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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平 :珞珈国际法学派的源流、特质与未来
【法宝引证码】CLI.A.0126369
    【学科类别】国际法学
    【出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中国国际法学发端、奠基于武汉大学。百余年来,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人始终引领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周鲠生创立国际公法学、李浩培创立国际私法学,具有开山启林之功;韩德培创立大国际私法学,姚梅镇创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学,梁西创立国际组织法学,是改革开放时代中国深化国际法学科建设的代表;曾令良、黄进、余劲松分别主编《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三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为构建21世纪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因具有追求国际法治、注重体系构建、秉持公平正义、站稳国家立场、提炼中国实践的鲜明特质,被誉为珞珈国际法学派。在进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珞珈国际法学派应勇担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历史使命,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具有理论吸引力、制度塑造力与实践公信力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为目标,通过设置国际法一级学科,打破学科界限、践行问题导向、遵循“两个结合”、坚持“三个面向”,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作出新贡献。
    【中文关键字】国际法;珞珈国际法学派;国际法知识体系;国际法学科体系;国际法学术体系;国际法话语体系
    【全文】


      所谓“国际法”,既可指国际公法,也可指与国内法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因为现代“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或规则,包括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强行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社会长期积累而成的国际习惯、反映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用来规范对外关系的各类法律法规。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存在一些类似于近代国际法的规则,如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在交往中共同信守的礼、信、敬、义。由于中国封建王朝只承认“天朝”是国家,通过朝贡制度维系中国与邻邦的不平等关系,这种国际交往体制无法生成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近代国际法。
      明清时期,我国采取闭关锁国政策,限制国际通商贸易及文化交流。当近代国际法在欧洲形成和发展时,中国对此鲜有人知。一般认为,国际法正式引入中国始于鸦片战争。1839年,清朝钦差大臣林则徐到广州禁烟期间,发现国际法有可用之处,便委托美国人皮特·帕迪克等人翻译瑞士法学家瓦特尔所著《国际法》关于战争、封锁、扣船等章节。1862年,清政府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美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以《万国公法》为名于1864年正式出版。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依仗坚船利炮强迫中国签订大量不平等条约。据不完全统计,在1840年至1949年间,西方列强强迫历届中国政府签订条约或条约性文件1356件,在中国获得割地、租界、赔款和治外法权、内河航运权等特权,严重损害了中国主权,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主权平等观念渐为国人知,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日渐高涨。晚清维新派最早提出废除或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在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代表第一次系统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孙中山坚决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为政治纲领。南京国民政府也曾发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宣言。但直到新中国成立,不平等条约才彻底废除。
      在中国人民争取主权、独立和平等的历史洪流中,一批仁人志士留学欧美学习国际法,回国传播和研究国际法,同时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与安全,为中国国际法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不朽基业。在此历史进程中,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一直发挥着开创、引领作用,被誉为“珞珈国际法学派”。本文首先对珞珈国际法学派追根溯源,再从学派的构成要素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的共同特质来回答珞珈国际法学派何以成立,最后提出珞珈国际法学派应如何完成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一
      珞珈国际法学派的源流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注重构建国际法体系,综合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不断开拓和丰富国际法二级学科。这是珞珈国际法学派区别于其他国际法研究的突出特点。
      (一)开启山林:国际公法学与国际私法学的创立
      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周鲠生创立的国际公法学和李浩培创立的国际私法学对中国国际法学具有开山启林之功。
      1. 周鲠生创立国际公法学
      1912年成立的湖北省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设法律科,开设国际公法课程。1929年,国立武汉大学设法律系,同年将国际公法定为必修课,计12个学分。此后十年,周鲠生一直主讲国际公法。后来,王铁崖、赵理海先后在武汉大学讲授和研究国际公法。
      周鲠生与李四光、王世杰等人发起筹建国立武汉大学,他曾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政治系主任、法律系主任、教务长、武汉大学校长、中央研究院院士。周鲠生在政治、外交、国际法、宪法等领域均有精深研究,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独著《国际法大纲》和《国际法》,创立了国际公法学,被誉为“中国国际法之父”。
      《国际法大纲》是周鲠生在北京大学授课时编写的讲义。与多数西方学者将国际法分为自然法与意志法,或者战时法与平时法不同,周鲠生将国际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大纲》除导论、附录以外,本论实体法卷详述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国际交涉和国际交涉机关,程序法卷阐释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手段和战争法问题。该著作是民国时期中国学者移植西方国际法并使其逐步本土化的重要成果,由商务印书馆于1929年发行,后多次修订重印,被列为当时的大学丛书,一度成为东京大学国际法必读书。2013年,商务印书馆将其收录在“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再版,说明该著作对我国国际法学具有开山启林之功。
