如此长的持续期间内,安装公司所谓的后续服务与保证若无法完成,会造成虚假的20年质量保障期,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将对预期收益造成重大影响。从实证案例来看,除了补贴能否持续这一涉及政策自身之外,其余两个问题已然显现。
三、从101份判决书拆解户用光伏交易
尽管行业政策为非“整县推进” 模式下的户用光伏商业模式留有足够利润空间,但市场中乱象频出。探究如何规制的应然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近年来涉及户用光伏的司法判决进行梳理和分析。本文以法院判决书为研究样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大法宝” 两大数据库进行了检索,经筛选得出与本文相关的有效判决共101份。[18]
(一)类案呈现较为统一画像
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为公司,或双方均为当事人的情况较少,通常是一方当事人为光伏安装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在屋顶安装光伏设备的一方(下称自然人或农户);存在多组案件为同一地区同一安装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情形;[19]在98件显示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总价款的案件中,合同总价不超过5万元的有33件,超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35件,二者占所有显示合同总价案件的69.4%;此外,所有案件均未发生在年等效利用光照时间高于1600小时的Ⅰ类资源区;[20]发生在Ⅱ类资源区的也仅有3件;共有98件发生在三类资源区中,其中又以河南、山东为最。这与实证统计之初构想及案件自身属性相吻合:多存在公司与自然人双方主体;发生在基层乡村,案件数额不大。
(二)发电量不足成自然人普遍主张
从实证数据来看,如表2所示,101项司法判决中自然人主张与安装公司前期宣传或承诺不符的有68件,占案件总数的67.3%,成为最突出的问题。而这其中,自然人主张发电量未达宣传或合同约定的有40件,占案件总数的39.6%。
表2 农户主张发电量不足成突出问题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买卖纠纷)
合计
占比
买卖纠纷 承揽纠纷
自然人主张与安装公司前期宣传或承诺不符 23 9 36 68 67.3%
自然人主张发电量未达宣传或合同约定 16 4 20 40 39.6%
案件涉及银行贷款 8 4 16 28 27.7%
因光伏板品牌调包、质量、后期维修、效率衰
减费用引发纠纷 11
5
19
35
34.7%
案件总量 101 100%
(三)自然人较高败诉率体现交易问题
从原被告主体看,如表3所示,被告为光伏安装公司的案件数量有23件,占比为22.8%;被告为安装光伏自然人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形占比为77.2%。在所有案例中,被告安装方败诉案例有83件,占比高达82.2%。
表3 户用光伏案件原被告身份及胜诉率分布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买卖纠纷)
合计
占比
买卖纠纷 承揽纠纷
被告为光伏安装公司 15 1 7 23 22.8%
被告为安装光伏自然人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价款 20
15
43
78
77.2%
自然人败诉 25 13 45 83 822%
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101 100%
案件总量 101 100%
既然发电量不足成自然人的普遍主张(占比67.3%),其高达82.2%的败诉率又因何而起呢?与另一数据结合来看:当事人所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占比100%。因此,法院的整体裁判思路是认定合同有效,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来判决。
一方面,从实证分析表象来看,自然人普遍主张与极高败诉率之间的冲突,体现出安装公司前后“言行不一” 的问题。数据之间的对比可以反映出,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使得当事人认为设备发电量能够到达某一数值,但最终却未达标,而法院判决并未对当事人的这一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法院这种做法并未遵循政策驱动下光伏市场的原有逻辑,且其对宣传广告的判决存在错误之处。更进一步,发电量达标之争仅为表象,表象之下的“光伏贷” 既是驱动安装公司持续进行商业行为的根本动力,也是安装公司敢于虚假宣传、提供劣质光伏板的背后原因。
四、法院判存在的问题及修正思路
通过对101份判决书的分析,发现安装公司的“言行不一” 是此类交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言行不一”是指光伏板未达原有宣传发电量或合同约定功率,可以依发电量从少到多分为两类:一类是实际发电量远低于合同约定设备功率(额定功率量),另一类是光伏设备发电量难以达到前期宣传量。
