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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立宏: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背景下PGII实施的法治对策研究
【法宝引证码】CLI.A.4127076
    【学科类别】国际法学
    【出处】《“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2023》人民出版社2023年10月版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是新时期大国对外经济战略的焦点领域和大国竞争的重要内容。为了制衡、抹黑、对冲、替代“一带一路”倡议,美国推动七国集团自2022年起启动实施了PGII计划。该计划将在一定时期内与“一带一路”倡议共存、竞争,需要予以妥善应对。建议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以“三大倡议”协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构建“一带一路”自主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着力从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话语权、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组织协调与国际合作机制、健全廉洁丝绸之路涉外法治保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基础设施投资国际标准制订等四个方面,优化我国应对PGII实施的法治策略。
    【中文关键字】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一带一路”倡议;设施互联互通;涉外法治
    【全文】


      “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对新时代我国开放空间布局进行了统筹规划,又对中国与世界实现开放共赢的路径进行了顶层设计,既是中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对外开放的总纲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钥匙,又是中国向全球提供的深受欢迎的公共产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大创举。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贯彻实施和中美战略博弈的持续加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纷纷出台了规模庞大的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2022年6月22日,美国联合欧盟、日本及其他七国集团成员国在2021年6月发起的“重建更美好世界” (Build Back Better World,以下简称“B3W”) 倡议基础上,改头换面启动了“全球基础设施与投资伙伴关系”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以下简称“PGII”)。这一全球基建投资计划号称通过推动公共部门和私人从事价值观驱动的可持续、包容性、韧性、清洁、透明、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与开发,计划到2027年筹集6000亿美元,提升七国集团成员国投资开发中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以有效地制衡、对冲、替代“一带一路”倡议。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21年12月宣布启动了 “全球门户”(Global Gateway)战略,后决定在PGII框架下予以实施[1],并将战略部分旗舰项目纳入PGII下优先事项,使其与B3W、PGII相互配合、相互促进[2],以通过数字、能源和运输行业的智能、清洁和安全连接联通世界,加强全球卫生、教育和研究系统[3]。日本政府于2015年5月宣布启动 “高质量基础设施伙伴关系”(Partnership for Quality Infrastructure)[4],于2016年与世界银行建立了“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伙伴关系”计划(The Quality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Partnership,以下简称“QII Partnership”)[5],并在七国集团启动PGII后同意将QII Partnership纳入PGII框架,推动PGII实施[6]。
      国内外学界以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国际问题研究、新闻传播学等学科视角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单独或联合发起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动机与目的、内容与特点、进展与前景、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关系、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应对之策等问题进行了逐步深入的研究[7],特别是不少研究认识到美西方制衡、竞争、替代“一带一路”倡议的新趋势为争夺数字、绿色、气候、卫生等领域软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国际规则)的制定权[8]。但是,现有研究尚未以法学视角对美西方旨在制衡、替代“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特别是PGII)实施的法律化趋势及其法治对策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尝试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视角,对美西方制衡、对冲、替代“一带一路”倡议的最新、最有代表性的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战略——PGII实施的法治对策进行探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建议。
      一、PGII核心内容与特征
      (一)PGII核心内容
      以美国为首的七国集团拟通过PGII,共同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对所谓的可持续、包容性、韧性与高质量基础设施的投资,计划到2027年动员筹集7000亿美元,对中低收入国家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该计划投资的优先领域有四方面:环境与能源安全(气候变化与能源危机),数字互联互通(通过数字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实现的互联互通),健康与卫生安全(可持续卫生系统),性别平等与公平。重点是投资所谓的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提高劳动和环境标准,提升透明度、治理和反腐败国际标准与原则的基础设施。值得注意的是,PGII优先投资的前三个领域分别与2022年10月《美国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报告》所列的清洁能源、微电子和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经济等先进技术与产业方向相协调,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列的绿色环保与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高端装备、生物技术等重点发展技术与产业方向相接近。
      (二)PGII的特征
      与“一带一路”倡议相比,PGII具有以下差异之处和特征。
      1.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战略目标不同
      尽管两种倡议均将投资中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作为主要内容,但是其战略目标不同。美西方以地缘政治、地缘经济的视角谋划推进PGII等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以零和博弈、冷战思维看待、制衡、对冲、替代“一带一路”倡议,通过提高其在国际基础设施发展中的竞争力,创造更多国内就业机会,维护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最终达到加固与扩大其以西方价值观为导向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目的。美西方喜好将资金划为“民主”和“非民主”两类,并将“民主国家”提出的计划和提供的资金等同于“诚信、可靠、高标准、透明、可持续”,而将其他国家的计划和资金描述为“不透明、债务陷阱、不可靠、有附加条件”等。[9]而中国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着力服务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探索远亲近邻共同发展的新办法,开拓造福各国、惠及世界的“幸福路”。“一带一路”倡议实质上是中国打造的共同发展合作平台,是实现“世界版共同富裕”的生动实践。两种倡议在战略目标上的不同,从根本上制约着两种倡议实施的效果和最终受发展中国家欢迎的程度。
      2.基础设施投资优先领域与侧重点不同