      《国际法》在《国际法大纲》的基础上,尽量深化国际法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实践,及时反映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国际社会的最新动态,设12章60余万言。作为周鲠生毕生研究和运用国际法的总结性论著,这种以和平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法学反映了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确立“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韩德培说:“这是我国第一部最有系统、最有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在我国,简直可以说是一部‘前无古人’的著作。”《国际法》全面系统论述了传统国际法的实质变化和现代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分析了大量国际实践和案例,并将中国实践与一般国际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作出令人信服的分析与论证,堪称中国国际公法学的集大成之作,也是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开山之作。
      2. 李浩培创立国际私法学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诞生。1929年以后,国立武汉大学法律系开设国际私法必修课,共六个学分,先后由梅汝璈、燕树棠、李浩培主讲。
      李浩培曾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1985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的学术研究跨越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均取得了极高的成就。他晚年出版的《条约法概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都是传世经典。他于1945年在武汉大学出版的《国际私法总论》是中国学者早期探索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代表作。该书由绪论、总论和附录组成,绪论分三章论述国际私法的对象与定义、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总论分七章阐述系属因素、当事人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公共秩序、反致与转致、定性、法律规避、外国法的适用,附录部分是《法律适用条例》。该书参考了当时最新出版的多部英文、法文及德文著作,特别结合中国当时的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堪称当时中国学者构建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代表性成果。
      (二)深化学科:大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及其他学科体系的构建
      1980年,为了响应邓小平关于大力加强国际法研究的号召,武汉大学率先成立国际法专门研究机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开展综合研究,在韩德培、姚梅镇、梁西的带领下,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人不断加强学科交叉融合,持续深耕国际法学科,创立了大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组织法学,为有效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年代遇到的国际法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
      1. 韩德培创立大国际私法学
      韩德培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教授会主席、副教务长、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领导成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中国环境法研究会,被推举为创始会长。韩德培在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环境法、法理学和法学教育领域均取得突出成就,特别是在国际私法领域提出的大国际私法理论成为学界主流,被公认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
      韩德培在主编我国高校第一部《国际私法》统编教材时提出大国际私法体系,力主国际私法应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研究不能局限于冲突法问题,应当扩大到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他倡导用发展眼光,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研究国际私法,明确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私法既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基于上述大国际私法理论,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和《国际私法》构建了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新体系,包括总论、冲突法编、统一实体法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编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编。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期间的国家级规划教材,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采用最广泛、影响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国际私法教材,荣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2. 姚梅镇创立国际经济法学与国际投资法学
      姚梅镇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领导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晚年专注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投资法研究,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与国际投资法学的开拓者与奠基人。
      姚梅镇在我国率先打破传统法学分科,从实际出发,采取比较综合研究方法,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研究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既不属于国际公法,也不属于国际私法,而是一门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问题为对象的独立的综合性法律学科。他在1989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概论》中以问题为中心,按照绪论、跨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进出口贸易管理与控制、国际经济立法和反托拉斯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支付、国际信贷与国际债券、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争议及其解决等问题,构建的“总论+六法”,标志着我国国际经济法学从理论到体系的确立。该书荣获国家教委第二届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姚梅镇独著的《国际投资法》首次从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和双边、多边条约的国际法制出发,结合国际和国内判例、学说,对比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对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投资法学科体系,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获国家教委第一届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时至今日,我国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投资法》仍然沿用这个体系。
      3. 梁西创立国际组织法学