(一)“言行不一”的普遍性与危害
光伏发电并非“一锤子买卖”,在安装方宣传中可见回本期间较长,至少是5年以上。了解光伏发电原理,并对发电阈值进行必要实证考察,再回归案件中检验其宣传是否实质虚假,往往能更有助于厘清所析问题。光伏发电站上网电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21]其中综合效率系数K取75%——82%这一经验数值。[22]
PAZ
Ep=HA×──×K
ES
本文所分析案例中,部分案例清晰地写明了宣传单或合同中(大部分在宣传单中) 的光伏发电量。对这些案例进行汇总,并依照国家标准公式,对每千瓦时光伏发电量阈值范围进行再计算,如表4所示。[23]
表4 三类资源区预期发电量阈值单位: 元/千瓦时(含税)
判例号
宣传年发
电量 设备实际
发电量 光照时间
预期最小
发电量 预期最大
发电量 结果
Ep0
Ep1
t
Ep3=(K=75%,
t=1200) Ep4(K=82%
t=1400)
(2019)豫02
民终2372号 1584. 1
959.9
最低1200h
最高1400h
900
1148
Ep3<Ep4a <Ep0
(2019)皖10
民终414号 1250
—
(2018)鲁13
民终9930号 1642.5
—
(2019)赣08
民终340号 1200
—
(2019)豫0928
民初134号 1600
—
(2019)闽0722
民初2032号 1500
900
(2019)苏0282
民初10511号 2370
1203
(2019)豫0222
民初342号 2040
1181. 1
(2019)皖1024
民初293号 1250
906.5
(2019)浙1022
民初1633号 1946.7
973.3
资料来源:根据所选取的司法判例自制。
注:判决书中发电量时间单位为年、月、日,为统一对比,此处统一为1千瓦时设备、1年情况下的发电量。
依照上述实证研究可得:宣传年发电量Ep0远远大于预期最大发电量。即使是在该类资源区最高光照时间(1400h)、最高K系数(82%)的情形下,预期年最大发电量Ep4为1148千瓦时,远低于各类宣传中的数值,遑论最低光照时间(1200h)、最低K系数(75%) 的情形下的900千瓦时。在最优、最理想情形下,上述披露具体数据案例中的实际年发电量都远远无法达到宣传中规定的额度。
可以见得,这种“言行不一” 发生频率高,且一旦法院作出判决维护处于信息优势的安装公司的权益,整个案件就会呈现“一边倒” 的趋势,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由前述可见,户用光伏的回本期和使用期极长,因此发电量对总收益的影响很大,任何与当事人信赖利益相歧的差异都将直接导致预计收益的大幅降低,且在有贷款的交易中更会产生杠杆效应,导致收益空间被大大压缩,使农户陷入恶性循环。[24]典型如(2019) 闽0722民初2032号中,宣传发电量保证在15000度以上,实际发电量一年不到9000度,而法院认为“发电量和电价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且宣传广告并不是合同组成部分”,导致预期收益减少近40%。
(二)法院现有裁判思路
针对未达宣传发电量和未达合同约定额定功率量的两类“言行不一”,分别来看法院现有裁判思路。在未达合同约定额定功率量的情形中,地方法院会首先看合同是否约定了发电量。但由于安装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一般均为格式合同,仅仅约定光伏设备的额定功率,故法院对光伏产品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仅仅局限于其质量检测报告。而且即使实际发电功率仅有合同约定的52%,甚至是仅达到34%,[25]法院仍然认为发电量应当“充分考虑全年天气、环境、季节等因素”[26]“受各地光照、天气等各种因素影响”,[27]甚至是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新兴产业,技术水平不完善,发展本身处于探索阶段”为由认为是所谓“客观技术限制”,不会认为未达发电量判定违约[28]。
在未达宣传发电量的情形中,法院主要有两种裁判思路:一是主流观点,将前期宣传内容排除在合同之外。这一思路又可分为“直接排除” 与“要约邀请” 两种路径。“直接排除” 在将宣传单、用户手册等前期宣传材料认定为并不是合同组成部分的“宣传广告”,[29]认为相关宣传承诺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对其直接排除在合同之外。又如安装方口头承诺的情形,因自然人一方缺乏留证意识和行为,不能提供证明口头宣传承诺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法院通常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主张,由此判决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30]“要约邀请” 路径下,法院认定原告的广告宣传单涉合同内容未具体明确,未有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明确表示,因此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31]第二种裁判思路在现有实践中鲜有遵从,即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考察宣传页内容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及报酬等是否有详细载明,是否体现被告欲与广大公众订立合同的意愿,以将这一商业广告纳入合同范围,并判令未按宣传单内容履行合同的安装方承担违约责任。[32]