      尽管两种倡议均聚焦为中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提供支持,但投资优先领域与侧重点不同。PGII优先投资的四个领域均为软性基础设施,侧重于改善气候、健康和卫生安全、现代化数字技术以及性别平等。“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其中,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五通”的基石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尽管“一带一路”建设投资的传统基础设施为硬性基础设施,但是新时期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除了深化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持续完善陆、海、天、网“四位一体”互联互通布局外,也会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提升规则规制标准等“软联通”水平。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要稳妥开展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新领域合作,培育合作新增长点。《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国际〔2017〕58号)则对扎实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升“五通”绿色化水平,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因此,新型软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标准制订将成为中国和美西方竞争的焦点领域。
      3.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及融资规模不同
      “一带一路”倡议支持特大项目,特大项目占2013年至2019年间中国政策性银行融资项目总额的55%(2870亿美元中的1580亿美元),同时注重推出使东道国民众有获得感、接地气、聚人心的 “小而美”的民生项目,而PGII则倾向于支持中小型项目[10]。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中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基金和其他贷款机构等公共融资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主要依赖国有银行和基金的公共双边贷款和投资,同时也强调社会资本参与和国际机构合作。在融资方式上,美欧均采取“公共财政+私营部门+多边机构”的组合模式,但动员私人资本仍是关键,且采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试图发挥发展融资机构对私人资本的撬动作用,以国内和国际的发展融资机构来催化刺激数千亿美元的私营部门资本投入项目。例如,为了实现在2027年前筹资2000亿美元的目标,美国拜登政府已宣布将进一步激发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贸易与发展署等现有发展融资工具的潜力,努力促进私营部门参与,并计划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机构合作,撬动更多公共和私人资金投入海外基建投资。[11]由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PGII对基础设施投资设定的所谓“高标准”带来的投资效率与竞争力下降、项目附带价值观等政治条件等因素影响,私人资本在PGII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将受到较大限制。
      4.参与行为体数量及协调水平不同
      为了加强组织和领导,统筹做好对内、对外两方面工作,中国政府成立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组长,负责指导和协调不同部委、机构、省份、开发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为了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协调、对接与合作,我国采取了缔结双多边合作文件、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地区国际组织、召开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形式。截至2023年5月,我国已与152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覆盖我国83%的建交国,遍布五大洲和主要国际组织[12]。分别于2017年、2019年召开了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即将于2023年10月召开第三届高峰论坛。PGII计划参与国主要是七国集团成员国,由美国主导和推动,整体上较为松散,目前主要通过七国集团峰会、重大国际会议和国际金融机构等多边机制和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中国问题对话”等双边机制予以协调,尚未在七国集团成员国间建立一个全局性、跨国性、针对具体问题的有效协调机制[13]。
      二、美国推动PGII实施的路径与措施
      (一)制定国内立法
      1.《全球基础设施与投资伙伴关系备忘录》
      为了实施该计划,美国政府于2022年6月26日发布了适用于政府各行政部门与机构的《全球基础设施与投资伙伴关系备忘录》[14],对美国在全球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方面的政策、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PGII的执行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采取全政府的方法,要求美国政府所有行政部门之间及与伙伴、盟友之间开展紧密合作。其中,全球基础设施与投资伙伴关系总统特别协调员负责监督全政府政策的执行,并作为美国在七国集团成员国间及与盟友、私营部门、其他外部主体间协调的核心节点。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APNSA)有义务通过2021年《国家安全备忘录二》确定的机构间程序向总统提交报告,就提升美国政府在国际基础设施开发方面的竞争力、加强部门间协调提出建议,并监督PGII投资和项目的进展与实施。
      2.美国相关投融资促进法律
      通过其他相关法律为PGII实施提供法律保障。通过2018年《更好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案》(BUILD Act),成立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DFC),将调动私人资本投资中低收入国家制度化,并将资金总额上限提高到600 亿美元,且增加了股权投资和技术支持等业务。通过2018年《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和《千年挑战法案现代化法案》《AGOA and MCA Modernization Act》,授权千禧挑战公司(MCC)签订区域合同,包括投资区域基础设施。于2019 年修订《美国进出口银行法》,给予美国进出口银行单次最长的经营授权,特别是鼓励其为美国制造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融资[15]。
      3.《保障全球电信安全法案》
      数字化互联互通和数字基础设施投资竞争是PGII计划优先投资的四大领域之一。2023年7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提出了议案《保障全球电信安全法案》[16],要求制定实施“保障全球电信基础设施安全战略”,推动其他国家使用美国投资建设的电信基础设施,并与美国私营公司合作,以对抗中国在电信设备行业的市场领先地位。还意图利用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平台,与中国、俄罗斯在互联网治理政策、国际标准制订方面展开竞争。
      (二)试图制订国际标准
      为了将PGII、QII Partnership等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上升为全球基础设施投资国际标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政府发起了“蓝点网络”倡议(Blue Dot Network),试图依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向全球予以推广应用,通过建立政府支持的以私营部门为重点的项目级循证自愿认证框架,对中低收入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进行评估认证,试图设定中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标准,限制“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2022年3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蓝点网络:高质量基础设施全球认证框架建议》,从“蓝点网络”要素、基础设施全球认证框架的意义、性质、特征、认证主体与程序、认证试点、能力建设与认证简化等方面,对美、日、澳三国提出的“蓝点网络”倡议进行了阐释。[17]值得注意的是,“蓝点网络”构成要素框架在《二十国集团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原则》基础上形成,而后者是在日本通过QII Partnership等计划试图向国际社会推广的“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18]。
      (三)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PGII是战略竞争时代的一项重要地缘战略举措[19]。2022年11月16日,在二十国集团峰会期间,美国和日本代表七国集团与国际伙伴关系小组(包括加拿大、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英国),和印度尼西亚发起了“公正能源转型伙伴关系”(Just Energy Transition Partnership, JETP),试图通过公共和私营部门200亿美元的支持,加快印尼电力行业转型,与全球变暖1.5摄氏度限制目标保持一致[20]。在2023年5月20日的七国集团峰会上,美国宣布了一系列新的PGII项目,试图通过PGII建立变革性经济走廊,既推动基础设施投资,又促进和连接多个国家和行业的经济发展,并宣布美国已经通过拨款、联邦融资和私营部门投资为PGII筹集了300亿美元。刚刚上任的白宫能源与投资总统高级顾问加入新指定的七国集团高级政府官员小组,为推动与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合作伙伴的PGII投资提供协调。在此次峰会上,七国集团还发布了《七国集团全球基础设施与投资伙伴关系事实清单》,从促进可持续能源、加快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的行动、增强供应链韧性、优化运输和数字化互联互通、提升食品安全、强化公共卫生系统、促进性别平等与公平等七方面,介绍了七国集团成员国计划或正在“一带一路”沿线重要节点国家和核心地区推进的一大批全球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与计划实例,借以表明其在推进PGII实施方面的努力,宣布了其下步实施PGII着力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