      梁西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公认的国际组织法奠基人。梁西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首开“国际组织法”课程,出版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论述国际组织法的专著《现代国际组织》。梁西认为,国际组织法的体系并没有固定模式,既可以将国际组织法分为组织性条约与行政性法规,又可以分为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也可以列举国际组织成立、运行中的重要事项,还可以分为全球性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法律制度。《现代国际组织》综合后两种标准,设五编论述国际组织的基本原理、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和发展趋势,比较国际联盟与联合国的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及活动程序,并对集体安全制度、非殖民化等重大国际法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介绍区域性组织、专门性组织和各大洲主要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
      该书先后修订、增补、再版六次,开创并逐步完善了中国国际组织法学科体系,特别增加了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联合国半世纪综述等内容。该书对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理念、性质、形态、功能、渊源、体系、发展规律、关系协调、时代背景、人类社会的组织化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论述,提出了结构平衡论、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职能性原则、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三级结构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三脚架原理等理论观点,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一等奖,成为我国国际组织法研究的扛鼎之作。
      (三)开拓创新: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奠基
      2004年,中央正式启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马工程”)。国际法领域三部马工程重点教材均由珞珈国际法学人担当首席专家。经过十多年的研究、编写、修订和完善,曾令良主编的《国际公法学》、黄进主编的《国际私法学》和余劲松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成为中国学者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与方法,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阐释中国国际法立场与主张,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运用系统思维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奠基性成果,为我国建设国际法一级学科、发展更具国际影响力和理论自洽度的国际法二级学科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际公法学》是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基础。它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哲学思想和世界观及其对法学原理和国际法的有关论述中,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的一些重要国际法蕴涵,如历史唯物主义与实在国际法、辩证唯物主义与动态平衡的国际法等;全面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国际法守正创新的关系以及当代中国对国际法的基本立场与贡献,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倡导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辩证看待国际法的价值和功能,特别强调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秩序和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通过融通国际法基本理论与部门国际法制度,兼顾国际共识与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断完善国际公法知识体系。如第三版增加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网络空间法等内容,及时反映了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动态。
      《国际私法学》是实现国际私法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性成果。它以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追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门化;以我国法律适用法、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仲裁法制度为基础,系统总结我国国际私法制度的生成、发展及其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和先进性,完成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中国化;聚焦我国法院、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的丰富实践,提炼升华我国的实践智慧,在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统一实体法理论与方法、强制性规范、外国法的查明等问题上提出中国主张,力求中国国际私法实践的理论化;构建的体系既反映中国特色、又便于国际交流;既揭示基本原理、又介绍适用方法;既保持体系完整、又突出重点内容,在国内外独树一帜。
      《国际经济法学》是融通国际与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代表性成果。它强调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解决中国问题,专门论述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有关非歧视待遇的承诺,中国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立场与实践等注重反映中国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与实践,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的丰富实践和最新发展,阐明中国不仅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维护者,而且是全球治理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和秩序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注意跟踪和反映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制度和实践的新发展,如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与有关改革实践等;打通传统法学分科,整合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兼顾宏观理论与微观制度、前沿性问题与基础性知识,初步形成了中国自主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
      二
      珞珈国际法学派的特质
      历史上公认的法学流派都是在法学领域形成了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其中,理论预设是可以说明但无法证明的假设,乃研究者建立、阐发其观点的理论基础和前提;研究进路是科学研究能够取得多大影响成果的关键;基本观点是学者对某一学科领域基本问题的主张,对一个学派的生成具有重要影响。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与教育历经100多年发展,每个时代都有杰出的代表性国际法学家领衔,不断拓展、深化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特别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以来,培养了一大批活跃在我国法学教育、法律外交、涉外法治和国际组织的杰出人才,他们对国际法治秉持共同的理念与追求,对国际法律和涉外法律问题采用相似的研究进路,形成了彼此认同、相互包容的基本观点。《光明日报》曾报道“国际法‘珞珈学派’初具规模”,有学者专文介绍“珞珈国际法学派助力中国对外开放”。下面从学派的构成要素来回答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为何可以被称为“珞珈国际法学派”。
      (一)追求国际法治