(三)现有裁判存在的问题
法院针对两种“言行不一”问题的判决都难以实现“接近正义”,更有违合同目的及合同背后的政策逻辑。首先是未达额定功率的情形。需要确认的是,额定功率的测试值是在标准条件下测试得到的理想数值。受限于设备组件的电缆、开关、接头等线路损耗,逆变器、变压器等设备损耗,尤其是灰尘、遮挡、阴影等,光伏设备输出功率很难达到额定功率的100%。[33]但即便如此,“是否接近合同明确约定的额定功率”仍然应当是此类裁判参考的核心因素,忽视这一因素的裁判逻辑是一条歧路。
其一,忽视额定功率的裁判逻辑与国家政策逻辑背道而驰。光伏是国家未来重点发展的新能源行业,以现有技术不完善为理由,判决农户实际承担发电量不足的损失,这本就是一种不公平;政策目的是扶贫、脱贫,安装公司也往往正是借助这样的宣传才能推动合同订立,本就是“取之”于政策,到头来却未“用之”于原有政策目标,可谓是本末倒置。天气、光照、季节、安装角度等因素,尤其是新兴行业本身技术不完善的客观因素,绝不应当是法院维护安装公司利益的理由,反而应在推广光伏过程中注重保障农户利益,如此方能使产业政策更易被推广和接纳。扭曲的裁判逻辑会引起“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果,给分布式光伏推广带来更大阻力。因此,若仅仅安装几天适逢连续阴天,这种情况未达额定功率尚可解释为天气、光照等因素;但对于农户已举证证明安装几个月后仍未达额定功率的,法院就不能以此种理由搪塞了。
其二,实际发电量远低于额定功率,本质上是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体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一款);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款)。对此条进行法律解释,这里“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产品标准、合同、规范、图样和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二是隐含需要的使用性能。[34]具体在本案中,本类案件中的光伏设备质量应当属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范畴,至少应符合在产品中注明的产品标准,也即额定功率;若在一般情形下(考虑到线路等损耗)无法接近产品中注明的额定功率,则是与购买冰箱无法制冷至特定温度、购买茶杯无法盛定量的水无区别,都是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体现。
对情形一的分析同样能够适用于情形二。视宣传页中示明的发电量不见,有违合同签订目的,对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光伏设备交易的合同目的并非是买一台设备机器,而是为了“发电”,特定发电量既是卖方安装公司的主要宣传点,也是买方在信赖国家政策的心理因素下选择购买的理由,可谓双方之合意,本就需要对这一合意进行特别的保护。安装公司在这种合意的推动下与当事人达成交易,却在现有裁判中仅因合同未约定发电量,就逃过这一合意的约束,可以说是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目的的直接违反。倘若宣传页中没有明确标明发电量,当事人自然不会受其诱导,可能会更加注意、审慎地签订合同以考量是否能达到发电量。因此,虚假宣传的内容因未写进合同,而在判决中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合同内容的做法,给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光伏交易裁判逻辑的修正思路
针对“言行不一”的两类情形,应当对裁判逻辑及方式分别予以修正。情形一中,现有未按额定功率裁判逻辑忽视了产品质量法对光伏设备质量的要求,既与行业存续依赖的政策引导方向背道,又有违双方合同目的,可谓是一条歧路。但既然额定功率往往是无法达到的,法院又该如何判断个案中安装公司提供的光伏设备是否达到应具备的性能?本文认为,“划定红线、参考同类”的标准较为适宜。
划定“红线”是指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各类装置、线路损耗下的综合效率系数,针对额定功率的折扣设定一条“红线”,如图3所示。如前文所述,经查阅各类光伏行业研究报告,本文中综合效率系数K范围定为75%——82%;因“红线” 为兜底性最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至60%,实际发电功率低于这一数值的情形均视为产品质量不达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由安装公司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有一衍生问题随之出现:“红线”之上、额定功率之下的部分该如何判定, “参考同类” 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农户认为光伏设备发电量不达标的主张,由法院综合考察该市域或县域内的,尤其是同厂商、同规格光伏发电系统的日均发电量。根据实际相差数额,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义务,或是酌定农户方可以减少支付价款。[35]