      (四)惯用舆论抹黑与单边制裁
      美西方提出PGII等制衡、替代“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战略,试图设立所谓的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国际标准,其逻辑前提是认为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不符合美西方所认可的所谓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国际高标准,如透明度、环保与劳工保护标准(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韧性)。近年来,美西方以“一带一路”项目侵犯人权、缺乏透明度等为借口,不遗余力通过各种渠道对“一带一路”倡议予以抹黑、指责、监测、制裁。一方面,美国为维护其国际制度性权力和垄断地位,在多边机构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等理念倡议进行污蔑抹黑和围堵封杀,阻挠有关理念倡议被纳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文件;另一方面,美参议院还提出要在2022年至2026财年每年拨款3亿美元用于“应对中共恶意影响”,指派美国务院、国际开发署针对“一带一路”倡议等培养美记者的调查能力,包括“支持公民组织和独立媒体”等[21]。
      2020年9月,美国以违反《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责任法案》及第13818号总统行政令,“侵犯东道国民众人权”为由,对在柬埔寨开发七星海港口、机场和度假村综合项目的中资企业(中国天津优联发展集团)实施单边经济制裁。 “柬中综合投资开发试验田”项目被视为柬中经济合作的典范和“一带一路”重点示范项目,但美国称有“可信的报告”称该项目强迫当地人离开土地,破坏环境,损害当地人生计,因而“侵犯东道国民众人权”,而且宣扬“中国威胁论”,认为该项目可能被转变成为存放军事资产的地方,中国在当地可能的经常性军事存在会威胁地区稳定,破坏争端的和平解决。
      利用非政府组织监测、抹黑、破坏“一带一路”项目,是美西方惯用的手段。 “一带一路”倡议监测计划 (BRI Monitor)是国际私营企业中心资助的专门监测“一带一路”项目透明度的计划,而于1983年成立于美国华盛顿的国际私营企业中心是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四大核心成员之一。该监测计划与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巴布新几内亚、柬埔寨等五国非政府组织合作,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并在网站上公布监测评估报告,既误导项目东道国民众对“一带一路”项目的认识判断,又为美西方抹黑、指责“一带一路”项目存在透明度不够等问题提供材料支撑。近期,在美西方的支持下,路透社制作并发布专题报告《蝙蝠之地》(The Bat Lands)[22],其中第三部分强行将中老铁路等项目同所谓“另一次全球健康危机”挂钩,妄称中老铁路建设运营破坏了沿线环境,影响了蝙蝠栖息地,增加蝙蝠携带病毒外溢风险,充斥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和“何不食肉糜”的西方式傲慢,用心险恶、结论荒谬[23]。
      综上,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是大国对外经济战略的焦点领域和大国竞争的重要内容。以美国为首七国集团为了提升其在全球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制衡、抹黑、对冲、替代“一带一路”倡议,整合B3W等计划,发起实施了PGII计划。尽管该计划存在受价值观驱动、组织协调松散、融资主体受限、融资规模偏小、标准实施名不副实等缺陷,但其重视软性基础设施投资及相关国际标准制订,既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种融资来源的需求,又与中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投资建设高质量基础设施的目标存在某些共通之处,因此PGII计划将在一定时期内与“一带一路”倡议共存、竞争,需要予以妥善应对。
      三、中国应对PGII实施的法治对策
      2022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具体任务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巩固互联互通合作基础,稳步拓展合作新领域,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有效防范海外风险。当前,面对美西方通过推动实施PGII等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而针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抹黑、对冲、制衡、制裁和打压,笔者建议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以“三大倡议”协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综合运用区域国别学、国家安全学、涉外法学(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加快构建“一带一路”自主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涉外法治理论支撑、制度供给和舆论支持。
      (一)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话语权
      西方媒体对华报道基本形成了三大话语框架,即“意识形态框架”、“利益竞夺框架”和“人道主义框架”[24],而美西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抹黑、攻击和指责主要有 “利益竞夺框架”和“意识形态框架”,攻击对象涉及“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与功能、建设标准、合作包容性等,攻击内容涉及地缘政治工具、“债务陷阱”、落后产能转移、破坏环境、滋生腐败、缺乏透明度、不顾及人权等。PGII明确提出其启动实施的重要背景是许多中低收入国家无法充分获得高质量的基础设施融资,可选融资方案往往缺乏透明度、滋生腐败、治理差、造成不可持续的债务负担、投资的项目剥削劳工、使弱势群体被迫流离失所、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威胁东道国经济安全、破坏性别平等与人权、对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重视不够等,暗指“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给中低收入国家的基础设施融资方案存在这些问题。显然,这种基于西方价值观和地缘政治视角的偏见与抹黑短期内不会根绝。
      1.进一步阐释和宣传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涉外法治保障机制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阐释共建“一带一路”的理念、原则、方式等,共同讲好共建“一带一路”故事。为了正确引导国际舆论,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针对美西方抹黑攻击采取的“利益竞夺框架”,建议以法治视角深入阐释共建“一带一路”的理念、原则、目标、方式等,特别是深入阐释、宣传中国推动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载入联合国多项决议,写入中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写入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贯穿于“一带一路”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引领“一带一路”伟大实践方面卓有成效的努力,使美西方深刻认识到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积极践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治与涉外法治保障,打消对“一带一路”倡议战略意图的误读与疑虑。同时,要加强对“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区域、重点合作领域的前瞻性研究,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战略谋划水平和国际经贸合作服务能力。区域国别学(特别是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特有的大国学科体系,应该凭借多语种研究应用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研究全覆盖、全方位立体化国际合作交流渠道,进一步系统凝练、总结“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与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并从学术实践上深入阐发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结合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利用内外多种渠道共同讲好法治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故事,牢牢掌握“一带一路”的学术阐释权和国际话语权[25],积极构建中国的“一带一路”话语体系。