      历史经验表明,国际法学派的确认,主要根据学者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看法来划分。历史上著名的国际法学派,如西班牙教父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实证法学派,之所以被公认为“成一家之言”,是因为他们对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给出了符合时代需要、令人信服的独特解答,并以此为起点构建价值统一、逻辑自洽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周鲠生在论述国际法的特征时,从19世纪以来的国际实践论证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认为国际法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王铁崖认为,分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如果脱离了国际现实,即便在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或在设想上很动人,理论往往成为没有根据的空话。他主张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分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即法律层面是各国意志的协调统一,事实层面是国家往来的需要。李谋盛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的协议,而国际法具有效力的原因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起的作用。曾令良认为,“意志协调说”是科学的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它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和普遍实践,因为国际社会是由不同政治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及宗教文化差异的国家组成的,在价值取向、政治意愿和利益取舍等方面难免发生矛盾、分歧和冲突。国际法很难产生于各国的共同意志,但国家之间通过谈判、协商,矛盾可以化解,冲突可以避免。国际法(尤其是条约)正是通过谈判协调各国意志逐步形成的。不过,在国际组织、国际民间团体、跨国公司甚至私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全球治理的新时代,它们的意志或多或少反映在有关协定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中。因此,当代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仅仅是各国意志的协调,还应该是各种国际行为体意志的协调。
      上述可见,珞珈国际法学人都以国际法具有法律效力为理论预设,都以意志协调说为基本主张。当然,他们的具体主张略有不同,如国家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或者是否应该考虑其他国际行为体的意志,等等。在方法论上,王铁崖主张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考量的观点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追随,但到底是“国家交往的需要”还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学界仍没有达成共识。不管怎样,上述理论预设和基本主张足以形成一个学派。
      展望未来,要使珞珈国际法学派超越实证法学派和苏联国际法理论,得到国际上的公认,除了坚持“意志协调说”以外,还需要从其他层面或角度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笔者认为,“意志协调说”可以很好地说明国际条约的效力根据,但对国际强行法和习惯国际法来说,其解释力明显不够。只有另辟蹊径,充分反映当下国际社会与全球治理的特点,才能提出既说服自己、又说服他人的理论。国家间的交往利益、共同利益和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可以用来解释国际强行法和习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因为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每个国家都有明确的疆土边界、独立的国家政权、特定的国家利益,都把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并在国际交往中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和自身绝对安全。但历史和现实表明,每个国家如果都矢志不渝地向着自己设定的最优化目标迈进,极有可能产生矛盾、冲突、较量甚至战争。在残酷的斗争中,人类社会逐渐认识到,片面追求过度膨胀的自我利益而将他国视为客体、征服和攫取的对象,并不是最优选择。特别是在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之间的交往互动越来越频繁,安全、环境等全球性问题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合作利益越来越多。这些交往利益、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就是国际法效力的客观根据。
      (二)注重体系构建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特别注重学科体系的构建,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国际法的主要方法,也是珞珈国际法学派的研究路径。除了前文已介绍的奠基性贡献以外,黄进提出的宏观国际法学认为,国际法已经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一个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体系。该主张事实上得到了我国教育主管部门的肯定,因为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都作为法学二级学科来开展教学与研究工作,这在国际上也是绝无仅有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也是据此架构组织结构,组织科学研究,强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综合研究,同时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需求,推进国际法学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在多个方向填补、充实国际法学科体系。
      例如,刘丰名所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关于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三分法,黄进关于区际冲突法学的理论体系,李双元关于国际私法趋同化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系统论述,余劲松关于跨国公司法的开拓研究,曾令良关于欧洲联盟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系构建,王曦关于国际环境法的体系设计,为深化我国国际法研究,构建国际法二级学科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秉持公平正义
      国际法产生之初,西方国家就力图把持国际法话语权,以“为世界造法”之名将其观念和利益固化为法律规则。实在法学派强调通过国际习惯进行国际立法,但在20世纪前,国际习惯只是基于“欧美基督教文明国家”的实践。非西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土耳其等,必须整体承认欧美的国际法,才能被接纳为“国际大家庭成员”,这些非西方国家不能享受国际公法的各种利益。欧美国家可以通过“诉诸战争权”和不平等条约处理与非西方的关系,摄取殖民利益。二战以后,由于十月革命和非殖民地化的冲击,“诉诸战争权”和对非西方国家的歧视性规定逐步被废弃。“西方中心主义”从公开转向隐蔽,将国际法适用机制与西方体制捆绑在一起,垄断国际规则解释权,借国际法治之名行强权政治之实。
      以周鲠生为代表的第一代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人聚焦领事裁判权、不平等条约等问题的研究,出版《不平等条约十讲》《领事裁判权》等著作,力陈不平等条约对中国主权的极端危害性,主张领事裁判权“断乎不能任其存在”。周鲠生在《革命的外交》一书中,主张采取“主动的、攻势的”外交,“利用民众势力”来“打破一切传习成见和既存规则”。他协助国民政府以“革命外交”之手段,先后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