在情形二中,虚假宣传给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应当在遵循《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36]对要约条件进行非机械化认定,保护广大群体的信赖利益,维护光伏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具体来讲,应当在满足以下两项要件情形下修正现有审判思路。要件一是表述方式:要求户用光伏宣传广告的说明与允诺“具体确定”。要件二是影响衡量:要求宣传广告对光伏买卖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当代社会“说明与承诺” 外延不断延伸,承载形式日益革新,从纸质宣传页到微信文章、H5动画、网站宣传等,均应当结合其实质是否为厂商宣传广告来判定。[37]要件一的重点是内容“具体明确”标准,这一标准虽由法官结合社会生活经验,站在一般理性人的视角判断,但仍需对实践中几类重点现象予以说明:第一,对于明确承诺年月日等单位时间发电量、承诺光伏板使用年限的,即使合同中未有或相关规定不清晰的,也应当认为宣传广告内容达到“具体明确”。尤其是在宣传广告中已承诺光伏板寿命、承诺维修年限的,若按照格式合同来看,农户一方因光伏板保养、维修仍需支付较多费用的,应确定该内容也属明确具体,并按照不利于安装方的方式解释合同。
第二,对于宣传广告中发电量、实际功率存在“约”“平均”或是以范围进行表述的,相关表述仍然应属于明确具体,而裁判者在判定时需考虑到宣传内容与实际内容的个案差异。户用光伏往往宣传回本期间较长、投资额相对购买群体较高,与宣传广告内容的细小差异将直接导致预计收益的大幅降低,在部分涉及银行贷款的案例中更是陷入恶性循环。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和评估个案中的表述与具体情况,确定实际情况与要约中列示的约数、范围差异,以认定是否构成违约。
对于宣传广告中明确说明且具体确定的内容,即使是原似属于存在一定商业风险属性的部分,在此类交易中也应当构成要约,纳入交易合同本身。例如补贴价格明确下降之后,当事人仍以下降之前价格宣传的,由于补贴价格在一定期间是固定的,当事人对其宣传产生信赖利益,根据此价格售电必然会达不到预期回报,当然构成“虚假宣传”,这一点在现有判决中也得到了承认。[38]
五、“光伏贷”的作用分析及其治理进路
通过修正法院裁判思路对合同进行解释和救济,虽对此类交易乱象有所规制,但仅局限于个案处理层面,且许多案例很可能因各种原因根本未进入诉讼程序。深入分析,“光伏贷” 在光伏交易中占比极高,赋予了此类交易能源属性之外的金融属性,能否“套贷” 更是推动此类交易发展的根本动力,虚假宣传等问题也是因贷而起。因此,只有通过加强银行对贷款的审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度性问题。
(一)贷款特征与流向
观察现有109家银行的贷款产品介绍,落地于全国各地村镇银行、信用社的“光伏贷” 具备相似产品特征。名称为“光伏贷” “绿能贷” “屋顶贷” 等;贷款对象为有需求购买、安装光伏发电生产物资的自然人;[39]贷款条件往往具备区域性,要求贷款人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稳定收入及还款能力的本地常住人口。额度通常以5000元为起点,10万元为上限,有些项目还要求不超过光伏发电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贷款期限因各地、各行条件不等,上限通常为10年,部分项目可达15年。各地“光伏贷”通常以农户自身信用或自有财产进行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信用、抵(质)押等。
“光伏贷”的贷款实际流向如图4所示,在一项“变质”的户用光伏贷款中,安装公司售给农户的设备质量很可能未达市场标准、价格更是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40]待农户以信贷、抵押等担保向银行贷款后,贷款资金表面从银行流向了农户,实际上从银行直接流向了安装公司。安装公司以此种方式套用足够多的信贷资金后便准备“跑路”,留下的是基本没有变现价值的光伏设备;而设备无人维修更使得发电量无法得到满足,致使农户背负贷款难以还本付息。[41]
(二)“光伏贷”:户用光伏交易的根本动力
追溯“光伏贷”的实际流向能够看出,能否快速“套贷” 乃是推动户用光伏交易的根本动力。户用光伏并非是“一锤子买卖”,其基本交易模式必然包含5年左右的回本期,以及额外20年的质量保障期。对于安装公司来说,若有一条捷径能尽量降低交易成本、无须对后续质量保障期负责,其逐利性必然会选择这条路径。