      2.以积极践行全球文明倡议提升“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话语权
      PGII旨在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从事价值观驱动的可持续、包容性、韧性、清洁、透明、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将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资金划为“民主”和“非民主”两类。针对美西方抹黑攻击采取的这种“意识形态框架”,建议深入阐释并积极践行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3年3月提出的“全球文明倡议”,与“一带一路”国家共同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特别是阐释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和价值,要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人,不搞意识形态对抗。针对美西方关于“一带一路”项目不透明、不顾及人权的抹黑指责,除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合规监管制度外,宜深化政府与企业、智库、媒体、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联动与合作,结合“一带一路”项目具体情况,以国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视角,从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对项目建设真实情况进行澄清与宣传,对相关抹黑与攻击予以驳斥与反击。特别是,宜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一带一路”项目宣传和舆情引导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资助智库、媒体、社会组织等非政府组织走出去,全面深入研究、了解“一带一路”项目所在地东道国的国情、社情、民情以及美西方非政府组织监测、抹黑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做实“一带一路”项目舆论风险的监测、防范与应对。
      (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组织协调与国际合作机制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3年7月1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顶层设计,把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紧密衔接起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抓紧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水平。针对美国主导发起并实施PGII计划,加强与七国集团成员国的协调,强化国内行政部门间协作,密切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合作,聚焦制衡、对冲、替代“一带一路”倡议,提升美国的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竞争力,维护美国的全球生产链供应链安全和国际霸权,建议进一步优化“一带一路”建设组织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
      1.优化“一带一路”建设组织协调机制
      为了加强组织和领导,统筹做好对内、对外两方面工作,我国成立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不同部委、机构、省份、开发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笔者认为,宜从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谋划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组织协调机制的协调完善。一方面,要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视角,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协调对接,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机制与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机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的协调融合(前三种机制办公室均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特别是宜加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中央层面防控开放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全程深度参与中央各部门防控开放安全风险的制度设计工作,包括“一带一路”安全保障机制的设计完善工作,对中央层面防控开放安全风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美国推动出台和实施PGII更多是从国家安全视角,是为了维护包括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经济安全(供应链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在推动PGII实施、协调部门间协作、提出完善相关国家安全机制建议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
      另一方面,宜强化“一带一路”建设领导机制内部的统筹协调。要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宜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抓好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协调把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宜履行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切实防范风险,抓好重点任务推进。中央有关部门宜把共建“一带一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落实好境外项目建设和风险防控责任。地方宜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充分激发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落实落细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完成各项任务。
      2.升级“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内核是要推进“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而创新推进制度性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建设重点[26]。自 201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机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为了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协调、对接与合作,我国采取了缔结双多边合作文件、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地区国际组织、召开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形式。形成了政策沟通长效机制,以元首外交为引领,以政府间战略沟通为支撑,以地方和部门间政策协调为助力,以企业、社会组织等项目合作为载体,建立了多层次、多平台、多主体的常规性沟通渠道;成功举办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各参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深化交往、增进互信、密切往来提供了重要平台;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合作平台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等先后设立,为相关领域务实合作提供了重要支撑,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显著增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红利逐步显现;与共建国家及有关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络化布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会员国从创立时的57个增长到目前的106个,丝路基金也为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提供重要支持,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与多边开发银行联合筹建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27]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同中亚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走在国际社会前列。中国和中亚五国于2022年宣布建设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于2023年5月成功举办首届中国-中亚峰会,正式成立了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加快推进中国-中亚机制建设,推动在重点优先合作领域尽快成立部长级会晤机制,研究成立常设秘书处可行性,全方位推动中国-中亚合作和相关机制建设。并于2023年9月成功举办旨在落实中国-中亚峰会元首共识的中国-中亚合作论坛。由于“一带一路”在范围上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全面包容性,其潜在受益方惠及所有愿意参与倡议建设的国家与地区,强调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发展问题,所以“一带一路”倡议作为负责任大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符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28]。目前,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向全球提供的深受欢迎的公共产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