      黄炳坤在改革开放初就指出,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为基础,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是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的需求来分工的,其国际贸易制度以发达国家垄断世界市场为基础,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以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网的垄断为基础。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结构性改革,即在国际货币、金融、贸易、发展、原材料等重要领域,把少数发达国家操纵的结构,改变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有充分发言权和决策权的制度。这是《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的内在原因,必将普遍、持续影响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发展,一些重要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优惠待遇原则,也将得到重申和加强。
      李双元在21世纪初指出,国际关系可以分为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关系。前两种是国家间关系,可谓公的关系,后者是私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分别调整这三种关系,共同构成国际法律体系。前两者是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社会既然正在努力构建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需要同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由于国际民商新秩序是全球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产物,这种基于国际共识建立的国际秩序应是一个有序、开放、灵活的大系统,必须谋求促进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自然人、法人开展民商事交流并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国际私法从着眼于解决个案法律适用问题转到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目标,通过追求实质正义来改造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
      综上可见,珞珈国际法学派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国际法理论与体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这是珞珈国际法学派区别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深刻洞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通过继承和发扬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总结提炼我国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该理念不仅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我国宪法,为我国同世界各国开展友好交往与务实合作、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还陆续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及相关国际组织重要文件,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珞珈国际法学派未来继续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开辟了新境界、指明了新方向、提供了新动力。
      (四)站稳国家立场
      作为治国理政平天下的学问,任何时代任何学派的国际法理论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核心利益、协调与他国的利益冲突,或者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国际公法作为国家间协调意志的体现,其理论主张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和核心利益。国际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和规范跨国经济关系的手段,无不是根据本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为保障本国根本利益而建立。即使表面上主要解决私人间利益冲突的国际私法,其基本理论也与这个国家在国际体制中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
      周鲠生始终把个人的追求与国家、民族的命运融合在一起。留学日本时他加入同盟会;留学法国时他联合留英、留法中国留学生,包围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顾维钧,不让他在丧权辱国的和约上签字,与国内的五四运动遥相呼应;二战结束后,他不顾个人安危,与好友胡适公开论战,力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1949年前夕,白崇禧曾命令武汉大学迁校,他严辞拒绝,坚守在校保护校产,迎接共产党的到来;任外交部顾问期间,他对中国的重大外交政策和国际法活动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梅汝璈在1946年至1948年作为法官参加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他始终坚持法治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环节,以自己的智慧、勇气和学识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在学术上,他详细揭示“战争罪行”概念的演变与发展,充分论述个人责任的国际法依据,并对官职地位和上级命令问题提出独到见解。这些论述深刻阐明了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所确定的现代战争法原则、新的罪名、存在的合理性,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也为后来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采纳。何勤华评价其研究既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充分阐述,为以后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法理基础,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韩德培在1980年率领中国法学代表团参加第二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期间,用流利的英文驳斥来自我国台湾地区所谓“部长级”代表有损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发言,赢得全场的掌声,维护了我国主权与尊严。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因财政困难,决定终止“文化大革命”后期签订的几个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宝钢在内的涉外合同,日本、联邦德国公司提出赔偿数亿美元的经济损失,韩德培、李双元应国务院有关部门邀请提供咨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罗马法和德日两国民法典据理力争,将国家面临的潜在损失减少四分之三。
      由此可见,站稳国家立场是珞珈国际法学派的红色基因。新时代,珞珈国际法学人更应旗帜鲜明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通过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处理好力量与责任的平衡、权力和义务的平衡、意愿与期望的平衡,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过程中弘扬中国法治特色,在循环往复的法治互动过程中提高中国法治水平,推进国际法治进程,最终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塑造力的国际法理论。
      (五)提炼中国实践