相应地,只要安装公司能够毫无牵制地快速回收资金,将自己抽离出交易之外,其逐利性必然会引发交易中的其他风险:其一,在宣传端产生前述虚假宣传的行为,以极高的宣传发电量来骗取农户信任,促使农户产生投机心理并推动其贷款。其二,光伏太阳能板的质量分为多种档次,本就是需要国家专业检测单位才能检测分类。躲在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后,安装公司当然会选择质量差、发电量低的设备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其三,做高单次“套贷” 数额,要比开拓新光伏客户成本更低,故会有激励做高项目单价以多申请贷款。其四,虚假的“20年质量保障期”。所套之贷一旦达到特定数额,安装公司就会选择“跑路”,因此在前期宣传与合同订立中,也会制造维修期较长而实际根本达不到的“泡沫”。设备无人维修还会形成恶性循环:光伏本就是需要日常保养、及时维修的设备,无人维护会使发电量和使用年限大幅降低,导致农户陷入实际发电量无法付息、设备持续加速折旧、变卖设备难以回本的求助无门境地。
行业发展现实情况也佐证了这一问题。截至2018年,已经有19个省份109家银行开展了“光伏贷”业务,这一数字随着户用光伏市场的渗透在逐年提升。[42]“光伏贷” 的使用在户用光伏交易中占比达到70%——80%,随着户用光伏补贴的退坡和投资资金的紧张,“光伏贷” 使用比例更会逐年提升。[43]相对地,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注销光伏企业达2744家,平均寿命26年,且消亡企业多处于光伏产业链下游。[44]
“套贷”可谓既是推动交易达成的根本动力,也是户用光伏交易中的最大风险点,而如何在“光伏贷”中堵住安装公司的“套贷”之路便成为规范此类交易的逻辑。
(三)治理光伏贷款问题的现实进路
“光伏贷”既是根本动力,也是交易中最大的风险点。其背离初衷的原因是贷款模式下安装公司享有最大权利,却几乎不用承担任何义务。
此问题的应对之策,最关键的是变革现有担保方式,倒逼企业长期规范经营。光伏需要长期持续足额发电,一旦公司套够贷款后注销,光伏设备得不到维修与保养,可能的收益期限就会被无限拉长,故从银行端牵制企业经营才是解决之道。原有依靠农户信用保证、自然人保证或是农户资产抵押的保证方式,仍然仅将风险分配至了农户与银行两端。而在“合作单位担保” 模式下,银行与安装公司展开合作,或是要求安装公司在银行开立存款及保证金账户,或是要求其支付贷款金额一定比例、一定期限的保证金。若安装公司服务的农户无法按时还款,则银行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此项变革可以直接将未还本付息的风险部分转移至安装公司,倒逼其规范、长期经营。
此外,商业银行如何履行审查义务同样关键。要求银行审查义务的正当性有两方面:其一,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下,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诸如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类型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发放贷款。[45]故光伏贷从优惠政策而起,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发放此类贷款获取利润。其二,央行信贷等多项政策也已将金融机构支持光伏扶贫纳入政策导向,光伏贷业务的开展是金融机构考察、评级的重要内容。[46]农户购买光伏的行为本质上将对国家政策的信任转移至了安装公司,很容易不加辨别地按照其引导申请贷款。“光伏贷” 本就是一种产业政策引导的贷款方式,因此银行更有责任依照《商业银行法》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47]
具体来讲,银行在审查贷款时,应揭示可能的收益情况与项目风险,并将无法足额发电甚至还本付息后的财产执行安排如实告知借款人,发挥借款人与投资品之间一定的“隔离带” 功能,从源头引导借款人理性审视光伏交易合同的公平性。银行自身也需要掌握设备价格成本的变化,才能有专业能力对风险作出相应判断。这一审查并非是介入并干预商事交易,而是履行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在贷款批复后,银行还需定期审核“光伏贷” 用户是否存在变更售电收入账户的情形。[48]
在单笔贷款之外,银行还需要加强对合作对手方光伏安装公司的审查与管理,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安装公司在一定辖区内并非只做一次交易,考虑到设备运输、人力安装、后期维修等因素,均希望在固定时间内针对辖区内农户集中推广,是辖区内市场中的“反复博弈者”。借此,辖区内的银行可以与安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名单与黑名单等方式,规范安装企业自身的行为。