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宗旨与格局
【法宝引证码】CLI.A.4126970
    【学科类别】检察院
    【出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23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全文】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立法宗旨要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二是要旗帜鲜明地以解决、弥补治理空白为立法目标;三是立法格局要体现人民司法。
      一、立法宗旨要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
      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支持社会组织等其他诉权主体提起诉讼的功能,同时在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领域内独立承担公益司法保护的职责,这表明检察机关在全球治理变革和国家治理变革中的政治勇气和时代担当。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时需要注意两个角度,即如何将公益诉讼制度的“大”和“变”的特征体现出来?“大”是指我国已经建构起来一个全球最独特的、诉讼类型最多的公益保护格局。立法时应全面展示深具中国特色又独具全面保护特质的制度内核,并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他公益诉讼制度的差异与衔接予以明确规范。诉前和诉讼程序的设置应注重程序的灵活性问题,增加合作方式的多样性。“变”是指突出制度特色,用规范体系和规范内容说明为什么不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单独的章节而要单独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一定要回到保护公共利益的初心,旗帜鲜明地提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特征。
      二、要旗帜鲜明地以解决、弥补治理空白为立法目标
      检察公益诉讼需要回到其本源,重点建构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的检察公益诉讼体制,通盘考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问题。如果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推动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则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时不需要专门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若不能,则应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有理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才能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有三项基本功能:一是行刑衔接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最核心和最基础的制度。建构该制度需要明确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定位问题。二是监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往往在刑事案件办结之后或者之中,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政策为依据,也可以公益仍然受损为依据,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最终推动立法对监管漏洞进行弥补。三是保证行政执法实效的行政公益诉讼。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68条曾经引发争议,认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并不适宜监督所有的非诉行政执行问题。我国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到底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时可以考虑将行政非诉执行纳入公益诉讼保护体系,将行政非诉执行作为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弥补行政执行制度的空白。
      三、立法格局要体现人民司法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不是为检察机关争取权力,而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格局应呈现检察机关既负责任又非常克制的态度。负责任,就是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中,由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公益代表人可以提起;克制,就是在很多领域,其他主体能做的,检察机关只做兜底的诉权主体。


    【作者简介】
    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3/11 9:36:20

上一条:刘艳红:网络时代社会治理迭代升级与犯罪控制协同化的刑事政策 下一条:张凌寒 贾斯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的逻辑更新与制度优化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