      进入21世纪以来,作为“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的国际组织,呈现两大发展趋势:一是继续沿用传统的国际组织发展模式,设立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三分结构”的机关;二是形式松散、没有常设秘书处以及多采用论坛等形式,“一带一路”倡议采用这种模式[29]。“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是“一带一路”框架下层级最高、涵盖领域最全面、影响力最广泛的合作平台[30],自2017年以来已举办两届,即将于2023年10月在北京举办第三届,目前已成为各方共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平台。笔者认为,在中美战略博弈持续加剧、产业政策竞争成为中美竞争核心、产业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决定国家安全的今天[31],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将对中美两国全产业结构的完整性、规模、攀升速度和主导优势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将会持续成为中美战略博弈的焦点领域。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发展中国家发展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的形势下,以加快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抓手,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三大全球倡议”协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紧迫。
      笔者建议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以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契机,升级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主体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举办定期化,可以每两年举办一次,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联络办公室升级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秘书处,吸纳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会,围绕“五通”成立更多专题性多边合作分论坛。深化“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国际组织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连云港)等地区性、次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互动、对接与合作,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宜区分七国集团成员国对待PGII实施的不同态度和利益关注点,加强同欧洲国家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继续扩大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2015年以来,中国已同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多个欧洲国家就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达成共识,宜维持这股良好合作势头。鉴于PGII与“一带一路”倡议既存在竞争,又存在互补,建议中美双方将“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强化双方合作的重要工具,以聚焦中美关系合作而非竞争方面的方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吸纳更多美国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同时,建议美国方面对“一带一路”倡议持开放和灵活态度,可在有利于美国利益方面与中国合作,而不是以简单化的地缘政治竞争视角看待整个倡议。中美之间可以建立对话与合作机制,聚焦“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双方利益交叉的领域,协同彼此不同但互补的发展优势。
      (三)健全廉洁丝绸之路涉外法治保障机制
      廉洁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32]。为了加强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打消美西方关于“一带一路”项目透明度、廉洁性和商业贿赂方面的疑虑,建议既要完善我国反腐败涉外法律制度,又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的实施,努力实现反腐败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与域外法治的良性互动与协同发力。特别是要深化“一带一路”廉洁建设,健全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域外适用的配套制度[33],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34]。
      1.健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合规(特别是反商业贿赂合规)法律制度
      健全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反商业贿赂合规法律制度,有效防范跨境商业贿赂合规风险。企业合规作为一种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公司治理制度,强调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惩罚”,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实现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是企业顺利走出去、发挥“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所谓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第13条和第16条、中央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18)第8条和第9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第18条、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合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只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属于部门规章,且仅适用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2022)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等同采用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其余均属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提供参考指导的指导性文件。