银行还能够要求合作光伏企业统一为借款人购买光伏产品质量险、财产险,[49]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欲达上述变革,需要建立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银行加强审查与管理,银行业务人员自身要具备一定光伏产业知识,注意光伏材料的价格变化大致趋势,并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虽然是光伏政策下银行应然行为,也是银行自身控制坏账、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行为,但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恐会沦为空谈;此外,规范银行自身发放贷款以满足考核要求的行为,也需要建立一定约束机制。一方面,地方银行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其“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职能,[50]套用当地统计近五年年最低、最高光照时间,及辖区内经常使用的或是大品牌光伏板型号,推动出台建立地方光伏有效发电量标准文件,明确阈值标准;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辖区银行进行培训讲解,提升辖区银行光伏行业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银行、地方各部门可以会同村委会,联合对潜在借款人加强光伏扶贫政策讲解与宣导,对安装公司规范宣传口径,合力打击以发电量明显超过地方阈值、保证收益、免费安装为口号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结语
本文对非“整县推进”模式下的户用光伏纠纷进行拆解,通过分析101份法院判决书、研究交易中的贷款实际流向,总结出户用光伏案件的“画像”。发现了设备发电量未达标这一突出问题,认为应当引入“划定红线、参考同类” 的标准规制,并认为应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光伏宣传认定为要约。深入分析发现,户用光伏交易中的问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光伏贷” 是推动交易发生的根本动力;相应地,只要安装公司能够毫无牵制地快速回收资金,将自己抽离出交易之外,其逐利性必然会引发如虚假宣传这类其他风险。因此,堵住安装公司的“套贷” 便成为规范此类交易的逻辑,其中最关键的是变革现有担保方式,倒逼企业长期规范经营,还需强化银行对光伏贷款的审查,加强对合作对手方安装公司的审查与管理。本文所述之问题已引起媒体、地方政府的关注,政策方面也在逐渐用更加规范的“整县推进” 模式替代推广。但中间商深入基层乡村、对接厂商与农户的掮客模式,在从前各类工程中便有,户用光伏也并非是最后一个。本文所提出“套贷”及虚假宣传问题的治理方式,也会对未来各类乡村政策、项目工程有所启示。
【注释】
[1]凤凰网、搜狐网、知乎平台自媒体等,如凤凰网:《困在光伏里的农民:免费的阳光为何让我欠了银行20万》,资料来源:https://finance.ifeng.com/c/8aoIUYAIEJ6,2021年12月28日访问。
[2]如邓州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暂停我市部分屋顶光伏项目工作的通知》;常德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暂停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通知》。部分新闻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如《经济日报》:《全国已有超过10个县市暂停光伏项目备案》,资料来源: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1_12_23_619582.shtml,2022年1月3日访问。
[3]《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4]《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
[5]樊荣等:《浅谈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THw6ziHJYP4HnMYDzyJ-Lw,2021年12月28日访问。
[6]《财政部关于清算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117号)。
[7]参见吕鑫,祁雨霏等: 《2020年光伏及风电产业前景预测与展望》,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2期。
[8]集中式指充分利用荒漠地区、荒山、塌陷矿区丰富和相对稳定的太阳能资源构建大型光伏电站和水上光伏电站,接入高压输电系统供给远距离负荷;分布式指主要基于建筑物表面,包括村镇居民住房屋顶太阳能电站和工商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就近解决用户的用电问题和资源利用问题,通过并网实现供电差额的补偿与外送,以及企业和居民的自用电,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SCHd1ELHVWXifH070C1DQ,2021年12月28日访问。
[9]东吴证券研究报告:《户用专题报告:户用如日方升,星辰大海》。
[10]《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