      一部中国国际法学发展史,就是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外交问题、满足我国对外开放需求而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近代中国自晚清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开始学习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有了比较丰富的国际法实践,我国学者据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学科体系。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学者将我国外交实践和国际法治经验注入一般国际法理论,不仅确立国际经济法的独立学科地位,还不断充实和丰富国际法体系下的分支学科。进入新时代,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我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国际法学界深入研究国际法前沿问题,努力提炼中国国际法实践经验,不断升华中国国际法理论,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国际法学科体系。在此过程中,珞珈国际法学派始终把提炼中国实践作为研究、运用、塑造国际法的基本方法。
      周鲠生熟知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写作《国际法》时,不仅把旧中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穿插进去,还把自己在新中国参与国际法斗争的亲身经验及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和主张反映在书中,将新中国率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升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珞珈国际法学派与其他国际法学派有了本质差别。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意味着其他一切国际法规范必须受其制约,加强了现代国际法的法律严格性、政治原则性和理论逻辑性。此外,他对新中国的承认、继承、国家责任、领海、外交方式、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华侨的国籍和保护等问题,都做了精辟论述。韩德培评价该著作是“将国际法与中国的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是国际法学界理论联系实际的典型和榜样”。
      万鄂湘在研究国际人权法时,有感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于1992年创办我国首家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将人权法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融为一体,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志愿者精神的倡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等方面,起到了引领作用。他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长期分管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致力于总结提炼我国涉外司法经验,推动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为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期间,兼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首席专家,为加强我国涉外法治战略布局、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贡献良多。
      黄惠康根据自己扎实的国际法理论、丰富的国际法实践和外交经验,在2019年出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法》,深入论述法律与外交融合之道、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精髓,系统总结我国的条约法律外交史、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向海兴国的“蓝色外交”、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外交”、追逃追赃反腐败的“红色外交”、网络空间治理的“数字外交”和“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条法事务,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这是珞珈国际法学人注重提炼中国实践的最新代表性成果。
      综上所述,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的历史传承跨度与紧密度,代表人物的学术影响,人才培养的规模与成效,研究成果对本国外交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影响及其对国际法治的贡献,与人类历史上公认的国际法学派相比,并不逊色,可以称之为“珞珈国际法学派”。
      三
      珞珈国际法学派的历史使命: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
      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珞珈国际法学派发展至今,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使命历史性地落在珞珈国际法学人的肩上。下面从基础条件、指导思想、构建目标、构建路径与构建方法等方面论述珞珈国际法学派该如何完成上述历史使命。
      (一)基础条件
      根据新时代我国走进世界舞台中心的战略需求、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的理论积累和工作平台优势,珞珈国际法学派在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中完全可以继续发挥引领作用。
      1. 现实需求
      国际法学科发展的历史表明,国际关系力量中心的转移常与国际法理论创新相伴而生。三十年战争以后,教会式微,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兴起,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建立在“人类理性”之上,否定教会在国际关系中的支配地位,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奠定了基础。格老秀斯把海洋自由作为国家间的合意和海洋法的基石,符合新兴海洋贸易国家的利益和资本主义自由价值观,能够巩固商业文明国家主导的近代国际秩序,其理论因此长期被西方社会奉为圭臬。英国完成工业革命崛起为最大的殖民帝国以后,反映其实践理性与殖民利益诉求的实证分析学派开始占据国际法前沿,它以高度的灵活性满足不同地缘环境和文化需要,便于英国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收割殖民利益。十月革命后,新成立的苏俄政权首先要解决如何在资本主义国家环伺敌对环境中生存下来的问题,苏俄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和平共处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苏联国际法理论。
      当今中国正走进世界舞台中心,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国际秩序迎来新旧交替的窗口期。在此时代背景下,中国国际法理论既要维护和保障中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又要满足广大发展中国家变革全球治理模式的愿望。这为珞珈国际法学派构建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
      2. 理论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不断加强国际法的学习与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学科体系逐步完善,国际经济法的独立学科身份得到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国际法分支学科得以建立与充实,国际组织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航空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环境法等均形成了理论自洽的学科体系。随着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国际法学界积极倡导国际法治,努力提炼中国国际法实践的经验与智慧,产出不少反映中国主张、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中国特色国际法学科体系基本建成。主要表现在国际公法学科体系迈向科学性、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彰显开放性、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体现时代性、交叉学科体系反映前瞻性。珞珈国际法学派在中国国际法理论从文本走向体系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发挥着引领作用,为新时代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3. 组织保障