      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这为中央企业涉外业务强制合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部门规章仅适用于中央企业,既不适用于地方政府出资的企业,仅为后者的合规监管提供参考指导,更不适用于民营企业。根据该办法第40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当前,中央企业是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的核心主体。而根据《刑法》第164条,个人和单位均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主体。为此,建议加强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的实施,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切实实施有效的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并强化对央企境外经营合规的监管。另外,建议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扩大境外投资经营强制合规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地方政府出资的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其中,分类制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强制合规监管制度。为了激发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实施包括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在内的合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反商业贿赂等合规风险,建议在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合规行政监管、企业刑事合规相衔接[35],事先、事中、事后合规于一体[36],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相结合[37]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治理法治体系的同时,以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统筹、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相协调、行刑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视角,建立健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合规涉外法律体系。
      2.完善商业贿赂调查与反腐败法律制度
      厘清扩大《监察法》的适用范围,将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境外商业贿赂行为纳入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3条,该法仅适用于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适用于相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显然不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贿行为。这是因为《刑法》第164规定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而不属于“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而从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的中国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因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既不适用于《监察法》,又因法律规定等原因难以受到严格的刑事追究。建议以法律解释形式进一步明确《监察法》适用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纳入职务违法犯罪的范畴。
      3.强化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查处
      中共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规定,严禁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商业贿赂,并查处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共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9-2023年工作规划》规定,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强调,要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健全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惩治商业腐败法律法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增加了《刑法》第164条第2款,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并规定了相应刑事责任。但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目前尚未有以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定罪量刑的案例。以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定罪量刑的案例缺乏或较少的原因很多,一个重要原因是认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较为复杂。一方面,《刑法》并没有规定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而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对受贿行为的确证是证明存在行贿行为的重要证据,因而在无法认定受贿罪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行贿罪。另一方面,调查起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需要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合作,在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很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使管辖权,后者也没有义务配合调查起诉。为此,有学者建议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须解决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的问题。首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向缔约国施加将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强制性义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6条第2款,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其次,将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境外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能与国内法的域外正当适用要求不符。美西方以国内法为依据对海外腐败行为实施定向金融制裁已饱受诟病,被认为是行使“长臂管辖”的典型。再次,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不具有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第14条,使馆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第12条,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根据2023年9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9条等规定,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于受贿等大多数犯罪享有管辖豁免。因此,在无法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情况下,为了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推动廉洁丝绸之路建设行稳致远,建议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中外双边协定为依据,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强化反商业贿赂查处方面的务实合作,加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犯罪的预防与查处。
      4.优化商业贿赂反洗钱法律制度
      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尽管《刑法》第191条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但贪污贿赂犯罪未涵盖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因而故意隐瞒或掩饰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的界定(涵盖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等犯罪)及其23条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至少应将本公约规定的腐败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结合国际反洗钱标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第3条关于洗钱罪的建议(国家应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可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最低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的犯罪,以将尽可能广范围的上游犯罪纳入其中),与《监察法》第3条规定的“职务犯罪”相适应,以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修改扩大《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将《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1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范畴。
      (四)积极参与全球基础设施投资国际标准制订