[11]国家能源局《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2]《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7号)、《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13]《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14]廖伟生: 《光伏扶贫新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资料来源: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ll/gdsj/201608/t20160822_102442.html,2021年12月28日访问。
[15]目前已进行至第四批,且已颁布“整县推进”最新政策(《关于报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如第一批:本批下达14个省(自治区)、236个光伏扶贫重点县的光伏扶贫项目,共8689个村级电站,总装机规模4186237.852千瓦,扶持对象为1455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71075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16]假设条件如下:平均有效光照时间1000小时;系统寿命20年,包括每年衰减率在内的综合损耗系数每年递减3%;脱硫燃煤标杆电价、补贴电价分别为0.35元/kWh、0.32元/kWh;年维护费用0.1元/W;贷款比例70%;贷款期限5年等额本息,贷款利率4%。
[17]投入运营时的补贴价格一旦确定,就会与后续补贴价格变化脱钩:例如甲的光伏设备于2017年投入运营时补贴价格为0.42元/kWh,即使2021年补贴价格降为0.03元/kWh,甲仍按照原有价格获得补贴。这里有一个问题:根据2013年出台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光伏补贴价格自投入运营之日起“期限原则上为20年”,这20年中补贴价格若变化则也会对收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但因其为政策原因,本文并不深入讨论。
[18]具体检索方式及检索理由如下:首先,通过阅览相关典型案例,确定以“分布式” “光伏” “发电” 作为全文检索限定词,限定范围为“判决书”,将绝大部分无关案例排除在外,得出4576份判决书;其次,考虑到《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31新规”)对光伏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将审结时间跨度限定在了2019年1月到12月,范围限缩至1151份判决书;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9年间涉及户用光伏项目主要存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五项案由,这其中又以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为最,因此决定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限定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两类案由之中;由于案件涉案金额小、事实情况较为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非常多,决定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限定在承揽合同案由之中,范围限缩至359份判决书。最后,由于光伏所涉刑事案例较少,且与本文讨论的内容关联不大,且审判监督程序所涉案件极少,因此将案件类型限定为民事案件,并将审理程序限定为一审、二审,剔除了其中的重复案例。
[19]如开封碧罗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龙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启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东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禹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
[20]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的划分实际上是因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划分的,而年等效利用时间直接决定了光伏发电量的阈值。
[21]《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详见“6.6发电量计算”一章。其中HA为水平面太阳能总辐照量(kW·h/m2,峰值小时数);Ep为上网发电量(kW·h);ES为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常数=1kW·h/m2);PAZ为组件安装容量(kWP)。