      在法学研究进入专业化、职业化阶段以后,一个法学流派的生成,通常需要一个研究机构作为固定的科研基地,编辑出版一份甚至多份期刊发表研究成果,引导学者逐步形成共同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开展有组织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扩大学派的理论说服力和社会影响力,使该学派得到国内外的公认,同时得以传承和发展。
      作为珞珈国际法学派的固定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1980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我国高等学校最早成立的国际法专门研究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我国首批国际法硕士点(1981年)、博士点(1981年)、国家级重点学科(1989年);在90年代获批博士后流动站(1992年)、“211工程”建设项目(1996年)。2000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以国际法学科为基础申报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法与国际新秩序”创新基地被教育部确定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14年,以国际法研究所为支撑单位申报的“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平台”被教育部批准为“2011协同创新平台”。2015年,国际法研究所成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开始探索高校智库建设规律,建立符合智库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战略谋划能力、决策影响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为中央决策当好参谋助手。2020年11月,为了汇集全校优质资源,通过“全校办智库”将国家高端智库做大做强,武汉大学以国际法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国际法治研究院,整合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相关学科,负责国家高端智库建设。2022年,国际法治研究院获批多个国家级平台,为珞珈国际法学派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历史进程中,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就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来说,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指明了方向,还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原则要求。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以维护党中央权威为统领加强党对对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坚持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十个方面。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必须将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全过程,融通全领域,立足中国实际、扎根中华文化、贯通理论实践,开拓珞珈国际法学派新境界。
      (三)构建目标
      习近平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要以中国为关照、以时代为关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因此,让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终极目标,而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则是构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关键和核心。
      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就是要通过建立具有制度塑造力的学术体系,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的国际公信力,去创造或者创新具有理论吸引力的国际法学科体系。
      第一,构建具有理论吸引力的国际法学科体系,既要有内容相对确定的若干基本领域或分支,又要反映这些基本领域或分支之间的联系方式,还要揭示国际法体系及其内部分支所具有的功能。由于学科体系的结构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而改变,还需要我们从时代要求出发,按照突出优势、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完善体系的思路不断推进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使中国提出的国际法理念、原则、主张、法理符合国际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共同价值,兼顾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既能在中国法学界取得共识,又能在国际学术交流甚至交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打造具有制度塑造力的国际法学术体系,既要兼顾学术活动的基本要素或环节,如学术训练、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又要考虑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以及学术活动整体及其内部各要素或环节所具有的功能。作为一种活动体系,学术体系建设必须有利于学术活动,为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形成具有实践公信力的国际法话语体系,既要研究言语活动的基本要素,如词语、陈述,还要重视言说活动整体及其内部要素所具有的功能,特别需要处理好中国话语与西方话语、学术话语与官方话语、现代话语与传统话语之间的关系,着力建设现代中国国际法学术话语,让中国促进国际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具有越来越强的国际公信力。
      (四)构建路径
      习近平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路径作了明确指示,那就是“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对于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来说,亟待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真正鼓励和吸引更多高校设置国际法一级学科,解决当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困境,为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
      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但直到2023年8月,只有武汉大学获得教育部批准,恢复国际法本科专业。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无法为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提供必要条件。建议教育部明确国际法一级学科地位,至少采取特殊政策吸引更多高校建设国际法一级学科。笔者在《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 勇担国际法学人的历史使命》一文中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做了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五)构建方法
      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关键是“自主”,一方面要消解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立场、主张和实践中提炼国际法理论。其核心是国际法知识体系,就是要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建构。其中,国际法一级学科体系是要实现的目标,学术体系是为了实现目标的途径,话语体系则是从概念、陈述、文本构成等方面为学术研究提供规范引导。因此,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既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科学工程,必须遵循法治文明发展规律和法学知识体系成长规律,其方法是多层面、多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