      PGII优先投资的四个领域实际上是以美国为首的七国集团着力予以投资建设并试图制订相关国际标准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限制的领域,分别涉及环境与能源安全、数字互联互通、健康与卫生安全、性别平等与公平。习近平主席于2021年9月31日提出全球发展倡议,提出要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重点推进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这为新时期推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质升级提供了根本遵循。事实上,中国高度重视“一带一路”项目债务的可持续性问题,2017年与26个“一带一路”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并于2019年发布了《“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38],立足债务国的负债情况和偿还能力,坚持平等协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加大对项目经济、社会、民生效益的监督评估,引导主权债流向高效领域,确保项目的长远收益,还积极主动为债务国“减负”。迄今尚未有国家因参与“一带一路”而陷入债务危机。
      “一带一路”倡议不仅重塑世界经济地理格局,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还提出建设健康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绿色丝绸之路,将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的发力点,与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关于“一带一路”卫生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39]。在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方面,中国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文件,出台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化等相关标准,连续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启动“一带一路”绿色供应链平台,还推动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还于2022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
      笔者建议,从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的角度出发,继续稳妥开展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新领域合作,培育合作新增长点,既要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加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又要深入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不断加强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领域务实合作,还要深化与共建国家在智慧城市、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快建设设施互联和数据互通的数字枢纽,推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数字经济模式“走出去”,提升“丝路电商”国际影响力竞争力[40]。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提升规则规制标准等“软联通”水平,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与标准的制定,着力提升软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水平,实现硬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软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弥补全球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鸿沟、推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质升级、扎实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

    兰立宏,法学博士,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教授,浙江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国家安全涉外法治、经贸摩擦应对法治方面的研究。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涉疆反恐对外斗争的法治路径构建研究》(批准号:22BFX01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European Commission, Statement by President von der Leyen on the occasion of the launch of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at the G7 Leaders' Summit, 26 June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2_4122
    [2]European Commission, EU Contribution to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November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2_4122.
    [3] 欧盟“全球门户”战略聚焦五大重点领域:气候与能源、数字化、健康、交通、教育与研究。参见European Commission, EU Contribution to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November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2_4122.
    [4]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Announcement of "Partnership for Quality Infrastructure : Investment for Asia's Future", 21 May 2015, https://www.mofa.go.jp/policy/oda/page18_000076.html.
    [5] The World Bank Group and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The Quality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 joint initiative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May 2023,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099545205102313029/pdf/IDU0e92e08c00d4ed04bf80bf0801d0b11d73d58.pdf.
    [6]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Side-event on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at G7 Hiroshima Summit, 20 May 2023, https://www.mofa.go.jp/ic/dapc/page4e_001415.html.
    [7] 邹磊:《美欧全球基建计划协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与中国应对》,《国际经济评论》2023年第2期,第85-108页; 李冰、谢来辉:《西方国家的基础设施国际合作倡议:进展、特征及影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15页; 吴泽林、王健:《美欧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3期,第9-16页; 王宏禹、彭昭男:《日本在东南亚的对华基建竞争——动因、演进与走向》,《国际展望》2022年第5期,第104-122页; 龚婷:《美国对“一带一路”的舆论新攻势及应对建议》,《对外传播》2022年第1期,第50-53页; OYINTARELADO (TARELA) MOSES, KEREN ZHU,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Global Infrastructure Initiatives in Comparison”, 14 November 2022, https://www.bu.edu/gdp/files/2022/11/GCI_WP_026_BPG_FIN.pdf。
    [8] 吴泽林、王健:《美欧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3期,第10页; 李冰、谢来辉:《西方国家的基础设施国际合作倡议:进展、特征及影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7-8页。
    [9] 吴泽林、王健:《美欧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3期,第11页。
    [10] OYINTARELADO (TARELA) MOSES, KEREN ZHU,“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Global Infrastructure Initiatives in Comparison”, 14 November 2022, https://www.bu.edu/gdp/files/2022/11/GCI_WP_026_BPG_FIN.pdf.