[22]K为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光伏方阵的倾角等。经查阅各类光伏领域网站、文章,本文将K范围定为75%——82%。
[23]如前所述,本文所筛选案例98%均来自Ⅲ类资源区,该类资源区也是户用光伏推广的主要对象,选用该类资源区最高、最低光照时间具备合理性。
[24]若每千瓦时下降0.3元,按照10块光伏板、每块年发电量1000千瓦时来算,每年的收入就会减少3000元。
[25](2019)浙01民终7332号,(2019)苏0282民初10511号。
[26](2019)豫02民终2374号。
[27](2019)桂10民终2156号。
[28](2019)苏0282民初10511号。
[29](2019)豫02民终2372号。
[30](2019)浙0681民初5100号。
[31](2019)桂10民终2156号;(2019)粤0605民初16377号。
[32](2019)闽0982民初1841号;(2019)豫09民终1515号。
[33]与其说是额定功率,不如说是在额定电压下的“最大功率”。小型分布式电站,其系统输出最高功率可能只有组件额定功率的90%——95%;至于安装在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因其维修保养较为烦琐、不同品牌等原因,效率可能会在一个较电站功率更低的范围内不等,暂以前文对综合效率系数K的取值范围内80%这一经验数值论。
[34]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资料来源:http://law.foodmate.net/show-179832.html,2021年12月25日访问。
[35]实务中已有法院延此逻辑进行裁判,判定原告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未能达到同类型、同规格光伏发电系统的日均发电量,酌定被告可以减少支付价款,见(2019)豫0222民初342号。
[36]原《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7]参见陈琳:《商品房降价补差广告:要约,抑或要约邀请》,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期。
[38]如(2019)闽0982民初1841号等。
[39]如临沐民丰村镇银行“绿能贷” 项目,资料来源: http://www.weixinyunduan.com/weiweb/402224/355964a14c1b4d023b27ac38.html,2021年12月28日访问。
[40]世经未来: 《光伏贷再度走热,银行仍需防范信贷风险》,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IbDi15Mc24onxN8roH_h9w,2021年12月28日访问。
[41]仍假设光伏实际设备成本4.5元/瓦,合同签订价格为12元/瓦;以5千瓦的功率来算,企业获利成本在3.75万元。由于用户贷款时是按照合同总价来贷,假设贷款比例限定在合同总价的70%,那么安装公司一次性能够套得4.2万元的贷款,减去其进货成本2.25万元,一次“套贷”的净收益可达1.95万元。
[42]户用光伏网,《19省市109家开办“光伏贷”业务的银行以及申请流程》,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99MrKU7dHa05k3OE8Z8r4Q,2021年12月28日访问。
[43]安信证券研究报告:《机械行业周报:循促消费+基建主线,布局工程机械、汽车拆解等板块》。
[44]华夏能源网,中国光伏企业消亡2744家,平均寿命2.5年,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MwVW91_atsx3boXO6zkHg,2021年12月28日访问。
[45]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 资料来源:http://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4357176/4357209/4384182/index.html,2021年12月28日访问。
[46]《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意见》等。
[47]《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48]世经未来:《光伏贷再度走热,银行仍需防范信贷风险》,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IbDi15Mc24onxN8roH_h9w,2021年12月28日访问。
[49]世经未来:《光伏贷再度走热,银行仍需防范信贷风险》,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IbDi15Mc24onxN8roH_h9w,2021年12月28日访问。
[5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