      为了实现从学科体系方法到知识体系方法的升华,珞珈国际法学派除了继续弘扬前文总结的传统方法以外,还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形成一个共识,即打破学科分野、践行问题导向。构建国际法知识体系,需要兼顾学科逻辑、学术功能和话语传播,按照有利于国际法知识的整合与创新、有利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国际传播,打破传统法学部门的学科界限,不仅要加强国际法不同部门之间的综合研究,还要融通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我国面临的重大涉外法律问题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国际法问题,基于不同学科视角、不同国际行为体诉求、不同研究方法,开展综合性比较研究,注重揭示问题的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第二,遵循“两个结合”,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一方面,要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用来分析国际法的形成、变革、功能、局限和发展方向,用来阐释中国历朝历代关于国际法的概念、心态、立场和原则,用来论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维护祖国统一,确立国家独立自主,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区域秩序,推进和谐世界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完善涉外法治,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等行动上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中国古典知识体系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只有用中国传统国际理念和社会治理理念反思现代国际法,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才能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例如,中国古代的世界观是“天下观”,这与近代国际法将“国家”作为理解国际法问题的最大单位不同,意味着另一种秩序预设,即将儒家的社会建构观念延伸到世界,将整个世界视为一个亲疏有别的大家庭,以此构建国际法有利于我们超越民族和国家利益的眼界,以全人类的福祉为基础建构世界秩序。因此,珞珈国际法学派应当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关于社会治理和国际治理的经验,将其导入国际法理论中,一方面为我们反思国际法、发展国际法带来启示,同时提高中国学者的理论自信,在国际法舞台成为真正的知识生产者。
      第三,坚持“三个面向”,即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要借鉴古代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用“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论证当下中国强调经济现代化与生态保护同等重要的合理性,说明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相互融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证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等国际法原则的正当性,为促进人类生态法治文明迈向新形态贡献中国智慧。还要利用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来解释国际法的追求,用中国法治观揭示中国为什么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用中国发展观、中国安全观说明中国为什么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用人类命运共同体说明中国为什么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和绿色低碳,等等。
      面向世界,就是要与西方国际法开展深入的对话融通。近代以来,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从“天下主义”进入“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轨道,从夷务到洋务再到外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构建国际法新知识体系的过程。新时代仍需要对其他国家国际法知识进行批判、借鉴和比较,只有在知识体系层面与它们进行融通对话,才能不断扩大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面向未来,就是要科学预判和深刻理解中国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发展趋势与客观规律,把握未来法治的形态和意义。未来法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新阶段,其鲜明特质是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这种深度融合释放出来的能量将推动人类社会规则变革、秩序重构、社会变迁。珞珈国际法学派要通过探索智能社会法治秩序生成与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新领域、新疆域的国际治理规则,使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能够发挥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作用,展现其对世界法学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只有坚持上述三个面向,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才有时代特色、实践特色、未来优势,才能与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相契合,才能有效应对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对社会秩序和全球治理带来的挑战,豪情满怀地走出国门、奔向未来。
      四、结论
      总结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国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中华民族“站起来”而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中国“富起来”而研究和运用国际法,在新时代为了中国“强起来”正在加强运用和塑造国际法。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人在上述不同历史阶段始终发挥着引领作用。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之所以被誉为“珞珈国际法学派”,是因为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人具有追求国际法治、注重体系构建、秉持公平正义、站稳国家立场、提炼中国实践等方面的共同特质,符合国际法学派生成与发展所需要的共同理论预设、研究进路与基本观点,且在百年传承中不断发扬光大。
      新时代,珞珈国际法学派有必要、有条件承担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使命。总体而言,就是要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构建具有理论吸引力、制度塑造力与实践公信力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为目标,通过建设国际法一级学科,打破学科界限、践行问题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中国法治经验提升为中国法治理论,加快构建我国国际法话语体系,夯实支撑国际法的学理根基,发挥国际法在融通中外、增进文明交流中的独特作用,使中国国际法学科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
    肖永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1/23 8: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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