    [11] 邹磊:《美欧全球基建计划协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与中国应对》,《国际经济评论》2023年第2期,第91-92页。
    [12] 郑栅洁:《十年共建结硕果 携手共进向未来 扎实推进高质带一路”行稳致远》,《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3年第6期,第9页。
    [13] 邹磊:《美欧全球基建计划协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与中国应对》,《国际经济评论》2023年第2期,第88-89页。
    [14]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emorandum of June 26, 2022: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30 June 2022,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6/30/2022-14198/partnership-for-global-infrastructure-and-investment.
    [15] 吴泽林、王健:《美欧全球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3期,第15页。
    [16] U.S. Congress, “H.R.4741 - Securing Global Telecommunications Act”, 26 July 2023,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4741?q=%7B%22search%22%3A%5B%22global+infrastructure%22%5D%7D&s=2&r=1.
    [17]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The Blue Dot Network: A proposal for a global certification framework for quality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21March 2022, https://t4.oecd.org/daf/blue-dot-network-proposal-certification.pdf.
    [18]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Quality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10 May 2023, https://www.mofa.go.jp/policy/oda/sector/infrastructure/index.html.
    [19] U.S. Embassy Jakarta, “United States-Indonesia-EU Joint Statement on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16 November 2022, https://id.usembassy.gov/united-states-indonesia-eu-joint-statement-on-partnership-for-global-infrastructure-and-investment/.
    [20 Joint Statement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GOI) and the Governments of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anada, Denmark, the European Unio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the French Republic, Norway, the Republic of Italy,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together the “International Partners Group” or IPG), 16 November 2022,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11/Joint-Statement-1.pdf.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美国对华认知中的谬误和事实真相”,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大使馆网,2022年6月22日,http://pg.china-embassy.gov.cn/chn/xwdt/202206/t20220622_10707846.htm.
    [22] Reuters, “The Bat Lands: The Next Pandemic May Come from Bats”, 22 May 2023, https://www.sej.org/headlines/bat-lands-next-pandemic-may-come-bats.
    [23] 中国驻老挝大使馆,“路透社盯上中老铁路,中国使馆回应:用心险恶、无稽之谈!”,来源:中国日报中文网,2023年5月29日, 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305/29/WS64749cd6a3105379893767e1.html.
    [24] 丁一:《提升“一带一路”国际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对外传播》2019年第8期,第29页。
    [25] 罗林、邵玉琢:《“一带一路”视域下国别和区域研究的大国学科体系建构》,《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84页。
    [26] 孔庆江:《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建设与创新的理论展开》,《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第32-34页。
    [27] 郑栅洁:《十年共建结硕果 携手共进向未来 扎实推进高质带一路”行稳致远》,《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3年第6期,第9-11页。
    [28] 石静霞:《“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56-161页。
    [29] 杨泽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国际法解读》,《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119页。
    [30]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咨询委员会,“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构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咨询委员会2019—2020年度研究成果和建议报告)”,来源:外交部网站,2021年12月18日, http://russiaembassy.fmprc.gov.cn/ziliao_674904/1179_674909/202112/P020211222325477639910.pdf.
    [31] 雷少华:《超越地缘政治——产业政策与大国竞争》,《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5期,第131页。
    [32] 王小宁,“中国企业着力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培育廉洁文化 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廉洁之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4月25日,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1904/t20190425_192828.html.
    [33] 李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在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来源:司法部网站,2023年2月24日, http://www.chinalaw.gov.cn/pub/sfbgw/jgsz/gjjwzsfbjjz/zyzsfbjjzyw/202302/t20230224_472593.html?eqid=dae2ebbb0002509400000006643e1611.
    [34] 新华社,“习近平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21年11月29日, https://www.gov.cn/xinwen/2021-11/19/content_5652067.htm.
    [35] 解志勇:《行政法上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的建构思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第103页。
    [36]卞建林:《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研究》,《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6期,第18-19页。
    [37]刘霜:《合规刑法激励的本土证成与法治构建》,《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第160页。
    [38] 罗照辉:《“一带一路”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旗帜》2021年第11期,第86页。
    [39] 王义桅、陈超:《 “一带一路”研究十周年: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性飞跃》,《拉丁美洲研究》2023年第3期,第37页。
    [40] 郑栅洁:《十年共建结硕果 携手共进向未来 扎实推进高质带一路”行稳致远》,《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3年第6期,第10页。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 2024/3/27 10: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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